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发布时间:2015-11-18 11:32:30 点击数:
导读: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

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护理期nursing 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

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

评定assess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

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

3.1目的

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

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具体见附录A、附录B

3.3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

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S00.002]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a)一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l7日,营养l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

4.2头皮创[S01.001]

4.2.1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 cm:误工2030日,护理17日,

营养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大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 cm:误工45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4.3头皮撕脱伤[S08.051]

4.3.1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20 cm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1520日。

4.3.2撕脱面积大于20 cm2:误工90120日,护理1560日,营养2060日。

4.4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10 cm2:误工3060日,护理7l5日,营养1520日。

4.4.2头皮缺损大于10 cm2:误工60120日,护理1590日,营养2060日。

4.5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 2.911)]

4.5.1单纯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5.2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a)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颅底骨折[S02.101]

4.6.1单纯颅底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6.2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6.3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闭合型颅脑损伤[S06]

4.7.1轻型:误工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4.7.2中型: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S06]

4.8.1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4.8.2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

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5.1眼部损伤[S05]

5.1.1眼睑损伤:

a)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日,护理720日,营养715日;

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45日。

5.1.2眼肌损伤: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5,1.3泪器损伤[S05.852]

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17日;

b)鼻泪管损伤:

1)非手术治疗: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4结膜损伤[S05.302]

a)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1530日;

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5角膜损伤[S05.803]

a)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日。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S05.855]

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6090日,

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睫状体脱离[S05.208]: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7巩膜裂伤[S05.856]

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护理2045日,营养2045日;

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3060日。

5.1.8晶状体损伤[S05.853]

a)晶状体脱位[S05.953]: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 - 12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c)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9玻璃体损伤[S05.951]

a)玻璃体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10眼底损伤:

a)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

间考虑护理和营养;

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c)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1视神经损伤[S04.001]: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2眼球摘除[16.491]: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H44.102H44.003]:误工9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60

90日。

5.1.15眼球后血肿: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501S05.401]: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眶壁骨折[S02.8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45日;

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S09.903]


上一篇: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下一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