狂犬疫苗案代理律师,也说一下疫苗类案件的溯源问题

  发布时间:2018-12-08 15:22:01 点击数:
导读:近来看到贵阳省和贵阳卫计委关于一2岁儿童感染爱滋病毒的通报,涉及该儿童感染爱滋病毒的溯源。本人在多年前也办理过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输血感染爱滋病毒的案件,是当时患者在住院期间,因输血感染了爱滋病毒,最终造

近来看到贵阳省和贵阳卫计委关于一2岁儿童感染爱滋病毒的通报,涉及该儿童感染爱滋病毒的溯源。本人在多年前也办理过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输血感染爱滋病毒的案件,是当时患者在住院期间,因输血感染了爱滋病毒,最终造成一家三口(一对夫妻和其幼女)被感染的事实。该案发生后在诉讼期间,也针对感染途径进行了溯源,由于没有找到血液提供者,因此当时考虑献血者极可能已经发病死亡,所以没有找到源头,最终因医院提供不出献血者的相关情况由医院承担了全部责任。此案输血发生时正是血液管理存在漏洞的一段时期,现在在网络上还有很多那个时期的记忆,如《重温单采血浆站在中国制造无数艾滋村的混乱年代》等相关资料很容易搜索到。

只所以提到这些,是因为本人代理的一起涉及狂犬疫苗案,在该案中就有关键并争议极大的狂犬疫苗溯源问题。

该案发生在2005年,受害人在被狗咬后到诊所注射狂犬疫苗,注射了3针后眼睛发现问题,但当时受害人手中没有任何注射狂犬疫苗的资料,因此受害人一方到诊所补写了相关资料,并投诉到当地卫生局,而卫生局在对诊所的执法检查中没有发现狂犬疫苗的任何资料,只是发现诊所的储存设备不符合规定。在受害人起诉过程中,诊所所属单位作为被告出庭,但被告除出具了在注射狂犬疫苗之前一段时间曾从当地防疫部门购过狂犬疫苗外,不能提供给受害人注射狂犬疫苗的任何信息,包括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因此此案被告最终败诉并承担了赔偿责任。

诊所所在单位承担了责任后以曾从当地防疫部门购过狂犬疫苗,以手中的购买狂犬疫苗收据作为证据起诉了防疫部门,向防疫部门追偿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虽然防疫部门和防疫部门当时所售狂犬疫苗的生产厂家均不认可给受害人注射的疫苗与其有关联,但一、二审法院还是判决防疫部门当时所售狂犬疫苗的生产厂家承担责任。此后生产厂家提起再审。

在当时的情况下,二类疫苗包括狂犬疫苗的销售渠道非常混乱,国务院制定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尚未颁布实施,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又非常松,导致二类疫苗的流通渠道非常多,也非常乱,不像现在因为出了几次问题后,已经严管起来。

此案虽然法院认定受害人注射的疫苗与防疫部门当时所售狂犬疫苗的生产厂家有关联,但笔者认为,如此认定存在极大问题。因为给受害人注射的疫苗的诊所在当时有很多进货渠道,有从其他渠道进货的可能,而且在当时还有一些不正规渠道在销售二类疫苗,这些不正正规渠道往往比正规渠道价格便宜,因此在当时存在一些诊所用正规渠道作掩护,从偶然正规渠道进一点,主要使用非正规渠道进货的方式,一旦有问题,就用从正规渠道所进的货来掩盖真相。因此混乱的情况给疫苗的溯源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只要诊所不如实提供疫苗的真正来源,是无法找到真正的源头的。

正如本案的情况,仅仅凭借一份收据来认定显然无法还原真实的情况,因为这里面有多种可能性,也有多个环节无法搞清。

现在,由于国家对二类疫苗的管理同一类一样采取了非常严格的流通途径和方式,以前的混乱局面已经大大改观。但无论多么严格,总是难以避免有企图者,因此笔者还是认为,在法律上对疫苗流通和使用上的认定应采取严格方式,避免仅仅凭一张收据来认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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