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案解读二:谁是真凶

  发布时间:2018-08-13 15:57:16 点击数:
导读:高律师具有法律、医学、法医学、刑事行为学复合专业知识,有双证,具有具有主治医师资格和具有多年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经历,专业代理涉及伤害、死亡、特别是死因不明或对死亡原因有争议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医疗纠纷。 电话:13181680236 邮箱:gaojikuan2000@163.com 疑难致人死亡案件律师网 http://www.med-forensiclawyer.com/

    本案资料由当事人提供

谁是被告人,谁又是凶手?

这是一个很多年前发生在农村的一起小孩死亡案件,发生这一天是某年8月8日下午6时左右,高律师查了一下这一天恰是立秋。在这一天的傍晚,某村的一个11岁的小男孩,也就是被害人XXX找不到了,3天后也就是8月11日在邻村村南的一口枯井中,发现了被害人XXX的尸体。经侦查,某村一个21岁的青年(低智力)Y某某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原因是小男孩XXX失踪前在其家里一起玩过,后又在其家里发现了死者的黑棕色塑料凉鞋一双。后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在某中院因故意杀人罪Y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某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决。后Y某某一方申诉多年。

  本案Y某某是不是真凶,被害人XXX究竟是怎么死亡的,Y某某真的被冤枉了吗?下面高律师根据本案的材料,来解读案件真相。

   本案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

1、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摘录;

2、尸检鉴定材料;

3、物证检验鉴定材料;

4、司法机关程序性材料摘录;

5、其他证据;

6、检察院起诉书;

7、二级法院判决书;

8、驳回申诉通知;

9、写给最高法院的申诉材料;

10、      Y某某关于Y某某低智力及装尸体麻袋上有血迹的说明。

经审查,这此材料具备以上方法解读案件要求的条件   

  首先看证据:

证据一、程序性材料、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摘录、Y某某家人对Y某某个人情况的说明:

1、     刑拘时间:某年8月14日,逮捕时间:同年8月17日

2、     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摘录:

 (1)、预审记录某年8月16日

我把俺村某家小子被害人XXX掐弄死了。

某年.8.8我吃过中午饭,大约有一点多,我从我家东院扛着一个喷雾器,往我家南院走,我吃饭是在东院,当我背着喷雾器走到一村民A家房子后边泡桐树哪,碰见村民B家有两个小子,一个C有10多岁,一个叫D有8几岁,还有某家(被害人XXX父亲)小子,被害人XXX有10来岁在那耍哩。我走过去听见一个孩子说:去Y某某家掏雀啊,我没言声,这三个孩子跟着我往我家走……被害人XXX先扒着北屋东边的窗户椽上到窗台上,我也上到窗台上,被害人XXX又蹬着上到窗户椽上,没按玻璃是新房子,他去掏烟筒里的雀,我推着他屁股,我怕他够不着,被害人XXX掏出几个雀,给C和D每个人一个,后来又掏了会雀,我们四人作伴从家出来到街门口那,我对C和D说,你们二人走吧,别说在俺家掏雀来,他俩走了,我和被害人XXX到我家南边氨水库那耍了不多一会,我又领着他到南边一个道上耍了会,在道上碰见外庄两个小子,其中一个是我村E家妹夫,他妹夫知道俺家在哪里住,也知道俺家种着西瓜哩,E家妹夫对我说去俺家买瓜,我们做伴就到俺家南院里了,我给他们搬出三个西瓜,我们几个人伙吃了,被害人XXX也吃来,吃完西瓜后,被害人XXX用俺家竹竿在俺家北屋里从川子缝里往外柠了会雀,当时E家妹夫在我家东屋里歇着,后来我也去东屋里,他二人正说话哩,E家妹夫问我叫什么,我说叫Y某某,他说Y某某你老实点你不老实看这把刀子,当时他手里拿着一把刀子,是木把的,把上黑黄色的,不锈钢的,你出去别说俺俩人,如果说了别叫我碰见你,碰见你就没命了,他用拳头照我背后打了二拳,往我脸上搧了二巴掌,他又说你去把那小子脖子掐住,我自己就去北屋里了,被害人XXX当时脸朝北,正用竹竿拧雀哩,我进到屋里说你别拧了,听小雀叫唤吗?我从他后边用两手卡住他脖子的疙痞那,这时E家妹夫和另一个人也去屋里,他捉着我两只胳膊叫我使劲卡,我们卡了有半个小时,他说叫我拿条麻袋,装他麻袋里,我撒开被害人XXX后,他就躺屋地下了,我从这个屋里拿了条麻袋,我用麻袋头朝里把被害人XXX装进去,他说你再找个麻绳,我从门洞里拽了截麻绳,把口绑住了,我说先放破布这吧,E家妹夫说放麦糠里吧,麦糠在我家北屋西耳房里,E妹夫和我伙抬到西耳房,我用手把麦糠弄了个坑,我们二个伙抬到麦糠坑里埋住了。他说你半夜里你扔出去。

?你掐被害人XXX时有几点,有下午七点左右

?E家妹夫他们什么时间走的

被害人XXX埋住后我们三人又吃了个西瓜他们就走了,我把街门锁住扛上喷雾器我就去地里打药了。第二天晚上大约夜里两点钟,我起来解了手,我去西耳房翻开麦糠把被害人XXX提出来,抱到东屋做饭屋门哪,放下他,去门外看了看没有人,我就用右胳膊夹着他,左手扶着麻袋往南走,走过东西路以后,我歇了一下,又往南走,走到邻村东一个枯井那,我把他扔进去了,我从井边找了点麦稍也扔井里了,后来我就回家睡了。

?被害人XXX去你家穿什么衣服

他穿一个裤衩,穿一双凉鞋,鞋上有小眼,鞋底是白色的,开始掏雀时被害人XXX脱下来放北屋客厅屋里了,我掐死他以后,放到北屋西耳房麦糠里了

?这事你爹娘知道吗?为什么原先你没说外庄二个人

:不知道,原先我不敢说外庄二个人,他们说我要往外说就弄死我。

?你怎么放的凉鞋

我先用我从床下拿了一根麻绳,把凉鞋捆住,邦对邦捆,捆了三圈打了一个活扣。

?你平时在哪里睡。:我平时在我家南院里睡,光我一个人。

  (2)预审笔录某年8月16日

?你为什么掐死被害人XXX

:前年被害人XXX的奶奶到我家,找我爹要白菜钱,我爹没给她,被害人XXX他奶奶“F”把掩家地灶的火给泼死了,后来某家(被害人XXX父亲)和别人家告俺爹贪污白菜钱,今年6月份,我村G给俺爹捎去一个传票,把俺爹传到乡里了,后来让我爹赔了四、五佰元钱,更主要的是外庄E家妹夫硬叫我把那孩子弄死,你不掐他不算。

?你怎么原先不说这些事呢

:原先不说的原因是E家妹夫不让说,要是说了,以后我们见了面后就把我弄死了,所以我原先没有说。

?你怎么现在才说呢

:我不说不沾,这事不是光我自己哩,政府是要调查清的。

 (3)、询问笔录某年8月20日

?你原先说掐被害人XXX时有外庄二个人有这回事吗

:没有这回事

?你怎么原先说有外庄二个人呢

:是我说的瞎话,实际情况是8号那天下午,我在村南道上没见外庄那二个人,是前三、四天见们过来,E家妹夫原先打过我,我就说有他们的责任了,这是我瞎编的。

?8号那天被害人XXX去你家掏雀来吗

:去来,是和C、D做伴去的,掏了会雀,后在街门那我对C、D说你们二人走吧,别说在俺家掏雀来,他二人走了,我和被害人XXX到我家南边氨水库那耍了不多一会,我们回到我家里,又掏了会雀,被害人XXX还要掏,我没让他掏,我二人就到按了水管的那屋,在屋地上立着耍了会,当时被害人XXX面朝北,我就在他后面用双手卡住他的脖子了,两个大拇指在后面,两手的四个指头在前面,卡住他脖子的疙痞了,他先哼了两声,我没松动,还使劲卡,后来他就躺下了,被害人XXX舌头往外吐了点,脸挺红,我看看他的脖子也挺红,我就撒开他,我从客厅的屋地上拿了条麻袋,这条麻袋是四条麻袋缝在一块冬天当门帘用的,我从那上边拽下一条麻袋,我用右胳膊夹全被害人XXX,左手拿着麻袋口头朝里把被害人XXX装进去,我又把他腿盘了盘,从我家门洞那拿了一条麻绳,先缠了三圈又绑了两个活扣,我又抱起他来,放到我家西耳房的西北角,用麦糠埋了埋,全埋住了。

:当时他没有鞋,在掏雀的客厅里他就把鞋脱了。

我把他埋到麦糠以后就到客厅里拿了被害人XXX黑棕色塑料凉鞋,又到门洞那拿了根麻绳把凉鞋圈了三圈,又挷了一个活口,也埋到麦糠里了

后来我就扛上喷雾器,锁住门去地里打药了,一直到天黑,我吃了饭后,某家(被害人XXX父亲)到我家找我,问我:Y某某见俺家被害人XXX来吗,我说,我去地里时见他在南边壕坑那找雀哩,回来没见他,后来某家(被害人XXX父亲)就走了,某家(被害人XXX父亲)走了以后我就牵上牛去我家南院里,后就睡了,没人和我作伴,只我一人,没对家里人说过,第二天晚上大约夜里有两点钟我起来解了手,我去西耳房翻开麦糠把被害人XXX抱出来,抱到东屋做饭屋门口那,去门外看了看没有人,我……走到宋家庄村东一个枯井那,把他扔进去了,我从井边弄了些麦稍扔井里了,后回家睡觉了。

原先说的瞎话,这次说的对。

?你为什么把被害人XXX卡死

:某家(被害人XXX父亲)他娘叫F和我爹吵过架,就是我原先说的原因,吵架时我在街里来,我想替俺爹出了气,就把被害人XXX卡死了。

(4)、Y某某家属提供的Y某某身体个性情况简介

被告人Y某某,21岁,由于其母亲有病吃药的原因,智力较低(弱智),小学一年级没毕业,考试基本上都是零蛋;几乎没有数字概念,对于10以内的数字只会简单数数、简单应用;弄不清钟表显示几点,说不出“大约7点种、半夜两点等”;弄不清当天是几月几号;不认秤;没有对时间、过程细节的记忆(捆了三圈打了一个活扣等)和没有对复杂颜色(黑棕色)的描述能力,对村内我父亲的事儿从来、也不会关心(“父亲赔四、五佰元,老F泼火,某家(被害人XXX父亲)告状和传票”等都是为村里的事,并非事实)等。是一个全村群众一致公认的老实、腼腆、动作迟缓,脑子迟钝的人(你打他十拳,他甚至一拳都挨不上你),说不了假话,没有与村内任何一个大人、小孩打过架,平时基本上都是他人欺负和取笑的对象,基本上只会跟着其父亲进行简单的农田劳动。关于Y某某的个性情况,可以向村内任何人了解。

※  对以上材料高律师解读如下:

1、先说一下8月16日、8月20日这三份笔录,这三份笔录中明确在这三次询问之前,还有一次询问,但当事人一方没有这份笔录,所以高律师不知道这次询问的具体内容。但这次询问在8月16日的笔录(1)中有指向:“为什么原先你没说外庄二个人”。而且Y某某是在8月14日被拘留的,公安机关应该立即就进行了询问,但当事人提供的笔录最早是8月16日的,这显然不是最早的笔录,对此高律师不知道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情况。

这三份笔录的其他内容也显示在这三份笔录之前已经进行了询问,这三份笔录显示出在形成三份中最早的一份时Y某某受到了不正常的压力,导致Y某某不得不编造出外村的两个人让他掐死被害人XXX,在一个人被初次询问时,通常不会承认自己犯罪又编造明显不存在的谎言这种情况。编造明显不存在的谎言显然是Y某某为了缓解自已的压力。

但是不是存在更早的一次询问不影响我们对本案事实的解读。

2、从以上对Y某某的询问笔录看,Y某某显示出思维有问题,思维能力略差,且语言逻辑比较差,明显不符合一个21岁的正常青年的智力水平,是一个明显缺乏条理性的人,但Y某某能对所经历的一般问题事件描述清楚,这与Y某某家人对Y某某的智力低的描述符合。

     3、 行为构建:一个人对自已经历的事件,在描述时主要方面不会脱离事件的真实情况,而且一般人的想象力不会超出自已认知和记忆的范围,如果对复杂事件的想象力超过这个范围,就只能是极其优秀的人才能做到的,一般人没有这个能力。高律师通常把这种超出自已认知和记忆的范围的行为过程的描述叫做行为构建,就象有的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要做现场重建,有人认为现场重建这个述语是错误的,因为现场根本不能重建,只能叫再现。因此高律师就借鉴了这种方式,把自已认知和记忆的范围的行为过程的描述叫做行为再现,对超出自已认知和记忆的范围的行为过程的描述叫做行为构建,就象我们回忆自已见过的建筑物,和描述自已从来没有见过听说过的建筑物的区别一样,见过的我们能描述出来,没见过也没听过的你能明确描述出来吗?就是描述也会一看就是错的。行为构建就是在脑海中从来没有的东西你要凭想象建立起来,本案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

从本案以上3份询问笔录来看,对杀人过程的描述严重背离了事实,说明在Y某某的脑海中从来没有这样一个记忆,Y某某对杀人过程的描述是凭想象构建起来的,而不是回忆起来的。前面已经说过,对一个从来没有经历过的复杂事件,即使高度专业化的人员也无法构建,更不用说一个缺乏知识的农村年轻人。这就像设计好了一座大楼的图纸,不给你也不让你知道图纸的内容,而要求你建起楼来和设计的一样,你能做到吗?这三份笔录描述的杀人过程非常明确地显示出,8月8日发生的被害人XXX死亡案件与Y某某没有任何关系,在这一天,从来没有发生过Y某某描述的杀人事件,世间也从未发生过Y某某描述的杀人事件。因此Y某某不是本案的凶手,与这个刑事案件没有任何关系。

当然,在三份笔录中还有其他不合理的方面,由于本案通过Y某某的描述就能没有任何疑问地确定其与案件无关,对这些方面高律师不再赘述。

在此说一下本案没有发现任何直接证据指向杀人凶手。

行为与案件事实在这里发生了分离,本案的直接证据必然与以上笔录中Y某某描述的杀人事件不相符,两者之间展示的完全是两会事。

  下面高律师将展示本案的几个关键证据,那些证人证言之类对本案几乎没有影响的就不再提了。

※ 证据二:尸检报告摘录

1、尸检报告摘录:某年8月11日晚10许,接市局五处值班员电话通知,XX县XX乡XX村被害人XXX,男,11岁被发现死在该村村南一枯井中,要求对尸体进行检验。当晚及次日上午有市局法医XXX、XX,XX县局法医XXX在XXX火化场对被害人XXX尸体进行检验。

一、尸检情况

(1)尸表:尸体高度腐败,呈巨人观状,尸长140厘米,穿一件灰色制服裤衩,上身裸体,赤足,右臂肘关节处有一臭椿树豆夹,头左后枕部有一3厘米长挫裂创,深达下组织,面部呈紫红色,色重于其它部位,口唇未见明显搁垫挫裂创,牙齿完整,松动状,右前臂外侧有1×1厘米表皮挫伤,尸表其它部位未检见损伤。

(2)局部解剖:左后枕部裂创部位有3×1厘米头皮内出血,颅骨无骨折,颈部因高度腐败,组织液化,分辩不出有出血情况,舌骨、甲状软骨未见骨折。

二、检验说明:

(1)、根据左枕部损伤性状特征,说明系钝器所致,据现场情况,生前打击及死后抛尸碰击井壁均可形成。

(2)、就其左枕部损伤程度,不是构成死亡的原因,其尸体其他部位未检见损伤,据尸体面部紫红色色重于其他部位,分析认为被害人XXX是被扼颈机械性窒息死亡。

三结论:综上所述,被害人XXX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外Y某某一方提供的信息:装尸体的“麻袋下部直径20-30cm大小的一片血迹”。

 

※  高律师解读:

对以上证据解读如下:

1、尸检报告鉴定结论无任何依据。

2、尸检报告中提示的现场情境表明,被害人XXX的死亡不是由仇恨引发,与仇恨无关。

3、尸检报告中提示的现场情境表明,该案的现场不是在室内,也不是在家庭院内,而是在院外,现场有一棵臭椿树,案件就发生在臭椿树下面或旁边。

4、尸检报告不支持被害人XXX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这一结论。

5、现场情境也不支持“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这一结论。

 

6、如果Y某某一方提供的资料装尸体的“麻袋下部直径20-30cm大小的一片血迹”属实,且确为被害人XXX所留(可通过检验确定),则产生以下情况:

被害人XXX 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就是错误的,被害人XXX的死与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无关。

同时被害人XXX的死亡应与头左后枕部有一3厘米长挫裂创有关联。本案所有围绕“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材料都是错误的。

说明:

看一看尸检报告就会马上发现,尸检情况不支持被害人XXX 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这一结论,高律师不知道为什么会做如此鉴定结论,因为这一结论没有检验依据。并且该尸检比较简单,可能因尸体腐败没有打开各腔,脑及各脏器也没有进行检验。并且颈部解剖的情况也不支持“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同时高律师根据尸检报告的描述及抛尸的情况来看,凶手是具有正常控制能力和条理性的人,其年龄至少在30岁以上,在一个小村庄里通常不会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杀死一个11岁的孩子,因为通过扼颈方式往往与所处的环境有关,采用扼颈方式很难不留下痕迹。而且扼颈方式与证据所提示的案发现场相冲突,在证据所提示的案发现场不可能实施扼颈方式杀人这一行为。

尸检报告中“右臂肘关节处有一臭椿树豆夹”,证实该案发生在臭椿树下或其旁边。案发时间是8月8日,这一天正是立秋,高律师查了臭椿树的相关资料,在百度百科中,对臭椿树的果实是这样描述的:“翅果长椭圆形,长3-4.5厘米,宽1-1.2厘米;种子位于翅的中间,扁圆形。花期4-5月,果期8-10月”。 高律师只查到这些,对天津(不是此地,只是了解)这个纬度上具体的臭椿树果期查不到详细的资料,有兴趣的网友可以帮助查一下。这一天天气也应该不错,能打农药说明风也不大(案发这一天天气的具体情况案卷中查不到)。由于被害人XXX从被攻击到被装入麻袋时间应比较短,而这期间在右肘部出现了一个臭椿树豆夹,说明案件的第一现场应是发生在臭椿树下或其旁边落果范围内,第一现场必然不是在室内,而是在室外,而且能够激发凶手行凶的刺激的地点也不会是在凶手的家里。

 

 

  另外,Y某某家属提供信息:装尸体的“麻袋下部直径20-30cm大小的一片血迹”,在案件中没有处理,并在申诉时审判时遗漏了该证据。如果确实如Y某某家属所说的一样,那么也指向扼颈方式杀人是错误的。被害人XXX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这一鉴定结论不仅没有尸检依据,而且与现场证据相冲突,应该是错误的。而本案的所有的刑事处理过程均是在“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这一结论为基础上形成的,均应当是错误的。

对于Y某某家属提出的这一情况,完全可以再重新核查是否真的在麻袋上有这样一块血迹,以及是否是被害人所留。如果确实有,那么这一证据是至关重要的,对案件的事实将产生重大改变,将彻底推翻已经处理完毕的整个案件事实,因此该证据极其重要。

※  下面高律师分析列一下案件的架构情况看一看:

1、先看一下按“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这一结论通不通,如果按这一结论,则出现:

无激发因素——尸检无依据——现场情景不支持这条线,这显然不通。

2、如果按“左后枕部裂创”来分析,则出现:

有激发因素(愤怒)——尸检左后枕部裂创——符合情景因素——Y某某家属所说的血迹(需要确认)。这条线其中Y某某家属所说的血迹要确认,另存在左后枕部裂创是否能够致死的问题,在这里高律师说一下,在存在“左后枕部裂创”而颅骨没有骨折的情况下,并不能排除颅脑损伤致死,由于本案尸检过程中没有打开颅腔,这一块无法确定,但本案可通过另一方面来区分,那就是通过Y某某家属所说的血迹来区分,如果确实存在Y某某家属所说的血迹并确认为被害人XXX所留,通过鉴定则同样能确定案件是符合第二种架构,即不是“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而是“左后枕部裂创”相关的颅脑损伤致死。

※  证据三:看看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在其家中将被害人XXX从背后用双手掐死,装入麻袋中......

本院认为,被告人Y某某报复杀人,手段残忍,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Y某某曾经供述的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与主要证据相吻合,推翻原供没有道理......判决如下:

 

被告人Y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高律师解读如下:

1、      高律师在前面分析了,此案与仇恨无关。

2、      犯罪地点不对,也就是案发第一现场不对。

3、      从背后用双手掐死无任何依据支持。

4、      Y某某在审判中翻供不认罪。

5、      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合真正的案件事实。被告人Y某某在审判之前的询问笔录显示是无条理之人,而真正现场和抛尸证据显示真正的案犯是有条理之人,不是同一人。也就是案发时被告人Y某某不在真正的犯罪现场也不是抛尸之人。

※  下面我们来侧写一下真正的凶手的情况:

如果按“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这一架构,由于案件材料前后分离,不能形成侧写的条件,无法分析案件凶手的情况。

下面高律师按第二个架构来大体侧写:

1、      本村村民,住村南靠近村边位置;

2、      年龄应该35岁以上,不会低于30岁;

3、      凶手体质略弱,学历为初中以下;

4、      第一现场发生在一棵臭椿树下或臭椿树的旁边(在其果实下落范围内);

5、      激发因素为因愤怒而起;

6、      如Y某某家属反映的血迹属实且确为被害人XXX所留,则反映

被害人XXX被装入麻袋时应该没有真正死亡,这些血迹体现出被害人XXX被装入麻袋时的心脏仍有澎湃的动力;

7、      凶手与被害人XXX家中没有很好的关系,也不是很近的亲属;

8、      凶手与被害人XXX家中没有明显的仇恨,本案与仇恨无关;

9、      抛尸时凶手采用了运输工具,该工具为非机动工具,抛尸地点反映着凶手的能力。并且为当天夜里抛尸;

10、    凶手对抛尸的井非常熟悉,体现凶手经常经过这里,或在离井不远处有承包地或其他利益;

11、    在案发后凶手会对案情表现出消极的一面。

 

※  此案如何解决?

    看了本案当事人提供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些资料,发现被告人Y某某一方一直没有看懂这个案件,是本案出现如此结局的一个重要方面。

    该案经过了两审,并且有申诉了一次被驳回的情况。从上面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该案如果进入程序应该不难处理,关键是要通过申诉让再审程序启动起来,或让有关执法机关进入审查程序,进入程序后需要有至少三个方面的核查,一是尸检方面,二是现场方面,三是Y某某家属反映的麻袋上的血迹。对以上三方面的核查,是排除Y某某的关键,此案如果能启动程序,明确排除Y某某应当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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