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案解读一:死亡迷途一一道感情防线引发的死亡

  发布时间:2018-08-13 16:00:41 点击数:
导读:高律师具有法律、医学、法医学、刑事行为学复合专业知识,有双证,具有具有主治医师资格和具有多年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经历,专业代理涉及伤害、死亡、特别是死因不明或对死亡原因有争议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医疗纠纷。 电话:13181680236 邮箱:gaojikuan2000@163.com 疑难致人死亡案件律师网 http://www.med-forensiclawyer.com/

法医鉴定,死亡原因,刑事辩护,故意杀人

疑案解读:

前    言

※  高继宽律师为你解读几个最为疑难的刑事案件,让你看清那些扑朔迷离的案件真相。

首先说明一下为什么想起写这个材料, 因为近期在用“行为分析法”分析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这种方法一般案件不需要,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特别是查清事实困难重重的刑事案件特别好用,能够解决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我们有争议的问题或无法查清的事实,当然“行为分析法”也要以证据为基准,从证据中发现事实,从证据中寻找新的证据。用“行为分析法”分析过的案件事实,看起来再也不是严肃生涩的感觉,真正浮现出了人的心理和情感,让真相更生动的再现。于是就把以下几个疑难复杂案件重新进行了分析。

 

     解读的案件有的是多年前已经分析过的案件,笔者得到这些案件的材料时,是在这些案件终审、或再审结束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这些案件已经走完了审理程序,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由于案件当事人仍对案件处理结果强烈不服,所以才交给了笔者这此材料。由于这些案件非常复杂,所以用了很长的时间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当时也告知了当事人。  

  现在解读这些案件,是在采用了法律、医学、法医学、及行为分析四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综合在一起,进行分析的方法。其中用法律方面的知识来认定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可采用;运用医学知识来判定案件中的一些涉医事实是否符合医学方面的相关要求,这些事实是真是假;运用法医学知识来判定尸体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据情况,是否真正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根据案件中的事实及证据,用行为分析的方法解读出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和心理,重现案件真相。

      这次笔者重新解读这几个案件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1、因为这几个案件比较特殊,适合适用行为分析法进行分析,所以笔者采用了行为

 

分析法,并结合了以前所用的法律、医学、法医学专业知识,这样分析出来更为细致,让我们更详细地看到了案件的真相。

2、经过分析,这些案件的真相与最终处理结果不一样,如果你能真正能看懂这

些案件,这些案件的真相会让你刻骨铭心。

高律师在分析这些案件时,对有的案件没有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而是用

符号进行了代替,也包括相关与案件对号的信息。

     特别说明一下,因为这些案件不是高律师办理的,高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不进行判断,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解读。

※  下面解读第一个案件:

本案资料由当事人提供

死亡迷途—一道感情防线引发的死亡

案件回放:这是多年前就已经终审的案件。被害人(女)与Y(男)是男女朋友,某天夜里,两人一起回到被害人宿舍,并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于早上离开宿舍。第二天上午发现被害人在床上已死亡。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并多次尸检,后公诉机关以强奸罪(中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法院审理期间再次进行了第五次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的司法鉴定,因鉴定结论为“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为此经两审法院审理判决Y无罪。对该判决被害人家属始终不服。

     被害人是怎么死亡的?当天夜里在被害人宿舍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Y真的无罪吗?高律师带你回到惨烈的案发现场,采用以上综合分析的方法,为你解读被害人死亡真相。

      本案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

1、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2、公安机关现场勘察材料及现场照片;

3、5次尸检鉴定材料;

4、现场物证检验鉴定材料;

5、理化检验报告;

6、司法机关程序性材料;

7、其他证据;

8、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及检察院起诉书;

9、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

10、    著名专家意见.

经审查,这此材料具备以上方法解读案件要求的条件

     首先上案件证据(有些是案件材料,有些是案件证据,高律师把这些都作为解读证据,所以都标示为证据):

※   证据1、鉴定书摘录(第五份鉴定书是在一审期间做的,同时为避免暴露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等资料,只摘录一部分,在这份鉴定书中涉及到了以前所有的鉴定,笔者只摘录一部分,这一部分对判明事实是主要的):

几次尸检情况(前四次摘录自第五次尸检资料):

第一次:鉴定认为死者被害人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推测死亡时间为第一次检验前3---4小时,距最后一次饭后6小时以上。

第二次:尸体冰冻状态,下腹部两侧有尸绿斑。
  尸体检验: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25px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颈后部项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1.3×10px表皮剥脱、色红。背部左侧见散在上臂上段外侧见80px长的细条状表皮划痕,未破皮肤层,色红。双手腕外侧皮肤色红。左髌骨下方见1.9×15px的陈旧性疤痕,左腘窝在6×125px范围内见六处皮下出血,大小0.7×20px~2×37.5px不等,左腘窝内侧见1.5×30px、1.7×30px、1.2×45px三处皮下出血,左内裸处见0.3 x 5px的表皮剥脱,色白;右膝髌骨处见1.3×22.5px的陈旧性疤痕,右腘窝上150px处见一1×12.5px皮下出血,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内侧见1.5×37.5px、1.5×25px、0.8×15px三处皮下出血,上述皮下出血均呈类圆形或类椭圆形,部分交叉。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胸腹正中线处见解剖缝合线,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病理检查:XX市二医院做死者组织腊块(0013号)29枚,病理切片(0013号,HE)33片以及部分脑、心、肺、脾、胰、肾、子宫、卵巢组织。
  肺:不规则肺组织6坨,其中实变似脾样肺组织3坨共9.5×9.5×75px大小,较大一坨有楔形出血区,底部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镜下高度淤血、水肿,有出血,肺泡隔坏死。另3坨肺组织共6.5×5×75px,灶性淤血,绝大部分肺泡充气。
  心:送检心脏已多个平行横断面切开,13×11×87.5px大小,重200g。镜下所见示有轻度风湿性心脏病,轻度风湿性心内膜炎、心肌炎与冠状动脉炎,轻度冠心病,主动脉轻微粥样硬化。
  其余肾实质死后自溶;肝脏轻度慢性间质性肝炎,肝细胞轻度变性、轻度淤血。脾脏轻度淤血与死后自溶;胰显著死后自溶;脑膜轻度淤血,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各部分神经细胞轻度变性,未见出血、坏死病变。子宫呈晚分泌期子宫内膜;一侧卵巢显黄体出血。
  鉴定结论:被害人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

第三次: 审查意见:被害人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第四次:尸表检验(2003-8-2):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全身皮肤可见腐败性表皮剥脱及腐败气泡、霉菌斑形成。头皮、胸、腹、后背、双侧腘窝可见缝合的解剖切口。右侧腘窝皮肤见数个境界较清晰的挫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左侧腘窝皮肤见散在皮下出血,挫擦伤境界欠清晰。
  内部检查: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内无异物。颈椎未见骨折。背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胸骨、肋骨无骨折。大部分肺组织仍留于胸腔内,已高度腐败。腹壁未见出血。大部分肝脏留于原位,呈高度腐败,质地如泥。大部分脾脏留于原位,被膜有皱缩,切面液化。胃空虚,各肠段腐败,膀胱完整,切开未见尿液。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其它器官已被提取。双侧肩部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
  大体标本检验(湘潭市公安局提供):心表面及各心腔已被多个断面切开且不完整。右心表面脂肪组织较多。左心室肌厚25px,右心室肌厚5px,心肌切面未见梗死灶。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腱索弹性好,乳头肌未见异常。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直径约0.1 cm,右冠状动脉管腔直径5px,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通畅。肺组织块切面淤血。部分切面可见小灶性出血。肝、肾切面淤血。脾组织被膜有皱缩,切面轻度淤血。脑、胰、子宫、输卵管、卵巢组织块表面及切面肉眼未见明显异常。
  组织学检查:法医病理学诊断:!、肺淤血、水肿、灶性出血;2、部分脑组织轻度水肿。
  鉴定结论:被害人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第五次:

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
  (一)尸体检查
  1、体表检验所见
  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黑发,发长38厘米。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1.5×1.5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0.4厘米。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0.3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2、内部检验所见:
  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后血液浸染特点。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腐败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其余组织因腐败而辨认不清。
  (二)、病理切片所见:
  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市二医院、××大学××二医院、××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镜检所见如下:
  脑:大脑蛛网膜下腔内血管扩张淤血,可见散在红细胞。大脑实质内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扩张淤血小血管周围见少量红细胞,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胶质细胞轻度增生,偶见噬神经细胞及卫星现象。皮质神经细胞尼氏体消失。脑实质内未见软化灶。中脑有处见神经纤维脱髓鞘样改变。小脑各层结构未见异常,浦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
  心:心外膜下见局灶性出血,心肌浅层内见脂肪组织,冠状动脉内膜内轻度增厚。心肌细胞横纹清晰,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心肌组织中见一些脂肪组织出现,部分区域脂肪组织将心肌分隔成小岛屿状,心肌间质纤维增生。有些区域心肌纤维出现明显的排列紊乱现象。可见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心肌间质部分小血管周围轻度结缔组织增生,间质内未见风湿小体。心内膜未见纤维组织增生、变厚。瓣膜切片中见部分区域嗜苏木素染色稍增强,见少量淋巴细胞,未见赘生物形成。心腔内血块物质呈分层结构状,未见血栓组织学特点,为死后凝血块。
  主动脉:内膜轻度增生,可见少数泡沫样细胞。肌层及外膜未见异常。
  肺:肺被膜下小血管扩张,淤血。肺泡壁毛细血管及间质血管高度扩张、淤血,肺泡壁增宽,绝大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粉染、均质的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水肿液中见圆形空气泡。肺泡腔内未见成簇的载有含铁血黄素之细胞,肺泡壁及肺泡腔内未见炎症细胞,可见片灶状肺泡腔内出血,肺泡壁未见透明膜形成,肺组织内未见梗死性病理改变。部分区域可见代偿性肺气肿,偶见小支气管周围少量淋巴细胞。
  气管:粘膜上皮有粉红色水肿液夹杂红细胞被覆,粘膜下未见明显炎症改变。
  肝:小叶结构清楚,肝窦轻度扩张、淤血,偶见少量肝细胞脂肪变性,未见坏死灶,其余肝细胞未见异常。门管区无异常。
  肾:肾小球结构正常,近曲小管上皮自溶,远曲小管、集合管未见异常,髓质血管明显扩张淤血。间质未见异常。
  脾:脾窦扩张、淤血,脾小体结构正常。
  胰:自溶明显,细胞形态及结构不清。
  子宫:内膜增生明显,肌层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卵巢、输卵管:组织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皮肤2:部分区域表皮结构清楚,细胞核存在,因死后变化严重,未能见到炎症反应。表皮下胶原纤维肿胀、融合,皮下未见出血。其余皮肤切片3表皮高度自溶,无法辨认组织结构,表皮下胶原纤维和皮下脂肪组织所见同上切片。
  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胸腺:实质残存,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明显。实质内及间质可见小灶状出血。
  (三)、即往照片所见:
  对送检公安局预审卷宗(第五卷、共43页)中附尸检照片审查,所见结果如下:
  1、卷宗说明2003年2月24日拍摄照片(P26-27)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6张,反映现场及死者上半身正面观情况,概括描述:
  (1)显示死者睡在床上覆盖被子状况,床左边地面上见四个纸团。
  (2)显示死者上半身部分正面观,面部、颈部以及裸露胸前皮肤未见损伤,口唇苍白,双指甲紫绀明显。
  2、卷宗说明2003年2月25日拍摄照片(P28-32)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15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身体平卧于铁架尸推床上。尸斑分布于背侧未受压部位,暗紫红色;
  (2)显示双下肢腘窝处皮肤损伤状况。左腘窝6×125px范围内见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右腘窝5.0×125px范围内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有两处青紫红色处存在表皮剥脱。
  (3)心脏检验照片所显示心室腔瓣膜透明菲薄,无赘生物形成。腱索无粘连增粗,乳头肌无增粗短缩。右心室腔内含有暗红色血块物质。
  (4)盆腔及附件剖验照片所显大腿内侧皮肤未见损伤异常。
  (5)肺脏检验照片显示高度水肿,部分肺叶呈气肿状。切面见泡沫状略呈血性液体。
  3、卷宗说明2003年3月19日拍摄照片(P33-38)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说明,制作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共22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左耳垂下方、右肩锁骨内侧及腋窝、左前臂上段、右前臂上段、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左下段内踝处,经审查这些照片所显皮肤出现片段、不连续的条纹状青紫色改变,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照片审查见尸体右下腹出现尸绿。
  (2)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肩背部颜色改变,符合尸斑特征。其颈项部正中于第六颈椎处见大小约1.5×25px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3)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右上臂背侧见长约87.5px的斜行细条状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4)双下肢腘窝照片显示结果与既往照片情况相同。
  (5)标明处女膜照片共3张。所显会阴前庭部6点处粘膜见类圆形潮红色改变,其他部位未见相似改变。照片所显处女膜未见破裂痕迹。
  (四)Y男陈述内容:
  因鉴定需要,鉴定专家组向被害人男友Y男调查询问了被害人死亡前他们俩人的活动情况,并告知Y男必须如实陈述,并为其所述承担法律责任。调查询问结束后,所作记录经Y男阅后签名。
  Y男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进行过一次性活动。当日晚,被害人陪Y男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被害人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被害人学校宿舍,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被害人时所致,当时被害人内穿有棉毛裤、外裤。回家后与被害人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睡眠中被害人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症状。
  四、分析说明
  依据现有条件及所能获取的资料,经分析讨论,说明如下:
  1、关于损伤
  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抓住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
  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尸绿。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
  2、关于死因
  本次鉴定经全面阅读送检卷宗、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未发现存在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既往毒物分析中,胃内容及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因此,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
  现场检验表明,被鉴定人全身裸露在床上平卧死亡,现场发现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烈支持为其男友之遗留。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生前与其男友进行过性活动。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Y男陈述被鉴定人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Y男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Y男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在这种状态下,Y男与被鉴定人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结合被鉴定人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Y男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五、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对以上内容,绝大多数的人都看不懂,下面笔者对证据1进行解读,看一看读到了什么:

   (1)、被害人的死亡与以上鉴定结论没有关系;

(2)、被害人的死亡发生在呼吸系统,与心脏没有关系;也与潜在病理改变没有关系;

(3)、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发生在性活动过程中;也不是性活动促发的;

   (4)、被害人是死于机械性窒息;

   (5)、被害人的呼吸道被阻塞的情况下发生的窒息;这种阻塞是外来的;

    (6)、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时间很短,在数分钟之内就进入死亡;

   (7)、Y男对鉴定人员说了谎(此条结合询问笔录)。

   (8)、死亡时间判断不准确。

证据2、询问笔录(Y)

询问笔录很多,只摘录以下几点就能看明白:

(1)、“在三亚宾馆过的夜......就想与她发生发生性关系,并去脱她的半节裤,她忙说不,并用一只手抓住她自已的裤头,另一只手不准我解她的裤扣......”。

(2)、“我和XX关系密切的行为还有几次......这几次的情况都差不多。都没有发生性关系,总是XX不肯,我就冒霸蛮,我也没有一次全部脱掉了衣服”。

(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

(4)、此部分比较多,内容不太适合摘录,说一下意思:死亡的当夜,Y男承认又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仍不同意。

 

  下面笔者结合证据1、证据2给你解读,看我们能解读出什么:

证据2中(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这句话是假的,尸检证实,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是一个进行性过程,一发生就直接进入了死亡过程,不存在起来上厕所这种情况。

以上笔录内容,证实被害人设有一条感情防线,被害人始终不同意突破这条感情防线,而且直到被害人死亡,这条感情防线也没有突破。

仅仅笔录(4)就可判定存在这条感情防线,通常Y男的行为会存在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因此证据2摘录中(1)、(2)应当是演进过程发生过的。更明确了这条感情防线。

结合鉴定书中(双下肢腘窝)处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让我们看到Y男为突破这条感情防线所进行的努力,这是以前在他(她)们之间没有达到的程度。因此,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两人之间是恋人关系,两人之间还发生了一次围绕着这条防线之间的对抗。这一夜,两人之间不是和平的,而是发生了一场围绕着感情防线发生的暴力,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证据3、物证检验材料:在纸团中发现精子,且检验为Y男所留。

Y男在询问笔录承认在被害人死亡的当天在被害人宿舍内与被害人在一张床上时有一次性行为。

对证据3物证进行解读:

 

对证据3进行解读时该部分证据有欠缺,Y男只承认有一次性行为,但行为分析发现高度支持在被害人宿舍内有第二次性行为,由于证据的欠缺不能完全否定一次性行为也可能发生,但只有一次性行为的可能性极小,

 

  证据4、法院判决书摘录:

一审判决摘录:

 xxx人民检察院xx检公诉字(20xx)第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犯强奸罪,于20xx年12月22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 
  x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就被害人被害人的死因向 
  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xx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 
  中心进行了鉴定...... 现已审理终结。x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5月,经人介绍,  被告人Y与被害人认识,俩人在 
  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xx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 
  Y在xx学校被害人的宿舍内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提出与 
 
 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同意。Y强行要与被害人性交,被害人夹 
  紧双腿反抗,Y用双手扳被害人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被害人的 
  双腿,被害人仍不从,被告人Y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被害人 
  因病死亡。经xx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因肺梗 
  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 
  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 
  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法医鉴定,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与被害人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使用暴力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诉称:被告人Y
  强奸并致死被害人,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Y强奸罪并致人死
 
  亡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被告人Y赔偿交通费、遗体鉴定 
  费、丧事开支、专家论证费、请律师争取立案、法医鉴定费、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Y无罪。 
  二、被告人Y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经济损失59 399.50元。(被告人Y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的其他诉讼 请求。 

二审判决摘录: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于判决书,高律师看的是全文,给大家看的只是摘录了指控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的部分。

从判决的结果看,我们看不到案件的真相,因为直到案件终结,真相也没有浮现出来,被害人的家属虽不认可,也只能无奈地接受,因为被害人的家属虽然做了极大的努力,但始终不知道被害人死亡的真相是什么。

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件,我们不能要求那些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够解决专门领域里高度复杂的问题,这对他们是无法做到的。

只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与被害人死亡的特殊性有关,让我们不能通过正常方式来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

※  下面高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的全部材料解读整个案件,展示案件真相:

1、     现场证据及尸检反映:被害人系人为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     现场证据及尸检情况,证据行为分析指向一个共同点,即被害人的口,被害人系人为采用现场软物按压在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3、     按压在口鼻部的行为与性行为有关联,因此实施者为Y男。

4、     特别强调一点:

Y男在实施整个行为的过程中,从来没有在脑海中产生杀人的念头。

因此,本案被害人是死于:Y男采用软物按压在被害人口鼻部的方式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外,Y男在被害人死亡后进行了一系列伪装和反侦查措施,非常典型,由于这方面的解读会给犯罪人提供经验,不适宜让大家知道,所以高律师就不在这里写出来了。

※   下面让我们再回到案发现场,看一看案件是怎样发生的。

被害人和Y作为男女朋友,此前已有同床睡觉的经历,而且在两人相处期间,Y已有多次性行为,但被害人始终不同意与Y发生性关系,并一直以此作为控制线。我们知道,在许多犯罪案件中,情景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人在选择犯罪对象时,被害人的形象和所处的环境是犯罪人考虑的重要因素,前几年在东北某地发生的一个盗车杀死婴儿案件,婴儿的父母下车未熄火,被犯罪分子将车开走并将在车上的婴儿杀死,就是一个与情景关系密切的机会性犯罪。还有许多强奸案的发生,犯罪分子将犯罪原因归结为被害人的衣着暴露,来为自已的犯罪行为找借口。而本案是一个特殊的情景犯罪,在本案中,被害人设定了一条心理防线,体现着被害人控制局面的要求。但其又与Y共睡一床,又显然给了Y一个错误的信号,Y多次实施性行为也证实了这一点,Y显然也积极地想控制局面,来满足自已的心理需求,因此,被害人与Y之间存在着相互之间争夺控制权的矛盾,两人都希望能控制对方的行为。从尸检的情况看,在案件发生的夜里两人争夺控制权的行为相比以前发生了升级,一个坚守防线,一个想冲破防线,其结果是两人发生了冲突。当天夜里,两人共睡一床时,Y坚持要发生性关系,而被害人坚持不同意,被害人身上的皮肤损伤,特别是腘窝内裸部位的皮肤损伤证实两人之间肢体的对抗,肢体的对抗也必然伴随着言语的冲突。从尸检和行为分析来看,现场暴发了尖锐的言语冲突,并且被害人的言语极大地刺激了Y,高律师不知道被害人究竟是说了什么的语言,只知道这种语言导致了Y的情绪失去了控制,为阻止被害人的这种杀伤力极大的语言刺激,Y用床上的软物去堵被害人的口时,整个口鼻都被堵住了,由于此时Y的意图并不是要杀死被害人,因此其力量与采取此种方式故意杀人的力度有明显区别,这也是我们在被害人的口鼻部看不见明显痕迹的原因。仅仅很短的时间,被害人就进入了死亡过程,当Y发现被害人不再有任何挣扎和反应时,Y停止了自已的行为,但发现被害人一动不动,没有任何反应了,很快Y就发现自已做了蠢事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公安现场勘查的照片证实,Y还是对被害人充满着真实的感情。当然,高律师已经说了,被害人死亡后Y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进行了伪装和反侦查行为,Y的这些伪装和反侦查行为非常典型,行为分析一看就明白。基于对惩罚的恐惧,Y选择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在被害人死亡后Y根据自已的知识水平杜撰了一个假的病情,高律师一看就知道。

为什么高律师说Y采取了去堵被害人的口鼻这种方式,因为对尸检的分析和行为分析在这里产生了共同指向,指向了这种Y采取的这种行为方式,而只有软物才不容易留下痕迹,现场恰恰具备这种条件。

在Y的脑海里,本来是没有这种行为,由于产生一个新的刺激,导致Y的行为发生了转化。

有人会问,被害人的死亡原因难道与疾病没有一点关系吗?与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也没有一点关系吗?对此高律师告诉你,被害人的死亡与这些没有一点关系,这一点非常明确。

本案是以强奸罪(中止)进行的公诉,但是在我国法律界,通常难以把恋人之间的这种行为定为强奸,本案显然构不成强奸罪,但在不能看到被害人真正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和被害人家属以强奸罪(中止)来处理也是无奈之举。Y虽然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致被害人死亡,但Y作为正常人,应当考虑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Y的行为显然是构成犯罪,并且要比强奸更严重。

由于看不到案件的真相,被害人一方显然没有解决案件的能力,被害人一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做的努力是高律师极少见到的,并且也尽到了极大的努力进行申诉,直到今天,这个案件仍未见到解决的信息。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有一些特殊的案件,要处理好案件,作为当事人的你就必须真正看透整个案件,我们要解决那些疑难问题,有时候真的要靠自已想办法。否则一旦出现案件的真相你不知道的情况,而案件处理过程中其他参与人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就会陷入被动,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这些极其特殊的案件,在处理时我们必须考虑那种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是不是适用,是不是要适用一些更广泛的知识来分析案件,需要更深层次的分析案件。在高律师接触到的一些疑难案件中,就有一些因采用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来处理案件,从而陷入困境的情况。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也没有跳出固有的模式,从而缺乏对案件更深入的认识,最终形成的结果并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一面。

案件的解决途径:由于案件二审已经终结,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诉或检察院抗诉。抗诉的途径要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由于本案的问题不是发生在审理环节,案件的错误之处法官检察官都看不明白。进行申诉和抗诉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还需要一次高规格的司法鉴定作引导,需要结合刑事侦查来查明。

※   同时高律师在此提示大家,如果遇到因死亡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特殊案件,一定要在法院一审之前或一审期间解决,当事人一定要在此期间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在此期间弄不清楚,以后解决起来难度极大,即使以后当事人弄明白真实情况,程序上的问题也会导致解决起来困难重重。

 

※   说明:笔者看了本案网上有各种各样的猜测,基本上都是没有专业知识的人的观点。其中许多人对办案警察的工作提出疑问,认为办案人员有问题。对此高律师对这一点专门分析了本案资料,本案资料明确显示出办案人员(包括办案警察、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及法院的审理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尽了极大的努力,被害人提供的资料也显示,被害人的一方尽到了空前的努力,这些努力都在资料上显示着,但是,本案的问题不是仅仅通过努力就能做到的。纵是案件的结果与真相只差一毫米,对不懂的人,与差千山万水没有区别。本案处理结果与真相隔一层纸的距离,让人无法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但这层纸就会难倒所有的办案人员,也包括被害人一方,让他们永远也不知道真相。虽然看不到该案件解决的希望,今天,高律师把真相上面这层纸揭开,让你看到被害人的死亡真相,你能看明白吗?

高律师对此案的解读,也希望留给以后那些专业研究疑难案件的人,相信他们总有人会看明白这个案件的真相。

 

法医鉴定,死亡原因,刑事辩护,故意杀人

疑案解读:

前    言

※  高继宽律师为你解读几个最为疑难的刑事案件,让你看清那些扑朔迷离的案件真相。

首先说明一下为什么想起写这个材料, 因为近期在用“行为分析法”分析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这种方法一般案件不需要,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特别是查清事实困难重重的刑事案件特别好用,能够解决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我们有争议的问题或无法查清的事实,当然“行为分析法”也要以证据为基准,从证据中发现事实,从证据中寻找新的证据。用“行为分析法”分析过的案件事实,看起来再也不是严肃生涩的感觉,真正浮现出了人的心理和情感,让真相更生动的再现。于是就把以下几个疑难复杂案件重新进行了分析。

 

     解读的案件有的是多年前已经分析过的案件,笔者得到这些案件的材料时,是在这些案件终审、或再审结束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这些案件已经走完了审理程序,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由于案件当事人仍对案件处理结果强烈不服,所以才交给了笔者这此材料。由于这些案件非常复杂,所以用了很长的时间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当时也告知了当事人。  

  现在解读这些案件,是在采用了法律、医学、法医学、及行为分析四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综合在一起,进行分析的方法。其中用法律方面的知识来认定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可采用;运用医学知识来判定案件中的一些涉医事实是否符合医学方面的相关要求,这些事实是真是假;运用法医学知识来判定尸体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据情况,是否真正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根据案件中的事实及证据,用行为分析的方法解读出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和心理,重现案件真相。

      这次笔者重新解读这几个案件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1、因为这几个案件比较特殊,适合适用行为分析法进行分析,所以笔者采用了行为

 

分析法,并结合了以前所用的法律、医学、法医学专业知识,这样分析出来更为细致,让我们更详细地看到了案件的真相。

2、经过分析,这些案件的真相与最终处理结果不一样,如果你能真正能看懂这

些案件,这些案件的真相会让你刻骨铭心。

高律师在分析这些案件时,对有的案件没有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而是用

符号进行了代替,也包括相关与案件对号的信息。

     特别说明一下,因为这些案件不是高律师办理的,高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不进行判断,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解读。

※  下面解读第一个案件:

本案资料由当事人提供

死亡迷途—一道感情防线引发的死亡

案件回放:这是多年前就已经终审的案件。被害人(女)与Y(男)是男女朋友,某天夜里,两人一起回到被害人宿舍,并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于早上离开宿舍。第二天上午发现被害人在床上已死亡。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并多次尸检,后公诉机关以强奸罪(中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法院审理期间再次进行了第五次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的司法鉴定,因鉴定结论为“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为此经两审法院审理判决Y无罪。对该判决被害人家属始终不服。

     被害人是怎么死亡的?当天夜里在被害人宿舍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Y真的无罪吗?高律师带你回到惨烈的案发现场,采用以上综合分析的方法,为你解读被害人死亡真相。

      本案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

1、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2、公安机关现场勘察材料及现场照片;

3、5次尸检鉴定材料;

4、现场物证检验鉴定材料;

5、理化检验报告;

6、司法机关程序性材料;

7、其他证据;

8、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及检察院起诉书;

9、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

10、    著名专家意见.

经审查,这此材料具备以上方法解读案件要求的条件

     首先上案件证据(有些是案件材料,有些是案件证据,高律师把这些都作为解读证据,所以都标示为证据):

※   证据1、鉴定书摘录(第五份鉴定书是在一审期间做的,同时为避免暴露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等资料,只摘录一部分,在这份鉴定书中涉及到了以前所有的鉴定,笔者只摘录一部分,这一部分对判明事实是主要的):

几次尸检情况(前四次摘录自第五次尸检资料):

第一次:鉴定认为死者被害人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推测死亡时间为第一次检验前3---4小时,距最后一次饭后6小时以上。

第二次:尸体冰冻状态,下腹部两侧有尸绿斑。
  尸体检验: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25px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颈后部项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1.3×10px表皮剥脱、色红。背部左侧见散在上臂上段外侧见80px长的细条状表皮划痕,未破皮肤层,色红。双手腕外侧皮肤色红。左髌骨下方见1.9×15px的陈旧性疤痕,左腘窝在6×125px范围内见六处皮下出血,大小0.7×20px~2×37.5px不等,左腘窝内侧见1.5×30px、1.7×30px、1.2×45px三处皮下出血,左内裸处见0.3 x 5px的表皮剥脱,色白;右膝髌骨处见1.3×22.5px的陈旧性疤痕,右腘窝上150px处见一1×12.5px皮下出血,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内侧见1.5×37.5px、1.5×25px、0.8×15px三处皮下出血,上述皮下出血均呈类圆形或类椭圆形,部分交叉。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胸腹正中线处见解剖缝合线,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病理检查:XX市二医院做死者组织腊块(0013号)29枚,病理切片(0013号,HE)33片以及部分脑、心、肺、脾、胰、肾、子宫、卵巢组织。
  肺:不规则肺组织6坨,其中实变似脾样肺组织3坨共9.5×9.5×75px大小,较大一坨有楔形出血区,底部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镜下高度淤血、水肿,有出血,肺泡隔坏死。另3坨肺组织共6.5×5×75px,灶性淤血,绝大部分肺泡充气。
  心:送检心脏已多个平行横断面切开,13×11×87.5px大小,重200g。镜下所见示有轻度风湿性心脏病,轻度风湿性心内膜炎、心肌炎与冠状动脉炎,轻度冠心病,主动脉轻微粥样硬化。
  其余肾实质死后自溶;肝脏轻度慢性间质性肝炎,肝细胞轻度变性、轻度淤血。脾脏轻度淤血与死后自溶;胰显著死后自溶;脑膜轻度淤血,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各部分神经细胞轻度变性,未见出血、坏死病变。子宫呈晚分泌期子宫内膜;一侧卵巢显黄体出血。
  鉴定结论:被害人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

第三次: 审查意见:被害人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第四次:尸表检验(2003-8-2):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全身皮肤可见腐败性表皮剥脱及腐败气泡、霉菌斑形成。头皮、胸、腹、后背、双侧腘窝可见缝合的解剖切口。右侧腘窝皮肤见数个境界较清晰的挫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左侧腘窝皮肤见散在皮下出血,挫擦伤境界欠清晰。
  内部检查: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内无异物。颈椎未见骨折。背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胸骨、肋骨无骨折。大部分肺组织仍留于胸腔内,已高度腐败。腹壁未见出血。大部分肝脏留于原位,呈高度腐败,质地如泥。大部分脾脏留于原位,被膜有皱缩,切面液化。胃空虚,各肠段腐败,膀胱完整,切开未见尿液。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其它器官已被提取。双侧肩部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
  大体标本检验(湘潭市公安局提供):心表面及各心腔已被多个断面切开且不完整。右心表面脂肪组织较多。左心室肌厚25px,右心室肌厚5px,心肌切面未见梗死灶。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腱索弹性好,乳头肌未见异常。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直径约0.1 cm,右冠状动脉管腔直径5px,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通畅。肺组织块切面淤血。部分切面可见小灶性出血。肝、肾切面淤血。脾组织被膜有皱缩,切面轻度淤血。脑、胰、子宫、输卵管、卵巢组织块表面及切面肉眼未见明显异常。
  组织学检查:法医病理学诊断:!、肺淤血、水肿、灶性出血;2、部分脑组织轻度水肿。
  鉴定结论:被害人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第五次:

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
  (一)尸体检查
  1、体表检验所见
  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黑发,发长38厘米。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1.5×1.5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0.4厘米。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0.3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2、内部检验所见:
  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后血液浸染特点。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腐败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其余组织因腐败而辨认不清。
  (二)、病理切片所见:
  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市二医院、××大学××二医院、××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镜检所见如下:
  脑:大脑蛛网膜下腔内血管扩张淤血,可见散在红细胞。大脑实质内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扩张淤血小血管周围见少量红细胞,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胶质细胞轻度增生,偶见噬神经细胞及卫星现象。皮质神经细胞尼氏体消失。脑实质内未见软化灶。中脑有处见神经纤维脱髓鞘样改变。小脑各层结构未见异常,浦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
  心:心外膜下见局灶性出血,心肌浅层内见脂肪组织,冠状动脉内膜内轻度增厚。心肌细胞横纹清晰,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心肌组织中见一些脂肪组织出现,部分区域脂肪组织将心肌分隔成小岛屿状,心肌间质纤维增生。有些区域心肌纤维出现明显的排列紊乱现象。可见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心肌间质部分小血管周围轻度结缔组织增生,间质内未见风湿小体。心内膜未见纤维组织增生、变厚。瓣膜切片中见部分区域嗜苏木素染色稍增强,见少量淋巴细胞,未见赘生物形成。心腔内血块物质呈分层结构状,未见血栓组织学特点,为死后凝血块。
  主动脉:内膜轻度增生,可见少数泡沫样细胞。肌层及外膜未见异常。
  肺:肺被膜下小血管扩张,淤血。肺泡壁毛细血管及间质血管高度扩张、淤血,肺泡壁增宽,绝大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粉染、均质的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水肿液中见圆形空气泡。肺泡腔内未见成簇的载有含铁血黄素之细胞,肺泡壁及肺泡腔内未见炎症细胞,可见片灶状肺泡腔内出血,肺泡壁未见透明膜形成,肺组织内未见梗死性病理改变。部分区域可见代偿性肺气肿,偶见小支气管周围少量淋巴细胞。
  气管:粘膜上皮有粉红色水肿液夹杂红细胞被覆,粘膜下未见明显炎症改变。
  肝:小叶结构清楚,肝窦轻度扩张、淤血,偶见少量肝细胞脂肪变性,未见坏死灶,其余肝细胞未见异常。门管区无异常。
  肾:肾小球结构正常,近曲小管上皮自溶,远曲小管、集合管未见异常,髓质血管明显扩张淤血。间质未见异常。
  脾:脾窦扩张、淤血,脾小体结构正常。
  胰:自溶明显,细胞形态及结构不清。
  子宫:内膜增生明显,肌层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卵巢、输卵管:组织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皮肤2:部分区域表皮结构清楚,细胞核存在,因死后变化严重,未能见到炎症反应。表皮下胶原纤维肿胀、融合,皮下未见出血。其余皮肤切片3表皮高度自溶,无法辨认组织结构,表皮下胶原纤维和皮下脂肪组织所见同上切片。
  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胸腺:实质残存,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明显。实质内及间质可见小灶状出血。
  (三)、即往照片所见:
  对送检公安局预审卷宗(第五卷、共43页)中附尸检照片审查,所见结果如下:
  1、卷宗说明2003年2月24日拍摄照片(P26-27)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6张,反映现场及死者上半身正面观情况,概括描述:
  (1)显示死者睡在床上覆盖被子状况,床左边地面上见四个纸团。
  (2)显示死者上半身部分正面观,面部、颈部以及裸露胸前皮肤未见损伤,口唇苍白,双指甲紫绀明显。
  2、卷宗说明2003年2月25日拍摄照片(P28-32)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15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身体平卧于铁架尸推床上。尸斑分布于背侧未受压部位,暗紫红色;
  (2)显示双下肢腘窝处皮肤损伤状况。左腘窝6×125px范围内见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右腘窝5.0×125px范围内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有两处青紫红色处存在表皮剥脱。
  (3)心脏检验照片所显示心室腔瓣膜透明菲薄,无赘生物形成。腱索无粘连增粗,乳头肌无增粗短缩。右心室腔内含有暗红色血块物质。
  (4)盆腔及附件剖验照片所显大腿内侧皮肤未见损伤异常。
  (5)肺脏检验照片显示高度水肿,部分肺叶呈气肿状。切面见泡沫状略呈血性液体。
  3、卷宗说明2003年3月19日拍摄照片(P33-38)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说明,制作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共22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左耳垂下方、右肩锁骨内侧及腋窝、左前臂上段、右前臂上段、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左下段内踝处,经审查这些照片所显皮肤出现片段、不连续的条纹状青紫色改变,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照片审查见尸体右下腹出现尸绿。
  (2)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肩背部颜色改变,符合尸斑特征。其颈项部正中于第六颈椎处见大小约1.5×25px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3)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右上臂背侧见长约87.5px的斜行细条状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4)双下肢腘窝照片显示结果与既往照片情况相同。
  (5)标明处女膜照片共3张。所显会阴前庭部6点处粘膜见类圆形潮红色改变,其他部位未见相似改变。照片所显处女膜未见破裂痕迹。
  (四)Y男陈述内容:
  因鉴定需要,鉴定专家组向被害人男友Y男调查询问了被害人死亡前他们俩人的活动情况,并告知Y男必须如实陈述,并为其所述承担法律责任。调查询问结束后,所作记录经Y男阅后签名。
  Y男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进行过一次性活动。当日晚,被害人陪Y男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被害人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被害人学校宿舍,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被害人时所致,当时被害人内穿有棉毛裤、外裤。回家后与被害人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睡眠中被害人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症状。
  四、分析说明
  依据现有条件及所能获取的资料,经分析讨论,说明如下:
  1、关于损伤
  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抓住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
  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尸绿。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
  2、关于死因
  本次鉴定经全面阅读送检卷宗、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未发现存在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既往毒物分析中,胃内容及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因此,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
  现场检验表明,被鉴定人全身裸露在床上平卧死亡,现场发现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烈支持为其男友之遗留。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生前与其男友进行过性活动。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Y男陈述被鉴定人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Y男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Y男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在这种状态下,Y男与被鉴定人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结合被鉴定人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Y男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五、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对以上内容,绝大多数的人都看不懂,下面笔者对证据1进行解读,看一看读到了什么:

   (1)、被害人的死亡与以上鉴定结论没有关系;

(2)、被害人的死亡发生在呼吸系统,与心脏没有关系;也与潜在病理改变没有关系;

(3)、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发生在性活动过程中;也不是性活动促发的;

   (4)、被害人是死于机械性窒息;

   (5)、被害人的呼吸道被阻塞的情况下发生的窒息;这种阻塞是外来的;

    (6)、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时间很短,在数分钟之内就进入死亡;

   (7)、Y男对鉴定人员说了谎(此条结合询问笔录)。

   (8)、死亡时间判断不准确。

证据2、询问笔录(Y)

询问笔录很多,只摘录以下几点就能看明白:

(1)、“在三亚宾馆过的夜......就想与她发生发生性关系,并去脱她的半节裤,她忙说不,并用一只手抓住她自已的裤头,另一只手不准我解她的裤扣......”。

(2)、“我和XX关系密切的行为还有几次......这几次的情况都差不多。都没有发生性关系,总是XX不肯,我就冒霸蛮,我也没有一次全部脱掉了衣服”。

(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

(4)、此部分比较多,内容不太适合摘录,说一下意思:死亡的当夜,Y男承认又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仍不同意。

 

  下面笔者结合证据1、证据2给你解读,看我们能解读出什么:

证据2中(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这句话是假的,尸检证实,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是一个进行性过程,一发生就直接进入了死亡过程,不存在起来上厕所这种情况。

以上笔录内容,证实被害人设有一条感情防线,被害人始终不同意突破这条感情防线,而且直到被害人死亡,这条感情防线也没有突破。

仅仅笔录(4)就可判定存在这条感情防线,通常Y男的行为会存在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因此证据2摘录中(1)、(2)应当是演进过程发生过的。更明确了这条感情防线。

结合鉴定书中(双下肢腘窝)处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让我们看到Y男为突破这条感情防线所进行的努力,这是以前在他(她)们之间没有达到的程度。因此,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两人之间是恋人关系,两人之间还发生了一次围绕着这条防线之间的对抗。这一夜,两人之间不是和平的,而是发生了一场围绕着感情防线发生的暴力,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证据3、物证检验材料:在纸团中发现精子,且检验为Y男所留。

Y男在询问笔录承认在被害人死亡的当天在被害人宿舍内与被害人在一张床上时有一次性行为。

对证据3物证进行解读:

 

对证据3进行解读时该部分证据有欠缺,Y男只承认有一次性行为,但行为分析发现高度支持在被害人宿舍内有第二次性行为,由于证据的欠缺不能完全否定一次性行为也可能发生,但只有一次性行为的可能性极小,

 

  证据4、法院判决书摘录:

一审判决摘录:

 xxx人民检察院xx检公诉字(20xx)第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犯强奸罪,于20xx年12月22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 
  x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就被害人被害人的死因向 
  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xx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 
  中心进行了鉴定...... 现已审理终结。x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5月,经人介绍,  被告人Y与被害人认识,俩人在 
  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xx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 
  Y在xx学校被害人的宿舍内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提出与 
 
 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同意。Y强行要与被害人性交,被害人夹 
  紧双腿反抗,Y用双手扳被害人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被害人的 
  双腿,被害人仍不从,被告人Y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被害人 
  因病死亡。经xx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因肺梗 
  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 
  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 
  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法医鉴定,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与被害人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使用暴力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诉称:被告人Y
  强奸并致死被害人,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Y强奸罪并致人死
 
  亡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被告人Y赔偿交通费、遗体鉴定 
  费、丧事开支、专家论证费、请律师争取立案、法医鉴定费、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Y无罪。 
  二、被告人Y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经济损失59 399.50元。(被告人Y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的其他诉讼 请求。 

二审判决摘录: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于判决书,高律师看的是全文,给大家看的只是摘录了指控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的部分。

从判决的结果看,我们看不到案件的真相,因为直到案件终结,真相也没有浮现出来,被害人的家属虽不认可,也只能无奈地接受,因为被害人的家属虽然做了极大的努力,但始终不知道被害人死亡的真相是什么。

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件,我们不能要求那些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够解决专门领域里高度复杂的问题,这对他们是无法做到的。

只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与被害人死亡的特殊性有关,让我们不能通过正常方式来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

※  下面高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的全部材料解读整个案件,展示案件真相:

1、     现场证据及尸检反映:被害人系人为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     现场证据及尸检情况,证据行为分析指向一个共同点,即被害人的口,被害人系人为采用现场软物按压在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3、     按压在口鼻部的行为与性行为有关联,因此实施者为Y男。

4、     特别强调一点:

Y男在实施整个行为的过程中,从来没有在脑海中产生杀人的念头。

因此,本案被害人是死于:Y男采用软物按压在被害人口鼻部的方式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外,Y男在被害人死亡后进行了一系列伪装和反侦查措施,非常典型,由于这方面的解读会给犯罪人提供经验,不适宜让大家知道,所以高律师就不在这里写出来了。

※   下面让我们再回到案发现场,看一看案件是怎样发生的。

被害人和Y作为男女朋友,此前已有同床睡觉的经历,而且在两人相处期间,Y已有多次性行为,但被害人始终不同意与Y发生性关系,并一直以此作为控制线。我们知道,在许多犯罪案件中,情景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人在选择犯罪对象时,被害人的形象和所处的环境是犯罪人考虑的重要因素,前几年在东北某地发生的一个盗车杀死婴儿案件,婴儿的父母下车未熄火,被犯罪分子将车开走并将在车上的婴儿杀死,就是一个与情景关系密切的机会性犯罪。还有许多强奸案的发生,犯罪分子将犯罪原因归结为被害人的衣着暴露,来为自已的犯罪行为找借口。而本案是一个特殊的情景犯罪,在本案中,被害人设定了一条心理防线,体现着被害人控制局面的要求。但其又与Y共睡一床,又显然给了Y一个错误的信号,Y多次实施性行为也证实了这一点,Y显然也积极地想控制局面,来满足自已的心理需求,因此,被害人与Y之间存在着相互之间争夺控制权的矛盾,两人都希望能控制对方的行为。从尸检的情况看,在案件发生的夜里两人争夺控制权的行为相比以前发生了升级,一个坚守防线,一个想冲破防线,其结果是两人发生了冲突。当天夜里,两人共睡一床时,Y坚持要发生性关系,而被害人坚持不同意,被害人身上的皮肤损伤,特别是腘窝内裸部位的皮肤损伤证实两人之间肢体的对抗,肢体的对抗也必然伴随着言语的冲突。从尸检和行为分析来看,现场暴发了尖锐的言语冲突,并且被害人的言语极大地刺激了Y,高律师不知道被害人究竟是说了什么的语言,只知道这种语言导致了Y的情绪失去了控制,为阻止被害人的这种杀伤力极大的语言刺激,Y用床上的软物去堵被害人的口时,整个口鼻都被堵住了,由于此时Y的意图并不是要杀死被害人,因此其力量与采取此种方式故意杀人的力度有明显区别,这也是我们在被害人的口鼻部看不见明显痕迹的原因。仅仅很短的时间,被害人就进入了死亡过程,当Y发现被害人不再有任何挣扎和反应时,Y停止了自已的行为,但发现被害人一动不动,没有任何反应了,很快Y就发现自已做了蠢事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公安现场勘查的照片证实,Y还是对被害人充满着真实的感情。当然,高律师已经说了,被害人死亡后Y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进行了伪装和反侦查行为,Y的这些伪装和反侦查行为非常典型,行为分析一看就明白。基于对惩罚的恐惧,Y选择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在被害人死亡后Y根据自已的知识水平杜撰了一个假的病情,高律师一看就知道。

为什么高律师说Y采取了去堵被害人的口鼻这种方式,因为对尸检的分析和行为分析在这里产生了共同指向,指向了这种Y采取的这种行为方式,而只有软物才不容易留下痕迹,现场恰恰具备这种条件。

在Y的脑海里,本来是没有这种行为,由于产生一个新的刺激,导致Y的行为发生了转化。

有人会问,被害人的死亡原因难道与疾病没有一点关系吗?与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也没有一点关系吗?对此高律师告诉你,被害人的死亡与这些没有一点关系,这一点非常明确。

本案是以强奸罪(中止)进行的公诉,但是在我国法律界,通常难以把恋人之间的这种行为定为强奸,本案显然构不成强奸罪,但在不能看到被害人真正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和被害人家属以强奸罪(中止)来处理也是无奈之举。Y虽然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致被害人死亡,但Y作为正常人,应当考虑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Y的行为显然是构成犯罪,并且要比强奸更严重。

由于看不到案件的真相,被害人一方显然没有解决案件的能力,被害人一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做的努力是高律师极少见到的,并且也尽到了极大的努力进行申诉,直到今天,这个案件仍未见到解决的信息。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有一些特殊的案件,要处理好案件,作为当事人的你就必须真正看透整个案件,我们要解决那些疑难问题,有时候真的要靠自已想办法。否则一旦出现案件的真相你不知道的情况,而案件处理过程中其他参与人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就会陷入被动,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这些极其特殊的案件,在处理时我们必须考虑那种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是不是适用,是不是要适用一些更广泛的知识来分析案件,需要更深层次的分析案件。在高律师接触到的一些疑难案件中,就有一些因采用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来处理案件,从而陷入困境的情况。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也没有跳出固有的模式,从而缺乏对案件更深入的认识,最终形成的结果并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一面。

案件的解决途径:由于案件二审已经终结,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诉或检察院抗诉。抗诉的途径要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由于本案的问题不是发生在审理环节,案件的错误之处法官检察官都看不明白。进行申诉和抗诉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还需要一次高规格的司法鉴定作引导,需要结合刑事侦查来查明。

※   同时高律师在此提示大家,如果遇到因死亡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特殊案件,一定要在法院一审之前或一审期间解决,当事人一定要在此期间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在此期间弄不清楚,以后解决起来难度极大,即使以后当事人弄明白真实情况,程序上的问题也会导致解决起来困难重重。

 

※   说明:笔者看了本案网上有各种各样的猜测,基本上都是没有专业知识的人的观点。其中许多人对办案警察的工作提出疑问,认为办案人员有问题。对此高律师对这一点专门分析了本案资料,本案资料明确显示出办案人员(包括办案警察、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及法院的审理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尽了极大的努力,被害人提供的资料也显示,被害人的一方尽到了空前的努力,这些努力都在资料上显示着,但是,本案的问题不是仅仅通过努力就能做到的。纵是案件的结果与真相只差一毫米,对不懂的人,与差千山万水没有区别。本案处理结果与真相隔一层纸的距离,让人无法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但这层纸就会难倒所有的办案人员,也包括被害人一方,让他们永远也不知道真相。虽然看不到该案件解决的希望,今天,高律师把真相上面这层纸揭开,让你看到被害人的死亡真相,你能看明白吗?

高律师对此案的解读,也希望留给以后那些专业研究疑难案件的人,相信他们总有人会看明白这个案件的真相。

 法医鉴定,死亡原因,刑事辩护,故意杀人

疑案解读:

前    言

※  高继宽律师为你解读几个最为疑难的刑事案件,让你看清那些扑朔迷离的案件真相。

首先说明一下为什么想起写这个材料, 因为近期在用“行为分析法”分析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这种方法一般案件不需要,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特别是查清事实困难重重的刑事案件特别好用,能够解决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我们有争议的问题或无法查清的事实,当然“行为分析法”也要以证据为基准,从证据中发现事实,从证据中寻找新的证据。用“行为分析法”分析过的案件事实,看起来再也不是严肃生涩的感觉,真正浮现出了人的心理和情感,让真相更生动的再现。于是就把以下几个疑难复杂案件重新进行了分析。

 

     解读的案件有的是多年前已经分析过的案件,笔者得到这些案件的材料时,是在这些案件终审、或再审结束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这些案件已经走完了审理程序,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由于案件当事人仍对案件处理结果强烈不服,所以才交给了笔者这此材料。由于这些案件非常复杂,所以用了很长的时间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当时也告知了当事人。  

  现在解读这些案件,是在采用了法律、医学、法医学、及行为分析四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综合在一起,进行分析的方法。其中用法律方面的知识来认定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可采用;运用医学知识来判定案件中的一些涉医事实是否符合医学方面的相关要求,这些事实是真是假;运用法医学知识来判定尸体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据情况,是否真正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根据案件中的事实及证据,用行为分析的方法解读出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和心理,重现案件真相。

      这次笔者重新解读这几个案件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1、因为这几个案件比较特殊,适合适用行为分析法进行分析,所以笔者采用了行为

 

分析法,并结合了以前所用的法律、医学、法医学专业知识,这样分析出来更为细致,让我们更详细地看到了案件的真相。

2、经过分析,这些案件的真相与最终处理结果不一样,如果你能真正能看懂这

些案件,这些案件的真相会让你刻骨铭心。

高律师在分析这些案件时,对有的案件没有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而是用

符号进行了代替,也包括相关与案件对号的信息。

     特别说明一下,因为这些案件不是高律师办理的,高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不进行判断,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解读。

※  下面解读第一个案件:

本案资料由当事人提供

死亡迷途—一道感情防线引发的死亡

案件回放:这是多年前就已经终审的案件。被害人(女)与Y(男)是男女朋友,某天夜里,两人一起回到被害人宿舍,并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于早上离开宿舍。第二天上午发现被害人在床上已死亡。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并多次尸检,后公诉机关以强奸罪(中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法院审理期间再次进行了第五次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的司法鉴定,因鉴定结论为“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为此经两审法院审理判决Y无罪。对该判决被害人家属始终不服。

     被害人是怎么死亡的?当天夜里在被害人宿舍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Y真的无罪吗?高律师带你回到惨烈的案发现场,采用以上综合分析的方法,为你解读被害人死亡真相。

      本案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

1、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2、公安机关现场勘察材料及现场照片;

3、5次尸检鉴定材料;

4、现场物证检验鉴定材料;

5、理化检验报告;

6、司法机关程序性材料;

7、其他证据;

8、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及检察院起诉书;

9、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

10、    著名专家意见.

经审查,这此材料具备以上方法解读案件要求的条件

     首先上案件证据(有些是案件材料,有些是案件证据,高律师把这些都作为解读证据,所以都标示为证据):

※   证据1、鉴定书摘录(第五份鉴定书是在一审期间做的,同时为避免暴露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等资料,只摘录一部分,在这份鉴定书中涉及到了以前所有的鉴定,笔者只摘录一部分,这一部分对判明事实是主要的):

几次尸检情况(前四次摘录自第五次尸检资料):

第一次:鉴定认为死者被害人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推测死亡时间为第一次检验前3---4小时,距最后一次饭后6小时以上。

第二次:尸体冰冻状态,下腹部两侧有尸绿斑。
  尸体检验: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25px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颈后部项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1.3×10px表皮剥脱、色红。背部左侧见散在上臂上段外侧见80px长的细条状表皮划痕,未破皮肤层,色红。双手腕外侧皮肤色红。左髌骨下方见1.9×15px的陈旧性疤痕,左腘窝在6×125px范围内见六处皮下出血,大小0.7×20px~2×37.5px不等,左腘窝内侧见1.5×30px、1.7×30px、1.2×45px三处皮下出血,左内裸处见0.3 x 5px的表皮剥脱,色白;右膝髌骨处见1.3×22.5px的陈旧性疤痕,右腘窝上150px处见一1×12.5px皮下出血,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内侧见1.5×37.5px、1.5×25px、0.8×15px三处皮下出血,上述皮下出血均呈类圆形或类椭圆形,部分交叉。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胸腹正中线处见解剖缝合线,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病理检查:XX市二医院做死者组织腊块(0013号)29枚,病理切片(0013号,HE)33片以及部分脑、心、肺、脾、胰、肾、子宫、卵巢组织。
  肺:不规则肺组织6坨,其中实变似脾样肺组织3坨共9.5×9.5×75px大小,较大一坨有楔形出血区,底部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镜下高度淤血、水肿,有出血,肺泡隔坏死。另3坨肺组织共6.5×5×75px,灶性淤血,绝大部分肺泡充气。
  心:送检心脏已多个平行横断面切开,13×11×87.5px大小,重200g。镜下所见示有轻度风湿性心脏病,轻度风湿性心内膜炎、心肌炎与冠状动脉炎,轻度冠心病,主动脉轻微粥样硬化。
  其余肾实质死后自溶;肝脏轻度慢性间质性肝炎,肝细胞轻度变性、轻度淤血。脾脏轻度淤血与死后自溶;胰显著死后自溶;脑膜轻度淤血,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各部分神经细胞轻度变性,未见出血、坏死病变。子宫呈晚分泌期子宫内膜;一侧卵巢显黄体出血。
  鉴定结论:被害人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

第三次: 审查意见:被害人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第四次:尸表检验(2003-8-2):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全身皮肤可见腐败性表皮剥脱及腐败气泡、霉菌斑形成。头皮、胸、腹、后背、双侧腘窝可见缝合的解剖切口。右侧腘窝皮肤见数个境界较清晰的挫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左侧腘窝皮肤见散在皮下出血,挫擦伤境界欠清晰。
  内部检查: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内无异物。颈椎未见骨折。背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胸骨、肋骨无骨折。大部分肺组织仍留于胸腔内,已高度腐败。腹壁未见出血。大部分肝脏留于原位,呈高度腐败,质地如泥。大部分脾脏留于原位,被膜有皱缩,切面液化。胃空虚,各肠段腐败,膀胱完整,切开未见尿液。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其它器官已被提取。双侧肩部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
  大体标本检验(湘潭市公安局提供):心表面及各心腔已被多个断面切开且不完整。右心表面脂肪组织较多。左心室肌厚25px,右心室肌厚5px,心肌切面未见梗死灶。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腱索弹性好,乳头肌未见异常。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直径约0.1 cm,右冠状动脉管腔直径5px,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通畅。肺组织块切面淤血。部分切面可见小灶性出血。肝、肾切面淤血。脾组织被膜有皱缩,切面轻度淤血。脑、胰、子宫、输卵管、卵巢组织块表面及切面肉眼未见明显异常。
  组织学检查:法医病理学诊断:!、肺淤血、水肿、灶性出血;2、部分脑组织轻度水肿。
  鉴定结论:被害人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第五次:

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
  (一)尸体检查
  1、体表检验所见
  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黑发,发长38厘米。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1.5×1.5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0.4厘米。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0.3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2、内部检验所见:
  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后血液浸染特点。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腐败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其余组织因腐败而辨认不清。
  (二)、病理切片所见:
  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市二医院、××大学××二医院、××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镜检所见如下:
  脑:大脑蛛网膜下腔内血管扩张淤血,可见散在红细胞。大脑实质内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扩张淤血小血管周围见少量红细胞,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胶质细胞轻度增生,偶见噬神经细胞及卫星现象。皮质神经细胞尼氏体消失。脑实质内未见软化灶。中脑有处见神经纤维脱髓鞘样改变。小脑各层结构未见异常,浦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
  心:心外膜下见局灶性出血,心肌浅层内见脂肪组织,冠状动脉内膜内轻度增厚。心肌细胞横纹清晰,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心肌组织中见一些脂肪组织出现,部分区域脂肪组织将心肌分隔成小岛屿状,心肌间质纤维增生。有些区域心肌纤维出现明显的排列紊乱现象。可见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心肌间质部分小血管周围轻度结缔组织增生,间质内未见风湿小体。心内膜未见纤维组织增生、变厚。瓣膜切片中见部分区域嗜苏木素染色稍增强,见少量淋巴细胞,未见赘生物形成。心腔内血块物质呈分层结构状,未见血栓组织学特点,为死后凝血块。
  主动脉:内膜轻度增生,可见少数泡沫样细胞。肌层及外膜未见异常。
  肺:肺被膜下小血管扩张,淤血。肺泡壁毛细血管及间质血管高度扩张、淤血,肺泡壁增宽,绝大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粉染、均质的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水肿液中见圆形空气泡。肺泡腔内未见成簇的载有含铁血黄素之细胞,肺泡壁及肺泡腔内未见炎症细胞,可见片灶状肺泡腔内出血,肺泡壁未见透明膜形成,肺组织内未见梗死性病理改变。部分区域可见代偿性肺气肿,偶见小支气管周围少量淋巴细胞。
  气管:粘膜上皮有粉红色水肿液夹杂红细胞被覆,粘膜下未见明显炎症改变。
  肝:小叶结构清楚,肝窦轻度扩张、淤血,偶见少量肝细胞脂肪变性,未见坏死灶,其余肝细胞未见异常。门管区无异常。
  肾:肾小球结构正常,近曲小管上皮自溶,远曲小管、集合管未见异常,髓质血管明显扩张淤血。间质未见异常。
  脾:脾窦扩张、淤血,脾小体结构正常。
  胰:自溶明显,细胞形态及结构不清。
  子宫:内膜增生明显,肌层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卵巢、输卵管:组织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皮肤2:部分区域表皮结构清楚,细胞核存在,因死后变化严重,未能见到炎症反应。表皮下胶原纤维肿胀、融合,皮下未见出血。其余皮肤切片3表皮高度自溶,无法辨认组织结构,表皮下胶原纤维和皮下脂肪组织所见同上切片。
  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胸腺:实质残存,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明显。实质内及间质可见小灶状出血。
  (三)、即往照片所见:
  对送检公安局预审卷宗(第五卷、共43页)中附尸检照片审查,所见结果如下:
  1、卷宗说明2003年2月24日拍摄照片(P26-27)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6张,反映现场及死者上半身正面观情况,概括描述:
  (1)显示死者睡在床上覆盖被子状况,床左边地面上见四个纸团。
  (2)显示死者上半身部分正面观,面部、颈部以及裸露胸前皮肤未见损伤,口唇苍白,双指甲紫绀明显。
  2、卷宗说明2003年2月25日拍摄照片(P28-32)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15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身体平卧于铁架尸推床上。尸斑分布于背侧未受压部位,暗紫红色;
  (2)显示双下肢腘窝处皮肤损伤状况。左腘窝6×125px范围内见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右腘窝5.0×125px范围内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有两处青紫红色处存在表皮剥脱。
  (3)心脏检验照片所显示心室腔瓣膜透明菲薄,无赘生物形成。腱索无粘连增粗,乳头肌无增粗短缩。右心室腔内含有暗红色血块物质。
  (4)盆腔及附件剖验照片所显大腿内侧皮肤未见损伤异常。
  (5)肺脏检验照片显示高度水肿,部分肺叶呈气肿状。切面见泡沫状略呈血性液体。
  3、卷宗说明2003年3月19日拍摄照片(P33-38)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说明,制作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共22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左耳垂下方、右肩锁骨内侧及腋窝、左前臂上段、右前臂上段、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左下段内踝处,经审查这些照片所显皮肤出现片段、不连续的条纹状青紫色改变,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照片审查见尸体右下腹出现尸绿。
  (2)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肩背部颜色改变,符合尸斑特征。其颈项部正中于第六颈椎处见大小约1.5×25px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3)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右上臂背侧见长约87.5px的斜行细条状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4)双下肢腘窝照片显示结果与既往照片情况相同。
  (5)标明处女膜照片共3张。所显会阴前庭部6点处粘膜见类圆形潮红色改变,其他部位未见相似改变。照片所显处女膜未见破裂痕迹。
  (四)Y男陈述内容:
  因鉴定需要,鉴定专家组向被害人男友Y男调查询问了被害人死亡前他们俩人的活动情况,并告知Y男必须如实陈述,并为其所述承担法律责任。调查询问结束后,所作记录经Y男阅后签名。
  Y男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进行过一次性活动。当日晚,被害人陪Y男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被害人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被害人学校宿舍,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被害人时所致,当时被害人内穿有棉毛裤、外裤。回家后与被害人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睡眠中被害人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症状。
  四、分析说明
  依据现有条件及所能获取的资料,经分析讨论,说明如下:
  1、关于损伤
  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抓住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
  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尸绿。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
  2、关于死因
  本次鉴定经全面阅读送检卷宗、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未发现存在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既往毒物分析中,胃内容及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因此,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
  现场检验表明,被鉴定人全身裸露在床上平卧死亡,现场发现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烈支持为其男友之遗留。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生前与其男友进行过性活动。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Y男陈述被鉴定人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Y男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Y男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在这种状态下,Y男与被鉴定人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结合被鉴定人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Y男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五、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对以上内容,绝大多数的人都看不懂,下面笔者对证据1进行解读,看一看读到了什么:

   (1)、被害人的死亡与以上鉴定结论没有关系;

(2)、被害人的死亡发生在呼吸系统,与心脏没有关系;也与潜在病理改变没有关系;

(3)、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发生在性活动过程中;也不是性活动促发的;

   (4)、被害人是死于机械性窒息;

   (5)、被害人的呼吸道被阻塞的情况下发生的窒息;这种阻塞是外来的;

    (6)、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时间很短,在数分钟之内就进入死亡;

   (7)、Y男对鉴定人员说了谎(此条结合询问笔录)。

   (8)、死亡时间判断不准确。

证据2、询问笔录(Y)

询问笔录很多,只摘录以下几点就能看明白:

(1)、“在三亚宾馆过的夜......就想与她发生发生性关系,并去脱她的半节裤,她忙说不,并用一只手抓住她自已的裤头,另一只手不准我解她的裤扣......”。

(2)、“我和XX关系密切的行为还有几次......这几次的情况都差不多。都没有发生性关系,总是XX不肯,我就冒霸蛮,我也没有一次全部脱掉了衣服”。

(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

(4)、此部分比较多,内容不太适合摘录,说一下意思:死亡的当夜,Y男承认又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仍不同意。

 

  下面笔者结合证据1、证据2给你解读,看我们能解读出什么:

证据2中(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这句话是假的,尸检证实,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是一个进行性过程,一发生就直接进入了死亡过程,不存在起来上厕所这种情况。

以上笔录内容,证实被害人设有一条感情防线,被害人始终不同意突破这条感情防线,而且直到被害人死亡,这条感情防线也没有突破。

仅仅笔录(4)就可判定存在这条感情防线,通常Y男的行为会存在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因此证据2摘录中(1)、(2)应当是演进过程发生过的。更明确了这条感情防线。

结合鉴定书中(双下肢腘窝)处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让我们看到Y男为突破这条感情防线所进行的努力,这是以前在他(她)们之间没有达到的程度。因此,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两人之间是恋人关系,两人之间还发生了一次围绕着这条防线之间的对抗。这一夜,两人之间不是和平的,而是发生了一场围绕着感情防线发生的暴力,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证据3、物证检验材料:在纸团中发现精子,且检验为Y男所留。

Y男在询问笔录承认在被害人死亡的当天在被害人宿舍内与被害人在一张床上时有一次性行为。

对证据3物证进行解读:

 

对证据3进行解读时该部分证据有欠缺,Y男只承认有一次性行为,但行为分析发现高度支持在被害人宿舍内有第二次性行为,由于证据的欠缺不能完全否定一次性行为也可能发生,但只有一次性行为的可能性极小,

 

  证据4、法院判决书摘录:

一审判决摘录:

 xxx人民检察院xx检公诉字(20xx)第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犯强奸罪,于20xx年12月22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 
  x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就被害人被害人的死因向 
  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xx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 
  中心进行了鉴定...... 现已审理终结。x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5月,经人介绍,  被告人Y与被害人认识,俩人在 
  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xx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 
  Y在xx学校被害人的宿舍内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提出与 
 
 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同意。Y强行要与被害人性交,被害人夹 
  紧双腿反抗,Y用双手扳被害人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被害人的 
  双腿,被害人仍不从,被告人Y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被害人 
  因病死亡。经xx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因肺梗 
  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 
  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 
  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法医鉴定,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与被害人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使用暴力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诉称:被告人Y
  强奸并致死被害人,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Y强奸罪并致人死
 
  亡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被告人Y赔偿交通费、遗体鉴定 
  费、丧事开支、专家论证费、请律师争取立案、法医鉴定费、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Y无罪。 
  二、被告人Y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经济损失59 399.50元。(被告人Y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的其他诉讼 请求。 

二审判决摘录: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于判决书,高律师看的是全文,给大家看的只是摘录了指控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的部分。

从判决的结果看,我们看不到案件的真相,因为直到案件终结,真相也没有浮现出来,被害人的家属虽不认可,也只能无奈地接受,因为被害人的家属虽然做了极大的努力,但始终不知道被害人死亡的真相是什么。

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件,我们不能要求那些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够解决专门领域里高度复杂的问题,这对他们是无法做到的。

只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与被害人死亡的特殊性有关,让我们不能通过正常方式来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

※  下面高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的全部材料解读整个案件,展示案件真相:

1、     现场证据及尸检反映:被害人系人为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     现场证据及尸检情况,证据行为分析指向一个共同点,即被害人的口,被害人系人为采用现场软物按压在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3、     按压在口鼻部的行为与性行为有关联,因此实施者为Y男。

4、     特别强调一点:

Y男在实施整个行为的过程中,从来没有在脑海中产生杀人的念头。

因此,本案被害人是死于:Y男采用软物按压在被害人口鼻部的方式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外,Y男在被害人死亡后进行了一系列伪装和反侦查措施,非常典型,由于这方面的解读会给犯罪人提供经验,不适宜让大家知道,所以高律师就不在这里写出来了。

※   下面让我们再回到案发现场,看一看案件是怎样发生的。

被害人和Y作为男女朋友,此前已有同床睡觉的经历,而且在两人相处期间,Y已有多次性行为,但被害人始终不同意与Y发生性关系,并一直以此作为控制线。我们知道,在许多犯罪案件中,情景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人在选择犯罪对象时,被害人的形象和所处的环境是犯罪人考虑的重要因素,前几年在东北某地发生的一个盗车杀死婴儿案件,婴儿的父母下车未熄火,被犯罪分子将车开走并将在车上的婴儿杀死,就是一个与情景关系密切的机会性犯罪。还有许多强奸案的发生,犯罪分子将犯罪原因归结为被害人的衣着暴露,来为自已的犯罪行为找借口。而本案是一个特殊的情景犯罪,在本案中,被害人设定了一条心理防线,体现着被害人控制局面的要求。但其又与Y共睡一床,又显然给了Y一个错误的信号,Y多次实施性行为也证实了这一点,Y显然也积极地想控制局面,来满足自已的心理需求,因此,被害人与Y之间存在着相互之间争夺控制权的矛盾,两人都希望能控制对方的行为。从尸检的情况看,在案件发生的夜里两人争夺控制权的行为相比以前发生了升级,一个坚守防线,一个想冲破防线,其结果是两人发生了冲突。当天夜里,两人共睡一床时,Y坚持要发生性关系,而被害人坚持不同意,被害人身上的皮肤损伤,特别是腘窝内裸部位的皮肤损伤证实两人之间肢体的对抗,肢体的对抗也必然伴随着言语的冲突。从尸检和行为分析来看,现场暴发了尖锐的言语冲突,并且被害人的言语极大地刺激了Y,高律师不知道被害人究竟是说了什么的语言,只知道这种语言导致了Y的情绪失去了控制,为阻止被害人的这种杀伤力极大的语言刺激,Y用床上的软物去堵被害人的口时,整个口鼻都被堵住了,由于此时Y的意图并不是要杀死被害人,因此其力量与采取此种方式故意杀人的力度有明显区别,这也是我们在被害人的口鼻部看不见明显痕迹的原因。仅仅很短的时间,被害人就进入了死亡过程,当Y发现被害人不再有任何挣扎和反应时,Y停止了自已的行为,但发现被害人一动不动,没有任何反应了,很快Y就发现自已做了蠢事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公安现场勘查的照片证实,Y还是对被害人充满着真实的感情。当然,高律师已经说了,被害人死亡后Y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进行了伪装和反侦查行为,Y的这些伪装和反侦查行为非常典型,行为分析一看就明白。基于对惩罚的恐惧,Y选择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在被害人死亡后Y根据自已的知识水平杜撰了一个假的病情,高律师一看就知道。

为什么高律师说Y采取了去堵被害人的口鼻这种方式,因为对尸检的分析和行为分析在这里产生了共同指向,指向了这种Y采取的这种行为方式,而只有软物才不容易留下痕迹,现场恰恰具备这种条件。

在Y的脑海里,本来是没有这种行为,由于产生一个新的刺激,导致Y的行为发生了转化。

有人会问,被害人的死亡原因难道与疾病没有一点关系吗?与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也没有一点关系吗?对此高律师告诉你,被害人的死亡与这些没有一点关系,这一点非常明确。

本案是以强奸罪(中止)进行的公诉,但是在我国法律界,通常难以把恋人之间的这种行为定为强奸,本案显然构不成强奸罪,但在不能看到被害人真正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和被害人家属以强奸罪(中止)来处理也是无奈之举。Y虽然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致被害人死亡,但Y作为正常人,应当考虑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Y的行为显然是构成犯罪,并且要比强奸更严重。

由于看不到案件的真相,被害人一方显然没有解决案件的能力,被害人一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做的努力是高律师极少见到的,并且也尽到了极大的努力进行申诉,直到今天,这个案件仍未见到解决的信息。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有一些特殊的案件,要处理好案件,作为当事人的你就必须真正看透整个案件,我们要解决那些疑难问题,有时候真的要靠自已想办法。否则一旦出现案件的真相你不知道的情况,而案件处理过程中其他参与人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就会陷入被动,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这些极其特殊的案件,在处理时我们必须考虑那种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是不是适用,是不是要适用一些更广泛的知识来分析案件,需要更深层次的分析案件。在高律师接触到的一些疑难案件中,就有一些因采用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来处理案件,从而陷入困境的情况。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也没有跳出固有的模式,从而缺乏对案件更深入的认识,最终形成的结果并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一面。

案件的解决途径:由于案件二审已经终结,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诉或检察院抗诉。抗诉的途径要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由于本案的问题不是发生在审理环节,案件的错误之处法官检察官都看不明白。进行申诉和抗诉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还需要一次高规格的司法鉴定作引导,需要结合刑事侦查来查明。

※   同时高律师在此提示大家,如果遇到因死亡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特殊案件,一定要在法院一审之前或一审期间解决,当事人一定要在此期间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在此期间弄不清楚,以后解决起来难度极大,即使以后当事人弄明白真实情况,程序上的问题也会导致解决起来困难重重。

 

※   说明:笔者看了本案网上有各种各样的猜测,基本上都是没有专业知识的人的观点。其中许多人对办案警察的工作提出疑问,认为办案人员有问题。对此高律师对这一点专门分析了本案资料,本案资料明确显示出办案人员(包括办案警察、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及法院的审理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尽了极大的努力,被害人提供的资料也显示,被害人的一方尽到了空前的努力,这些努力都在资料上显示着,但是,本案的问题不是仅仅通过努力就能做到的。纵是案件的结果与真相只差一毫米,对不懂的人,与差千山万水没有区别。本案处理结果与真相隔一层纸的距离,让人无法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但这层纸就会难倒所有的办案人员,也包括被害人一方,让他们永远也不知道真相。虽然看不到该案件解决的希望,今天,高律师把真相上面这层纸揭开,让你看到被害人的死亡真相,你能看明白吗?

高律师对此案的解读,也希望留给以后那些专业研究疑难案件的人,相信他们总有人会看明白这个案件的真相。

 法医鉴定,死亡原因,刑事辩护,故意杀人

疑案解读:

前    言

※  高继宽律师为你解读几个最为疑难的刑事案件,让你看清那些扑朔迷离的案件真相。

首先说明一下为什么想起写这个材料, 因为近期在用“行为分析法”分析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这种方法一般案件不需要,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特别是查清事实困难重重的刑事案件特别好用,能够解决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我们有争议的问题或无法查清的事实,当然“行为分析法”也要以证据为基准,从证据中发现事实,从证据中寻找新的证据。用“行为分析法”分析过的案件事实,看起来再也不是严肃生涩的感觉,真正浮现出了人的心理和情感,让真相更生动的再现。于是就把以下几个疑难复杂案件重新进行了分析。

 

     解读的案件有的是多年前已经分析过的案件,笔者得到这些案件的材料时,是在这些案件终审、或再审结束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这些案件已经走完了审理程序,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由于案件当事人仍对案件处理结果强烈不服,所以才交给了笔者这此材料。由于这些案件非常复杂,所以用了很长的时间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当时也告知了当事人。  

  现在解读这些案件,是在采用了法律、医学、法医学、及行为分析四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综合在一起,进行分析的方法。其中用法律方面的知识来认定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可采用;运用医学知识来判定案件中的一些涉医事实是否符合医学方面的相关要求,这些事实是真是假;运用法医学知识来判定尸体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据情况,是否真正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根据案件中的事实及证据,用行为分析的方法解读出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和心理,重现案件真相。

      这次笔者重新解读这几个案件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1、因为这几个案件比较特殊,适合适用行为分析法进行分析,所以笔者采用了行为

 

分析法,并结合了以前所用的法律、医学、法医学专业知识,这样分析出来更为细致,让我们更详细地看到了案件的真相。

2、经过分析,这些案件的真相与最终处理结果不一样,如果你能真正能看懂这

些案件,这些案件的真相会让你刻骨铭心。

高律师在分析这些案件时,对有的案件没有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而是用

符号进行了代替,也包括相关与案件对号的信息。

     特别说明一下,因为这些案件不是高律师办理的,高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不进行判断,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解读。

※  下面解读第一个案件:

本案资料由当事人提供

死亡迷途—一道感情防线引发的死亡

案件回放:这是多年前就已经终审的案件。被害人(女)与Y(男)是男女朋友,某天夜里,两人一起回到被害人宿舍,并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于早上离开宿舍。第二天上午发现被害人在床上已死亡。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并多次尸检,后公诉机关以强奸罪(中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法院审理期间再次进行了第五次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的司法鉴定,因鉴定结论为“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为此经两审法院审理判决Y无罪。对该判决被害人家属始终不服。

     被害人是怎么死亡的?当天夜里在被害人宿舍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Y真的无罪吗?高律师带你回到惨烈的案发现场,采用以上综合分析的方法,为你解读被害人死亡真相。

      本案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

1、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2、公安机关现场勘察材料及现场照片;

3、5次尸检鉴定材料;

4、现场物证检验鉴定材料;

5、理化检验报告;

6、司法机关程序性材料;

7、其他证据;

8、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及检察院起诉书;

9、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

10、    著名专家意见.

经审查,这此材料具备以上方法解读案件要求的条件

     首先上案件证据(有些是案件材料,有些是案件证据,高律师把这些都作为解读证据,所以都标示为证据):

※   证据1、鉴定书摘录(第五份鉴定书是在一审期间做的,同时为避免暴露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等资料,只摘录一部分,在这份鉴定书中涉及到了以前所有的鉴定,笔者只摘录一部分,这一部分对判明事实是主要的):

几次尸检情况(前四次摘录自第五次尸检资料):

第一次:鉴定认为死者被害人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推测死亡时间为第一次检验前3---4小时,距最后一次饭后6小时以上。

第二次:尸体冰冻状态,下腹部两侧有尸绿斑。
  尸体检验: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25px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颈后部项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1.3×10px表皮剥脱、色红。背部左侧见散在上臂上段外侧见80px长的细条状表皮划痕,未破皮肤层,色红。双手腕外侧皮肤色红。左髌骨下方见1.9×15px的陈旧性疤痕,左腘窝在6×125px范围内见六处皮下出血,大小0.7×20px~2×37.5px不等,左腘窝内侧见1.5×30px、1.7×30px、1.2×45px三处皮下出血,左内裸处见0.3 x 5px的表皮剥脱,色白;右膝髌骨处见1.3×22.5px的陈旧性疤痕,右腘窝上150px处见一1×12.5px皮下出血,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内侧见1.5×37.5px、1.5×25px、0.8×15px三处皮下出血,上述皮下出血均呈类圆形或类椭圆形,部分交叉。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胸腹正中线处见解剖缝合线,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病理检查:XX市二医院做死者组织腊块(0013号)29枚,病理切片(0013号,HE)33片以及部分脑、心、肺、脾、胰、肾、子宫、卵巢组织。
  肺:不规则肺组织6坨,其中实变似脾样肺组织3坨共9.5×9.5×75px大小,较大一坨有楔形出血区,底部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镜下高度淤血、水肿,有出血,肺泡隔坏死。另3坨肺组织共6.5×5×75px,灶性淤血,绝大部分肺泡充气。
  心:送检心脏已多个平行横断面切开,13×11×87.5px大小,重200g。镜下所见示有轻度风湿性心脏病,轻度风湿性心内膜炎、心肌炎与冠状动脉炎,轻度冠心病,主动脉轻微粥样硬化。
  其余肾实质死后自溶;肝脏轻度慢性间质性肝炎,肝细胞轻度变性、轻度淤血。脾脏轻度淤血与死后自溶;胰显著死后自溶;脑膜轻度淤血,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各部分神经细胞轻度变性,未见出血、坏死病变。子宫呈晚分泌期子宫内膜;一侧卵巢显黄体出血。
  鉴定结论:被害人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

第三次: 审查意见:被害人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第四次:尸表检验(2003-8-2):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全身皮肤可见腐败性表皮剥脱及腐败气泡、霉菌斑形成。头皮、胸、腹、后背、双侧腘窝可见缝合的解剖切口。右侧腘窝皮肤见数个境界较清晰的挫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左侧腘窝皮肤见散在皮下出血,挫擦伤境界欠清晰。
  内部检查: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内无异物。颈椎未见骨折。背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胸骨、肋骨无骨折。大部分肺组织仍留于胸腔内,已高度腐败。腹壁未见出血。大部分肝脏留于原位,呈高度腐败,质地如泥。大部分脾脏留于原位,被膜有皱缩,切面液化。胃空虚,各肠段腐败,膀胱完整,切开未见尿液。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其它器官已被提取。双侧肩部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
  大体标本检验(湘潭市公安局提供):心表面及各心腔已被多个断面切开且不完整。右心表面脂肪组织较多。左心室肌厚25px,右心室肌厚5px,心肌切面未见梗死灶。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腱索弹性好,乳头肌未见异常。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直径约0.1 cm,右冠状动脉管腔直径5px,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通畅。肺组织块切面淤血。部分切面可见小灶性出血。肝、肾切面淤血。脾组织被膜有皱缩,切面轻度淤血。脑、胰、子宫、输卵管、卵巢组织块表面及切面肉眼未见明显异常。
  组织学检查:法医病理学诊断:!、肺淤血、水肿、灶性出血;2、部分脑组织轻度水肿。
  鉴定结论:被害人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第五次:

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
  (一)尸体检查
  1、体表检验所见
  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黑发,发长38厘米。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1.5×1.5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0.4厘米。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0.3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2、内部检验所见:
  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后血液浸染特点。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腐败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其余组织因腐败而辨认不清。
  (二)、病理切片所见:
  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市二医院、××大学××二医院、××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镜检所见如下:
  脑:大脑蛛网膜下腔内血管扩张淤血,可见散在红细胞。大脑实质内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扩张淤血小血管周围见少量红细胞,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胶质细胞轻度增生,偶见噬神经细胞及卫星现象。皮质神经细胞尼氏体消失。脑实质内未见软化灶。中脑有处见神经纤维脱髓鞘样改变。小脑各层结构未见异常,浦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
  心:心外膜下见局灶性出血,心肌浅层内见脂肪组织,冠状动脉内膜内轻度增厚。心肌细胞横纹清晰,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心肌组织中见一些脂肪组织出现,部分区域脂肪组织将心肌分隔成小岛屿状,心肌间质纤维增生。有些区域心肌纤维出现明显的排列紊乱现象。可见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心肌间质部分小血管周围轻度结缔组织增生,间质内未见风湿小体。心内膜未见纤维组织增生、变厚。瓣膜切片中见部分区域嗜苏木素染色稍增强,见少量淋巴细胞,未见赘生物形成。心腔内血块物质呈分层结构状,未见血栓组织学特点,为死后凝血块。
  主动脉:内膜轻度增生,可见少数泡沫样细胞。肌层及外膜未见异常。
  肺:肺被膜下小血管扩张,淤血。肺泡壁毛细血管及间质血管高度扩张、淤血,肺泡壁增宽,绝大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粉染、均质的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水肿液中见圆形空气泡。肺泡腔内未见成簇的载有含铁血黄素之细胞,肺泡壁及肺泡腔内未见炎症细胞,可见片灶状肺泡腔内出血,肺泡壁未见透明膜形成,肺组织内未见梗死性病理改变。部分区域可见代偿性肺气肿,偶见小支气管周围少量淋巴细胞。
  气管:粘膜上皮有粉红色水肿液夹杂红细胞被覆,粘膜下未见明显炎症改变。
  肝:小叶结构清楚,肝窦轻度扩张、淤血,偶见少量肝细胞脂肪变性,未见坏死灶,其余肝细胞未见异常。门管区无异常。
  肾:肾小球结构正常,近曲小管上皮自溶,远曲小管、集合管未见异常,髓质血管明显扩张淤血。间质未见异常。
  脾:脾窦扩张、淤血,脾小体结构正常。
  胰:自溶明显,细胞形态及结构不清。
  子宫:内膜增生明显,肌层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卵巢、输卵管:组织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皮肤2:部分区域表皮结构清楚,细胞核存在,因死后变化严重,未能见到炎症反应。表皮下胶原纤维肿胀、融合,皮下未见出血。其余皮肤切片3表皮高度自溶,无法辨认组织结构,表皮下胶原纤维和皮下脂肪组织所见同上切片。
  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胸腺:实质残存,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明显。实质内及间质可见小灶状出血。
  (三)、即往照片所见:
  对送检公安局预审卷宗(第五卷、共43页)中附尸检照片审查,所见结果如下:
  1、卷宗说明2003年2月24日拍摄照片(P26-27)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6张,反映现场及死者上半身正面观情况,概括描述:
  (1)显示死者睡在床上覆盖被子状况,床左边地面上见四个纸团。
  (2)显示死者上半身部分正面观,面部、颈部以及裸露胸前皮肤未见损伤,口唇苍白,双指甲紫绀明显。
  2、卷宗说明2003年2月25日拍摄照片(P28-32)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15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身体平卧于铁架尸推床上。尸斑分布于背侧未受压部位,暗紫红色;
  (2)显示双下肢腘窝处皮肤损伤状况。左腘窝6×125px范围内见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右腘窝5.0×125px范围内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有两处青紫红色处存在表皮剥脱。
  (3)心脏检验照片所显示心室腔瓣膜透明菲薄,无赘生物形成。腱索无粘连增粗,乳头肌无增粗短缩。右心室腔内含有暗红色血块物质。
  (4)盆腔及附件剖验照片所显大腿内侧皮肤未见损伤异常。
  (5)肺脏检验照片显示高度水肿,部分肺叶呈气肿状。切面见泡沫状略呈血性液体。
  3、卷宗说明2003年3月19日拍摄照片(P33-38)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说明,制作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共22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左耳垂下方、右肩锁骨内侧及腋窝、左前臂上段、右前臂上段、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左下段内踝处,经审查这些照片所显皮肤出现片段、不连续的条纹状青紫色改变,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照片审查见尸体右下腹出现尸绿。
  (2)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肩背部颜色改变,符合尸斑特征。其颈项部正中于第六颈椎处见大小约1.5×25px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3)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右上臂背侧见长约87.5px的斜行细条状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4)双下肢腘窝照片显示结果与既往照片情况相同。
  (5)标明处女膜照片共3张。所显会阴前庭部6点处粘膜见类圆形潮红色改变,其他部位未见相似改变。照片所显处女膜未见破裂痕迹。
  (四)Y男陈述内容:
  因鉴定需要,鉴定专家组向被害人男友Y男调查询问了被害人死亡前他们俩人的活动情况,并告知Y男必须如实陈述,并为其所述承担法律责任。调查询问结束后,所作记录经Y男阅后签名。
  Y男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进行过一次性活动。当日晚,被害人陪Y男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被害人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被害人学校宿舍,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被害人时所致,当时被害人内穿有棉毛裤、外裤。回家后与被害人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睡眠中被害人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症状。
  四、分析说明
  依据现有条件及所能获取的资料,经分析讨论,说明如下:
  1、关于损伤
  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抓住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
  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尸绿。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
  2、关于死因
  本次鉴定经全面阅读送检卷宗、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未发现存在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既往毒物分析中,胃内容及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因此,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
  现场检验表明,被鉴定人全身裸露在床上平卧死亡,现场发现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烈支持为其男友之遗留。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生前与其男友进行过性活动。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Y男陈述被鉴定人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Y男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Y男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在这种状态下,Y男与被鉴定人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结合被鉴定人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Y男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五、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对以上内容,绝大多数的人都看不懂,下面笔者对证据1进行解读,看一看读到了什么:

   (1)、被害人的死亡与以上鉴定结论没有关系;

(2)、被害人的死亡发生在呼吸系统,与心脏没有关系;也与潜在病理改变没有关系;

(3)、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发生在性活动过程中;也不是性活动促发的;

   (4)、被害人是死于机械性窒息;

   (5)、被害人的呼吸道被阻塞的情况下发生的窒息;这种阻塞是外来的;

    (6)、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时间很短,在数分钟之内就进入死亡;

   (7)、Y男对鉴定人员说了谎(此条结合询问笔录)。

   (8)、死亡时间判断不准确。

证据2、询问笔录(Y)

询问笔录很多,只摘录以下几点就能看明白:

(1)、“在三亚宾馆过的夜......就想与她发生发生性关系,并去脱她的半节裤,她忙说不,并用一只手抓住她自已的裤头,另一只手不准我解她的裤扣......”。

(2)、“我和XX关系密切的行为还有几次......这几次的情况都差不多。都没有发生性关系,总是XX不肯,我就冒霸蛮,我也没有一次全部脱掉了衣服”。

(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

(4)、此部分比较多,内容不太适合摘录,说一下意思:死亡的当夜,Y男承认又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仍不同意。

 

  下面笔者结合证据1、证据2给你解读,看我们能解读出什么:

证据2中(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这句话是假的,尸检证实,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是一个进行性过程,一发生就直接进入了死亡过程,不存在起来上厕所这种情况。

以上笔录内容,证实被害人设有一条感情防线,被害人始终不同意突破这条感情防线,而且直到被害人死亡,这条感情防线也没有突破。

仅仅笔录(4)就可判定存在这条感情防线,通常Y男的行为会存在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因此证据2摘录中(1)、(2)应当是演进过程发生过的。更明确了这条感情防线。

结合鉴定书中(双下肢腘窝)处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让我们看到Y男为突破这条感情防线所进行的努力,这是以前在他(她)们之间没有达到的程度。因此,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两人之间是恋人关系,两人之间还发生了一次围绕着这条防线之间的对抗。这一夜,两人之间不是和平的,而是发生了一场围绕着感情防线发生的暴力,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证据3、物证检验材料:在纸团中发现精子,且检验为Y男所留。

Y男在询问笔录承认在被害人死亡的当天在被害人宿舍内与被害人在一张床上时有一次性行为。

对证据3物证进行解读:

 

对证据3进行解读时该部分证据有欠缺,Y男只承认有一次性行为,但行为分析发现高度支持在被害人宿舍内有第二次性行为,由于证据的欠缺不能完全否定一次性行为也可能发生,但只有一次性行为的可能性极小,

 

  证据4、法院判决书摘录:

一审判决摘录:

 xxx人民检察院xx检公诉字(20xx)第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犯强奸罪,于20xx年12月22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 
  x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就被害人被害人的死因向 
  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xx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 
  中心进行了鉴定...... 现已审理终结。x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5月,经人介绍,  被告人Y与被害人认识,俩人在 
  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xx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 
  Y在xx学校被害人的宿舍内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提出与 
 
 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同意。Y强行要与被害人性交,被害人夹 
  紧双腿反抗,Y用双手扳被害人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被害人的 
  双腿,被害人仍不从,被告人Y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被害人 
  因病死亡。经xx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因肺梗 
  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 
  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 
  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法医鉴定,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与被害人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使用暴力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诉称:被告人Y
  强奸并致死被害人,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Y强奸罪并致人死
 
  亡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被告人Y赔偿交通费、遗体鉴定 
  费、丧事开支、专家论证费、请律师争取立案、法医鉴定费、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Y无罪。 
  二、被告人Y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经济损失59 399.50元。(被告人Y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的其他诉讼 请求。 

二审判决摘录: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于判决书,高律师看的是全文,给大家看的只是摘录了指控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的部分。

从判决的结果看,我们看不到案件的真相,因为直到案件终结,真相也没有浮现出来,被害人的家属虽不认可,也只能无奈地接受,因为被害人的家属虽然做了极大的努力,但始终不知道被害人死亡的真相是什么。

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件,我们不能要求那些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够解决专门领域里高度复杂的问题,这对他们是无法做到的。

只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与被害人死亡的特殊性有关,让我们不能通过正常方式来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

※  下面高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的全部材料解读整个案件,展示案件真相:

1、     现场证据及尸检反映:被害人系人为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     现场证据及尸检情况,证据行为分析指向一个共同点,即被害人的口,被害人系人为采用现场软物按压在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3、     按压在口鼻部的行为与性行为有关联,因此实施者为Y男。

4、     特别强调一点:

Y男在实施整个行为的过程中,从来没有在脑海中产生杀人的念头。

因此,本案被害人是死于:Y男采用软物按压在被害人口鼻部的方式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外,Y男在被害人死亡后进行了一系列伪装和反侦查措施,非常典型,由于这方面的解读会给犯罪人提供经验,不适宜让大家知道,所以高律师就不在这里写出来了。

※   下面让我们再回到案发现场,看一看案件是怎样发生的。

被害人和Y作为男女朋友,此前已有同床睡觉的经历,而且在两人相处期间,Y已有多次性行为,但被害人始终不同意与Y发生性关系,并一直以此作为控制线。我们知道,在许多犯罪案件中,情景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人在选择犯罪对象时,被害人的形象和所处的环境是犯罪人考虑的重要因素,前几年在东北某地发生的一个盗车杀死婴儿案件,婴儿的父母下车未熄火,被犯罪分子将车开走并将在车上的婴儿杀死,就是一个与情景关系密切的机会性犯罪。还有许多强奸案的发生,犯罪分子将犯罪原因归结为被害人的衣着暴露,来为自已的犯罪行为找借口。而本案是一个特殊的情景犯罪,在本案中,被害人设定了一条心理防线,体现着被害人控制局面的要求。但其又与Y共睡一床,又显然给了Y一个错误的信号,Y多次实施性行为也证实了这一点,Y显然也积极地想控制局面,来满足自已的心理需求,因此,被害人与Y之间存在着相互之间争夺控制权的矛盾,两人都希望能控制对方的行为。从尸检的情况看,在案件发生的夜里两人争夺控制权的行为相比以前发生了升级,一个坚守防线,一个想冲破防线,其结果是两人发生了冲突。当天夜里,两人共睡一床时,Y坚持要发生性关系,而被害人坚持不同意,被害人身上的皮肤损伤,特别是腘窝内裸部位的皮肤损伤证实两人之间肢体的对抗,肢体的对抗也必然伴随着言语的冲突。从尸检和行为分析来看,现场暴发了尖锐的言语冲突,并且被害人的言语极大地刺激了Y,高律师不知道被害人究竟是说了什么的语言,只知道这种语言导致了Y的情绪失去了控制,为阻止被害人的这种杀伤力极大的语言刺激,Y用床上的软物去堵被害人的口时,整个口鼻都被堵住了,由于此时Y的意图并不是要杀死被害人,因此其力量与采取此种方式故意杀人的力度有明显区别,这也是我们在被害人的口鼻部看不见明显痕迹的原因。仅仅很短的时间,被害人就进入了死亡过程,当Y发现被害人不再有任何挣扎和反应时,Y停止了自已的行为,但发现被害人一动不动,没有任何反应了,很快Y就发现自已做了蠢事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公安现场勘查的照片证实,Y还是对被害人充满着真实的感情。当然,高律师已经说了,被害人死亡后Y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进行了伪装和反侦查行为,Y的这些伪装和反侦查行为非常典型,行为分析一看就明白。基于对惩罚的恐惧,Y选择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在被害人死亡后Y根据自已的知识水平杜撰了一个假的病情,高律师一看就知道。

为什么高律师说Y采取了去堵被害人的口鼻这种方式,因为对尸检的分析和行为分析在这里产生了共同指向,指向了这种Y采取的这种行为方式,而只有软物才不容易留下痕迹,现场恰恰具备这种条件。

在Y的脑海里,本来是没有这种行为,由于产生一个新的刺激,导致Y的行为发生了转化。

有人会问,被害人的死亡原因难道与疾病没有一点关系吗?与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也没有一点关系吗?对此高律师告诉你,被害人的死亡与这些没有一点关系,这一点非常明确。

本案是以强奸罪(中止)进行的公诉,但是在我国法律界,通常难以把恋人之间的这种行为定为强奸,本案显然构不成强奸罪,但在不能看到被害人真正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和被害人家属以强奸罪(中止)来处理也是无奈之举。Y虽然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致被害人死亡,但Y作为正常人,应当考虑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Y的行为显然是构成犯罪,并且要比强奸更严重。

由于看不到案件的真相,被害人一方显然没有解决案件的能力,被害人一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做的努力是高律师极少见到的,并且也尽到了极大的努力进行申诉,直到今天,这个案件仍未见到解决的信息。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有一些特殊的案件,要处理好案件,作为当事人的你就必须真正看透整个案件,我们要解决那些疑难问题,有时候真的要靠自已想办法。否则一旦出现案件的真相你不知道的情况,而案件处理过程中其他参与人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就会陷入被动,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这些极其特殊的案件,在处理时我们必须考虑那种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是不是适用,是不是要适用一些更广泛的知识来分析案件,需要更深层次的分析案件。在高律师接触到的一些疑难案件中,就有一些因采用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来处理案件,从而陷入困境的情况。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也没有跳出固有的模式,从而缺乏对案件更深入的认识,最终形成的结果并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一面。

案件的解决途径:由于案件二审已经终结,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诉或检察院抗诉。抗诉的途径要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由于本案的问题不是发生在审理环节,案件的错误之处法官检察官都看不明白。进行申诉和抗诉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还需要一次高规格的司法鉴定作引导,需要结合刑事侦查来查明。

※   同时高律师在此提示大家,如果遇到因死亡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特殊案件,一定要在法院一审之前或一审期间解决,当事人一定要在此期间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在此期间弄不清楚,以后解决起来难度极大,即使以后当事人弄明白真实情况,程序上的问题也会导致解决起来困难重重。

 

※   说明:笔者看了本案网上有各种各样的猜测,基本上都是没有专业知识的人的观点。其中许多人对办案警察的工作提出疑问,认为办案人员有问题。对此高律师对这一点专门分析了本案资料,本案资料明确显示出办案人员(包括办案警察、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及法院的审理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尽了极大的努力,被害人提供的资料也显示,被害人的一方尽到了空前的努力,这些努力都在资料上显示着,但是,本案的问题不是仅仅通过努力就能做到的。纵是案件的结果与真相只差一毫米,对不懂的人,与差千山万水没有区别。本案处理结果与真相隔一层纸的距离,让人无法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但这层纸就会难倒所有的办案人员,也包括被害人一方,让他们永远也不知道真相。虽然看不到该案件解决的希望,今天,高律师把真相上面这层纸揭开,让你看到被害人的死亡真相,你能看明白吗?

高律师对此案的解读,也希望留给以后那些专业研究疑难案件的人,相信他们总有人会看明白这个案件的真相。

 法医鉴定,死亡原因,刑事辩护,故意杀人

疑案解读:

前    言

※  高继宽律师为你解读几个最为疑难的刑事案件,让你看清那些扑朔迷离的案件真相。

首先说明一下为什么想起写这个材料, 因为近期在用“行为分析法”分析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这种方法一般案件不需要,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特别是查清事实困难重重的刑事案件特别好用,能够解决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我们有争议的问题或无法查清的事实,当然“行为分析法”也要以证据为基准,从证据中发现事实,从证据中寻找新的证据。用“行为分析法”分析过的案件事实,看起来再也不是严肃生涩的感觉,真正浮现出了人的心理和情感,让真相更生动的再现。于是就把以下几个疑难复杂案件重新进行了分析。

 

     解读的案件有的是多年前已经分析过的案件,笔者得到这些案件的材料时,是在这些案件终审、或再审结束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这些案件已经走完了审理程序,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由于案件当事人仍对案件处理结果强烈不服,所以才交给了笔者这此材料。由于这些案件非常复杂,所以用了很长的时间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当时也告知了当事人。  

  现在解读这些案件,是在采用了法律、医学、法医学、及行为分析四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综合在一起,进行分析的方法。其中用法律方面的知识来认定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可采用;运用医学知识来判定案件中的一些涉医事实是否符合医学方面的相关要求,这些事实是真是假;运用法医学知识来判定尸体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据情况,是否真正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根据案件中的事实及证据,用行为分析的方法解读出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和心理,重现案件真相。

      这次笔者重新解读这几个案件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1、因为这几个案件比较特殊,适合适用行为分析法进行分析,所以笔者采用了行为

 

分析法,并结合了以前所用的法律、医学、法医学专业知识,这样分析出来更为细致,让我们更详细地看到了案件的真相。

2、经过分析,这些案件的真相与最终处理结果不一样,如果你能真正能看懂这

些案件,这些案件的真相会让你刻骨铭心。

高律师在分析这些案件时,对有的案件没有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而是用

符号进行了代替,也包括相关与案件对号的信息。

     特别说明一下,因为这些案件不是高律师办理的,高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不进行判断,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解读。

※  下面解读第一个案件:

本案资料由当事人提供

死亡迷途—一道感情防线引发的死亡

案件回放:这是多年前就已经终审的案件。被害人(女)与Y(男)是男女朋友,某天夜里,两人一起回到被害人宿舍,并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于早上离开宿舍。第二天上午发现被害人在床上已死亡。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并多次尸检,后公诉机关以强奸罪(中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法院审理期间再次进行了第五次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的司法鉴定,因鉴定结论为“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为此经两审法院审理判决Y无罪。对该判决被害人家属始终不服。

     被害人是怎么死亡的?当天夜里在被害人宿舍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Y真的无罪吗?高律师带你回到惨烈的案发现场,采用以上综合分析的方法,为你解读被害人死亡真相。

      本案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

1、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2、公安机关现场勘察材料及现场照片;

3、5次尸检鉴定材料;

4、现场物证检验鉴定材料;

5、理化检验报告;

6、司法机关程序性材料;

7、其他证据;

8、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及检察院起诉书;

9、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

10、    著名专家意见.

经审查,这此材料具备以上方法解读案件要求的条件

     首先上案件证据(有些是案件材料,有些是案件证据,高律师把这些都作为解读证据,所以都标示为证据):

※   证据1、鉴定书摘录(第五份鉴定书是在一审期间做的,同时为避免暴露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等资料,只摘录一部分,在这份鉴定书中涉及到了以前所有的鉴定,笔者只摘录一部分,这一部分对判明事实是主要的):

几次尸检情况(前四次摘录自第五次尸检资料):

第一次:鉴定认为死者被害人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推测死亡时间为第一次检验前3---4小时,距最后一次饭后6小时以上。

第二次:尸体冰冻状态,下腹部两侧有尸绿斑。
  尸体检验: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25px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颈后部项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1.3×10px表皮剥脱、色红。背部左侧见散在上臂上段外侧见80px长的细条状表皮划痕,未破皮肤层,色红。双手腕外侧皮肤色红。左髌骨下方见1.9×15px的陈旧性疤痕,左腘窝在6×125px范围内见六处皮下出血,大小0.7×20px~2×37.5px不等,左腘窝内侧见1.5×30px、1.7×30px、1.2×45px三处皮下出血,左内裸处见0.3 x 5px的表皮剥脱,色白;右膝髌骨处见1.3×22.5px的陈旧性疤痕,右腘窝上150px处见一1×12.5px皮下出血,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内侧见1.5×37.5px、1.5×25px、0.8×15px三处皮下出血,上述皮下出血均呈类圆形或类椭圆形,部分交叉。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胸腹正中线处见解剖缝合线,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病理检查:XX市二医院做死者组织腊块(0013号)29枚,病理切片(0013号,HE)33片以及部分脑、心、肺、脾、胰、肾、子宫、卵巢组织。
  肺:不规则肺组织6坨,其中实变似脾样肺组织3坨共9.5×9.5×75px大小,较大一坨有楔形出血区,底部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镜下高度淤血、水肿,有出血,肺泡隔坏死。另3坨肺组织共6.5×5×75px,灶性淤血,绝大部分肺泡充气。
  心:送检心脏已多个平行横断面切开,13×11×87.5px大小,重200g。镜下所见示有轻度风湿性心脏病,轻度风湿性心内膜炎、心肌炎与冠状动脉炎,轻度冠心病,主动脉轻微粥样硬化。
  其余肾实质死后自溶;肝脏轻度慢性间质性肝炎,肝细胞轻度变性、轻度淤血。脾脏轻度淤血与死后自溶;胰显著死后自溶;脑膜轻度淤血,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各部分神经细胞轻度变性,未见出血、坏死病变。子宫呈晚分泌期子宫内膜;一侧卵巢显黄体出血。
  鉴定结论:被害人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

第三次: 审查意见:被害人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第四次:尸表检验(2003-8-2):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全身皮肤可见腐败性表皮剥脱及腐败气泡、霉菌斑形成。头皮、胸、腹、后背、双侧腘窝可见缝合的解剖切口。右侧腘窝皮肤见数个境界较清晰的挫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左侧腘窝皮肤见散在皮下出血,挫擦伤境界欠清晰。
  内部检查: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内无异物。颈椎未见骨折。背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胸骨、肋骨无骨折。大部分肺组织仍留于胸腔内,已高度腐败。腹壁未见出血。大部分肝脏留于原位,呈高度腐败,质地如泥。大部分脾脏留于原位,被膜有皱缩,切面液化。胃空虚,各肠段腐败,膀胱完整,切开未见尿液。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其它器官已被提取。双侧肩部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
  大体标本检验(湘潭市公安局提供):心表面及各心腔已被多个断面切开且不完整。右心表面脂肪组织较多。左心室肌厚25px,右心室肌厚5px,心肌切面未见梗死灶。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腱索弹性好,乳头肌未见异常。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直径约0.1 cm,右冠状动脉管腔直径5px,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通畅。肺组织块切面淤血。部分切面可见小灶性出血。肝、肾切面淤血。脾组织被膜有皱缩,切面轻度淤血。脑、胰、子宫、输卵管、卵巢组织块表面及切面肉眼未见明显异常。
  组织学检查:法医病理学诊断:!、肺淤血、水肿、灶性出血;2、部分脑组织轻度水肿。
  鉴定结论:被害人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第五次:

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
  (一)尸体检查
  1、体表检验所见
  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黑发,发长38厘米。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1.5×1.5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0.4厘米。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0.3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2、内部检验所见:
  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后血液浸染特点。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腐败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其余组织因腐败而辨认不清。
  (二)、病理切片所见:
  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市二医院、××大学××二医院、××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镜检所见如下:
  脑:大脑蛛网膜下腔内血管扩张淤血,可见散在红细胞。大脑实质内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扩张淤血小血管周围见少量红细胞,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胶质细胞轻度增生,偶见噬神经细胞及卫星现象。皮质神经细胞尼氏体消失。脑实质内未见软化灶。中脑有处见神经纤维脱髓鞘样改变。小脑各层结构未见异常,浦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
  心:心外膜下见局灶性出血,心肌浅层内见脂肪组织,冠状动脉内膜内轻度增厚。心肌细胞横纹清晰,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心肌组织中见一些脂肪组织出现,部分区域脂肪组织将心肌分隔成小岛屿状,心肌间质纤维增生。有些区域心肌纤维出现明显的排列紊乱现象。可见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心肌间质部分小血管周围轻度结缔组织增生,间质内未见风湿小体。心内膜未见纤维组织增生、变厚。瓣膜切片中见部分区域嗜苏木素染色稍增强,见少量淋巴细胞,未见赘生物形成。心腔内血块物质呈分层结构状,未见血栓组织学特点,为死后凝血块。
  主动脉:内膜轻度增生,可见少数泡沫样细胞。肌层及外膜未见异常。
  肺:肺被膜下小血管扩张,淤血。肺泡壁毛细血管及间质血管高度扩张、淤血,肺泡壁增宽,绝大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粉染、均质的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水肿液中见圆形空气泡。肺泡腔内未见成簇的载有含铁血黄素之细胞,肺泡壁及肺泡腔内未见炎症细胞,可见片灶状肺泡腔内出血,肺泡壁未见透明膜形成,肺组织内未见梗死性病理改变。部分区域可见代偿性肺气肿,偶见小支气管周围少量淋巴细胞。
  气管:粘膜上皮有粉红色水肿液夹杂红细胞被覆,粘膜下未见明显炎症改变。
  肝:小叶结构清楚,肝窦轻度扩张、淤血,偶见少量肝细胞脂肪变性,未见坏死灶,其余肝细胞未见异常。门管区无异常。
  肾:肾小球结构正常,近曲小管上皮自溶,远曲小管、集合管未见异常,髓质血管明显扩张淤血。间质未见异常。
  脾:脾窦扩张、淤血,脾小体结构正常。
  胰:自溶明显,细胞形态及结构不清。
  子宫:内膜增生明显,肌层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卵巢、输卵管:组织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皮肤2:部分区域表皮结构清楚,细胞核存在,因死后变化严重,未能见到炎症反应。表皮下胶原纤维肿胀、融合,皮下未见出血。其余皮肤切片3表皮高度自溶,无法辨认组织结构,表皮下胶原纤维和皮下脂肪组织所见同上切片。
  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胸腺:实质残存,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明显。实质内及间质可见小灶状出血。
  (三)、即往照片所见:
  对送检公安局预审卷宗(第五卷、共43页)中附尸检照片审查,所见结果如下:
  1、卷宗说明2003年2月24日拍摄照片(P26-27)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6张,反映现场及死者上半身正面观情况,概括描述:
  (1)显示死者睡在床上覆盖被子状况,床左边地面上见四个纸团。
  (2)显示死者上半身部分正面观,面部、颈部以及裸露胸前皮肤未见损伤,口唇苍白,双指甲紫绀明显。
  2、卷宗说明2003年2月25日拍摄照片(P28-32)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15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身体平卧于铁架尸推床上。尸斑分布于背侧未受压部位,暗紫红色;
  (2)显示双下肢腘窝处皮肤损伤状况。左腘窝6×125px范围内见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右腘窝5.0×125px范围内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有两处青紫红色处存在表皮剥脱。
  (3)心脏检验照片所显示心室腔瓣膜透明菲薄,无赘生物形成。腱索无粘连增粗,乳头肌无增粗短缩。右心室腔内含有暗红色血块物质。
  (4)盆腔及附件剖验照片所显大腿内侧皮肤未见损伤异常。
  (5)肺脏检验照片显示高度水肿,部分肺叶呈气肿状。切面见泡沫状略呈血性液体。
  3、卷宗说明2003年3月19日拍摄照片(P33-38)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说明,制作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共22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左耳垂下方、右肩锁骨内侧及腋窝、左前臂上段、右前臂上段、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左下段内踝处,经审查这些照片所显皮肤出现片段、不连续的条纹状青紫色改变,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照片审查见尸体右下腹出现尸绿。
  (2)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肩背部颜色改变,符合尸斑特征。其颈项部正中于第六颈椎处见大小约1.5×25px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3)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右上臂背侧见长约87.5px的斜行细条状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4)双下肢腘窝照片显示结果与既往照片情况相同。
  (5)标明处女膜照片共3张。所显会阴前庭部6点处粘膜见类圆形潮红色改变,其他部位未见相似改变。照片所显处女膜未见破裂痕迹。
  (四)Y男陈述内容:
  因鉴定需要,鉴定专家组向被害人男友Y男调查询问了被害人死亡前他们俩人的活动情况,并告知Y男必须如实陈述,并为其所述承担法律责任。调查询问结束后,所作记录经Y男阅后签名。
  Y男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进行过一次性活动。当日晚,被害人陪Y男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被害人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被害人学校宿舍,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被害人时所致,当时被害人内穿有棉毛裤、外裤。回家后与被害人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睡眠中被害人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症状。
  四、分析说明
  依据现有条件及所能获取的资料,经分析讨论,说明如下:
  1、关于损伤
  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抓住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
  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尸绿。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
  2、关于死因
  本次鉴定经全面阅读送检卷宗、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未发现存在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既往毒物分析中,胃内容及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因此,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
  现场检验表明,被鉴定人全身裸露在床上平卧死亡,现场发现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烈支持为其男友之遗留。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生前与其男友进行过性活动。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Y男陈述被鉴定人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Y男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Y男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在这种状态下,Y男与被鉴定人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结合被鉴定人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Y男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五、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对以上内容,绝大多数的人都看不懂,下面笔者对证据1进行解读,看一看读到了什么:

   (1)、被害人的死亡与以上鉴定结论没有关系;

(2)、被害人的死亡发生在呼吸系统,与心脏没有关系;也与潜在病理改变没有关系;

(3)、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发生在性活动过程中;也不是性活动促发的;

   (4)、被害人是死于机械性窒息;

   (5)、被害人的呼吸道被阻塞的情况下发生的窒息;这种阻塞是外来的;

    (6)、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时间很短,在数分钟之内就进入死亡;

   (7)、Y男对鉴定人员说了谎(此条结合询问笔录)。

   (8)、死亡时间判断不准确。

证据2、询问笔录(Y)

询问笔录很多,只摘录以下几点就能看明白:

(1)、“在三亚宾馆过的夜......就想与她发生发生性关系,并去脱她的半节裤,她忙说不,并用一只手抓住她自已的裤头,另一只手不准我解她的裤扣......”。

(2)、“我和XX关系密切的行为还有几次......这几次的情况都差不多。都没有发生性关系,总是XX不肯,我就冒霸蛮,我也没有一次全部脱掉了衣服”。

(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

(4)、此部分比较多,内容不太适合摘录,说一下意思:死亡的当夜,Y男承认又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仍不同意。

 

  下面笔者结合证据1、证据2给你解读,看我们能解读出什么:

证据2中(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这句话是假的,尸检证实,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是一个进行性过程,一发生就直接进入了死亡过程,不存在起来上厕所这种情况。

以上笔录内容,证实被害人设有一条感情防线,被害人始终不同意突破这条感情防线,而且直到被害人死亡,这条感情防线也没有突破。

仅仅笔录(4)就可判定存在这条感情防线,通常Y男的行为会存在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因此证据2摘录中(1)、(2)应当是演进过程发生过的。更明确了这条感情防线。

结合鉴定书中(双下肢腘窝)处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让我们看到Y男为突破这条感情防线所进行的努力,这是以前在他(她)们之间没有达到的程度。因此,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两人之间是恋人关系,两人之间还发生了一次围绕着这条防线之间的对抗。这一夜,两人之间不是和平的,而是发生了一场围绕着感情防线发生的暴力,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证据3、物证检验材料:在纸团中发现精子,且检验为Y男所留。

Y男在询问笔录承认在被害人死亡的当天在被害人宿舍内与被害人在一张床上时有一次性行为。

对证据3物证进行解读:

 

对证据3进行解读时该部分证据有欠缺,Y男只承认有一次性行为,但行为分析发现高度支持在被害人宿舍内有第二次性行为,由于证据的欠缺不能完全否定一次性行为也可能发生,但只有一次性行为的可能性极小,

 

  证据4、法院判决书摘录:

一审判决摘录:

 xxx人民检察院xx检公诉字(20xx)第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犯强奸罪,于20xx年12月22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 
  x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就被害人被害人的死因向 
  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xx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 
  中心进行了鉴定...... 现已审理终结。x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5月,经人介绍,  被告人Y与被害人认识,俩人在 
  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xx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 
  Y在xx学校被害人的宿舍内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提出与 
 
 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同意。Y强行要与被害人性交,被害人夹 
  紧双腿反抗,Y用双手扳被害人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被害人的 
  双腿,被害人仍不从,被告人Y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被害人 
  因病死亡。经xx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因肺梗 
  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 
  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 
  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法医鉴定,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与被害人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使用暴力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诉称:被告人Y
  强奸并致死被害人,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Y强奸罪并致人死
 
  亡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被告人Y赔偿交通费、遗体鉴定 
  费、丧事开支、专家论证费、请律师争取立案、法医鉴定费、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Y无罪。 
  二、被告人Y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经济损失59 399.50元。(被告人Y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的其他诉讼 请求。 

二审判决摘录: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于判决书,高律师看的是全文,给大家看的只是摘录了指控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的部分。

从判决的结果看,我们看不到案件的真相,因为直到案件终结,真相也没有浮现出来,被害人的家属虽不认可,也只能无奈地接受,因为被害人的家属虽然做了极大的努力,但始终不知道被害人死亡的真相是什么。

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件,我们不能要求那些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够解决专门领域里高度复杂的问题,这对他们是无法做到的。

只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与被害人死亡的特殊性有关,让我们不能通过正常方式来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

※  下面高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的全部材料解读整个案件,展示案件真相:

1、     现场证据及尸检反映:被害人系人为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     现场证据及尸检情况,证据行为分析指向一个共同点,即被害人的口,被害人系人为采用现场软物按压在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3、     按压在口鼻部的行为与性行为有关联,因此实施者为Y男。

4、     特别强调一点:

Y男在实施整个行为的过程中,从来没有在脑海中产生杀人的念头。

因此,本案被害人是死于:Y男采用软物按压在被害人口鼻部的方式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外,Y男在被害人死亡后进行了一系列伪装和反侦查措施,非常典型,由于这方面的解读会给犯罪人提供经验,不适宜让大家知道,所以高律师就不在这里写出来了。

※   下面让我们再回到案发现场,看一看案件是怎样发生的。

被害人和Y作为男女朋友,此前已有同床睡觉的经历,而且在两人相处期间,Y已有多次性行为,但被害人始终不同意与Y发生性关系,并一直以此作为控制线。我们知道,在许多犯罪案件中,情景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人在选择犯罪对象时,被害人的形象和所处的环境是犯罪人考虑的重要因素,前几年在东北某地发生的一个盗车杀死婴儿案件,婴儿的父母下车未熄火,被犯罪分子将车开走并将在车上的婴儿杀死,就是一个与情景关系密切的机会性犯罪。还有许多强奸案的发生,犯罪分子将犯罪原因归结为被害人的衣着暴露,来为自已的犯罪行为找借口。而本案是一个特殊的情景犯罪,在本案中,被害人设定了一条心理防线,体现着被害人控制局面的要求。但其又与Y共睡一床,又显然给了Y一个错误的信号,Y多次实施性行为也证实了这一点,Y显然也积极地想控制局面,来满足自已的心理需求,因此,被害人与Y之间存在着相互之间争夺控制权的矛盾,两人都希望能控制对方的行为。从尸检的情况看,在案件发生的夜里两人争夺控制权的行为相比以前发生了升级,一个坚守防线,一个想冲破防线,其结果是两人发生了冲突。当天夜里,两人共睡一床时,Y坚持要发生性关系,而被害人坚持不同意,被害人身上的皮肤损伤,特别是腘窝内裸部位的皮肤损伤证实两人之间肢体的对抗,肢体的对抗也必然伴随着言语的冲突。从尸检和行为分析来看,现场暴发了尖锐的言语冲突,并且被害人的言语极大地刺激了Y,高律师不知道被害人究竟是说了什么的语言,只知道这种语言导致了Y的情绪失去了控制,为阻止被害人的这种杀伤力极大的语言刺激,Y用床上的软物去堵被害人的口时,整个口鼻都被堵住了,由于此时Y的意图并不是要杀死被害人,因此其力量与采取此种方式故意杀人的力度有明显区别,这也是我们在被害人的口鼻部看不见明显痕迹的原因。仅仅很短的时间,被害人就进入了死亡过程,当Y发现被害人不再有任何挣扎和反应时,Y停止了自已的行为,但发现被害人一动不动,没有任何反应了,很快Y就发现自已做了蠢事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公安现场勘查的照片证实,Y还是对被害人充满着真实的感情。当然,高律师已经说了,被害人死亡后Y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进行了伪装和反侦查行为,Y的这些伪装和反侦查行为非常典型,行为分析一看就明白。基于对惩罚的恐惧,Y选择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在被害人死亡后Y根据自已的知识水平杜撰了一个假的病情,高律师一看就知道。

为什么高律师说Y采取了去堵被害人的口鼻这种方式,因为对尸检的分析和行为分析在这里产生了共同指向,指向了这种Y采取的这种行为方式,而只有软物才不容易留下痕迹,现场恰恰具备这种条件。

在Y的脑海里,本来是没有这种行为,由于产生一个新的刺激,导致Y的行为发生了转化。

有人会问,被害人的死亡原因难道与疾病没有一点关系吗?与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也没有一点关系吗?对此高律师告诉你,被害人的死亡与这些没有一点关系,这一点非常明确。

本案是以强奸罪(中止)进行的公诉,但是在我国法律界,通常难以把恋人之间的这种行为定为强奸,本案显然构不成强奸罪,但在不能看到被害人真正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和被害人家属以强奸罪(中止)来处理也是无奈之举。Y虽然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致被害人死亡,但Y作为正常人,应当考虑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Y的行为显然是构成犯罪,并且要比强奸更严重。

由于看不到案件的真相,被害人一方显然没有解决案件的能力,被害人一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做的努力是高律师极少见到的,并且也尽到了极大的努力进行申诉,直到今天,这个案件仍未见到解决的信息。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有一些特殊的案件,要处理好案件,作为当事人的你就必须真正看透整个案件,我们要解决那些疑难问题,有时候真的要靠自已想办法。否则一旦出现案件的真相你不知道的情况,而案件处理过程中其他参与人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就会陷入被动,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这些极其特殊的案件,在处理时我们必须考虑那种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是不是适用,是不是要适用一些更广泛的知识来分析案件,需要更深层次的分析案件。在高律师接触到的一些疑难案件中,就有一些因采用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来处理案件,从而陷入困境的情况。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也没有跳出固有的模式,从而缺乏对案件更深入的认识,最终形成的结果并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一面。

案件的解决途径:由于案件二审已经终结,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诉或检察院抗诉。抗诉的途径要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由于本案的问题不是发生在审理环节,案件的错误之处法官检察官都看不明白。进行申诉和抗诉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还需要一次高规格的司法鉴定作引导,需要结合刑事侦查来查明。

※   同时高律师在此提示大家,如果遇到因死亡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特殊案件,一定要在法院一审之前或一审期间解决,当事人一定要在此期间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在此期间弄不清楚,以后解决起来难度极大,即使以后当事人弄明白真实情况,程序上的问题也会导致解决起来困难重重。

 

※   说明:笔者看了本案网上有各种各样的猜测,基本上都是没有专业知识的人的观点。其中许多人对办案警察的工作提出疑问,认为办案人员有问题。对此高律师对这一点专门分析了本案资料,本案资料明确显示出办案人员(包括办案警察、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及法院的审理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尽了极大的努力,被害人提供的资料也显示,被害人的一方尽到了空前的努力,这些努力都在资料上显示着,但是,本案的问题不是仅仅通过努力就能做到的。纵是案件的结果与真相只差一毫米,对不懂的人,与差千山万水没有区别。本案处理结果与真相隔一层纸的距离,让人无法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但这层纸就会难倒所有的办案人员,也包括被害人一方,让他们永远也不知道真相。虽然看不到该案件解决的希望,今天,高律师把真相上面这层纸揭开,让你看到被害人的死亡真相,你能看明白吗?

高律师对此案的解读,也希望留给以后那些专业研究疑难案件的人,相信他们总有人会看明白这个案件的真相。

 法医鉴定,死亡原因,刑事辩护,故意杀人

疑案解读:

前    言

※  高继宽律师为你解读几个最为疑难的刑事案件,让你看清那些扑朔迷离的案件真相。

首先说明一下为什么想起写这个材料, 因为近期在用“行为分析法”分析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这种方法一般案件不需要,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特别是查清事实困难重重的刑事案件特别好用,能够解决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我们有争议的问题或无法查清的事实,当然“行为分析法”也要以证据为基准,从证据中发现事实,从证据中寻找新的证据。用“行为分析法”分析过的案件事实,看起来再也不是严肃生涩的感觉,真正浮现出了人的心理和情感,让真相更生动的再现。于是就把以下几个疑难复杂案件重新进行了分析。

 

     解读的案件有的是多年前已经分析过的案件,笔者得到这些案件的材料时,是在这些案件终审、或再审结束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这些案件已经走完了审理程序,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由于案件当事人仍对案件处理结果强烈不服,所以才交给了笔者这此材料。由于这些案件非常复杂,所以用了很长的时间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当时也告知了当事人。  

  现在解读这些案件,是在采用了法律、医学、法医学、及行为分析四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综合在一起,进行分析的方法。其中用法律方面的知识来认定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可采用;运用医学知识来判定案件中的一些涉医事实是否符合医学方面的相关要求,这些事实是真是假;运用法医学知识来判定尸体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据情况,是否真正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根据案件中的事实及证据,用行为分析的方法解读出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和心理,重现案件真相。

      这次笔者重新解读这几个案件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1、因为这几个案件比较特殊,适合适用行为分析法进行分析,所以笔者采用了行为

 

分析法,并结合了以前所用的法律、医学、法医学专业知识,这样分析出来更为细致,让我们更详细地看到了案件的真相。

2、经过分析,这些案件的真相与最终处理结果不一样,如果你能真正能看懂这

些案件,这些案件的真相会让你刻骨铭心。

高律师在分析这些案件时,对有的案件没有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而是用

符号进行了代替,也包括相关与案件对号的信息。

     特别说明一下,因为这些案件不是高律师办理的,高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不进行判断,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解读。

※  下面解读第一个案件:

本案资料由当事人提供

死亡迷途—一道感情防线引发的死亡

案件回放:这是多年前就已经终审的案件。被害人(女)与Y(男)是男女朋友,某天夜里,两人一起回到被害人宿舍,并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于早上离开宿舍。第二天上午发现被害人在床上已死亡。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并多次尸检,后公诉机关以强奸罪(中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法院审理期间再次进行了第五次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的司法鉴定,因鉴定结论为“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为此经两审法院审理判决Y无罪。对该判决被害人家属始终不服。

     被害人是怎么死亡的?当天夜里在被害人宿舍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Y真的无罪吗?高律师带你回到惨烈的案发现场,采用以上综合分析的方法,为你解读被害人死亡真相。

      本案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

1、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2、公安机关现场勘察材料及现场照片;

3、5次尸检鉴定材料;

4、现场物证检验鉴定材料;

5、理化检验报告;

6、司法机关程序性材料;

7、其他证据;

8、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及检察院起诉书;

9、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

10、    著名专家意见.

经审查,这此材料具备以上方法解读案件要求的条件

     首先上案件证据(有些是案件材料,有些是案件证据,高律师把这些都作为解读证据,所以都标示为证据):

※   证据1、鉴定书摘录(第五份鉴定书是在一审期间做的,同时为避免暴露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等资料,只摘录一部分,在这份鉴定书中涉及到了以前所有的鉴定,笔者只摘录一部分,这一部分对判明事实是主要的):

几次尸检情况(前四次摘录自第五次尸检资料):

第一次:鉴定认为死者被害人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推测死亡时间为第一次检验前3---4小时,距最后一次饭后6小时以上。

第二次:尸体冰冻状态,下腹部两侧有尸绿斑。
  尸体检验: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25px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颈后部项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1.3×10px表皮剥脱、色红。背部左侧见散在上臂上段外侧见80px长的细条状表皮划痕,未破皮肤层,色红。双手腕外侧皮肤色红。左髌骨下方见1.9×15px的陈旧性疤痕,左腘窝在6×125px范围内见六处皮下出血,大小0.7×20px~2×37.5px不等,左腘窝内侧见1.5×30px、1.7×30px、1.2×45px三处皮下出血,左内裸处见0.3 x 5px的表皮剥脱,色白;右膝髌骨处见1.3×22.5px的陈旧性疤痕,右腘窝上150px处见一1×12.5px皮下出血,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内侧见1.5×37.5px、1.5×25px、0.8×15px三处皮下出血,上述皮下出血均呈类圆形或类椭圆形,部分交叉。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胸腹正中线处见解剖缝合线,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病理检查:XX市二医院做死者组织腊块(0013号)29枚,病理切片(0013号,HE)33片以及部分脑、心、肺、脾、胰、肾、子宫、卵巢组织。
  肺:不规则肺组织6坨,其中实变似脾样肺组织3坨共9.5×9.5×75px大小,较大一坨有楔形出血区,底部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镜下高度淤血、水肿,有出血,肺泡隔坏死。另3坨肺组织共6.5×5×75px,灶性淤血,绝大部分肺泡充气。
  心:送检心脏已多个平行横断面切开,13×11×87.5px大小,重200g。镜下所见示有轻度风湿性心脏病,轻度风湿性心内膜炎、心肌炎与冠状动脉炎,轻度冠心病,主动脉轻微粥样硬化。
  其余肾实质死后自溶;肝脏轻度慢性间质性肝炎,肝细胞轻度变性、轻度淤血。脾脏轻度淤血与死后自溶;胰显著死后自溶;脑膜轻度淤血,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各部分神经细胞轻度变性,未见出血、坏死病变。子宫呈晚分泌期子宫内膜;一侧卵巢显黄体出血。
  鉴定结论:被害人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

第三次: 审查意见:被害人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第四次:尸表检验(2003-8-2):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全身皮肤可见腐败性表皮剥脱及腐败气泡、霉菌斑形成。头皮、胸、腹、后背、双侧腘窝可见缝合的解剖切口。右侧腘窝皮肤见数个境界较清晰的挫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左侧腘窝皮肤见散在皮下出血,挫擦伤境界欠清晰。
  内部检查: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内无异物。颈椎未见骨折。背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胸骨、肋骨无骨折。大部分肺组织仍留于胸腔内,已高度腐败。腹壁未见出血。大部分肝脏留于原位,呈高度腐败,质地如泥。大部分脾脏留于原位,被膜有皱缩,切面液化。胃空虚,各肠段腐败,膀胱完整,切开未见尿液。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其它器官已被提取。双侧肩部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
  大体标本检验(湘潭市公安局提供):心表面及各心腔已被多个断面切开且不完整。右心表面脂肪组织较多。左心室肌厚25px,右心室肌厚5px,心肌切面未见梗死灶。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腱索弹性好,乳头肌未见异常。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直径约0.1 cm,右冠状动脉管腔直径5px,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通畅。肺组织块切面淤血。部分切面可见小灶性出血。肝、肾切面淤血。脾组织被膜有皱缩,切面轻度淤血。脑、胰、子宫、输卵管、卵巢组织块表面及切面肉眼未见明显异常。
  组织学检查:法医病理学诊断:!、肺淤血、水肿、灶性出血;2、部分脑组织轻度水肿。
  鉴定结论:被害人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第五次:

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
  (一)尸体检查
  1、体表检验所见
  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黑发,发长38厘米。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1.5×1.5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0.4厘米。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0.3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2、内部检验所见:
  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后血液浸染特点。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腐败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其余组织因腐败而辨认不清。
  (二)、病理切片所见:
  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市二医院、××大学××二医院、××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镜检所见如下:
  脑:大脑蛛网膜下腔内血管扩张淤血,可见散在红细胞。大脑实质内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扩张淤血小血管周围见少量红细胞,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胶质细胞轻度增生,偶见噬神经细胞及卫星现象。皮质神经细胞尼氏体消失。脑实质内未见软化灶。中脑有处见神经纤维脱髓鞘样改变。小脑各层结构未见异常,浦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
  心:心外膜下见局灶性出血,心肌浅层内见脂肪组织,冠状动脉内膜内轻度增厚。心肌细胞横纹清晰,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心肌组织中见一些脂肪组织出现,部分区域脂肪组织将心肌分隔成小岛屿状,心肌间质纤维增生。有些区域心肌纤维出现明显的排列紊乱现象。可见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心肌间质部分小血管周围轻度结缔组织增生,间质内未见风湿小体。心内膜未见纤维组织增生、变厚。瓣膜切片中见部分区域嗜苏木素染色稍增强,见少量淋巴细胞,未见赘生物形成。心腔内血块物质呈分层结构状,未见血栓组织学特点,为死后凝血块。
  主动脉:内膜轻度增生,可见少数泡沫样细胞。肌层及外膜未见异常。
  肺:肺被膜下小血管扩张,淤血。肺泡壁毛细血管及间质血管高度扩张、淤血,肺泡壁增宽,绝大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粉染、均质的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水肿液中见圆形空气泡。肺泡腔内未见成簇的载有含铁血黄素之细胞,肺泡壁及肺泡腔内未见炎症细胞,可见片灶状肺泡腔内出血,肺泡壁未见透明膜形成,肺组织内未见梗死性病理改变。部分区域可见代偿性肺气肿,偶见小支气管周围少量淋巴细胞。
  气管:粘膜上皮有粉红色水肿液夹杂红细胞被覆,粘膜下未见明显炎症改变。
  肝:小叶结构清楚,肝窦轻度扩张、淤血,偶见少量肝细胞脂肪变性,未见坏死灶,其余肝细胞未见异常。门管区无异常。
  肾:肾小球结构正常,近曲小管上皮自溶,远曲小管、集合管未见异常,髓质血管明显扩张淤血。间质未见异常。
  脾:脾窦扩张、淤血,脾小体结构正常。
  胰:自溶明显,细胞形态及结构不清。
  子宫:内膜增生明显,肌层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卵巢、输卵管:组织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皮肤2:部分区域表皮结构清楚,细胞核存在,因死后变化严重,未能见到炎症反应。表皮下胶原纤维肿胀、融合,皮下未见出血。其余皮肤切片3表皮高度自溶,无法辨认组织结构,表皮下胶原纤维和皮下脂肪组织所见同上切片。
  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胸腺:实质残存,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明显。实质内及间质可见小灶状出血。
  (三)、即往照片所见:
  对送检公安局预审卷宗(第五卷、共43页)中附尸检照片审查,所见结果如下:
  1、卷宗说明2003年2月24日拍摄照片(P26-27)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6张,反映现场及死者上半身正面观情况,概括描述:
  (1)显示死者睡在床上覆盖被子状况,床左边地面上见四个纸团。
  (2)显示死者上半身部分正面观,面部、颈部以及裸露胸前皮肤未见损伤,口唇苍白,双指甲紫绀明显。
  2、卷宗说明2003年2月25日拍摄照片(P28-32)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15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身体平卧于铁架尸推床上。尸斑分布于背侧未受压部位,暗紫红色;
  (2)显示双下肢腘窝处皮肤损伤状况。左腘窝6×125px范围内见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右腘窝5.0×125px范围内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有两处青紫红色处存在表皮剥脱。
  (3)心脏检验照片所显示心室腔瓣膜透明菲薄,无赘生物形成。腱索无粘连增粗,乳头肌无增粗短缩。右心室腔内含有暗红色血块物质。
  (4)盆腔及附件剖验照片所显大腿内侧皮肤未见损伤异常。
  (5)肺脏检验照片显示高度水肿,部分肺叶呈气肿状。切面见泡沫状略呈血性液体。
  3、卷宗说明2003年3月19日拍摄照片(P33-38)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说明,制作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共22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左耳垂下方、右肩锁骨内侧及腋窝、左前臂上段、右前臂上段、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左下段内踝处,经审查这些照片所显皮肤出现片段、不连续的条纹状青紫色改变,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照片审查见尸体右下腹出现尸绿。
  (2)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肩背部颜色改变,符合尸斑特征。其颈项部正中于第六颈椎处见大小约1.5×25px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3)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右上臂背侧见长约87.5px的斜行细条状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4)双下肢腘窝照片显示结果与既往照片情况相同。
  (5)标明处女膜照片共3张。所显会阴前庭部6点处粘膜见类圆形潮红色改变,其他部位未见相似改变。照片所显处女膜未见破裂痕迹。
  (四)Y男陈述内容:
  因鉴定需要,鉴定专家组向被害人男友Y男调查询问了被害人死亡前他们俩人的活动情况,并告知Y男必须如实陈述,并为其所述承担法律责任。调查询问结束后,所作记录经Y男阅后签名。
  Y男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进行过一次性活动。当日晚,被害人陪Y男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被害人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被害人学校宿舍,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被害人时所致,当时被害人内穿有棉毛裤、外裤。回家后与被害人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睡眠中被害人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症状。
  四、分析说明
  依据现有条件及所能获取的资料,经分析讨论,说明如下:
  1、关于损伤
  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抓住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
  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尸绿。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
  2、关于死因
  本次鉴定经全面阅读送检卷宗、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未发现存在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既往毒物分析中,胃内容及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因此,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
  现场检验表明,被鉴定人全身裸露在床上平卧死亡,现场发现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烈支持为其男友之遗留。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生前与其男友进行过性活动。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Y男陈述被鉴定人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Y男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Y男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在这种状态下,Y男与被鉴定人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结合被鉴定人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Y男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五、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对以上内容,绝大多数的人都看不懂,下面笔者对证据1进行解读,看一看读到了什么:

   (1)、被害人的死亡与以上鉴定结论没有关系;

(2)、被害人的死亡发生在呼吸系统,与心脏没有关系;也与潜在病理改变没有关系;

(3)、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发生在性活动过程中;也不是性活动促发的;

   (4)、被害人是死于机械性窒息;

   (5)、被害人的呼吸道被阻塞的情况下发生的窒息;这种阻塞是外来的;

    (6)、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时间很短,在数分钟之内就进入死亡;

   (7)、Y男对鉴定人员说了谎(此条结合询问笔录)。

   (8)、死亡时间判断不准确。

证据2、询问笔录(Y)

询问笔录很多,只摘录以下几点就能看明白:

(1)、“在三亚宾馆过的夜......就想与她发生发生性关系,并去脱她的半节裤,她忙说不,并用一只手抓住她自已的裤头,另一只手不准我解她的裤扣......”。

(2)、“我和XX关系密切的行为还有几次......这几次的情况都差不多。都没有发生性关系,总是XX不肯,我就冒霸蛮,我也没有一次全部脱掉了衣服”。

(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

(4)、此部分比较多,内容不太适合摘录,说一下意思:死亡的当夜,Y男承认又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仍不同意。

 

  下面笔者结合证据1、证据2给你解读,看我们能解读出什么:

证据2中(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这句话是假的,尸检证实,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是一个进行性过程,一发生就直接进入了死亡过程,不存在起来上厕所这种情况。

以上笔录内容,证实被害人设有一条感情防线,被害人始终不同意突破这条感情防线,而且直到被害人死亡,这条感情防线也没有突破。

仅仅笔录(4)就可判定存在这条感情防线,通常Y男的行为会存在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因此证据2摘录中(1)、(2)应当是演进过程发生过的。更明确了这条感情防线。

结合鉴定书中(双下肢腘窝)处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让我们看到Y男为突破这条感情防线所进行的努力,这是以前在他(她)们之间没有达到的程度。因此,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两人之间是恋人关系,两人之间还发生了一次围绕着这条防线之间的对抗。这一夜,两人之间不是和平的,而是发生了一场围绕着感情防线发生的暴力,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证据3、物证检验材料:在纸团中发现精子,且检验为Y男所留。

Y男在询问笔录承认在被害人死亡的当天在被害人宿舍内与被害人在一张床上时有一次性行为。

对证据3物证进行解读:

 

对证据3进行解读时该部分证据有欠缺,Y男只承认有一次性行为,但行为分析发现高度支持在被害人宿舍内有第二次性行为,由于证据的欠缺不能完全否定一次性行为也可能发生,但只有一次性行为的可能性极小,

 

  证据4、法院判决书摘录:

一审判决摘录:

 xxx人民检察院xx检公诉字(20xx)第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犯强奸罪,于20xx年12月22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 
  x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就被害人被害人的死因向 
  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xx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 
  中心进行了鉴定...... 现已审理终结。x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5月,经人介绍,  被告人Y与被害人认识,俩人在 
  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xx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 
  Y在xx学校被害人的宿舍内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提出与 
 
 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同意。Y强行要与被害人性交,被害人夹 
  紧双腿反抗,Y用双手扳被害人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被害人的 
  双腿,被害人仍不从,被告人Y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被害人 
  因病死亡。经xx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因肺梗 
  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 
  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 
  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法医鉴定,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与被害人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使用暴力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诉称:被告人Y
  强奸并致死被害人,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Y强奸罪并致人死
 
  亡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被告人Y赔偿交通费、遗体鉴定 
  费、丧事开支、专家论证费、请律师争取立案、法医鉴定费、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Y无罪。 
  二、被告人Y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经济损失59 399.50元。(被告人Y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的其他诉讼 请求。 

二审判决摘录: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于判决书,高律师看的是全文,给大家看的只是摘录了指控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的部分。

从判决的结果看,我们看不到案件的真相,因为直到案件终结,真相也没有浮现出来,被害人的家属虽不认可,也只能无奈地接受,因为被害人的家属虽然做了极大的努力,但始终不知道被害人死亡的真相是什么。

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件,我们不能要求那些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够解决专门领域里高度复杂的问题,这对他们是无法做到的。

只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与被害人死亡的特殊性有关,让我们不能通过正常方式来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

※  下面高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的全部材料解读整个案件,展示案件真相:

1、     现场证据及尸检反映:被害人系人为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     现场证据及尸检情况,证据行为分析指向一个共同点,即被害人的口,被害人系人为采用现场软物按压在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3、     按压在口鼻部的行为与性行为有关联,因此实施者为Y男。

4、     特别强调一点:

Y男在实施整个行为的过程中,从来没有在脑海中产生杀人的念头。

因此,本案被害人是死于:Y男采用软物按压在被害人口鼻部的方式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外,Y男在被害人死亡后进行了一系列伪装和反侦查措施,非常典型,由于这方面的解读会给犯罪人提供经验,不适宜让大家知道,所以高律师就不在这里写出来了。

※   下面让我们再回到案发现场,看一看案件是怎样发生的。

被害人和Y作为男女朋友,此前已有同床睡觉的经历,而且在两人相处期间,Y已有多次性行为,但被害人始终不同意与Y发生性关系,并一直以此作为控制线。我们知道,在许多犯罪案件中,情景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人在选择犯罪对象时,被害人的形象和所处的环境是犯罪人考虑的重要因素,前几年在东北某地发生的一个盗车杀死婴儿案件,婴儿的父母下车未熄火,被犯罪分子将车开走并将在车上的婴儿杀死,就是一个与情景关系密切的机会性犯罪。还有许多强奸案的发生,犯罪分子将犯罪原因归结为被害人的衣着暴露,来为自已的犯罪行为找借口。而本案是一个特殊的情景犯罪,在本案中,被害人设定了一条心理防线,体现着被害人控制局面的要求。但其又与Y共睡一床,又显然给了Y一个错误的信号,Y多次实施性行为也证实了这一点,Y显然也积极地想控制局面,来满足自已的心理需求,因此,被害人与Y之间存在着相互之间争夺控制权的矛盾,两人都希望能控制对方的行为。从尸检的情况看,在案件发生的夜里两人争夺控制权的行为相比以前发生了升级,一个坚守防线,一个想冲破防线,其结果是两人发生了冲突。当天夜里,两人共睡一床时,Y坚持要发生性关系,而被害人坚持不同意,被害人身上的皮肤损伤,特别是腘窝内裸部位的皮肤损伤证实两人之间肢体的对抗,肢体的对抗也必然伴随着言语的冲突。从尸检和行为分析来看,现场暴发了尖锐的言语冲突,并且被害人的言语极大地刺激了Y,高律师不知道被害人究竟是说了什么的语言,只知道这种语言导致了Y的情绪失去了控制,为阻止被害人的这种杀伤力极大的语言刺激,Y用床上的软物去堵被害人的口时,整个口鼻都被堵住了,由于此时Y的意图并不是要杀死被害人,因此其力量与采取此种方式故意杀人的力度有明显区别,这也是我们在被害人的口鼻部看不见明显痕迹的原因。仅仅很短的时间,被害人就进入了死亡过程,当Y发现被害人不再有任何挣扎和反应时,Y停止了自已的行为,但发现被害人一动不动,没有任何反应了,很快Y就发现自已做了蠢事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公安现场勘查的照片证实,Y还是对被害人充满着真实的感情。当然,高律师已经说了,被害人死亡后Y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进行了伪装和反侦查行为,Y的这些伪装和反侦查行为非常典型,行为分析一看就明白。基于对惩罚的恐惧,Y选择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在被害人死亡后Y根据自已的知识水平杜撰了一个假的病情,高律师一看就知道。

为什么高律师说Y采取了去堵被害人的口鼻这种方式,因为对尸检的分析和行为分析在这里产生了共同指向,指向了这种Y采取的这种行为方式,而只有软物才不容易留下痕迹,现场恰恰具备这种条件。

在Y的脑海里,本来是没有这种行为,由于产生一个新的刺激,导致Y的行为发生了转化。

有人会问,被害人的死亡原因难道与疾病没有一点关系吗?与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也没有一点关系吗?对此高律师告诉你,被害人的死亡与这些没有一点关系,这一点非常明确。

本案是以强奸罪(中止)进行的公诉,但是在我国法律界,通常难以把恋人之间的这种行为定为强奸,本案显然构不成强奸罪,但在不能看到被害人真正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和被害人家属以强奸罪(中止)来处理也是无奈之举。Y虽然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致被害人死亡,但Y作为正常人,应当考虑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Y的行为显然是构成犯罪,并且要比强奸更严重。

由于看不到案件的真相,被害人一方显然没有解决案件的能力,被害人一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做的努力是高律师极少见到的,并且也尽到了极大的努力进行申诉,直到今天,这个案件仍未见到解决的信息。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有一些特殊的案件,要处理好案件,作为当事人的你就必须真正看透整个案件,我们要解决那些疑难问题,有时候真的要靠自已想办法。否则一旦出现案件的真相你不知道的情况,而案件处理过程中其他参与人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就会陷入被动,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这些极其特殊的案件,在处理时我们必须考虑那种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是不是适用,是不是要适用一些更广泛的知识来分析案件,需要更深层次的分析案件。在高律师接触到的一些疑难案件中,就有一些因采用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来处理案件,从而陷入困境的情况。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也没有跳出固有的模式,从而缺乏对案件更深入的认识,最终形成的结果并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一面。

案件的解决途径:由于案件二审已经终结,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诉或检察院抗诉。抗诉的途径要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由于本案的问题不是发生在审理环节,案件的错误之处法官检察官都看不明白。进行申诉和抗诉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还需要一次高规格的司法鉴定作引导,需要结合刑事侦查来查明。

※   同时高律师在此提示大家,如果遇到因死亡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特殊案件,一定要在法院一审之前或一审期间解决,当事人一定要在此期间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在此期间弄不清楚,以后解决起来难度极大,即使以后当事人弄明白真实情况,程序上的问题也会导致解决起来困难重重。

 

※   说明:笔者看了本案网上有各种各样的猜测,基本上都是没有专业知识的人的观点。其中许多人对办案警察的工作提出疑问,认为办案人员有问题。对此高律师对这一点专门分析了本案资料,本案资料明确显示出办案人员(包括办案警察、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及法院的审理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尽了极大的努力,被害人提供的资料也显示,被害人的一方尽到了空前的努力,这些努力都在资料上显示着,但是,本案的问题不是仅仅通过努力就能做到的。纵是案件的结果与真相只差一毫米,对不懂的人,与差千山万水没有区别。本案处理结果与真相隔一层纸的距离,让人无法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但这层纸就会难倒所有的办案人员,也包括被害人一方,让他们永远也不知道真相。虽然看不到该案件解决的希望,今天,高律师把真相上面这层纸揭开,让你看到被害人的死亡真相,你能看明白吗?

高律师对此案的解读,也希望留给以后那些专业研究疑难案件的人,相信他们总有人会看明白这个案件的真相。

 法医鉴定,死亡原因,刑事辩护,故意杀人

疑案解读:

前    言

※  高继宽律师为你解读几个最为疑难的刑事案件,让你看清那些扑朔迷离的案件真相。

首先说明一下为什么想起写这个材料, 因为近期在用“行为分析法”分析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这种方法一般案件不需要,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特别是查清事实困难重重的刑事案件特别好用,能够解决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我们有争议的问题或无法查清的事实,当然“行为分析法”也要以证据为基准,从证据中发现事实,从证据中寻找新的证据。用“行为分析法”分析过的案件事实,看起来再也不是严肃生涩的感觉,真正浮现出了人的心理和情感,让真相更生动的再现。于是就把以下几个疑难复杂案件重新进行了分析。

 

     解读的案件有的是多年前已经分析过的案件,笔者得到这些案件的材料时,是在这些案件终审、或再审结束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这些案件已经走完了审理程序,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由于案件当事人仍对案件处理结果强烈不服,所以才交给了笔者这此材料。由于这些案件非常复杂,所以用了很长的时间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当时也告知了当事人。  

  现在解读这些案件,是在采用了法律、医学、法医学、及行为分析四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综合在一起,进行分析的方法。其中用法律方面的知识来认定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可采用;运用医学知识来判定案件中的一些涉医事实是否符合医学方面的相关要求,这些事实是真是假;运用法医学知识来判定尸体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据情况,是否真正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根据案件中的事实及证据,用行为分析的方法解读出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和心理,重现案件真相。

      这次笔者重新解读这几个案件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1、因为这几个案件比较特殊,适合适用行为分析法进行分析,所以笔者采用了行为

 

分析法,并结合了以前所用的法律、医学、法医学专业知识,这样分析出来更为细致,让我们更详细地看到了案件的真相。

2、经过分析,这些案件的真相与最终处理结果不一样,如果你能真正能看懂这

些案件,这些案件的真相会让你刻骨铭心。

高律师在分析这些案件时,对有的案件没有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而是用

符号进行了代替,也包括相关与案件对号的信息。

     特别说明一下,因为这些案件不是高律师办理的,高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不进行判断,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解读。

※  下面解读第一个案件:

本案资料由当事人提供

死亡迷途—一道感情防线引发的死亡

案件回放:这是多年前就已经终审的案件。被害人(女)与Y(男)是男女朋友,某天夜里,两人一起回到被害人宿舍,并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于早上离开宿舍。第二天上午发现被害人在床上已死亡。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并多次尸检,后公诉机关以强奸罪(中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法院审理期间再次进行了第五次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的司法鉴定,因鉴定结论为“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为此经两审法院审理判决Y无罪。对该判决被害人家属始终不服。

     被害人是怎么死亡的?当天夜里在被害人宿舍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Y真的无罪吗?高律师带你回到惨烈的案发现场,采用以上综合分析的方法,为你解读被害人死亡真相。

      本案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

1、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2、公安机关现场勘察材料及现场照片;

3、5次尸检鉴定材料;

4、现场物证检验鉴定材料;

5、理化检验报告;

6、司法机关程序性材料;

7、其他证据;

8、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及检察院起诉书;

9、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

10、    著名专家意见.

经审查,这此材料具备以上方法解读案件要求的条件

     首先上案件证据(有些是案件材料,有些是案件证据,高律师把这些都作为解读证据,所以都标示为证据):

※   证据1、鉴定书摘录(第五份鉴定书是在一审期间做的,同时为避免暴露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等资料,只摘录一部分,在这份鉴定书中涉及到了以前所有的鉴定,笔者只摘录一部分,这一部分对判明事实是主要的):

几次尸检情况(前四次摘录自第五次尸检资料):

第一次:鉴定认为死者被害人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推测死亡时间为第一次检验前3---4小时,距最后一次饭后6小时以上。

第二次:尸体冰冻状态,下腹部两侧有尸绿斑。
  尸体检验: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25px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颈后部项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1.3×10px表皮剥脱、色红。背部左侧见散在上臂上段外侧见80px长的细条状表皮划痕,未破皮肤层,色红。双手腕外侧皮肤色红。左髌骨下方见1.9×15px的陈旧性疤痕,左腘窝在6×125px范围内见六处皮下出血,大小0.7×20px~2×37.5px不等,左腘窝内侧见1.5×30px、1.7×30px、1.2×45px三处皮下出血,左内裸处见0.3 x 5px的表皮剥脱,色白;右膝髌骨处见1.3×22.5px的陈旧性疤痕,右腘窝上150px处见一1×12.5px皮下出血,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内侧见1.5×37.5px、1.5×25px、0.8×15px三处皮下出血,上述皮下出血均呈类圆形或类椭圆形,部分交叉。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胸腹正中线处见解剖缝合线,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病理检查:XX市二医院做死者组织腊块(0013号)29枚,病理切片(0013号,HE)33片以及部分脑、心、肺、脾、胰、肾、子宫、卵巢组织。
  肺:不规则肺组织6坨,其中实变似脾样肺组织3坨共9.5×9.5×75px大小,较大一坨有楔形出血区,底部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镜下高度淤血、水肿,有出血,肺泡隔坏死。另3坨肺组织共6.5×5×75px,灶性淤血,绝大部分肺泡充气。
  心:送检心脏已多个平行横断面切开,13×11×87.5px大小,重200g。镜下所见示有轻度风湿性心脏病,轻度风湿性心内膜炎、心肌炎与冠状动脉炎,轻度冠心病,主动脉轻微粥样硬化。
  其余肾实质死后自溶;肝脏轻度慢性间质性肝炎,肝细胞轻度变性、轻度淤血。脾脏轻度淤血与死后自溶;胰显著死后自溶;脑膜轻度淤血,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各部分神经细胞轻度变性,未见出血、坏死病变。子宫呈晚分泌期子宫内膜;一侧卵巢显黄体出血。
  鉴定结论:被害人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

第三次: 审查意见:被害人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第四次:尸表检验(2003-8-2):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全身皮肤可见腐败性表皮剥脱及腐败气泡、霉菌斑形成。头皮、胸、腹、后背、双侧腘窝可见缝合的解剖切口。右侧腘窝皮肤见数个境界较清晰的挫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左侧腘窝皮肤见散在皮下出血,挫擦伤境界欠清晰。
  内部检查: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内无异物。颈椎未见骨折。背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胸骨、肋骨无骨折。大部分肺组织仍留于胸腔内,已高度腐败。腹壁未见出血。大部分肝脏留于原位,呈高度腐败,质地如泥。大部分脾脏留于原位,被膜有皱缩,切面液化。胃空虚,各肠段腐败,膀胱完整,切开未见尿液。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其它器官已被提取。双侧肩部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
  大体标本检验(湘潭市公安局提供):心表面及各心腔已被多个断面切开且不完整。右心表面脂肪组织较多。左心室肌厚25px,右心室肌厚5px,心肌切面未见梗死灶。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腱索弹性好,乳头肌未见异常。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直径约0.1 cm,右冠状动脉管腔直径5px,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通畅。肺组织块切面淤血。部分切面可见小灶性出血。肝、肾切面淤血。脾组织被膜有皱缩,切面轻度淤血。脑、胰、子宫、输卵管、卵巢组织块表面及切面肉眼未见明显异常。
  组织学检查:法医病理学诊断:!、肺淤血、水肿、灶性出血;2、部分脑组织轻度水肿。
  鉴定结论:被害人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第五次:

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
  (一)尸体检查
  1、体表检验所见
  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黑发,发长38厘米。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1.5×1.5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0.4厘米。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0.3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2、内部检验所见:
  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后血液浸染特点。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腐败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其余组织因腐败而辨认不清。
  (二)、病理切片所见:
  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市二医院、××大学××二医院、××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镜检所见如下:
  脑:大脑蛛网膜下腔内血管扩张淤血,可见散在红细胞。大脑实质内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扩张淤血小血管周围见少量红细胞,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胶质细胞轻度增生,偶见噬神经细胞及卫星现象。皮质神经细胞尼氏体消失。脑实质内未见软化灶。中脑有处见神经纤维脱髓鞘样改变。小脑各层结构未见异常,浦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
  心:心外膜下见局灶性出血,心肌浅层内见脂肪组织,冠状动脉内膜内轻度增厚。心肌细胞横纹清晰,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心肌组织中见一些脂肪组织出现,部分区域脂肪组织将心肌分隔成小岛屿状,心肌间质纤维增生。有些区域心肌纤维出现明显的排列紊乱现象。可见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心肌间质部分小血管周围轻度结缔组织增生,间质内未见风湿小体。心内膜未见纤维组织增生、变厚。瓣膜切片中见部分区域嗜苏木素染色稍增强,见少量淋巴细胞,未见赘生物形成。心腔内血块物质呈分层结构状,未见血栓组织学特点,为死后凝血块。
  主动脉:内膜轻度增生,可见少数泡沫样细胞。肌层及外膜未见异常。
  肺:肺被膜下小血管扩张,淤血。肺泡壁毛细血管及间质血管高度扩张、淤血,肺泡壁增宽,绝大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粉染、均质的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水肿液中见圆形空气泡。肺泡腔内未见成簇的载有含铁血黄素之细胞,肺泡壁及肺泡腔内未见炎症细胞,可见片灶状肺泡腔内出血,肺泡壁未见透明膜形成,肺组织内未见梗死性病理改变。部分区域可见代偿性肺气肿,偶见小支气管周围少量淋巴细胞。
  气管:粘膜上皮有粉红色水肿液夹杂红细胞被覆,粘膜下未见明显炎症改变。
  肝:小叶结构清楚,肝窦轻度扩张、淤血,偶见少量肝细胞脂肪变性,未见坏死灶,其余肝细胞未见异常。门管区无异常。
  肾:肾小球结构正常,近曲小管上皮自溶,远曲小管、集合管未见异常,髓质血管明显扩张淤血。间质未见异常。
  脾:脾窦扩张、淤血,脾小体结构正常。
  胰:自溶明显,细胞形态及结构不清。
  子宫:内膜增生明显,肌层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卵巢、输卵管:组织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皮肤2:部分区域表皮结构清楚,细胞核存在,因死后变化严重,未能见到炎症反应。表皮下胶原纤维肿胀、融合,皮下未见出血。其余皮肤切片3表皮高度自溶,无法辨认组织结构,表皮下胶原纤维和皮下脂肪组织所见同上切片。
  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胸腺:实质残存,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明显。实质内及间质可见小灶状出血。
  (三)、即往照片所见:
  对送检公安局预审卷宗(第五卷、共43页)中附尸检照片审查,所见结果如下:
  1、卷宗说明2003年2月24日拍摄照片(P26-27)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6张,反映现场及死者上半身正面观情况,概括描述:
  (1)显示死者睡在床上覆盖被子状况,床左边地面上见四个纸团。
  (2)显示死者上半身部分正面观,面部、颈部以及裸露胸前皮肤未见损伤,口唇苍白,双指甲紫绀明显。
  2、卷宗说明2003年2月25日拍摄照片(P28-32)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15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身体平卧于铁架尸推床上。尸斑分布于背侧未受压部位,暗紫红色;
  (2)显示双下肢腘窝处皮肤损伤状况。左腘窝6×125px范围内见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右腘窝5.0×125px范围内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有两处青紫红色处存在表皮剥脱。
  (3)心脏检验照片所显示心室腔瓣膜透明菲薄,无赘生物形成。腱索无粘连增粗,乳头肌无增粗短缩。右心室腔内含有暗红色血块物质。
  (4)盆腔及附件剖验照片所显大腿内侧皮肤未见损伤异常。
  (5)肺脏检验照片显示高度水肿,部分肺叶呈气肿状。切面见泡沫状略呈血性液体。
  3、卷宗说明2003年3月19日拍摄照片(P33-38)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说明,制作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共22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左耳垂下方、右肩锁骨内侧及腋窝、左前臂上段、右前臂上段、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左下段内踝处,经审查这些照片所显皮肤出现片段、不连续的条纹状青紫色改变,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照片审查见尸体右下腹出现尸绿。
  (2)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肩背部颜色改变,符合尸斑特征。其颈项部正中于第六颈椎处见大小约1.5×25px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3)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右上臂背侧见长约87.5px的斜行细条状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4)双下肢腘窝照片显示结果与既往照片情况相同。
  (5)标明处女膜照片共3张。所显会阴前庭部6点处粘膜见类圆形潮红色改变,其他部位未见相似改变。照片所显处女膜未见破裂痕迹。
  (四)Y男陈述内容:
  因鉴定需要,鉴定专家组向被害人男友Y男调查询问了被害人死亡前他们俩人的活动情况,并告知Y男必须如实陈述,并为其所述承担法律责任。调查询问结束后,所作记录经Y男阅后签名。
  Y男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进行过一次性活动。当日晚,被害人陪Y男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被害人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被害人学校宿舍,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被害人时所致,当时被害人内穿有棉毛裤、外裤。回家后与被害人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睡眠中被害人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症状。
  四、分析说明
  依据现有条件及所能获取的资料,经分析讨论,说明如下:
  1、关于损伤
  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抓住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
  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尸绿。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
  2、关于死因
  本次鉴定经全面阅读送检卷宗、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未发现存在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既往毒物分析中,胃内容及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因此,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
  现场检验表明,被鉴定人全身裸露在床上平卧死亡,现场发现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烈支持为其男友之遗留。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生前与其男友进行过性活动。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Y男陈述被鉴定人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Y男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Y男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在这种状态下,Y男与被鉴定人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结合被鉴定人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Y男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五、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对以上内容,绝大多数的人都看不懂,下面笔者对证据1进行解读,看一看读到了什么:

   (1)、被害人的死亡与以上鉴定结论没有关系;

(2)、被害人的死亡发生在呼吸系统,与心脏没有关系;也与潜在病理改变没有关系;

(3)、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发生在性活动过程中;也不是性活动促发的;

   (4)、被害人是死于机械性窒息;

   (5)、被害人的呼吸道被阻塞的情况下发生的窒息;这种阻塞是外来的;

    (6)、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时间很短,在数分钟之内就进入死亡;

   (7)、Y男对鉴定人员说了谎(此条结合询问笔录)。

   (8)、死亡时间判断不准确。

证据2、询问笔录(Y)

询问笔录很多,只摘录以下几点就能看明白:

(1)、“在三亚宾馆过的夜......就想与她发生发生性关系,并去脱她的半节裤,她忙说不,并用一只手抓住她自已的裤头,另一只手不准我解她的裤扣......”。

(2)、“我和XX关系密切的行为还有几次......这几次的情况都差不多。都没有发生性关系,总是XX不肯,我就冒霸蛮,我也没有一次全部脱掉了衣服”。

(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

(4)、此部分比较多,内容不太适合摘录,说一下意思:死亡的当夜,Y男承认又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仍不同意。

 

  下面笔者结合证据1、证据2给你解读,看我们能解读出什么:

证据2中(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这句话是假的,尸检证实,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是一个进行性过程,一发生就直接进入了死亡过程,不存在起来上厕所这种情况。

以上笔录内容,证实被害人设有一条感情防线,被害人始终不同意突破这条感情防线,而且直到被害人死亡,这条感情防线也没有突破。

仅仅笔录(4)就可判定存在这条感情防线,通常Y男的行为会存在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因此证据2摘录中(1)、(2)应当是演进过程发生过的。更明确了这条感情防线。

结合鉴定书中(双下肢腘窝)处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让我们看到Y男为突破这条感情防线所进行的努力,这是以前在他(她)们之间没有达到的程度。因此,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两人之间是恋人关系,两人之间还发生了一次围绕着这条防线之间的对抗。这一夜,两人之间不是和平的,而是发生了一场围绕着感情防线发生的暴力,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证据3、物证检验材料:在纸团中发现精子,且检验为Y男所留。

Y男在询问笔录承认在被害人死亡的当天在被害人宿舍内与被害人在一张床上时有一次性行为。

对证据3物证进行解读:

 

对证据3进行解读时该部分证据有欠缺,Y男只承认有一次性行为,但行为分析发现高度支持在被害人宿舍内有第二次性行为,由于证据的欠缺不能完全否定一次性行为也可能发生,但只有一次性行为的可能性极小,

 

  证据4、法院判决书摘录:

一审判决摘录:

 xxx人民检察院xx检公诉字(20xx)第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犯强奸罪,于20xx年12月22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 
  x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就被害人被害人的死因向 
  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xx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 
  中心进行了鉴定...... 现已审理终结。x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5月,经人介绍,  被告人Y与被害人认识,俩人在 
  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xx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 
  Y在xx学校被害人的宿舍内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提出与 
 
 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同意。Y强行要与被害人性交,被害人夹 
  紧双腿反抗,Y用双手扳被害人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被害人的 
  双腿,被害人仍不从,被告人Y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被害人 
  因病死亡。经xx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因肺梗 
  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 
  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 
  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法医鉴定,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与被害人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使用暴力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诉称:被告人Y
  强奸并致死被害人,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Y强奸罪并致人死
 
  亡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被告人Y赔偿交通费、遗体鉴定 
  费、丧事开支、专家论证费、请律师争取立案、法医鉴定费、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Y无罪。 
  二、被告人Y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经济损失59 399.50元。(被告人Y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的其他诉讼 请求。 

二审判决摘录: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于判决书,高律师看的是全文,给大家看的只是摘录了指控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的部分。

从判决的结果看,我们看不到案件的真相,因为直到案件终结,真相也没有浮现出来,被害人的家属虽不认可,也只能无奈地接受,因为被害人的家属虽然做了极大的努力,但始终不知道被害人死亡的真相是什么。

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件,我们不能要求那些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够解决专门领域里高度复杂的问题,这对他们是无法做到的。

只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与被害人死亡的特殊性有关,让我们不能通过正常方式来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

※  下面高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的全部材料解读整个案件,展示案件真相:

1、     现场证据及尸检反映:被害人系人为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     现场证据及尸检情况,证据行为分析指向一个共同点,即被害人的口,被害人系人为采用现场软物按压在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3、     按压在口鼻部的行为与性行为有关联,因此实施者为Y男。

4、     特别强调一点:

Y男在实施整个行为的过程中,从来没有在脑海中产生杀人的念头。

因此,本案被害人是死于:Y男采用软物按压在被害人口鼻部的方式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外,Y男在被害人死亡后进行了一系列伪装和反侦查措施,非常典型,由于这方面的解读会给犯罪人提供经验,不适宜让大家知道,所以高律师就不在这里写出来了。

※   下面让我们再回到案发现场,看一看案件是怎样发生的。

被害人和Y作为男女朋友,此前已有同床睡觉的经历,而且在两人相处期间,Y已有多次性行为,但被害人始终不同意与Y发生性关系,并一直以此作为控制线。我们知道,在许多犯罪案件中,情景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人在选择犯罪对象时,被害人的形象和所处的环境是犯罪人考虑的重要因素,前几年在东北某地发生的一个盗车杀死婴儿案件,婴儿的父母下车未熄火,被犯罪分子将车开走并将在车上的婴儿杀死,就是一个与情景关系密切的机会性犯罪。还有许多强奸案的发生,犯罪分子将犯罪原因归结为被害人的衣着暴露,来为自已的犯罪行为找借口。而本案是一个特殊的情景犯罪,在本案中,被害人设定了一条心理防线,体现着被害人控制局面的要求。但其又与Y共睡一床,又显然给了Y一个错误的信号,Y多次实施性行为也证实了这一点,Y显然也积极地想控制局面,来满足自已的心理需求,因此,被害人与Y之间存在着相互之间争夺控制权的矛盾,两人都希望能控制对方的行为。从尸检的情况看,在案件发生的夜里两人争夺控制权的行为相比以前发生了升级,一个坚守防线,一个想冲破防线,其结果是两人发生了冲突。当天夜里,两人共睡一床时,Y坚持要发生性关系,而被害人坚持不同意,被害人身上的皮肤损伤,特别是腘窝内裸部位的皮肤损伤证实两人之间肢体的对抗,肢体的对抗也必然伴随着言语的冲突。从尸检和行为分析来看,现场暴发了尖锐的言语冲突,并且被害人的言语极大地刺激了Y,高律师不知道被害人究竟是说了什么的语言,只知道这种语言导致了Y的情绪失去了控制,为阻止被害人的这种杀伤力极大的语言刺激,Y用床上的软物去堵被害人的口时,整个口鼻都被堵住了,由于此时Y的意图并不是要杀死被害人,因此其力量与采取此种方式故意杀人的力度有明显区别,这也是我们在被害人的口鼻部看不见明显痕迹的原因。仅仅很短的时间,被害人就进入了死亡过程,当Y发现被害人不再有任何挣扎和反应时,Y停止了自已的行为,但发现被害人一动不动,没有任何反应了,很快Y就发现自已做了蠢事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公安现场勘查的照片证实,Y还是对被害人充满着真实的感情。当然,高律师已经说了,被害人死亡后Y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进行了伪装和反侦查行为,Y的这些伪装和反侦查行为非常典型,行为分析一看就明白。基于对惩罚的恐惧,Y选择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在被害人死亡后Y根据自已的知识水平杜撰了一个假的病情,高律师一看就知道。

为什么高律师说Y采取了去堵被害人的口鼻这种方式,因为对尸检的分析和行为分析在这里产生了共同指向,指向了这种Y采取的这种行为方式,而只有软物才不容易留下痕迹,现场恰恰具备这种条件。

在Y的脑海里,本来是没有这种行为,由于产生一个新的刺激,导致Y的行为发生了转化。

有人会问,被害人的死亡原因难道与疾病没有一点关系吗?与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也没有一点关系吗?对此高律师告诉你,被害人的死亡与这些没有一点关系,这一点非常明确。

本案是以强奸罪(中止)进行的公诉,但是在我国法律界,通常难以把恋人之间的这种行为定为强奸,本案显然构不成强奸罪,但在不能看到被害人真正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和被害人家属以强奸罪(中止)来处理也是无奈之举。Y虽然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致被害人死亡,但Y作为正常人,应当考虑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Y的行为显然是构成犯罪,并且要比强奸更严重。

由于看不到案件的真相,被害人一方显然没有解决案件的能力,被害人一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做的努力是高律师极少见到的,并且也尽到了极大的努力进行申诉,直到今天,这个案件仍未见到解决的信息。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有一些特殊的案件,要处理好案件,作为当事人的你就必须真正看透整个案件,我们要解决那些疑难问题,有时候真的要靠自已想办法。否则一旦出现案件的真相你不知道的情况,而案件处理过程中其他参与人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就会陷入被动,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这些极其特殊的案件,在处理时我们必须考虑那种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是不是适用,是不是要适用一些更广泛的知识来分析案件,需要更深层次的分析案件。在高律师接触到的一些疑难案件中,就有一些因采用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来处理案件,从而陷入困境的情况。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也没有跳出固有的模式,从而缺乏对案件更深入的认识,最终形成的结果并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一面。

案件的解决途径:由于案件二审已经终结,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诉或检察院抗诉。抗诉的途径要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由于本案的问题不是发生在审理环节,案件的错误之处法官检察官都看不明白。进行申诉和抗诉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还需要一次高规格的司法鉴定作引导,需要结合刑事侦查来查明。

※   同时高律师在此提示大家,如果遇到因死亡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特殊案件,一定要在法院一审之前或一审期间解决,当事人一定要在此期间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在此期间弄不清楚,以后解决起来难度极大,即使以后当事人弄明白真实情况,程序上的问题也会导致解决起来困难重重。

 

※   说明:笔者看了本案网上有各种各样的猜测,基本上都是没有专业知识的人的观点。其中许多人对办案警察的工作提出疑问,认为办案人员有问题。对此高律师对这一点专门分析了本案资料,本案资料明确显示出办案人员(包括办案警察、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及法院的审理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尽了极大的努力,被害人提供的资料也显示,被害人的一方尽到了空前的努力,这些努力都在资料上显示着,但是,本案的问题不是仅仅通过努力就能做到的。纵是案件的结果与真相只差一毫米,对不懂的人,与差千山万水没有区别。本案处理结果与真相隔一层纸的距离,让人无法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但这层纸就会难倒所有的办案人员,也包括被害人一方,让他们永远也不知道真相。虽然看不到该案件解决的希望,今天,高律师把真相上面这层纸揭开,让你看到被害人的死亡真相,你能看明白吗?

高律师对此案的解读,也希望留给以后那些专业研究疑难案件的人,相信他们总有人会看明白这个案件的真相。

 法医鉴定,死亡原因,刑事辩护,故意杀人

疑案解读:

前    言

※  高继宽律师为你解读几个最为疑难的刑事案件,让你看清那些扑朔迷离的案件真相。

首先说明一下为什么想起写这个材料, 因为近期在用“行为分析法”分析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这种方法一般案件不需要,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特别是查清事实困难重重的刑事案件特别好用,能够解决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我们有争议的问题或无法查清的事实,当然“行为分析法”也要以证据为基准,从证据中发现事实,从证据中寻找新的证据。用“行为分析法”分析过的案件事实,看起来再也不是严肃生涩的感觉,真正浮现出了人的心理和情感,让真相更生动的再现。于是就把以下几个疑难复杂案件重新进行了分析。

 

     解读的案件有的是多年前已经分析过的案件,笔者得到这些案件的材料时,是在这些案件终审、或再审结束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这些案件已经走完了审理程序,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由于案件当事人仍对案件处理结果强烈不服,所以才交给了笔者这此材料。由于这些案件非常复杂,所以用了很长的时间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当时也告知了当事人。  

  现在解读这些案件,是在采用了法律、医学、法医学、及行为分析四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综合在一起,进行分析的方法。其中用法律方面的知识来认定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可采用;运用医学知识来判定案件中的一些涉医事实是否符合医学方面的相关要求,这些事实是真是假;运用法医学知识来判定尸体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据情况,是否真正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根据案件中的事实及证据,用行为分析的方法解读出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和心理,重现案件真相。

      这次笔者重新解读这几个案件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1、因为这几个案件比较特殊,适合适用行为分析法进行分析,所以笔者采用了行为

 

分析法,并结合了以前所用的法律、医学、法医学专业知识,这样分析出来更为细致,让我们更详细地看到了案件的真相。

2、经过分析,这些案件的真相与最终处理结果不一样,如果你能真正能看懂这

些案件,这些案件的真相会让你刻骨铭心。

高律师在分析这些案件时,对有的案件没有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而是用

符号进行了代替,也包括相关与案件对号的信息。

     特别说明一下,因为这些案件不是高律师办理的,高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不进行判断,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解读。

※  下面解读第一个案件:

本案资料由当事人提供

死亡迷途—一道感情防线引发的死亡

案件回放:这是多年前就已经终审的案件。被害人(女)与Y(男)是男女朋友,某天夜里,两人一起回到被害人宿舍,并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于早上离开宿舍。第二天上午发现被害人在床上已死亡。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并多次尸检,后公诉机关以强奸罪(中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法院审理期间再次进行了第五次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的司法鉴定,因鉴定结论为“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为此经两审法院审理判决Y无罪。对该判决被害人家属始终不服。

     被害人是怎么死亡的?当天夜里在被害人宿舍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Y真的无罪吗?高律师带你回到惨烈的案发现场,采用以上综合分析的方法,为你解读被害人死亡真相。

      本案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

1、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2、公安机关现场勘察材料及现场照片;

3、5次尸检鉴定材料;

4、现场物证检验鉴定材料;

5、理化检验报告;

6、司法机关程序性材料;

7、其他证据;

8、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及检察院起诉书;

9、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

10、    著名专家意见.

经审查,这此材料具备以上方法解读案件要求的条件

     首先上案件证据(有些是案件材料,有些是案件证据,高律师把这些都作为解读证据,所以都标示为证据):

※   证据1、鉴定书摘录(第五份鉴定书是在一审期间做的,同时为避免暴露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等资料,只摘录一部分,在这份鉴定书中涉及到了以前所有的鉴定,笔者只摘录一部分,这一部分对判明事实是主要的):

几次尸检情况(前四次摘录自第五次尸检资料):

第一次:鉴定认为死者被害人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推测死亡时间为第一次检验前3---4小时,距最后一次饭后6小时以上。

第二次:尸体冰冻状态,下腹部两侧有尸绿斑。
  尸体检验: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25px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颈后部项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1.3×10px表皮剥脱、色红。背部左侧见散在上臂上段外侧见80px长的细条状表皮划痕,未破皮肤层,色红。双手腕外侧皮肤色红。左髌骨下方见1.9×15px的陈旧性疤痕,左腘窝在6×125px范围内见六处皮下出血,大小0.7×20px~2×37.5px不等,左腘窝内侧见1.5×30px、1.7×30px、1.2×45px三处皮下出血,左内裸处见0.3 x 5px的表皮剥脱,色白;右膝髌骨处见1.3×22.5px的陈旧性疤痕,右腘窝上150px处见一1×12.5px皮下出血,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内侧见1.5×37.5px、1.5×25px、0.8×15px三处皮下出血,上述皮下出血均呈类圆形或类椭圆形,部分交叉。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胸腹正中线处见解剖缝合线,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病理检查:XX市二医院做死者组织腊块(0013号)29枚,病理切片(0013号,HE)33片以及部分脑、心、肺、脾、胰、肾、子宫、卵巢组织。
  肺:不规则肺组织6坨,其中实变似脾样肺组织3坨共9.5×9.5×75px大小,较大一坨有楔形出血区,底部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镜下高度淤血、水肿,有出血,肺泡隔坏死。另3坨肺组织共6.5×5×75px,灶性淤血,绝大部分肺泡充气。
  心:送检心脏已多个平行横断面切开,13×11×87.5px大小,重200g。镜下所见示有轻度风湿性心脏病,轻度风湿性心内膜炎、心肌炎与冠状动脉炎,轻度冠心病,主动脉轻微粥样硬化。
  其余肾实质死后自溶;肝脏轻度慢性间质性肝炎,肝细胞轻度变性、轻度淤血。脾脏轻度淤血与死后自溶;胰显著死后自溶;脑膜轻度淤血,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各部分神经细胞轻度变性,未见出血、坏死病变。子宫呈晚分泌期子宫内膜;一侧卵巢显黄体出血。
  鉴定结论:被害人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

第三次: 审查意见:被害人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第四次:尸表检验(2003-8-2):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全身皮肤可见腐败性表皮剥脱及腐败气泡、霉菌斑形成。头皮、胸、腹、后背、双侧腘窝可见缝合的解剖切口。右侧腘窝皮肤见数个境界较清晰的挫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左侧腘窝皮肤见散在皮下出血,挫擦伤境界欠清晰。
  内部检查: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内无异物。颈椎未见骨折。背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胸骨、肋骨无骨折。大部分肺组织仍留于胸腔内,已高度腐败。腹壁未见出血。大部分肝脏留于原位,呈高度腐败,质地如泥。大部分脾脏留于原位,被膜有皱缩,切面液化。胃空虚,各肠段腐败,膀胱完整,切开未见尿液。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其它器官已被提取。双侧肩部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
  大体标本检验(湘潭市公安局提供):心表面及各心腔已被多个断面切开且不完整。右心表面脂肪组织较多。左心室肌厚25px,右心室肌厚5px,心肌切面未见梗死灶。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腱索弹性好,乳头肌未见异常。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直径约0.1 cm,右冠状动脉管腔直径5px,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通畅。肺组织块切面淤血。部分切面可见小灶性出血。肝、肾切面淤血。脾组织被膜有皱缩,切面轻度淤血。脑、胰、子宫、输卵管、卵巢组织块表面及切面肉眼未见明显异常。
  组织学检查:法医病理学诊断:!、肺淤血、水肿、灶性出血;2、部分脑组织轻度水肿。
  鉴定结论:被害人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第五次:

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
  (一)尸体检查
  1、体表检验所见
  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黑发,发长38厘米。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1.5×1.5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0.4厘米。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0.3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2、内部检验所见:
  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后血液浸染特点。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腐败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其余组织因腐败而辨认不清。
  (二)、病理切片所见:
  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市二医院、××大学××二医院、××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镜检所见如下:
  脑:大脑蛛网膜下腔内血管扩张淤血,可见散在红细胞。大脑实质内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扩张淤血小血管周围见少量红细胞,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胶质细胞轻度增生,偶见噬神经细胞及卫星现象。皮质神经细胞尼氏体消失。脑实质内未见软化灶。中脑有处见神经纤维脱髓鞘样改变。小脑各层结构未见异常,浦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
  心:心外膜下见局灶性出血,心肌浅层内见脂肪组织,冠状动脉内膜内轻度增厚。心肌细胞横纹清晰,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心肌组织中见一些脂肪组织出现,部分区域脂肪组织将心肌分隔成小岛屿状,心肌间质纤维增生。有些区域心肌纤维出现明显的排列紊乱现象。可见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心肌间质部分小血管周围轻度结缔组织增生,间质内未见风湿小体。心内膜未见纤维组织增生、变厚。瓣膜切片中见部分区域嗜苏木素染色稍增强,见少量淋巴细胞,未见赘生物形成。心腔内血块物质呈分层结构状,未见血栓组织学特点,为死后凝血块。
  主动脉:内膜轻度增生,可见少数泡沫样细胞。肌层及外膜未见异常。
  肺:肺被膜下小血管扩张,淤血。肺泡壁毛细血管及间质血管高度扩张、淤血,肺泡壁增宽,绝大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粉染、均质的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水肿液中见圆形空气泡。肺泡腔内未见成簇的载有含铁血黄素之细胞,肺泡壁及肺泡腔内未见炎症细胞,可见片灶状肺泡腔内出血,肺泡壁未见透明膜形成,肺组织内未见梗死性病理改变。部分区域可见代偿性肺气肿,偶见小支气管周围少量淋巴细胞。
  气管:粘膜上皮有粉红色水肿液夹杂红细胞被覆,粘膜下未见明显炎症改变。
  肝:小叶结构清楚,肝窦轻度扩张、淤血,偶见少量肝细胞脂肪变性,未见坏死灶,其余肝细胞未见异常。门管区无异常。
  肾:肾小球结构正常,近曲小管上皮自溶,远曲小管、集合管未见异常,髓质血管明显扩张淤血。间质未见异常。
  脾:脾窦扩张、淤血,脾小体结构正常。
  胰:自溶明显,细胞形态及结构不清。
  子宫:内膜增生明显,肌层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卵巢、输卵管:组织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皮肤2:部分区域表皮结构清楚,细胞核存在,因死后变化严重,未能见到炎症反应。表皮下胶原纤维肿胀、融合,皮下未见出血。其余皮肤切片3表皮高度自溶,无法辨认组织结构,表皮下胶原纤维和皮下脂肪组织所见同上切片。
  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胸腺:实质残存,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明显。实质内及间质可见小灶状出血。
  (三)、即往照片所见:
  对送检公安局预审卷宗(第五卷、共43页)中附尸检照片审查,所见结果如下:
  1、卷宗说明2003年2月24日拍摄照片(P26-27)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6张,反映现场及死者上半身正面观情况,概括描述:
  (1)显示死者睡在床上覆盖被子状况,床左边地面上见四个纸团。
  (2)显示死者上半身部分正面观,面部、颈部以及裸露胸前皮肤未见损伤,口唇苍白,双指甲紫绀明显。
  2、卷宗说明2003年2月25日拍摄照片(P28-32)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15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身体平卧于铁架尸推床上。尸斑分布于背侧未受压部位,暗紫红色;
  (2)显示双下肢腘窝处皮肤损伤状况。左腘窝6×125px范围内见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右腘窝5.0×125px范围内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有两处青紫红色处存在表皮剥脱。
  (3)心脏检验照片所显示心室腔瓣膜透明菲薄,无赘生物形成。腱索无粘连增粗,乳头肌无增粗短缩。右心室腔内含有暗红色血块物质。
  (4)盆腔及附件剖验照片所显大腿内侧皮肤未见损伤异常。
  (5)肺脏检验照片显示高度水肿,部分肺叶呈气肿状。切面见泡沫状略呈血性液体。
  3、卷宗说明2003年3月19日拍摄照片(P33-38)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说明,制作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共22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左耳垂下方、右肩锁骨内侧及腋窝、左前臂上段、右前臂上段、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左下段内踝处,经审查这些照片所显皮肤出现片段、不连续的条纹状青紫色改变,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照片审查见尸体右下腹出现尸绿。
  (2)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肩背部颜色改变,符合尸斑特征。其颈项部正中于第六颈椎处见大小约1.5×25px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3)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右上臂背侧见长约87.5px的斜行细条状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4)双下肢腘窝照片显示结果与既往照片情况相同。
  (5)标明处女膜照片共3张。所显会阴前庭部6点处粘膜见类圆形潮红色改变,其他部位未见相似改变。照片所显处女膜未见破裂痕迹。
  (四)Y男陈述内容:
  因鉴定需要,鉴定专家组向被害人男友Y男调查询问了被害人死亡前他们俩人的活动情况,并告知Y男必须如实陈述,并为其所述承担法律责任。调查询问结束后,所作记录经Y男阅后签名。
  Y男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进行过一次性活动。当日晚,被害人陪Y男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被害人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被害人学校宿舍,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被害人时所致,当时被害人内穿有棉毛裤、外裤。回家后与被害人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睡眠中被害人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症状。
  四、分析说明
  依据现有条件及所能获取的资料,经分析讨论,说明如下:
  1、关于损伤
  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抓住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
  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尸绿。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
  2、关于死因
  本次鉴定经全面阅读送检卷宗、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未发现存在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既往毒物分析中,胃内容及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因此,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
  现场检验表明,被鉴定人全身裸露在床上平卧死亡,现场发现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烈支持为其男友之遗留。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生前与其男友进行过性活动。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Y男陈述被鉴定人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Y男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Y男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在这种状态下,Y男与被鉴定人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结合被鉴定人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Y男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五、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对以上内容,绝大多数的人都看不懂,下面笔者对证据1进行解读,看一看读到了什么:

   (1)、被害人的死亡与以上鉴定结论没有关系;

(2)、被害人的死亡发生在呼吸系统,与心脏没有关系;也与潜在病理改变没有关系;

(3)、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发生在性活动过程中;也不是性活动促发的;

   (4)、被害人是死于机械性窒息;

   (5)、被害人的呼吸道被阻塞的情况下发生的窒息;这种阻塞是外来的;

    (6)、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时间很短,在数分钟之内就进入死亡;

   (7)、Y男对鉴定人员说了谎(此条结合询问笔录)。

   (8)、死亡时间判断不准确。

证据2、询问笔录(Y)

询问笔录很多,只摘录以下几点就能看明白:

(1)、“在三亚宾馆过的夜......就想与她发生发生性关系,并去脱她的半节裤,她忙说不,并用一只手抓住她自已的裤头,另一只手不准我解她的裤扣......”。

(2)、“我和XX关系密切的行为还有几次......这几次的情况都差不多。都没有发生性关系,总是XX不肯,我就冒霸蛮,我也没有一次全部脱掉了衣服”。

(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

(4)、此部分比较多,内容不太适合摘录,说一下意思:死亡的当夜,Y男承认又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仍不同意。

 

  下面笔者结合证据1、证据2给你解读,看我们能解读出什么:

证据2中(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这句话是假的,尸检证实,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是一个进行性过程,一发生就直接进入了死亡过程,不存在起来上厕所这种情况。

以上笔录内容,证实被害人设有一条感情防线,被害人始终不同意突破这条感情防线,而且直到被害人死亡,这条感情防线也没有突破。

仅仅笔录(4)就可判定存在这条感情防线,通常Y男的行为会存在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因此证据2摘录中(1)、(2)应当是演进过程发生过的。更明确了这条感情防线。

结合鉴定书中(双下肢腘窝)处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让我们看到Y男为突破这条感情防线所进行的努力,这是以前在他(她)们之间没有达到的程度。因此,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两人之间是恋人关系,两人之间还发生了一次围绕着这条防线之间的对抗。这一夜,两人之间不是和平的,而是发生了一场围绕着感情防线发生的暴力,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证据3、物证检验材料:在纸团中发现精子,且检验为Y男所留。

Y男在询问笔录承认在被害人死亡的当天在被害人宿舍内与被害人在一张床上时有一次性行为。

对证据3物证进行解读:

 

对证据3进行解读时该部分证据有欠缺,Y男只承认有一次性行为,但行为分析发现高度支持在被害人宿舍内有第二次性行为,由于证据的欠缺不能完全否定一次性行为也可能发生,但只有一次性行为的可能性极小,

 

  证据4、法院判决书摘录:

一审判决摘录:

 xxx人民检察院xx检公诉字(20xx)第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犯强奸罪,于20xx年12月22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 
  x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就被害人被害人的死因向 
  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xx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 
  中心进行了鉴定...... 现已审理终结。x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5月,经人介绍,  被告人Y与被害人认识,俩人在 
  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xx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 
  Y在xx学校被害人的宿舍内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提出与 
 
 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同意。Y强行要与被害人性交,被害人夹 
  紧双腿反抗,Y用双手扳被害人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被害人的 
  双腿,被害人仍不从,被告人Y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被害人 
  因病死亡。经xx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因肺梗 
  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 
  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 
  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法医鉴定,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与被害人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使用暴力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诉称:被告人Y
  强奸并致死被害人,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Y强奸罪并致人死
 
  亡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被告人Y赔偿交通费、遗体鉴定 
  费、丧事开支、专家论证费、请律师争取立案、法医鉴定费、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Y无罪。 
  二、被告人Y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经济损失59 399.50元。(被告人Y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的其他诉讼 请求。 

二审判决摘录: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于判决书,高律师看的是全文,给大家看的只是摘录了指控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的部分。

从判决的结果看,我们看不到案件的真相,因为直到案件终结,真相也没有浮现出来,被害人的家属虽不认可,也只能无奈地接受,因为被害人的家属虽然做了极大的努力,但始终不知道被害人死亡的真相是什么。

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件,我们不能要求那些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够解决专门领域里高度复杂的问题,这对他们是无法做到的。

只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与被害人死亡的特殊性有关,让我们不能通过正常方式来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

※  下面高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的全部材料解读整个案件,展示案件真相:

1、     现场证据及尸检反映:被害人系人为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     现场证据及尸检情况,证据行为分析指向一个共同点,即被害人的口,被害人系人为采用现场软物按压在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3、     按压在口鼻部的行为与性行为有关联,因此实施者为Y男。

4、     特别强调一点:

Y男在实施整个行为的过程中,从来没有在脑海中产生杀人的念头。

因此,本案被害人是死于:Y男采用软物按压在被害人口鼻部的方式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外,Y男在被害人死亡后进行了一系列伪装和反侦查措施,非常典型,由于这方面的解读会给犯罪人提供经验,不适宜让大家知道,所以高律师就不在这里写出来了。

※   下面让我们再回到案发现场,看一看案件是怎样发生的。

被害人和Y作为男女朋友,此前已有同床睡觉的经历,而且在两人相处期间,Y已有多次性行为,但被害人始终不同意与Y发生性关系,并一直以此作为控制线。我们知道,在许多犯罪案件中,情景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人在选择犯罪对象时,被害人的形象和所处的环境是犯罪人考虑的重要因素,前几年在东北某地发生的一个盗车杀死婴儿案件,婴儿的父母下车未熄火,被犯罪分子将车开走并将在车上的婴儿杀死,就是一个与情景关系密切的机会性犯罪。还有许多强奸案的发生,犯罪分子将犯罪原因归结为被害人的衣着暴露,来为自已的犯罪行为找借口。而本案是一个特殊的情景犯罪,在本案中,被害人设定了一条心理防线,体现着被害人控制局面的要求。但其又与Y共睡一床,又显然给了Y一个错误的信号,Y多次实施性行为也证实了这一点,Y显然也积极地想控制局面,来满足自已的心理需求,因此,被害人与Y之间存在着相互之间争夺控制权的矛盾,两人都希望能控制对方的行为。从尸检的情况看,在案件发生的夜里两人争夺控制权的行为相比以前发生了升级,一个坚守防线,一个想冲破防线,其结果是两人发生了冲突。当天夜里,两人共睡一床时,Y坚持要发生性关系,而被害人坚持不同意,被害人身上的皮肤损伤,特别是腘窝内裸部位的皮肤损伤证实两人之间肢体的对抗,肢体的对抗也必然伴随着言语的冲突。从尸检和行为分析来看,现场暴发了尖锐的言语冲突,并且被害人的言语极大地刺激了Y,高律师不知道被害人究竟是说了什么的语言,只知道这种语言导致了Y的情绪失去了控制,为阻止被害人的这种杀伤力极大的语言刺激,Y用床上的软物去堵被害人的口时,整个口鼻都被堵住了,由于此时Y的意图并不是要杀死被害人,因此其力量与采取此种方式故意杀人的力度有明显区别,这也是我们在被害人的口鼻部看不见明显痕迹的原因。仅仅很短的时间,被害人就进入了死亡过程,当Y发现被害人不再有任何挣扎和反应时,Y停止了自已的行为,但发现被害人一动不动,没有任何反应了,很快Y就发现自已做了蠢事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公安现场勘查的照片证实,Y还是对被害人充满着真实的感情。当然,高律师已经说了,被害人死亡后Y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进行了伪装和反侦查行为,Y的这些伪装和反侦查行为非常典型,行为分析一看就明白。基于对惩罚的恐惧,Y选择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在被害人死亡后Y根据自已的知识水平杜撰了一个假的病情,高律师一看就知道。

为什么高律师说Y采取了去堵被害人的口鼻这种方式,因为对尸检的分析和行为分析在这里产生了共同指向,指向了这种Y采取的这种行为方式,而只有软物才不容易留下痕迹,现场恰恰具备这种条件。

在Y的脑海里,本来是没有这种行为,由于产生一个新的刺激,导致Y的行为发生了转化。

有人会问,被害人的死亡原因难道与疾病没有一点关系吗?与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也没有一点关系吗?对此高律师告诉你,被害人的死亡与这些没有一点关系,这一点非常明确。

本案是以强奸罪(中止)进行的公诉,但是在我国法律界,通常难以把恋人之间的这种行为定为强奸,本案显然构不成强奸罪,但在不能看到被害人真正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和被害人家属以强奸罪(中止)来处理也是无奈之举。Y虽然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致被害人死亡,但Y作为正常人,应当考虑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Y的行为显然是构成犯罪,并且要比强奸更严重。

由于看不到案件的真相,被害人一方显然没有解决案件的能力,被害人一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做的努力是高律师极少见到的,并且也尽到了极大的努力进行申诉,直到今天,这个案件仍未见到解决的信息。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有一些特殊的案件,要处理好案件,作为当事人的你就必须真正看透整个案件,我们要解决那些疑难问题,有时候真的要靠自已想办法。否则一旦出现案件的真相你不知道的情况,而案件处理过程中其他参与人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就会陷入被动,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这些极其特殊的案件,在处理时我们必须考虑那种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是不是适用,是不是要适用一些更广泛的知识来分析案件,需要更深层次的分析案件。在高律师接触到的一些疑难案件中,就有一些因采用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来处理案件,从而陷入困境的情况。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也没有跳出固有的模式,从而缺乏对案件更深入的认识,最终形成的结果并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一面。

案件的解决途径:由于案件二审已经终结,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诉或检察院抗诉。抗诉的途径要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由于本案的问题不是发生在审理环节,案件的错误之处法官检察官都看不明白。进行申诉和抗诉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还需要一次高规格的司法鉴定作引导,需要结合刑事侦查来查明。

※   同时高律师在此提示大家,如果遇到因死亡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特殊案件,一定要在法院一审之前或一审期间解决,当事人一定要在此期间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在此期间弄不清楚,以后解决起来难度极大,即使以后当事人弄明白真实情况,程序上的问题也会导致解决起来困难重重。

 

※   说明:笔者看了本案网上有各种各样的猜测,基本上都是没有专业知识的人的观点。其中许多人对办案警察的工作提出疑问,认为办案人员有问题。对此高律师对这一点专门分析了本案资料,本案资料明确显示出办案人员(包括办案警察、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及法院的审理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尽了极大的努力,被害人提供的资料也显示,被害人的一方尽到了空前的努力,这些努力都在资料上显示着,但是,本案的问题不是仅仅通过努力就能做到的。纵是案件的结果与真相只差一毫米,对不懂的人,与差千山万水没有区别。本案处理结果与真相隔一层纸的距离,让人无法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但这层纸就会难倒所有的办案人员,也包括被害人一方,让他们永远也不知道真相。虽然看不到该案件解决的希望,今天,高律师把真相上面这层纸揭开,让你看到被害人的死亡真相,你能看明白吗?

高律师对此案的解读,也希望留给以后那些专业研究疑难案件的人,相信他们总有人会看明白这个案件的真相。

 

法医鉴定,死亡原因,刑事辩护,故意杀人

疑案解读:

前    言

※  高继宽律师为你解读几个最为疑难的刑事案件,让你看清那些扑朔迷离的案件真相。

首先说明一下为什么想起写这个材料, 因为近期在用“行为分析法”分析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这种方法一般案件不需要,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特别是查清事实困难重重的刑事案件特别好用,能够解决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我们有争议的问题或无法查清的事实,当然“行为分析法”也要以证据为基准,从证据中发现事实,从证据中寻找新的证据。用“行为分析法”分析过的案件事实,看起来再也不是严肃生涩的感觉,真正浮现出了人的心理和情感,让真相更生动的再现。于是就把以下几个疑难复杂案件重新进行了分析。

 

     解读的案件有的是多年前已经分析过的案件,笔者得到这些案件的材料时,是在这些案件终审、或再审结束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这些案件已经走完了审理程序,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由于案件当事人仍对案件处理结果强烈不服,所以才交给了笔者这此材料。由于这些案件非常复杂,所以用了很长的时间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当时也告知了当事人。  

  现在解读这些案件,是在采用了法律、医学、法医学、及行为分析四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综合在一起,进行分析的方法。其中用法律方面的知识来认定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可采用;运用医学知识来判定案件中的一些涉医事实是否符合医学方面的相关要求,这些事实是真是假;运用法医学知识来判定尸体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据情况,是否真正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根据案件中的事实及证据,用行为分析的方法解读出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和心理,重现案件真相。

      这次笔者重新解读这几个案件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1、因为这几个案件比较特殊,适合适用行为分析法进行分析,所以笔者采用了行为

 

分析法,并结合了以前所用的法律、医学、法医学专业知识,这样分析出来更为细致,让我们更详细地看到了案件的真相。

2、经过分析,这些案件的真相与最终处理结果不一样,如果你能真正能看懂这

些案件,这些案件的真相会让你刻骨铭心。

高律师在分析这些案件时,对有的案件没有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而是用

符号进行了代替,也包括相关与案件对号的信息。

     特别说明一下,因为这些案件不是高律师办理的,高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不进行判断,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解读。

※  下面解读第一个案件:

本案资料由当事人提供

死亡迷途—一道感情防线引发的死亡

案件回放:这是多年前就已经终审的案件。被害人(女)与Y(男)是男女朋友,某天夜里,两人一起回到被害人宿舍,并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于早上离开宿舍。第二天上午发现被害人在床上已死亡。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并多次尸检,后公诉机关以强奸罪(中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法院审理期间再次进行了第五次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的司法鉴定,因鉴定结论为“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为此经两审法院审理判决Y无罪。对该判决被害人家属始终不服。

     被害人是怎么死亡的?当天夜里在被害人宿舍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Y真的无罪吗?高律师带你回到惨烈的案发现场,采用以上综合分析的方法,为你解读被害人死亡真相。

      本案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

1、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2、公安机关现场勘察材料及现场照片;

3、5次尸检鉴定材料;

4、现场物证检验鉴定材料;

5、理化检验报告;

6、司法机关程序性材料;

7、其他证据;

8、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及检察院起诉书;

9、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

10、    著名专家意见.

经审查,这此材料具备以上方法解读案件要求的条件

     首先上案件证据(有些是案件材料,有些是案件证据,高律师把这些都作为解读证据,所以都标示为证据):

※   证据1、鉴定书摘录(第五份鉴定书是在一审期间做的,同时为避免暴露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等资料,只摘录一部分,在这份鉴定书中涉及到了以前所有的鉴定,笔者只摘录一部分,这一部分对判明事实是主要的):

几次尸检情况(前四次摘录自第五次尸检资料):

第一次:鉴定认为死者被害人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推测死亡时间为第一次检验前3---4小时,距最后一次饭后6小时以上。

第二次:尸体冰冻状态,下腹部两侧有尸绿斑。
  尸体检验: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25px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颈后部项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1.3×10px表皮剥脱、色红。背部左侧见散在上臂上段外侧见80px长的细条状表皮划痕,未破皮肤层,色红。双手腕外侧皮肤色红。左髌骨下方见1.9×15px的陈旧性疤痕,左腘窝在6×125px范围内见六处皮下出血,大小0.7×20px~2×37.5px不等,左腘窝内侧见1.5×30px、1.7×30px、1.2×45px三处皮下出血,左内裸处见0.3 x 5px的表皮剥脱,色白;右膝髌骨处见1.3×22.5px的陈旧性疤痕,右腘窝上150px处见一1×12.5px皮下出血,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内侧见1.5×37.5px、1.5×25px、0.8×15px三处皮下出血,上述皮下出血均呈类圆形或类椭圆形,部分交叉。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胸腹正中线处见解剖缝合线,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病理检查:XX市二医院做死者组织腊块(0013号)29枚,病理切片(0013号,HE)33片以及部分脑、心、肺、脾、胰、肾、子宫、卵巢组织。
  肺:不规则肺组织6坨,其中实变似脾样肺组织3坨共9.5×9.5×75px大小,较大一坨有楔形出血区,底部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镜下高度淤血、水肿,有出血,肺泡隔坏死。另3坨肺组织共6.5×5×75px,灶性淤血,绝大部分肺泡充气。
  心:送检心脏已多个平行横断面切开,13×11×87.5px大小,重200g。镜下所见示有轻度风湿性心脏病,轻度风湿性心内膜炎、心肌炎与冠状动脉炎,轻度冠心病,主动脉轻微粥样硬化。
  其余肾实质死后自溶;肝脏轻度慢性间质性肝炎,肝细胞轻度变性、轻度淤血。脾脏轻度淤血与死后自溶;胰显著死后自溶;脑膜轻度淤血,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各部分神经细胞轻度变性,未见出血、坏死病变。子宫呈晚分泌期子宫内膜;一侧卵巢显黄体出血。
  鉴定结论:被害人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

第三次: 审查意见:被害人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第四次:尸表检验(2003-8-2):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全身皮肤可见腐败性表皮剥脱及腐败气泡、霉菌斑形成。头皮、胸、腹、后背、双侧腘窝可见缝合的解剖切口。右侧腘窝皮肤见数个境界较清晰的挫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左侧腘窝皮肤见散在皮下出血,挫擦伤境界欠清晰。
  内部检查: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内无异物。颈椎未见骨折。背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胸骨、肋骨无骨折。大部分肺组织仍留于胸腔内,已高度腐败。腹壁未见出血。大部分肝脏留于原位,呈高度腐败,质地如泥。大部分脾脏留于原位,被膜有皱缩,切面液化。胃空虚,各肠段腐败,膀胱完整,切开未见尿液。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其它器官已被提取。双侧肩部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
  大体标本检验(湘潭市公安局提供):心表面及各心腔已被多个断面切开且不完整。右心表面脂肪组织较多。左心室肌厚25px,右心室肌厚5px,心肌切面未见梗死灶。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腱索弹性好,乳头肌未见异常。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直径约0.1 cm,右冠状动脉管腔直径5px,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通畅。肺组织块切面淤血。部分切面可见小灶性出血。肝、肾切面淤血。脾组织被膜有皱缩,切面轻度淤血。脑、胰、子宫、输卵管、卵巢组织块表面及切面肉眼未见明显异常。
  组织学检查:法医病理学诊断:!、肺淤血、水肿、灶性出血;2、部分脑组织轻度水肿。
  鉴定结论:被害人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第五次:

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
  (一)尸体检查
  1、体表检验所见
  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黑发,发长38厘米。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1.5×1.5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0.4厘米。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0.3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2、内部检验所见:
  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后血液浸染特点。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腐败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其余组织因腐败而辨认不清。
  (二)、病理切片所见:
  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市二医院、××大学××二医院、××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镜检所见如下:
  脑:大脑蛛网膜下腔内血管扩张淤血,可见散在红细胞。大脑实质内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扩张淤血小血管周围见少量红细胞,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胶质细胞轻度增生,偶见噬神经细胞及卫星现象。皮质神经细胞尼氏体消失。脑实质内未见软化灶。中脑有处见神经纤维脱髓鞘样改变。小脑各层结构未见异常,浦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
  心:心外膜下见局灶性出血,心肌浅层内见脂肪组织,冠状动脉内膜内轻度增厚。心肌细胞横纹清晰,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心肌组织中见一些脂肪组织出现,部分区域脂肪组织将心肌分隔成小岛屿状,心肌间质纤维增生。有些区域心肌纤维出现明显的排列紊乱现象。可见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心肌间质部分小血管周围轻度结缔组织增生,间质内未见风湿小体。心内膜未见纤维组织增生、变厚。瓣膜切片中见部分区域嗜苏木素染色稍增强,见少量淋巴细胞,未见赘生物形成。心腔内血块物质呈分层结构状,未见血栓组织学特点,为死后凝血块。
  主动脉:内膜轻度增生,可见少数泡沫样细胞。肌层及外膜未见异常。
  肺:肺被膜下小血管扩张,淤血。肺泡壁毛细血管及间质血管高度扩张、淤血,肺泡壁增宽,绝大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粉染、均质的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水肿液中见圆形空气泡。肺泡腔内未见成簇的载有含铁血黄素之细胞,肺泡壁及肺泡腔内未见炎症细胞,可见片灶状肺泡腔内出血,肺泡壁未见透明膜形成,肺组织内未见梗死性病理改变。部分区域可见代偿性肺气肿,偶见小支气管周围少量淋巴细胞。
  气管:粘膜上皮有粉红色水肿液夹杂红细胞被覆,粘膜下未见明显炎症改变。
  肝:小叶结构清楚,肝窦轻度扩张、淤血,偶见少量肝细胞脂肪变性,未见坏死灶,其余肝细胞未见异常。门管区无异常。
  肾:肾小球结构正常,近曲小管上皮自溶,远曲小管、集合管未见异常,髓质血管明显扩张淤血。间质未见异常。
  脾:脾窦扩张、淤血,脾小体结构正常。
  胰:自溶明显,细胞形态及结构不清。
  子宫:内膜增生明显,肌层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卵巢、输卵管:组织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皮肤2:部分区域表皮结构清楚,细胞核存在,因死后变化严重,未能见到炎症反应。表皮下胶原纤维肿胀、融合,皮下未见出血。其余皮肤切片3表皮高度自溶,无法辨认组织结构,表皮下胶原纤维和皮下脂肪组织所见同上切片。
  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胸腺:实质残存,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明显。实质内及间质可见小灶状出血。
  (三)、即往照片所见:
  对送检公安局预审卷宗(第五卷、共43页)中附尸检照片审查,所见结果如下:
  1、卷宗说明2003年2月24日拍摄照片(P26-27)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6张,反映现场及死者上半身正面观情况,概括描述:
  (1)显示死者睡在床上覆盖被子状况,床左边地面上见四个纸团。
  (2)显示死者上半身部分正面观,面部、颈部以及裸露胸前皮肤未见损伤,口唇苍白,双指甲紫绀明显。
  2、卷宗说明2003年2月25日拍摄照片(P28-32)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15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身体平卧于铁架尸推床上。尸斑分布于背侧未受压部位,暗紫红色;
  (2)显示双下肢腘窝处皮肤损伤状况。左腘窝6×125px范围内见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右腘窝5.0×125px范围内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有两处青紫红色处存在表皮剥脱。
  (3)心脏检验照片所显示心室腔瓣膜透明菲薄,无赘生物形成。腱索无粘连增粗,乳头肌无增粗短缩。右心室腔内含有暗红色血块物质。
  (4)盆腔及附件剖验照片所显大腿内侧皮肤未见损伤异常。
  (5)肺脏检验照片显示高度水肿,部分肺叶呈气肿状。切面见泡沫状略呈血性液体。
  3、卷宗说明2003年3月19日拍摄照片(P33-38)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说明,制作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共22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左耳垂下方、右肩锁骨内侧及腋窝、左前臂上段、右前臂上段、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左下段内踝处,经审查这些照片所显皮肤出现片段、不连续的条纹状青紫色改变,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照片审查见尸体右下腹出现尸绿。
  (2)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肩背部颜色改变,符合尸斑特征。其颈项部正中于第六颈椎处见大小约1.5×25px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3)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右上臂背侧见长约87.5px的斜行细条状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4)双下肢腘窝照片显示结果与既往照片情况相同。
  (5)标明处女膜照片共3张。所显会阴前庭部6点处粘膜见类圆形潮红色改变,其他部位未见相似改变。照片所显处女膜未见破裂痕迹。
  (四)Y男陈述内容:
  因鉴定需要,鉴定专家组向被害人男友Y男调查询问了被害人死亡前他们俩人的活动情况,并告知Y男必须如实陈述,并为其所述承担法律责任。调查询问结束后,所作记录经Y男阅后签名。
  Y男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进行过一次性活动。当日晚,被害人陪Y男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被害人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被害人学校宿舍,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被害人时所致,当时被害人内穿有棉毛裤、外裤。回家后与被害人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睡眠中被害人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症状。
  四、分析说明
  依据现有条件及所能获取的资料,经分析讨论,说明如下:
  1、关于损伤
  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抓住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
  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尸绿。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
  2、关于死因
  本次鉴定经全面阅读送检卷宗、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未发现存在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既往毒物分析中,胃内容及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因此,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
  现场检验表明,被鉴定人全身裸露在床上平卧死亡,现场发现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烈支持为其男友之遗留。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生前与其男友进行过性活动。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Y男陈述被鉴定人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Y男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Y男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在这种状态下,Y男与被鉴定人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结合被鉴定人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Y男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五、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对以上内容,绝大多数的人都看不懂,下面笔者对证据1进行解读,看一看读到了什么:

   (1)、被害人的死亡与以上鉴定结论没有关系;

(2)、被害人的死亡发生在呼吸系统,与心脏没有关系;也与潜在病理改变没有关系;

(3)、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发生在性活动过程中;也不是性活动促发的;

   (4)、被害人是死于机械性窒息;

   (5)、被害人的呼吸道被阻塞的情况下发生的窒息;这种阻塞是外来的;

    (6)、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时间很短,在数分钟之内就进入死亡;

   (7)、Y男对鉴定人员说了谎(此条结合询问笔录)。

   (8)、死亡时间判断不准确。

证据2、询问笔录(Y)

询问笔录很多,只摘录以下几点就能看明白:

(1)、“在三亚宾馆过的夜......就想与她发生发生性关系,并去脱她的半节裤,她忙说不,并用一只手抓住她自已的裤头,另一只手不准我解她的裤扣......”。

(2)、“我和XX关系密切的行为还有几次......这几次的情况都差不多。都没有发生性关系,总是XX不肯,我就冒霸蛮,我也没有一次全部脱掉了衣服”。

(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

(4)、此部分比较多,内容不太适合摘录,说一下意思:死亡的当夜,Y男承认又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仍不同意。

 

  下面笔者结合证据1、证据2给你解读,看我们能解读出什么:

证据2中(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这句话是假的,尸检证实,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是一个进行性过程,一发生就直接进入了死亡过程,不存在起来上厕所这种情况。

以上笔录内容,证实被害人设有一条感情防线,被害人始终不同意突破这条感情防线,而且直到被害人死亡,这条感情防线也没有突破。

仅仅笔录(4)就可判定存在这条感情防线,通常Y男的行为会存在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因此证据2摘录中(1)、(2)应当是演进过程发生过的。更明确了这条感情防线。

结合鉴定书中(双下肢腘窝)处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让我们看到Y男为突破这条感情防线所进行的努力,这是以前在他(她)们之间没有达到的程度。因此,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两人之间是恋人关系,两人之间还发生了一次围绕着这条防线之间的对抗。这一夜,两人之间不是和平的,而是发生了一场围绕着感情防线发生的暴力,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证据3、物证检验材料:在纸团中发现精子,且检验为Y男所留。

Y男在询问笔录承认在被害人死亡的当天在被害人宿舍内与被害人在一张床上时有一次性行为。

对证据3物证进行解读:

 

对证据3进行解读时该部分证据有欠缺,Y男只承认有一次性行为,但行为分析发现高度支持在被害人宿舍内有第二次性行为,由于证据的欠缺不能完全否定一次性行为也可能发生,但只有一次性行为的可能性极小,

 

  证据4、法院判决书摘录:

一审判决摘录:

 xxx人民检察院xx检公诉字(20xx)第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犯强奸罪,于20xx年12月22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 
  x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就被害人被害人的死因向 
  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xx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 
  中心进行了鉴定...... 现已审理终结。x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5月,经人介绍,  被告人Y与被害人认识,俩人在 
  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xx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 
  Y在xx学校被害人的宿舍内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提出与 
 
 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同意。Y强行要与被害人性交,被害人夹 
  紧双腿反抗,Y用双手扳被害人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被害人的 
  双腿,被害人仍不从,被告人Y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被害人 
  因病死亡。经xx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因肺梗 
  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 
  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 
  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法医鉴定,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与被害人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使用暴力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诉称:被告人Y
  强奸并致死被害人,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Y强奸罪并致人死
 
  亡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被告人Y赔偿交通费、遗体鉴定 
  费、丧事开支、专家论证费、请律师争取立案、法医鉴定费、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Y无罪。 
  二、被告人Y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经济损失59 399.50元。(被告人Y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的其他诉讼 请求。 

二审判决摘录: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于判决书,高律师看的是全文,给大家看的只是摘录了指控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的部分。

从判决的结果看,我们看不到案件的真相,因为直到案件终结,真相也没有浮现出来,被害人的家属虽不认可,也只能无奈地接受,因为被害人的家属虽然做了极大的努力,但始终不知道被害人死亡的真相是什么。

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件,我们不能要求那些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够解决专门领域里高度复杂的问题,这对他们是无法做到的。

只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与被害人死亡的特殊性有关,让我们不能通过正常方式来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

※  下面高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的全部材料解读整个案件,展示案件真相:

1、     现场证据及尸检反映:被害人系人为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     现场证据及尸检情况,证据行为分析指向一个共同点,即被害人的口,被害人系人为采用现场软物按压在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3、     按压在口鼻部的行为与性行为有关联,因此实施者为Y男。

4、     特别强调一点:

Y男在实施整个行为的过程中,从来没有在脑海中产生杀人的念头。

因此,本案被害人是死于:Y男采用软物按压在被害人口鼻部的方式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外,Y男在被害人死亡后进行了一系列伪装和反侦查措施,非常典型,由于这方面的解读会给犯罪人提供经验,不适宜让大家知道,所以高律师就不在这里写出来了。

※   下面让我们再回到案发现场,看一看案件是怎样发生的。

被害人和Y作为男女朋友,此前已有同床睡觉的经历,而且在两人相处期间,Y已有多次性行为,但被害人始终不同意与Y发生性关系,并一直以此作为控制线。我们知道,在许多犯罪案件中,情景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人在选择犯罪对象时,被害人的形象和所处的环境是犯罪人考虑的重要因素,前几年在东北某地发生的一个盗车杀死婴儿案件,婴儿的父母下车未熄火,被犯罪分子将车开走并将在车上的婴儿杀死,就是一个与情景关系密切的机会性犯罪。还有许多强奸案的发生,犯罪分子将犯罪原因归结为被害人的衣着暴露,来为自已的犯罪行为找借口。而本案是一个特殊的情景犯罪,在本案中,被害人设定了一条心理防线,体现着被害人控制局面的要求。但其又与Y共睡一床,又显然给了Y一个错误的信号,Y多次实施性行为也证实了这一点,Y显然也积极地想控制局面,来满足自已的心理需求,因此,被害人与Y之间存在着相互之间争夺控制权的矛盾,两人都希望能控制对方的行为。从尸检的情况看,在案件发生的夜里两人争夺控制权的行为相比以前发生了升级,一个坚守防线,一个想冲破防线,其结果是两人发生了冲突。当天夜里,两人共睡一床时,Y坚持要发生性关系,而被害人坚持不同意,被害人身上的皮肤损伤,特别是腘窝内裸部位的皮肤损伤证实两人之间肢体的对抗,肢体的对抗也必然伴随着言语的冲突。从尸检和行为分析来看,现场暴发了尖锐的言语冲突,并且被害人的言语极大地刺激了Y,高律师不知道被害人究竟是说了什么的语言,只知道这种语言导致了Y的情绪失去了控制,为阻止被害人的这种杀伤力极大的语言刺激,Y用床上的软物去堵被害人的口时,整个口鼻都被堵住了,由于此时Y的意图并不是要杀死被害人,因此其力量与采取此种方式故意杀人的力度有明显区别,这也是我们在被害人的口鼻部看不见明显痕迹的原因。仅仅很短的时间,被害人就进入了死亡过程,当Y发现被害人不再有任何挣扎和反应时,Y停止了自已的行为,但发现被害人一动不动,没有任何反应了,很快Y就发现自已做了蠢事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公安现场勘查的照片证实,Y还是对被害人充满着真实的感情。当然,高律师已经说了,被害人死亡后Y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进行了伪装和反侦查行为,Y的这些伪装和反侦查行为非常典型,行为分析一看就明白。基于对惩罚的恐惧,Y选择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在被害人死亡后Y根据自已的知识水平杜撰了一个假的病情,高律师一看就知道。

为什么高律师说Y采取了去堵被害人的口鼻这种方式,因为对尸检的分析和行为分析在这里产生了共同指向,指向了这种Y采取的这种行为方式,而只有软物才不容易留下痕迹,现场恰恰具备这种条件。

在Y的脑海里,本来是没有这种行为,由于产生一个新的刺激,导致Y的行为发生了转化。

有人会问,被害人的死亡原因难道与疾病没有一点关系吗?与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也没有一点关系吗?对此高律师告诉你,被害人的死亡与这些没有一点关系,这一点非常明确。

本案是以强奸罪(中止)进行的公诉,但是在我国法律界,通常难以把恋人之间的这种行为定为强奸,本案显然构不成强奸罪,但在不能看到被害人真正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和被害人家属以强奸罪(中止)来处理也是无奈之举。Y虽然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致被害人死亡,但Y作为正常人,应当考虑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Y的行为显然是构成犯罪,并且要比强奸更严重。

由于看不到案件的真相,被害人一方显然没有解决案件的能力,被害人一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做的努力是高律师极少见到的,并且也尽到了极大的努力进行申诉,直到今天,这个案件仍未见到解决的信息。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有一些特殊的案件,要处理好案件,作为当事人的你就必须真正看透整个案件,我们要解决那些疑难问题,有时候真的要靠自已想办法。否则一旦出现案件的真相你不知道的情况,而案件处理过程中其他参与人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就会陷入被动,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这些极其特殊的案件,在处理时我们必须考虑那种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是不是适用,是不是要适用一些更广泛的知识来分析案件,需要更深层次的分析案件。在高律师接触到的一些疑难案件中,就有一些因采用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来处理案件,从而陷入困境的情况。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也没有跳出固有的模式,从而缺乏对案件更深入的认识,最终形成的结果并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一面。

案件的解决途径:由于案件二审已经终结,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诉或检察院抗诉。抗诉的途径要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由于本案的问题不是发生在审理环节,案件的错误之处法官检察官都看不明白。进行申诉和抗诉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还需要一次高规格的司法鉴定作引导,需要结合刑事侦查来查明。

※   同时高律师在此提示大家,如果遇到因死亡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特殊案件,一定要在法院一审之前或一审期间解决,当事人一定要在此期间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在此期间弄不清楚,以后解决起来难度极大,即使以后当事人弄明白真实情况,程序上的问题也会导致解决起来困难重重。

 

※   说明:笔者看了本案网上有各种各样的猜测,基本上都是没有专业知识的人的观点。其中许多人对办案警察的工作提出疑问,认为办案人员有问题。对此高律师对这一点专门分析了本案资料,本案资料明确显示出办案人员(包括办案警察、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及法院的审理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尽了极大的努力,被害人提供的资料也显示,被害人的一方尽到了空前的努力,这些努力都在资料上显示着,但是,本案的问题不是仅仅通过努力就能做到的。纵是案件的结果与真相只差一毫米,对不懂的人,与差千山万水没有区别。本案处理结果与真相隔一层纸的距离,让人无法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但这层纸就会难倒所有的办案人员,也包括被害人一方,让他们永远也不知道真相。虽然看不到该案件解决的希望,今天,高律师把真相上面这层纸揭开,让你看到被害人的死亡真相,你能看明白吗?

高律师对此案的解读,也希望留给以后那些专业研究疑难案件的人,相信他们总有人会看明白这个案件的真相。

 法医鉴定,死亡原因,刑事辩护,故意杀人

疑案解读:

前    言

※  高继宽律师为你解读几个最为疑难的刑事案件,让你看清那些扑朔迷离的案件真相。

首先说明一下为什么想起写这个材料, 因为近期在用“行为分析法”分析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这种方法一般案件不需要,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特别是查清事实困难重重的刑事案件特别好用,能够解决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我们有争议的问题或无法查清的事实,当然“行为分析法”也要以证据为基准,从证据中发现事实,从证据中寻找新的证据。用“行为分析法”分析过的案件事实,看起来再也不是严肃生涩的感觉,真正浮现出了人的心理和情感,让真相更生动的再现。于是就把以下几个疑难复杂案件重新进行了分析。

 

     解读的案件有的是多年前已经分析过的案件,笔者得到这些案件的材料时,是在这些案件终审、或再审结束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这些案件已经走完了审理程序,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由于案件当事人仍对案件处理结果强烈不服,所以才交给了笔者这此材料。由于这些案件非常复杂,所以用了很长的时间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当时也告知了当事人。  

  现在解读这些案件,是在采用了法律、医学、法医学、及行为分析四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综合在一起,进行分析的方法。其中用法律方面的知识来认定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可采用;运用医学知识来判定案件中的一些涉医事实是否符合医学方面的相关要求,这些事实是真是假;运用法医学知识来判定尸体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据情况,是否真正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根据案件中的事实及证据,用行为分析的方法解读出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和心理,重现案件真相。

      这次笔者重新解读这几个案件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1、因为这几个案件比较特殊,适合适用行为分析法进行分析,所以笔者采用了行为

 

分析法,并结合了以前所用的法律、医学、法医学专业知识,这样分析出来更为细致,让我们更详细地看到了案件的真相。

2、经过分析,这些案件的真相与最终处理结果不一样,如果你能真正能看懂这

些案件,这些案件的真相会让你刻骨铭心。

高律师在分析这些案件时,对有的案件没有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而是用

符号进行了代替,也包括相关与案件对号的信息。

     特别说明一下,因为这些案件不是高律师办理的,高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不进行判断,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解读。

※  下面解读第一个案件:

本案资料由当事人提供

死亡迷途—一道感情防线引发的死亡

案件回放:这是多年前就已经终审的案件。被害人(女)与Y(男)是男女朋友,某天夜里,两人一起回到被害人宿舍,并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于早上离开宿舍。第二天上午发现被害人在床上已死亡。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并多次尸检,后公诉机关以强奸罪(中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法院审理期间再次进行了第五次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的司法鉴定,因鉴定结论为“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为此经两审法院审理判决Y无罪。对该判决被害人家属始终不服。

     被害人是怎么死亡的?当天夜里在被害人宿舍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Y真的无罪吗?高律师带你回到惨烈的案发现场,采用以上综合分析的方法,为你解读被害人死亡真相。

      本案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

1、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2、公安机关现场勘察材料及现场照片;

3、5次尸检鉴定材料;

4、现场物证检验鉴定材料;

5、理化检验报告;

6、司法机关程序性材料;

7、其他证据;

8、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及检察院起诉书;

9、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

10、    著名专家意见.

经审查,这此材料具备以上方法解读案件要求的条件

     首先上案件证据(有些是案件材料,有些是案件证据,高律师把这些都作为解读证据,所以都标示为证据):

※   证据1、鉴定书摘录(第五份鉴定书是在一审期间做的,同时为避免暴露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等资料,只摘录一部分,在这份鉴定书中涉及到了以前所有的鉴定,笔者只摘录一部分,这一部分对判明事实是主要的):

几次尸检情况(前四次摘录自第五次尸检资料):

第一次:鉴定认为死者被害人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推测死亡时间为第一次检验前3---4小时,距最后一次饭后6小时以上。

第二次:尸体冰冻状态,下腹部两侧有尸绿斑。
  尸体检验: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25px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颈后部项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1.3×10px表皮剥脱、色红。背部左侧见散在上臂上段外侧见80px长的细条状表皮划痕,未破皮肤层,色红。双手腕外侧皮肤色红。左髌骨下方见1.9×15px的陈旧性疤痕,左腘窝在6×125px范围内见六处皮下出血,大小0.7×20px~2×37.5px不等,左腘窝内侧见1.5×30px、1.7×30px、1.2×45px三处皮下出血,左内裸处见0.3 x 5px的表皮剥脱,色白;右膝髌骨处见1.3×22.5px的陈旧性疤痕,右腘窝上150px处见一1×12.5px皮下出血,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内侧见1.5×37.5px、1.5×25px、0.8×15px三处皮下出血,上述皮下出血均呈类圆形或类椭圆形,部分交叉。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胸腹正中线处见解剖缝合线,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病理检查:XX市二医院做死者组织腊块(0013号)29枚,病理切片(0013号,HE)33片以及部分脑、心、肺、脾、胰、肾、子宫、卵巢组织。
  肺:不规则肺组织6坨,其中实变似脾样肺组织3坨共9.5×9.5×75px大小,较大一坨有楔形出血区,底部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镜下高度淤血、水肿,有出血,肺泡隔坏死。另3坨肺组织共6.5×5×75px,灶性淤血,绝大部分肺泡充气。
  心:送检心脏已多个平行横断面切开,13×11×87.5px大小,重200g。镜下所见示有轻度风湿性心脏病,轻度风湿性心内膜炎、心肌炎与冠状动脉炎,轻度冠心病,主动脉轻微粥样硬化。
  其余肾实质死后自溶;肝脏轻度慢性间质性肝炎,肝细胞轻度变性、轻度淤血。脾脏轻度淤血与死后自溶;胰显著死后自溶;脑膜轻度淤血,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各部分神经细胞轻度变性,未见出血、坏死病变。子宫呈晚分泌期子宫内膜;一侧卵巢显黄体出血。
  鉴定结论:被害人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

第三次: 审查意见:被害人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第四次:尸表检验(2003-8-2):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全身皮肤可见腐败性表皮剥脱及腐败气泡、霉菌斑形成。头皮、胸、腹、后背、双侧腘窝可见缝合的解剖切口。右侧腘窝皮肤见数个境界较清晰的挫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左侧腘窝皮肤见散在皮下出血,挫擦伤境界欠清晰。
  内部检查: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内无异物。颈椎未见骨折。背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胸骨、肋骨无骨折。大部分肺组织仍留于胸腔内,已高度腐败。腹壁未见出血。大部分肝脏留于原位,呈高度腐败,质地如泥。大部分脾脏留于原位,被膜有皱缩,切面液化。胃空虚,各肠段腐败,膀胱完整,切开未见尿液。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其它器官已被提取。双侧肩部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
  大体标本检验(湘潭市公安局提供):心表面及各心腔已被多个断面切开且不完整。右心表面脂肪组织较多。左心室肌厚25px,右心室肌厚5px,心肌切面未见梗死灶。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腱索弹性好,乳头肌未见异常。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直径约0.1 cm,右冠状动脉管腔直径5px,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通畅。肺组织块切面淤血。部分切面可见小灶性出血。肝、肾切面淤血。脾组织被膜有皱缩,切面轻度淤血。脑、胰、子宫、输卵管、卵巢组织块表面及切面肉眼未见明显异常。
  组织学检查:法医病理学诊断:!、肺淤血、水肿、灶性出血;2、部分脑组织轻度水肿。
  鉴定结论:被害人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第五次:

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
  (一)尸体检查
  1、体表检验所见
  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黑发,发长38厘米。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1.5×1.5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0.4厘米。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0.3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2、内部检验所见:
  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后血液浸染特点。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腐败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其余组织因腐败而辨认不清。
  (二)、病理切片所见:
  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市二医院、××大学××二医院、××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镜检所见如下:
  脑:大脑蛛网膜下腔内血管扩张淤血,可见散在红细胞。大脑实质内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扩张淤血小血管周围见少量红细胞,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胶质细胞轻度增生,偶见噬神经细胞及卫星现象。皮质神经细胞尼氏体消失。脑实质内未见软化灶。中脑有处见神经纤维脱髓鞘样改变。小脑各层结构未见异常,浦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
  心:心外膜下见局灶性出血,心肌浅层内见脂肪组织,冠状动脉内膜内轻度增厚。心肌细胞横纹清晰,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心肌组织中见一些脂肪组织出现,部分区域脂肪组织将心肌分隔成小岛屿状,心肌间质纤维增生。有些区域心肌纤维出现明显的排列紊乱现象。可见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心肌间质部分小血管周围轻度结缔组织增生,间质内未见风湿小体。心内膜未见纤维组织增生、变厚。瓣膜切片中见部分区域嗜苏木素染色稍增强,见少量淋巴细胞,未见赘生物形成。心腔内血块物质呈分层结构状,未见血栓组织学特点,为死后凝血块。
  主动脉:内膜轻度增生,可见少数泡沫样细胞。肌层及外膜未见异常。
  肺:肺被膜下小血管扩张,淤血。肺泡壁毛细血管及间质血管高度扩张、淤血,肺泡壁增宽,绝大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粉染、均质的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水肿液中见圆形空气泡。肺泡腔内未见成簇的载有含铁血黄素之细胞,肺泡壁及肺泡腔内未见炎症细胞,可见片灶状肺泡腔内出血,肺泡壁未见透明膜形成,肺组织内未见梗死性病理改变。部分区域可见代偿性肺气肿,偶见小支气管周围少量淋巴细胞。
  气管:粘膜上皮有粉红色水肿液夹杂红细胞被覆,粘膜下未见明显炎症改变。
  肝:小叶结构清楚,肝窦轻度扩张、淤血,偶见少量肝细胞脂肪变性,未见坏死灶,其余肝细胞未见异常。门管区无异常。
  肾:肾小球结构正常,近曲小管上皮自溶,远曲小管、集合管未见异常,髓质血管明显扩张淤血。间质未见异常。
  脾:脾窦扩张、淤血,脾小体结构正常。
  胰:自溶明显,细胞形态及结构不清。
  子宫:内膜增生明显,肌层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卵巢、输卵管:组织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皮肤2:部分区域表皮结构清楚,细胞核存在,因死后变化严重,未能见到炎症反应。表皮下胶原纤维肿胀、融合,皮下未见出血。其余皮肤切片3表皮高度自溶,无法辨认组织结构,表皮下胶原纤维和皮下脂肪组织所见同上切片。
  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胸腺:实质残存,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明显。实质内及间质可见小灶状出血。
  (三)、即往照片所见:
  对送检公安局预审卷宗(第五卷、共43页)中附尸检照片审查,所见结果如下:
  1、卷宗说明2003年2月24日拍摄照片(P26-27)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6张,反映现场及死者上半身正面观情况,概括描述:
  (1)显示死者睡在床上覆盖被子状况,床左边地面上见四个纸团。
  (2)显示死者上半身部分正面观,面部、颈部以及裸露胸前皮肤未见损伤,口唇苍白,双指甲紫绀明显。
  2、卷宗说明2003年2月25日拍摄照片(P28-32)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15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身体平卧于铁架尸推床上。尸斑分布于背侧未受压部位,暗紫红色;
  (2)显示双下肢腘窝处皮肤损伤状况。左腘窝6×125px范围内见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右腘窝5.0×125px范围内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有两处青紫红色处存在表皮剥脱。
  (3)心脏检验照片所显示心室腔瓣膜透明菲薄,无赘生物形成。腱索无粘连增粗,乳头肌无增粗短缩。右心室腔内含有暗红色血块物质。
  (4)盆腔及附件剖验照片所显大腿内侧皮肤未见损伤异常。
  (5)肺脏检验照片显示高度水肿,部分肺叶呈气肿状。切面见泡沫状略呈血性液体。
  3、卷宗说明2003年3月19日拍摄照片(P33-38)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说明,制作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共22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左耳垂下方、右肩锁骨内侧及腋窝、左前臂上段、右前臂上段、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左下段内踝处,经审查这些照片所显皮肤出现片段、不连续的条纹状青紫色改变,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照片审查见尸体右下腹出现尸绿。
  (2)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肩背部颜色改变,符合尸斑特征。其颈项部正中于第六颈椎处见大小约1.5×25px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3)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右上臂背侧见长约87.5px的斜行细条状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4)双下肢腘窝照片显示结果与既往照片情况相同。
  (5)标明处女膜照片共3张。所显会阴前庭部6点处粘膜见类圆形潮红色改变,其他部位未见相似改变。照片所显处女膜未见破裂痕迹。
  (四)Y男陈述内容:
  因鉴定需要,鉴定专家组向被害人男友Y男调查询问了被害人死亡前他们俩人的活动情况,并告知Y男必须如实陈述,并为其所述承担法律责任。调查询问结束后,所作记录经Y男阅后签名。
  Y男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进行过一次性活动。当日晚,被害人陪Y男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被害人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被害人学校宿舍,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被害人时所致,当时被害人内穿有棉毛裤、外裤。回家后与被害人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睡眠中被害人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症状。
  四、分析说明
  依据现有条件及所能获取的资料,经分析讨论,说明如下:
  1、关于损伤
  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抓住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
  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尸绿。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
  2、关于死因
  本次鉴定经全面阅读送检卷宗、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未发现存在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既往毒物分析中,胃内容及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因此,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
  现场检验表明,被鉴定人全身裸露在床上平卧死亡,现场发现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烈支持为其男友之遗留。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生前与其男友进行过性活动。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Y男陈述被鉴定人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Y男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Y男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在这种状态下,Y男与被鉴定人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结合被鉴定人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Y男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五、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对以上内容,绝大多数的人都看不懂,下面笔者对证据1进行解读,看一看读到了什么:

   (1)、被害人的死亡与以上鉴定结论没有关系;

(2)、被害人的死亡发生在呼吸系统,与心脏没有关系;也与潜在病理改变没有关系;

(3)、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发生在性活动过程中;也不是性活动促发的;

   (4)、被害人是死于机械性窒息;

   (5)、被害人的呼吸道被阻塞的情况下发生的窒息;这种阻塞是外来的;

    (6)、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时间很短,在数分钟之内就进入死亡;

   (7)、Y男对鉴定人员说了谎(此条结合询问笔录)。

   (8)、死亡时间判断不准确。

证据2、询问笔录(Y)

询问笔录很多,只摘录以下几点就能看明白:

(1)、“在三亚宾馆过的夜......就想与她发生发生性关系,并去脱她的半节裤,她忙说不,并用一只手抓住她自已的裤头,另一只手不准我解她的裤扣......”。

(2)、“我和XX关系密切的行为还有几次......这几次的情况都差不多。都没有发生性关系,总是XX不肯,我就冒霸蛮,我也没有一次全部脱掉了衣服”。

(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

(4)、此部分比较多,内容不太适合摘录,说一下意思:死亡的当夜,Y男承认又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仍不同意。

 

  下面笔者结合证据1、证据2给你解读,看我们能解读出什么:

证据2中(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这句话是假的,尸检证实,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是一个进行性过程,一发生就直接进入了死亡过程,不存在起来上厕所这种情况。

以上笔录内容,证实被害人设有一条感情防线,被害人始终不同意突破这条感情防线,而且直到被害人死亡,这条感情防线也没有突破。

仅仅笔录(4)就可判定存在这条感情防线,通常Y男的行为会存在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因此证据2摘录中(1)、(2)应当是演进过程发生过的。更明确了这条感情防线。

结合鉴定书中(双下肢腘窝)处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让我们看到Y男为突破这条感情防线所进行的努力,这是以前在他(她)们之间没有达到的程度。因此,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两人之间是恋人关系,两人之间还发生了一次围绕着这条防线之间的对抗。这一夜,两人之间不是和平的,而是发生了一场围绕着感情防线发生的暴力,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证据3、物证检验材料:在纸团中发现精子,且检验为Y男所留。

Y男在询问笔录承认在被害人死亡的当天在被害人宿舍内与被害人在一张床上时有一次性行为。

对证据3物证进行解读:

 

对证据3进行解读时该部分证据有欠缺,Y男只承认有一次性行为,但行为分析发现高度支持在被害人宿舍内有第二次性行为,由于证据的欠缺不能完全否定一次性行为也可能发生,但只有一次性行为的可能性极小,

 

  证据4、法院判决书摘录:

一审判决摘录:

 xxx人民检察院xx检公诉字(20xx)第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犯强奸罪,于20xx年12月22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 
  x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就被害人被害人的死因向 
  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xx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 
  中心进行了鉴定...... 现已审理终结。x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5月,经人介绍,  被告人Y与被害人认识,俩人在 
  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xx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 
  Y在xx学校被害人的宿舍内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提出与 
 
 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同意。Y强行要与被害人性交,被害人夹 
  紧双腿反抗,Y用双手扳被害人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被害人的 
  双腿,被害人仍不从,被告人Y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被害人 
  因病死亡。经xx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因肺梗 
  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 
  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 
  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法医鉴定,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与被害人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使用暴力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诉称:被告人Y
  强奸并致死被害人,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Y强奸罪并致人死
 
  亡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被告人Y赔偿交通费、遗体鉴定 
  费、丧事开支、专家论证费、请律师争取立案、法医鉴定费、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Y无罪。 
  二、被告人Y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经济损失59 399.50元。(被告人Y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的其他诉讼 请求。 

二审判决摘录: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于判决书,高律师看的是全文,给大家看的只是摘录了指控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的部分。

从判决的结果看,我们看不到案件的真相,因为直到案件终结,真相也没有浮现出来,被害人的家属虽不认可,也只能无奈地接受,因为被害人的家属虽然做了极大的努力,但始终不知道被害人死亡的真相是什么。

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件,我们不能要求那些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够解决专门领域里高度复杂的问题,这对他们是无法做到的。

只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与被害人死亡的特殊性有关,让我们不能通过正常方式来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

※  下面高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的全部材料解读整个案件,展示案件真相:

1、     现场证据及尸检反映:被害人系人为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     现场证据及尸检情况,证据行为分析指向一个共同点,即被害人的口,被害人系人为采用现场软物按压在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3、     按压在口鼻部的行为与性行为有关联,因此实施者为Y男。

4、     特别强调一点:

Y男在实施整个行为的过程中,从来没有在脑海中产生杀人的念头。

因此,本案被害人是死于:Y男采用软物按压在被害人口鼻部的方式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外,Y男在被害人死亡后进行了一系列伪装和反侦查措施,非常典型,由于这方面的解读会给犯罪人提供经验,不适宜让大家知道,所以高律师就不在这里写出来了。

※   下面让我们再回到案发现场,看一看案件是怎样发生的。

被害人和Y作为男女朋友,此前已有同床睡觉的经历,而且在两人相处期间,Y已有多次性行为,但被害人始终不同意与Y发生性关系,并一直以此作为控制线。我们知道,在许多犯罪案件中,情景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人在选择犯罪对象时,被害人的形象和所处的环境是犯罪人考虑的重要因素,前几年在东北某地发生的一个盗车杀死婴儿案件,婴儿的父母下车未熄火,被犯罪分子将车开走并将在车上的婴儿杀死,就是一个与情景关系密切的机会性犯罪。还有许多强奸案的发生,犯罪分子将犯罪原因归结为被害人的衣着暴露,来为自已的犯罪行为找借口。而本案是一个特殊的情景犯罪,在本案中,被害人设定了一条心理防线,体现着被害人控制局面的要求。但其又与Y共睡一床,又显然给了Y一个错误的信号,Y多次实施性行为也证实了这一点,Y显然也积极地想控制局面,来满足自已的心理需求,因此,被害人与Y之间存在着相互之间争夺控制权的矛盾,两人都希望能控制对方的行为。从尸检的情况看,在案件发生的夜里两人争夺控制权的行为相比以前发生了升级,一个坚守防线,一个想冲破防线,其结果是两人发生了冲突。当天夜里,两人共睡一床时,Y坚持要发生性关系,而被害人坚持不同意,被害人身上的皮肤损伤,特别是腘窝内裸部位的皮肤损伤证实两人之间肢体的对抗,肢体的对抗也必然伴随着言语的冲突。从尸检和行为分析来看,现场暴发了尖锐的言语冲突,并且被害人的言语极大地刺激了Y,高律师不知道被害人究竟是说了什么的语言,只知道这种语言导致了Y的情绪失去了控制,为阻止被害人的这种杀伤力极大的语言刺激,Y用床上的软物去堵被害人的口时,整个口鼻都被堵住了,由于此时Y的意图并不是要杀死被害人,因此其力量与采取此种方式故意杀人的力度有明显区别,这也是我们在被害人的口鼻部看不见明显痕迹的原因。仅仅很短的时间,被害人就进入了死亡过程,当Y发现被害人不再有任何挣扎和反应时,Y停止了自已的行为,但发现被害人一动不动,没有任何反应了,很快Y就发现自已做了蠢事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公安现场勘查的照片证实,Y还是对被害人充满着真实的感情。当然,高律师已经说了,被害人死亡后Y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进行了伪装和反侦查行为,Y的这些伪装和反侦查行为非常典型,行为分析一看就明白。基于对惩罚的恐惧,Y选择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在被害人死亡后Y根据自已的知识水平杜撰了一个假的病情,高律师一看就知道。

为什么高律师说Y采取了去堵被害人的口鼻这种方式,因为对尸检的分析和行为分析在这里产生了共同指向,指向了这种Y采取的这种行为方式,而只有软物才不容易留下痕迹,现场恰恰具备这种条件。

在Y的脑海里,本来是没有这种行为,由于产生一个新的刺激,导致Y的行为发生了转化。

有人会问,被害人的死亡原因难道与疾病没有一点关系吗?与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也没有一点关系吗?对此高律师告诉你,被害人的死亡与这些没有一点关系,这一点非常明确。

本案是以强奸罪(中止)进行的公诉,但是在我国法律界,通常难以把恋人之间的这种行为定为强奸,本案显然构不成强奸罪,但在不能看到被害人真正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和被害人家属以强奸罪(中止)来处理也是无奈之举。Y虽然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致被害人死亡,但Y作为正常人,应当考虑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Y的行为显然是构成犯罪,并且要比强奸更严重。

由于看不到案件的真相,被害人一方显然没有解决案件的能力,被害人一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做的努力是高律师极少见到的,并且也尽到了极大的努力进行申诉,直到今天,这个案件仍未见到解决的信息。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有一些特殊的案件,要处理好案件,作为当事人的你就必须真正看透整个案件,我们要解决那些疑难问题,有时候真的要靠自已想办法。否则一旦出现案件的真相你不知道的情况,而案件处理过程中其他参与人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就会陷入被动,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这些极其特殊的案件,在处理时我们必须考虑那种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是不是适用,是不是要适用一些更广泛的知识来分析案件,需要更深层次的分析案件。在高律师接触到的一些疑难案件中,就有一些因采用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来处理案件,从而陷入困境的情况。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也没有跳出固有的模式,从而缺乏对案件更深入的认识,最终形成的结果并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一面。

案件的解决途径:由于案件二审已经终结,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诉或检察院抗诉。抗诉的途径要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由于本案的问题不是发生在审理环节,案件的错误之处法官检察官都看不明白。进行申诉和抗诉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还需要一次高规格的司法鉴定作引导,需要结合刑事侦查来查明。

※   同时高律师在此提示大家,如果遇到因死亡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特殊案件,一定要在法院一审之前或一审期间解决,当事人一定要在此期间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在此期间弄不清楚,以后解决起来难度极大,即使以后当事人弄明白真实情况,程序上的问题也会导致解决起来困难重重。

 

※   说明:笔者看了本案网上有各种各样的猜测,基本上都是没有专业知识的人的观点。其中许多人对办案警察的工作提出疑问,认为办案人员有问题。对此高律师对这一点专门分析了本案资料,本案资料明确显示出办案人员(包括办案警察、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及法院的审理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尽了极大的努力,被害人提供的资料也显示,被害人的一方尽到了空前的努力,这些努力都在资料上显示着,但是,本案的问题不是仅仅通过努力就能做到的。纵是案件的结果与真相只差一毫米,对不懂的人,与差千山万水没有区别。本案处理结果与真相隔一层纸的距离,让人无法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但这层纸就会难倒所有的办案人员,也包括被害人一方,让他们永远也不知道真相。虽然看不到该案件解决的希望,今天,高律师把真相上面这层纸揭开,让你看到被害人的死亡真相,你能看明白吗?

高律师对此案的解读,也希望留给以后那些专业研究疑难案件的人,相信他们总有人会看明白这个案件的真相。

 法医鉴定,死亡原因,刑事辩护,故意杀人

疑案解读:

前    言

※  高继宽律师为你解读几个最为疑难的刑事案件,让你看清那些扑朔迷离的案件真相。

首先说明一下为什么想起写这个材料, 因为近期在用“行为分析法”分析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这种方法一般案件不需要,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特别是查清事实困难重重的刑事案件特别好用,能够解决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我们有争议的问题或无法查清的事实,当然“行为分析法”也要以证据为基准,从证据中发现事实,从证据中寻找新的证据。用“行为分析法”分析过的案件事实,看起来再也不是严肃生涩的感觉,真正浮现出了人的心理和情感,让真相更生动的再现。于是就把以下几个疑难复杂案件重新进行了分析。

 

     解读的案件有的是多年前已经分析过的案件,笔者得到这些案件的材料时,是在这些案件终审、或再审结束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这些案件已经走完了审理程序,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由于案件当事人仍对案件处理结果强烈不服,所以才交给了笔者这此材料。由于这些案件非常复杂,所以用了很长的时间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当时也告知了当事人。  

  现在解读这些案件,是在采用了法律、医学、法医学、及行为分析四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综合在一起,进行分析的方法。其中用法律方面的知识来认定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可采用;运用医学知识来判定案件中的一些涉医事实是否符合医学方面的相关要求,这些事实是真是假;运用法医学知识来判定尸体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据情况,是否真正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根据案件中的事实及证据,用行为分析的方法解读出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和心理,重现案件真相。

      这次笔者重新解读这几个案件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1、因为这几个案件比较特殊,适合适用行为分析法进行分析,所以笔者采用了行为

 

分析法,并结合了以前所用的法律、医学、法医学专业知识,这样分析出来更为细致,让我们更详细地看到了案件的真相。

2、经过分析,这些案件的真相与最终处理结果不一样,如果你能真正能看懂这

些案件,这些案件的真相会让你刻骨铭心。

高律师在分析这些案件时,对有的案件没有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而是用

符号进行了代替,也包括相关与案件对号的信息。

     特别说明一下,因为这些案件不是高律师办理的,高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不进行判断,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解读。

※  下面解读第一个案件:

本案资料由当事人提供

死亡迷途—一道感情防线引发的死亡

案件回放:这是多年前就已经终审的案件。被害人(女)与Y(男)是男女朋友,某天夜里,两人一起回到被害人宿舍,并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于早上离开宿舍。第二天上午发现被害人在床上已死亡。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并多次尸检,后公诉机关以强奸罪(中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法院审理期间再次进行了第五次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的司法鉴定,因鉴定结论为“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为此经两审法院审理判决Y无罪。对该判决被害人家属始终不服。

     被害人是怎么死亡的?当天夜里在被害人宿舍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Y真的无罪吗?高律师带你回到惨烈的案发现场,采用以上综合分析的方法,为你解读被害人死亡真相。

      本案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

1、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2、公安机关现场勘察材料及现场照片;

3、5次尸检鉴定材料;

4、现场物证检验鉴定材料;

5、理化检验报告;

6、司法机关程序性材料;

7、其他证据;

8、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及检察院起诉书;

9、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

10、    著名专家意见.

经审查,这此材料具备以上方法解读案件要求的条件

     首先上案件证据(有些是案件材料,有些是案件证据,高律师把这些都作为解读证据,所以都标示为证据):

※   证据1、鉴定书摘录(第五份鉴定书是在一审期间做的,同时为避免暴露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等资料,只摘录一部分,在这份鉴定书中涉及到了以前所有的鉴定,笔者只摘录一部分,这一部分对判明事实是主要的):

几次尸检情况(前四次摘录自第五次尸检资料):

第一次:鉴定认为死者被害人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推测死亡时间为第一次检验前3---4小时,距最后一次饭后6小时以上。

第二次:尸体冰冻状态,下腹部两侧有尸绿斑。
  尸体检验: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25px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颈后部项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1.3×10px表皮剥脱、色红。背部左侧见散在上臂上段外侧见80px长的细条状表皮划痕,未破皮肤层,色红。双手腕外侧皮肤色红。左髌骨下方见1.9×15px的陈旧性疤痕,左腘窝在6×125px范围内见六处皮下出血,大小0.7×20px~2×37.5px不等,左腘窝内侧见1.5×30px、1.7×30px、1.2×45px三处皮下出血,左内裸处见0.3 x 5px的表皮剥脱,色白;右膝髌骨处见1.3×22.5px的陈旧性疤痕,右腘窝上150px处见一1×12.5px皮下出血,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内侧见1.5×37.5px、1.5×25px、0.8×15px三处皮下出血,上述皮下出血均呈类圆形或类椭圆形,部分交叉。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胸腹正中线处见解剖缝合线,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病理检查:XX市二医院做死者组织腊块(0013号)29枚,病理切片(0013号,HE)33片以及部分脑、心、肺、脾、胰、肾、子宫、卵巢组织。
  肺:不规则肺组织6坨,其中实变似脾样肺组织3坨共9.5×9.5×75px大小,较大一坨有楔形出血区,底部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镜下高度淤血、水肿,有出血,肺泡隔坏死。另3坨肺组织共6.5×5×75px,灶性淤血,绝大部分肺泡充气。
  心:送检心脏已多个平行横断面切开,13×11×87.5px大小,重200g。镜下所见示有轻度风湿性心脏病,轻度风湿性心内膜炎、心肌炎与冠状动脉炎,轻度冠心病,主动脉轻微粥样硬化。
  其余肾实质死后自溶;肝脏轻度慢性间质性肝炎,肝细胞轻度变性、轻度淤血。脾脏轻度淤血与死后自溶;胰显著死后自溶;脑膜轻度淤血,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各部分神经细胞轻度变性,未见出血、坏死病变。子宫呈晚分泌期子宫内膜;一侧卵巢显黄体出血。
  鉴定结论:被害人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

第三次: 审查意见:被害人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第四次:尸表检验(2003-8-2):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全身皮肤可见腐败性表皮剥脱及腐败气泡、霉菌斑形成。头皮、胸、腹、后背、双侧腘窝可见缝合的解剖切口。右侧腘窝皮肤见数个境界较清晰的挫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左侧腘窝皮肤见散在皮下出血,挫擦伤境界欠清晰。
  内部检查: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内无异物。颈椎未见骨折。背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胸骨、肋骨无骨折。大部分肺组织仍留于胸腔内,已高度腐败。腹壁未见出血。大部分肝脏留于原位,呈高度腐败,质地如泥。大部分脾脏留于原位,被膜有皱缩,切面液化。胃空虚,各肠段腐败,膀胱完整,切开未见尿液。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其它器官已被提取。双侧肩部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
  大体标本检验(湘潭市公安局提供):心表面及各心腔已被多个断面切开且不完整。右心表面脂肪组织较多。左心室肌厚25px,右心室肌厚5px,心肌切面未见梗死灶。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腱索弹性好,乳头肌未见异常。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直径约0.1 cm,右冠状动脉管腔直径5px,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通畅。肺组织块切面淤血。部分切面可见小灶性出血。肝、肾切面淤血。脾组织被膜有皱缩,切面轻度淤血。脑、胰、子宫、输卵管、卵巢组织块表面及切面肉眼未见明显异常。
  组织学检查:法医病理学诊断:!、肺淤血、水肿、灶性出血;2、部分脑组织轻度水肿。
  鉴定结论:被害人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第五次:

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
  (一)尸体检查
  1、体表检验所见
  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黑发,发长38厘米。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1.5×1.5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0.4厘米。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0.3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2、内部检验所见:
  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后血液浸染特点。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腐败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其余组织因腐败而辨认不清。
  (二)、病理切片所见:
  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市二医院、××大学××二医院、××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镜检所见如下:
  脑:大脑蛛网膜下腔内血管扩张淤血,可见散在红细胞。大脑实质内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扩张淤血小血管周围见少量红细胞,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胶质细胞轻度增生,偶见噬神经细胞及卫星现象。皮质神经细胞尼氏体消失。脑实质内未见软化灶。中脑有处见神经纤维脱髓鞘样改变。小脑各层结构未见异常,浦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
  心:心外膜下见局灶性出血,心肌浅层内见脂肪组织,冠状动脉内膜内轻度增厚。心肌细胞横纹清晰,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心肌组织中见一些脂肪组织出现,部分区域脂肪组织将心肌分隔成小岛屿状,心肌间质纤维增生。有些区域心肌纤维出现明显的排列紊乱现象。可见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心肌间质部分小血管周围轻度结缔组织增生,间质内未见风湿小体。心内膜未见纤维组织增生、变厚。瓣膜切片中见部分区域嗜苏木素染色稍增强,见少量淋巴细胞,未见赘生物形成。心腔内血块物质呈分层结构状,未见血栓组织学特点,为死后凝血块。
  主动脉:内膜轻度增生,可见少数泡沫样细胞。肌层及外膜未见异常。
  肺:肺被膜下小血管扩张,淤血。肺泡壁毛细血管及间质血管高度扩张、淤血,肺泡壁增宽,绝大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粉染、均质的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水肿液中见圆形空气泡。肺泡腔内未见成簇的载有含铁血黄素之细胞,肺泡壁及肺泡腔内未见炎症细胞,可见片灶状肺泡腔内出血,肺泡壁未见透明膜形成,肺组织内未见梗死性病理改变。部分区域可见代偿性肺气肿,偶见小支气管周围少量淋巴细胞。
  气管:粘膜上皮有粉红色水肿液夹杂红细胞被覆,粘膜下未见明显炎症改变。
  肝:小叶结构清楚,肝窦轻度扩张、淤血,偶见少量肝细胞脂肪变性,未见坏死灶,其余肝细胞未见异常。门管区无异常。
  肾:肾小球结构正常,近曲小管上皮自溶,远曲小管、集合管未见异常,髓质血管明显扩张淤血。间质未见异常。
  脾:脾窦扩张、淤血,脾小体结构正常。
  胰:自溶明显,细胞形态及结构不清。
  子宫:内膜增生明显,肌层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卵巢、输卵管:组织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皮肤2:部分区域表皮结构清楚,细胞核存在,因死后变化严重,未能见到炎症反应。表皮下胶原纤维肿胀、融合,皮下未见出血。其余皮肤切片3表皮高度自溶,无法辨认组织结构,表皮下胶原纤维和皮下脂肪组织所见同上切片。
  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胸腺:实质残存,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明显。实质内及间质可见小灶状出血。
  (三)、即往照片所见:
  对送检公安局预审卷宗(第五卷、共43页)中附尸检照片审查,所见结果如下:
  1、卷宗说明2003年2月24日拍摄照片(P26-27)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6张,反映现场及死者上半身正面观情况,概括描述:
  (1)显示死者睡在床上覆盖被子状况,床左边地面上见四个纸团。
  (2)显示死者上半身部分正面观,面部、颈部以及裸露胸前皮肤未见损伤,口唇苍白,双指甲紫绀明显。
  2、卷宗说明2003年2月25日拍摄照片(P28-32)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15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身体平卧于铁架尸推床上。尸斑分布于背侧未受压部位,暗紫红色;
  (2)显示双下肢腘窝处皮肤损伤状况。左腘窝6×125px范围内见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右腘窝5.0×125px范围内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有两处青紫红色处存在表皮剥脱。
  (3)心脏检验照片所显示心室腔瓣膜透明菲薄,无赘生物形成。腱索无粘连增粗,乳头肌无增粗短缩。右心室腔内含有暗红色血块物质。
  (4)盆腔及附件剖验照片所显大腿内侧皮肤未见损伤异常。
  (5)肺脏检验照片显示高度水肿,部分肺叶呈气肿状。切面见泡沫状略呈血性液体。
  3、卷宗说明2003年3月19日拍摄照片(P33-38)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说明,制作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共22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左耳垂下方、右肩锁骨内侧及腋窝、左前臂上段、右前臂上段、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左下段内踝处,经审查这些照片所显皮肤出现片段、不连续的条纹状青紫色改变,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照片审查见尸体右下腹出现尸绿。
  (2)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肩背部颜色改变,符合尸斑特征。其颈项部正中于第六颈椎处见大小约1.5×25px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3)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右上臂背侧见长约87.5px的斜行细条状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4)双下肢腘窝照片显示结果与既往照片情况相同。
  (5)标明处女膜照片共3张。所显会阴前庭部6点处粘膜见类圆形潮红色改变,其他部位未见相似改变。照片所显处女膜未见破裂痕迹。
  (四)Y男陈述内容:
  因鉴定需要,鉴定专家组向被害人男友Y男调查询问了被害人死亡前他们俩人的活动情况,并告知Y男必须如实陈述,并为其所述承担法律责任。调查询问结束后,所作记录经Y男阅后签名。
  Y男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进行过一次性活动。当日晚,被害人陪Y男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被害人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被害人学校宿舍,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被害人时所致,当时被害人内穿有棉毛裤、外裤。回家后与被害人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睡眠中被害人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症状。
  四、分析说明
  依据现有条件及所能获取的资料,经分析讨论,说明如下:
  1、关于损伤
  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抓住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
  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尸绿。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
  2、关于死因
  本次鉴定经全面阅读送检卷宗、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未发现存在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既往毒物分析中,胃内容及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因此,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
  现场检验表明,被鉴定人全身裸露在床上平卧死亡,现场发现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烈支持为其男友之遗留。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生前与其男友进行过性活动。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Y男陈述被鉴定人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Y男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Y男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在这种状态下,Y男与被鉴定人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结合被鉴定人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Y男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五、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对以上内容,绝大多数的人都看不懂,下面笔者对证据1进行解读,看一看读到了什么:

   (1)、被害人的死亡与以上鉴定结论没有关系;

(2)、被害人的死亡发生在呼吸系统,与心脏没有关系;也与潜在病理改变没有关系;

(3)、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发生在性活动过程中;也不是性活动促发的;

   (4)、被害人是死于机械性窒息;

   (5)、被害人的呼吸道被阻塞的情况下发生的窒息;这种阻塞是外来的;

    (6)、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时间很短,在数分钟之内就进入死亡;

   (7)、Y男对鉴定人员说了谎(此条结合询问笔录)。

   (8)、死亡时间判断不准确。

证据2、询问笔录(Y)

询问笔录很多,只摘录以下几点就能看明白:

(1)、“在三亚宾馆过的夜......就想与她发生发生性关系,并去脱她的半节裤,她忙说不,并用一只手抓住她自已的裤头,另一只手不准我解她的裤扣......”。

(2)、“我和XX关系密切的行为还有几次......这几次的情况都差不多。都没有发生性关系,总是XX不肯,我就冒霸蛮,我也没有一次全部脱掉了衣服”。

(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

(4)、此部分比较多,内容不太适合摘录,说一下意思:死亡的当夜,Y男承认又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仍不同意。

 

  下面笔者结合证据1、证据2给你解读,看我们能解读出什么:

证据2中(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这句话是假的,尸检证实,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是一个进行性过程,一发生就直接进入了死亡过程,不存在起来上厕所这种情况。

以上笔录内容,证实被害人设有一条感情防线,被害人始终不同意突破这条感情防线,而且直到被害人死亡,这条感情防线也没有突破。

仅仅笔录(4)就可判定存在这条感情防线,通常Y男的行为会存在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因此证据2摘录中(1)、(2)应当是演进过程发生过的。更明确了这条感情防线。

结合鉴定书中(双下肢腘窝)处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让我们看到Y男为突破这条感情防线所进行的努力,这是以前在他(她)们之间没有达到的程度。因此,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两人之间是恋人关系,两人之间还发生了一次围绕着这条防线之间的对抗。这一夜,两人之间不是和平的,而是发生了一场围绕着感情防线发生的暴力,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证据3、物证检验材料:在纸团中发现精子,且检验为Y男所留。

Y男在询问笔录承认在被害人死亡的当天在被害人宿舍内与被害人在一张床上时有一次性行为。

对证据3物证进行解读:

 

对证据3进行解读时该部分证据有欠缺,Y男只承认有一次性行为,但行为分析发现高度支持在被害人宿舍内有第二次性行为,由于证据的欠缺不能完全否定一次性行为也可能发生,但只有一次性行为的可能性极小,

 

  证据4、法院判决书摘录:

一审判决摘录:

 xxx人民检察院xx检公诉字(20xx)第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犯强奸罪,于20xx年12月22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 
  x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就被害人被害人的死因向 
  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xx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 
  中心进行了鉴定...... 现已审理终结。x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5月,经人介绍,  被告人Y与被害人认识,俩人在 
  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xx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 
  Y在xx学校被害人的宿舍内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提出与 
 
 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同意。Y强行要与被害人性交,被害人夹 
  紧双腿反抗,Y用双手扳被害人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被害人的 
  双腿,被害人仍不从,被告人Y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被害人 
  因病死亡。经xx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因肺梗 
  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 
  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 
  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法医鉴定,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与被害人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使用暴力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诉称:被告人Y
  强奸并致死被害人,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Y强奸罪并致人死
 
  亡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被告人Y赔偿交通费、遗体鉴定 
  费、丧事开支、专家论证费、请律师争取立案、法医鉴定费、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Y无罪。 
  二、被告人Y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经济损失59 399.50元。(被告人Y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的其他诉讼 请求。 

二审判决摘录: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于判决书,高律师看的是全文,给大家看的只是摘录了指控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的部分。

从判决的结果看,我们看不到案件的真相,因为直到案件终结,真相也没有浮现出来,被害人的家属虽不认可,也只能无奈地接受,因为被害人的家属虽然做了极大的努力,但始终不知道被害人死亡的真相是什么。

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件,我们不能要求那些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够解决专门领域里高度复杂的问题,这对他们是无法做到的。

只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与被害人死亡的特殊性有关,让我们不能通过正常方式来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

※  下面高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的全部材料解读整个案件,展示案件真相:

1、     现场证据及尸检反映:被害人系人为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     现场证据及尸检情况,证据行为分析指向一个共同点,即被害人的口,被害人系人为采用现场软物按压在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3、     按压在口鼻部的行为与性行为有关联,因此实施者为Y男。

4、     特别强调一点:

Y男在实施整个行为的过程中,从来没有在脑海中产生杀人的念头。

因此,本案被害人是死于:Y男采用软物按压在被害人口鼻部的方式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外,Y男在被害人死亡后进行了一系列伪装和反侦查措施,非常典型,由于这方面的解读会给犯罪人提供经验,不适宜让大家知道,所以高律师就不在这里写出来了。

※   下面让我们再回到案发现场,看一看案件是怎样发生的。

被害人和Y作为男女朋友,此前已有同床睡觉的经历,而且在两人相处期间,Y已有多次性行为,但被害人始终不同意与Y发生性关系,并一直以此作为控制线。我们知道,在许多犯罪案件中,情景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人在选择犯罪对象时,被害人的形象和所处的环境是犯罪人考虑的重要因素,前几年在东北某地发生的一个盗车杀死婴儿案件,婴儿的父母下车未熄火,被犯罪分子将车开走并将在车上的婴儿杀死,就是一个与情景关系密切的机会性犯罪。还有许多强奸案的发生,犯罪分子将犯罪原因归结为被害人的衣着暴露,来为自已的犯罪行为找借口。而本案是一个特殊的情景犯罪,在本案中,被害人设定了一条心理防线,体现着被害人控制局面的要求。但其又与Y共睡一床,又显然给了Y一个错误的信号,Y多次实施性行为也证实了这一点,Y显然也积极地想控制局面,来满足自已的心理需求,因此,被害人与Y之间存在着相互之间争夺控制权的矛盾,两人都希望能控制对方的行为。从尸检的情况看,在案件发生的夜里两人争夺控制权的行为相比以前发生了升级,一个坚守防线,一个想冲破防线,其结果是两人发生了冲突。当天夜里,两人共睡一床时,Y坚持要发生性关系,而被害人坚持不同意,被害人身上的皮肤损伤,特别是腘窝内裸部位的皮肤损伤证实两人之间肢体的对抗,肢体的对抗也必然伴随着言语的冲突。从尸检和行为分析来看,现场暴发了尖锐的言语冲突,并且被害人的言语极大地刺激了Y,高律师不知道被害人究竟是说了什么的语言,只知道这种语言导致了Y的情绪失去了控制,为阻止被害人的这种杀伤力极大的语言刺激,Y用床上的软物去堵被害人的口时,整个口鼻都被堵住了,由于此时Y的意图并不是要杀死被害人,因此其力量与采取此种方式故意杀人的力度有明显区别,这也是我们在被害人的口鼻部看不见明显痕迹的原因。仅仅很短的时间,被害人就进入了死亡过程,当Y发现被害人不再有任何挣扎和反应时,Y停止了自已的行为,但发现被害人一动不动,没有任何反应了,很快Y就发现自已做了蠢事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公安现场勘查的照片证实,Y还是对被害人充满着真实的感情。当然,高律师已经说了,被害人死亡后Y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进行了伪装和反侦查行为,Y的这些伪装和反侦查行为非常典型,行为分析一看就明白。基于对惩罚的恐惧,Y选择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在被害人死亡后Y根据自已的知识水平杜撰了一个假的病情,高律师一看就知道。

为什么高律师说Y采取了去堵被害人的口鼻这种方式,因为对尸检的分析和行为分析在这里产生了共同指向,指向了这种Y采取的这种行为方式,而只有软物才不容易留下痕迹,现场恰恰具备这种条件。

在Y的脑海里,本来是没有这种行为,由于产生一个新的刺激,导致Y的行为发生了转化。

有人会问,被害人的死亡原因难道与疾病没有一点关系吗?与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也没有一点关系吗?对此高律师告诉你,被害人的死亡与这些没有一点关系,这一点非常明确。

本案是以强奸罪(中止)进行的公诉,但是在我国法律界,通常难以把恋人之间的这种行为定为强奸,本案显然构不成强奸罪,但在不能看到被害人真正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和被害人家属以强奸罪(中止)来处理也是无奈之举。Y虽然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致被害人死亡,但Y作为正常人,应当考虑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Y的行为显然是构成犯罪,并且要比强奸更严重。

由于看不到案件的真相,被害人一方显然没有解决案件的能力,被害人一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做的努力是高律师极少见到的,并且也尽到了极大的努力进行申诉,直到今天,这个案件仍未见到解决的信息。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有一些特殊的案件,要处理好案件,作为当事人的你就必须真正看透整个案件,我们要解决那些疑难问题,有时候真的要靠自已想办法。否则一旦出现案件的真相你不知道的情况,而案件处理过程中其他参与人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就会陷入被动,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这些极其特殊的案件,在处理时我们必须考虑那种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是不是适用,是不是要适用一些更广泛的知识来分析案件,需要更深层次的分析案件。在高律师接触到的一些疑难案件中,就有一些因采用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来处理案件,从而陷入困境的情况。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也没有跳出固有的模式,从而缺乏对案件更深入的认识,最终形成的结果并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一面。

案件的解决途径:由于案件二审已经终结,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诉或检察院抗诉。抗诉的途径要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由于本案的问题不是发生在审理环节,案件的错误之处法官检察官都看不明白。进行申诉和抗诉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还需要一次高规格的司法鉴定作引导,需要结合刑事侦查来查明。

※   同时高律师在此提示大家,如果遇到因死亡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特殊案件,一定要在法院一审之前或一审期间解决,当事人一定要在此期间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在此期间弄不清楚,以后解决起来难度极大,即使以后当事人弄明白真实情况,程序上的问题也会导致解决起来困难重重。

 

※   说明:笔者看了本案网上有各种各样的猜测,基本上都是没有专业知识的人的观点。其中许多人对办案警察的工作提出疑问,认为办案人员有问题。对此高律师对这一点专门分析了本案资料,本案资料明确显示出办案人员(包括办案警察、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及法院的审理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尽了极大的努力,被害人提供的资料也显示,被害人的一方尽到了空前的努力,这些努力都在资料上显示着,但是,本案的问题不是仅仅通过努力就能做到的。纵是案件的结果与真相只差一毫米,对不懂的人,与差千山万水没有区别。本案处理结果与真相隔一层纸的距离,让人无法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但这层纸就会难倒所有的办案人员,也包括被害人一方,让他们永远也不知道真相。虽然看不到该案件解决的希望,今天,高律师把真相上面这层纸揭开,让你看到被害人的死亡真相,你能看明白吗?

高律师对此案的解读,也希望留给以后那些专业研究疑难案件的人,相信他们总有人会看明白这个案件的真相。

 法医鉴定,死亡原因,刑事辩护,故意杀人

疑案解读:

前    言

※  高继宽律师为你解读几个最为疑难的刑事案件,让你看清那些扑朔迷离的案件真相。

首先说明一下为什么想起写这个材料, 因为近期在用“行为分析法”分析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这种方法一般案件不需要,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特别是查清事实困难重重的刑事案件特别好用,能够解决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我们有争议的问题或无法查清的事实,当然“行为分析法”也要以证据为基准,从证据中发现事实,从证据中寻找新的证据。用“行为分析法”分析过的案件事实,看起来再也不是严肃生涩的感觉,真正浮现出了人的心理和情感,让真相更生动的再现。于是就把以下几个疑难复杂案件重新进行了分析。

 

     解读的案件有的是多年前已经分析过的案件,笔者得到这些案件的材料时,是在这些案件终审、或再审结束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这些案件已经走完了审理程序,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由于案件当事人仍对案件处理结果强烈不服,所以才交给了笔者这此材料。由于这些案件非常复杂,所以用了很长的时间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当时也告知了当事人。  

  现在解读这些案件,是在采用了法律、医学、法医学、及行为分析四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综合在一起,进行分析的方法。其中用法律方面的知识来认定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可采用;运用医学知识来判定案件中的一些涉医事实是否符合医学方面的相关要求,这些事实是真是假;运用法医学知识来判定尸体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据情况,是否真正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根据案件中的事实及证据,用行为分析的方法解读出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和心理,重现案件真相。

      这次笔者重新解读这几个案件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1、因为这几个案件比较特殊,适合适用行为分析法进行分析,所以笔者采用了行为

 

分析法,并结合了以前所用的法律、医学、法医学专业知识,这样分析出来更为细致,让我们更详细地看到了案件的真相。

2、经过分析,这些案件的真相与最终处理结果不一样,如果你能真正能看懂这

些案件,这些案件的真相会让你刻骨铭心。

高律师在分析这些案件时,对有的案件没有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而是用

符号进行了代替,也包括相关与案件对号的信息。

     特别说明一下,因为这些案件不是高律师办理的,高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不进行判断,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解读。

※  下面解读第一个案件:

本案资料由当事人提供

死亡迷途—一道感情防线引发的死亡

案件回放:这是多年前就已经终审的案件。被害人(女)与Y(男)是男女朋友,某天夜里,两人一起回到被害人宿舍,并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于早上离开宿舍。第二天上午发现被害人在床上已死亡。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并多次尸检,后公诉机关以强奸罪(中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法院审理期间再次进行了第五次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的司法鉴定,因鉴定结论为“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为此经两审法院审理判决Y无罪。对该判决被害人家属始终不服。

     被害人是怎么死亡的?当天夜里在被害人宿舍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Y真的无罪吗?高律师带你回到惨烈的案发现场,采用以上综合分析的方法,为你解读被害人死亡真相。

      本案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

1、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2、公安机关现场勘察材料及现场照片;

3、5次尸检鉴定材料;

4、现场物证检验鉴定材料;

5、理化检验报告;

6、司法机关程序性材料;

7、其他证据;

8、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及检察院起诉书;

9、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

10、    著名专家意见.

经审查,这此材料具备以上方法解读案件要求的条件

     首先上案件证据(有些是案件材料,有些是案件证据,高律师把这些都作为解读证据,所以都标示为证据):

※   证据1、鉴定书摘录(第五份鉴定书是在一审期间做的,同时为避免暴露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等资料,只摘录一部分,在这份鉴定书中涉及到了以前所有的鉴定,笔者只摘录一部分,这一部分对判明事实是主要的):

几次尸检情况(前四次摘录自第五次尸检资料):

第一次:鉴定认为死者被害人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推测死亡时间为第一次检验前3---4小时,距最后一次饭后6小时以上。

第二次:尸体冰冻状态,下腹部两侧有尸绿斑。
  尸体检验: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25px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颈后部项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1.3×10px表皮剥脱、色红。背部左侧见散在上臂上段外侧见80px长的细条状表皮划痕,未破皮肤层,色红。双手腕外侧皮肤色红。左髌骨下方见1.9×15px的陈旧性疤痕,左腘窝在6×125px范围内见六处皮下出血,大小0.7×20px~2×37.5px不等,左腘窝内侧见1.5×30px、1.7×30px、1.2×45px三处皮下出血,左内裸处见0.3 x 5px的表皮剥脱,色白;右膝髌骨处见1.3×22.5px的陈旧性疤痕,右腘窝上150px处见一1×12.5px皮下出血,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内侧见1.5×37.5px、1.5×25px、0.8×15px三处皮下出血,上述皮下出血均呈类圆形或类椭圆形,部分交叉。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胸腹正中线处见解剖缝合线,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病理检查:XX市二医院做死者组织腊块(0013号)29枚,病理切片(0013号,HE)33片以及部分脑、心、肺、脾、胰、肾、子宫、卵巢组织。
  肺:不规则肺组织6坨,其中实变似脾样肺组织3坨共9.5×9.5×75px大小,较大一坨有楔形出血区,底部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镜下高度淤血、水肿,有出血,肺泡隔坏死。另3坨肺组织共6.5×5×75px,灶性淤血,绝大部分肺泡充气。
  心:送检心脏已多个平行横断面切开,13×11×87.5px大小,重200g。镜下所见示有轻度风湿性心脏病,轻度风湿性心内膜炎、心肌炎与冠状动脉炎,轻度冠心病,主动脉轻微粥样硬化。
  其余肾实质死后自溶;肝脏轻度慢性间质性肝炎,肝细胞轻度变性、轻度淤血。脾脏轻度淤血与死后自溶;胰显著死后自溶;脑膜轻度淤血,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各部分神经细胞轻度变性,未见出血、坏死病变。子宫呈晚分泌期子宫内膜;一侧卵巢显黄体出血。
  鉴定结论:被害人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

第三次: 审查意见:被害人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第四次:尸表检验(2003-8-2):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全身皮肤可见腐败性表皮剥脱及腐败气泡、霉菌斑形成。头皮、胸、腹、后背、双侧腘窝可见缝合的解剖切口。右侧腘窝皮肤见数个境界较清晰的挫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左侧腘窝皮肤见散在皮下出血,挫擦伤境界欠清晰。
  内部检查: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内无异物。颈椎未见骨折。背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胸骨、肋骨无骨折。大部分肺组织仍留于胸腔内,已高度腐败。腹壁未见出血。大部分肝脏留于原位,呈高度腐败,质地如泥。大部分脾脏留于原位,被膜有皱缩,切面液化。胃空虚,各肠段腐败,膀胱完整,切开未见尿液。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其它器官已被提取。双侧肩部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
  大体标本检验(湘潭市公安局提供):心表面及各心腔已被多个断面切开且不完整。右心表面脂肪组织较多。左心室肌厚25px,右心室肌厚5px,心肌切面未见梗死灶。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腱索弹性好,乳头肌未见异常。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直径约0.1 cm,右冠状动脉管腔直径5px,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通畅。肺组织块切面淤血。部分切面可见小灶性出血。肝、肾切面淤血。脾组织被膜有皱缩,切面轻度淤血。脑、胰、子宫、输卵管、卵巢组织块表面及切面肉眼未见明显异常。
  组织学检查:法医病理学诊断:!、肺淤血、水肿、灶性出血;2、部分脑组织轻度水肿。
  鉴定结论:被害人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第五次:

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
  (一)尸体检查
  1、体表检验所见
  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黑发,发长38厘米。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1.5×1.5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0.4厘米。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0.3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2、内部检验所见:
  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后血液浸染特点。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腐败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其余组织因腐败而辨认不清。
  (二)、病理切片所见:
  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市二医院、××大学××二医院、××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镜检所见如下:
  脑:大脑蛛网膜下腔内血管扩张淤血,可见散在红细胞。大脑实质内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扩张淤血小血管周围见少量红细胞,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胶质细胞轻度增生,偶见噬神经细胞及卫星现象。皮质神经细胞尼氏体消失。脑实质内未见软化灶。中脑有处见神经纤维脱髓鞘样改变。小脑各层结构未见异常,浦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
  心:心外膜下见局灶性出血,心肌浅层内见脂肪组织,冠状动脉内膜内轻度增厚。心肌细胞横纹清晰,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心肌组织中见一些脂肪组织出现,部分区域脂肪组织将心肌分隔成小岛屿状,心肌间质纤维增生。有些区域心肌纤维出现明显的排列紊乱现象。可见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心肌间质部分小血管周围轻度结缔组织增生,间质内未见风湿小体。心内膜未见纤维组织增生、变厚。瓣膜切片中见部分区域嗜苏木素染色稍增强,见少量淋巴细胞,未见赘生物形成。心腔内血块物质呈分层结构状,未见血栓组织学特点,为死后凝血块。
  主动脉:内膜轻度增生,可见少数泡沫样细胞。肌层及外膜未见异常。
  肺:肺被膜下小血管扩张,淤血。肺泡壁毛细血管及间质血管高度扩张、淤血,肺泡壁增宽,绝大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粉染、均质的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水肿液中见圆形空气泡。肺泡腔内未见成簇的载有含铁血黄素之细胞,肺泡壁及肺泡腔内未见炎症细胞,可见片灶状肺泡腔内出血,肺泡壁未见透明膜形成,肺组织内未见梗死性病理改变。部分区域可见代偿性肺气肿,偶见小支气管周围少量淋巴细胞。
  气管:粘膜上皮有粉红色水肿液夹杂红细胞被覆,粘膜下未见明显炎症改变。
  肝:小叶结构清楚,肝窦轻度扩张、淤血,偶见少量肝细胞脂肪变性,未见坏死灶,其余肝细胞未见异常。门管区无异常。
  肾:肾小球结构正常,近曲小管上皮自溶,远曲小管、集合管未见异常,髓质血管明显扩张淤血。间质未见异常。
  脾:脾窦扩张、淤血,脾小体结构正常。
  胰:自溶明显,细胞形态及结构不清。
  子宫:内膜增生明显,肌层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卵巢、输卵管:组织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皮肤2:部分区域表皮结构清楚,细胞核存在,因死后变化严重,未能见到炎症反应。表皮下胶原纤维肿胀、融合,皮下未见出血。其余皮肤切片3表皮高度自溶,无法辨认组织结构,表皮下胶原纤维和皮下脂肪组织所见同上切片。
  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胸腺:实质残存,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明显。实质内及间质可见小灶状出血。
  (三)、即往照片所见:
  对送检公安局预审卷宗(第五卷、共43页)中附尸检照片审查,所见结果如下:
  1、卷宗说明2003年2月24日拍摄照片(P26-27)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6张,反映现场及死者上半身正面观情况,概括描述:
  (1)显示死者睡在床上覆盖被子状况,床左边地面上见四个纸团。
  (2)显示死者上半身部分正面观,面部、颈部以及裸露胸前皮肤未见损伤,口唇苍白,双指甲紫绀明显。
  2、卷宗说明2003年2月25日拍摄照片(P28-32)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15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身体平卧于铁架尸推床上。尸斑分布于背侧未受压部位,暗紫红色;
  (2)显示双下肢腘窝处皮肤损伤状况。左腘窝6×125px范围内见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右腘窝5.0×125px范围内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有两处青紫红色处存在表皮剥脱。
  (3)心脏检验照片所显示心室腔瓣膜透明菲薄,无赘生物形成。腱索无粘连增粗,乳头肌无增粗短缩。右心室腔内含有暗红色血块物质。
  (4)盆腔及附件剖验照片所显大腿内侧皮肤未见损伤异常。
  (5)肺脏检验照片显示高度水肿,部分肺叶呈气肿状。切面见泡沫状略呈血性液体。
  3、卷宗说明2003年3月19日拍摄照片(P33-38)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说明,制作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共22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左耳垂下方、右肩锁骨内侧及腋窝、左前臂上段、右前臂上段、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左下段内踝处,经审查这些照片所显皮肤出现片段、不连续的条纹状青紫色改变,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照片审查见尸体右下腹出现尸绿。
  (2)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肩背部颜色改变,符合尸斑特征。其颈项部正中于第六颈椎处见大小约1.5×25px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3)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右上臂背侧见长约87.5px的斜行细条状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4)双下肢腘窝照片显示结果与既往照片情况相同。
  (5)标明处女膜照片共3张。所显会阴前庭部6点处粘膜见类圆形潮红色改变,其他部位未见相似改变。照片所显处女膜未见破裂痕迹。
  (四)Y男陈述内容:
  因鉴定需要,鉴定专家组向被害人男友Y男调查询问了被害人死亡前他们俩人的活动情况,并告知Y男必须如实陈述,并为其所述承担法律责任。调查询问结束后,所作记录经Y男阅后签名。
  Y男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进行过一次性活动。当日晚,被害人陪Y男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被害人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被害人学校宿舍,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被害人时所致,当时被害人内穿有棉毛裤、外裤。回家后与被害人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睡眠中被害人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症状。
  四、分析说明
  依据现有条件及所能获取的资料,经分析讨论,说明如下:
  1、关于损伤
  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抓住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
  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尸绿。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
  2、关于死因
  本次鉴定经全面阅读送检卷宗、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未发现存在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既往毒物分析中,胃内容及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因此,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
  现场检验表明,被鉴定人全身裸露在床上平卧死亡,现场发现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烈支持为其男友之遗留。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生前与其男友进行过性活动。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Y男陈述被鉴定人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Y男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Y男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在这种状态下,Y男与被鉴定人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结合被鉴定人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Y男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五、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对以上内容,绝大多数的人都看不懂,下面笔者对证据1进行解读,看一看读到了什么:

   (1)、被害人的死亡与以上鉴定结论没有关系;

(2)、被害人的死亡发生在呼吸系统,与心脏没有关系;也与潜在病理改变没有关系;

(3)、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发生在性活动过程中;也不是性活动促发的;

   (4)、被害人是死于机械性窒息;

   (5)、被害人的呼吸道被阻塞的情况下发生的窒息;这种阻塞是外来的;

    (6)、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时间很短,在数分钟之内就进入死亡;

   (7)、Y男对鉴定人员说了谎(此条结合询问笔录)。

   (8)、死亡时间判断不准确。

证据2、询问笔录(Y)

询问笔录很多,只摘录以下几点就能看明白:

(1)、“在三亚宾馆过的夜......就想与她发生发生性关系,并去脱她的半节裤,她忙说不,并用一只手抓住她自已的裤头,另一只手不准我解她的裤扣......”。

(2)、“我和XX关系密切的行为还有几次......这几次的情况都差不多。都没有发生性关系,总是XX不肯,我就冒霸蛮,我也没有一次全部脱掉了衣服”。

(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

(4)、此部分比较多,内容不太适合摘录,说一下意思:死亡的当夜,Y男承认又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仍不同意。

 

  下面笔者结合证据1、证据2给你解读,看我们能解读出什么:

证据2中(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这句话是假的,尸检证实,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是一个进行性过程,一发生就直接进入了死亡过程,不存在起来上厕所这种情况。

以上笔录内容,证实被害人设有一条感情防线,被害人始终不同意突破这条感情防线,而且直到被害人死亡,这条感情防线也没有突破。

仅仅笔录(4)就可判定存在这条感情防线,通常Y男的行为会存在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因此证据2摘录中(1)、(2)应当是演进过程发生过的。更明确了这条感情防线。

结合鉴定书中(双下肢腘窝)处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让我们看到Y男为突破这条感情防线所进行的努力,这是以前在他(她)们之间没有达到的程度。因此,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两人之间是恋人关系,两人之间还发生了一次围绕着这条防线之间的对抗。这一夜,两人之间不是和平的,而是发生了一场围绕着感情防线发生的暴力,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证据3、物证检验材料:在纸团中发现精子,且检验为Y男所留。

Y男在询问笔录承认在被害人死亡的当天在被害人宿舍内与被害人在一张床上时有一次性行为。

对证据3物证进行解读:

 

对证据3进行解读时该部分证据有欠缺,Y男只承认有一次性行为,但行为分析发现高度支持在被害人宿舍内有第二次性行为,由于证据的欠缺不能完全否定一次性行为也可能发生,但只有一次性行为的可能性极小,

 

  证据4、法院判决书摘录:

一审判决摘录:

 xxx人民检察院xx检公诉字(20xx)第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犯强奸罪,于20xx年12月22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 
  x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就被害人被害人的死因向 
  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xx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 
  中心进行了鉴定...... 现已审理终结。x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5月,经人介绍,  被告人Y与被害人认识,俩人在 
  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xx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 
  Y在xx学校被害人的宿舍内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提出与 
 
 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同意。Y强行要与被害人性交,被害人夹 
  紧双腿反抗,Y用双手扳被害人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被害人的 
  双腿,被害人仍不从,被告人Y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被害人 
  因病死亡。经xx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因肺梗 
  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 
  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 
  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法医鉴定,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与被害人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使用暴力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诉称:被告人Y
  强奸并致死被害人,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Y强奸罪并致人死
 
  亡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被告人Y赔偿交通费、遗体鉴定 
  费、丧事开支、专家论证费、请律师争取立案、法医鉴定费、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Y无罪。 
  二、被告人Y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经济损失59 399.50元。(被告人Y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的其他诉讼 请求。 

二审判决摘录: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于判决书,高律师看的是全文,给大家看的只是摘录了指控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的部分。

从判决的结果看,我们看不到案件的真相,因为直到案件终结,真相也没有浮现出来,被害人的家属虽不认可,也只能无奈地接受,因为被害人的家属虽然做了极大的努力,但始终不知道被害人死亡的真相是什么。

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件,我们不能要求那些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够解决专门领域里高度复杂的问题,这对他们是无法做到的。

只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与被害人死亡的特殊性有关,让我们不能通过正常方式来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

※  下面高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的全部材料解读整个案件,展示案件真相:

1、     现场证据及尸检反映:被害人系人为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     现场证据及尸检情况,证据行为分析指向一个共同点,即被害人的口,被害人系人为采用现场软物按压在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3、     按压在口鼻部的行为与性行为有关联,因此实施者为Y男。

4、     特别强调一点:

Y男在实施整个行为的过程中,从来没有在脑海中产生杀人的念头。

因此,本案被害人是死于:Y男采用软物按压在被害人口鼻部的方式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外,Y男在被害人死亡后进行了一系列伪装和反侦查措施,非常典型,由于这方面的解读会给犯罪人提供经验,不适宜让大家知道,所以高律师就不在这里写出来了。

※   下面让我们再回到案发现场,看一看案件是怎样发生的。

被害人和Y作为男女朋友,此前已有同床睡觉的经历,而且在两人相处期间,Y已有多次性行为,但被害人始终不同意与Y发生性关系,并一直以此作为控制线。我们知道,在许多犯罪案件中,情景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人在选择犯罪对象时,被害人的形象和所处的环境是犯罪人考虑的重要因素,前几年在东北某地发生的一个盗车杀死婴儿案件,婴儿的父母下车未熄火,被犯罪分子将车开走并将在车上的婴儿杀死,就是一个与情景关系密切的机会性犯罪。还有许多强奸案的发生,犯罪分子将犯罪原因归结为被害人的衣着暴露,来为自已的犯罪行为找借口。而本案是一个特殊的情景犯罪,在本案中,被害人设定了一条心理防线,体现着被害人控制局面的要求。但其又与Y共睡一床,又显然给了Y一个错误的信号,Y多次实施性行为也证实了这一点,Y显然也积极地想控制局面,来满足自已的心理需求,因此,被害人与Y之间存在着相互之间争夺控制权的矛盾,两人都希望能控制对方的行为。从尸检的情况看,在案件发生的夜里两人争夺控制权的行为相比以前发生了升级,一个坚守防线,一个想冲破防线,其结果是两人发生了冲突。当天夜里,两人共睡一床时,Y坚持要发生性关系,而被害人坚持不同意,被害人身上的皮肤损伤,特别是腘窝内裸部位的皮肤损伤证实两人之间肢体的对抗,肢体的对抗也必然伴随着言语的冲突。从尸检和行为分析来看,现场暴发了尖锐的言语冲突,并且被害人的言语极大地刺激了Y,高律师不知道被害人究竟是说了什么的语言,只知道这种语言导致了Y的情绪失去了控制,为阻止被害人的这种杀伤力极大的语言刺激,Y用床上的软物去堵被害人的口时,整个口鼻都被堵住了,由于此时Y的意图并不是要杀死被害人,因此其力量与采取此种方式故意杀人的力度有明显区别,这也是我们在被害人的口鼻部看不见明显痕迹的原因。仅仅很短的时间,被害人就进入了死亡过程,当Y发现被害人不再有任何挣扎和反应时,Y停止了自已的行为,但发现被害人一动不动,没有任何反应了,很快Y就发现自已做了蠢事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公安现场勘查的照片证实,Y还是对被害人充满着真实的感情。当然,高律师已经说了,被害人死亡后Y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进行了伪装和反侦查行为,Y的这些伪装和反侦查行为非常典型,行为分析一看就明白。基于对惩罚的恐惧,Y选择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在被害人死亡后Y根据自已的知识水平杜撰了一个假的病情,高律师一看就知道。

为什么高律师说Y采取了去堵被害人的口鼻这种方式,因为对尸检的分析和行为分析在这里产生了共同指向,指向了这种Y采取的这种行为方式,而只有软物才不容易留下痕迹,现场恰恰具备这种条件。

在Y的脑海里,本来是没有这种行为,由于产生一个新的刺激,导致Y的行为发生了转化。

有人会问,被害人的死亡原因难道与疾病没有一点关系吗?与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也没有一点关系吗?对此高律师告诉你,被害人的死亡与这些没有一点关系,这一点非常明确。

本案是以强奸罪(中止)进行的公诉,但是在我国法律界,通常难以把恋人之间的这种行为定为强奸,本案显然构不成强奸罪,但在不能看到被害人真正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和被害人家属以强奸罪(中止)来处理也是无奈之举。Y虽然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致被害人死亡,但Y作为正常人,应当考虑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Y的行为显然是构成犯罪,并且要比强奸更严重。

由于看不到案件的真相,被害人一方显然没有解决案件的能力,被害人一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做的努力是高律师极少见到的,并且也尽到了极大的努力进行申诉,直到今天,这个案件仍未见到解决的信息。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有一些特殊的案件,要处理好案件,作为当事人的你就必须真正看透整个案件,我们要解决那些疑难问题,有时候真的要靠自已想办法。否则一旦出现案件的真相你不知道的情况,而案件处理过程中其他参与人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就会陷入被动,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这些极其特殊的案件,在处理时我们必须考虑那种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是不是适用,是不是要适用一些更广泛的知识来分析案件,需要更深层次的分析案件。在高律师接触到的一些疑难案件中,就有一些因采用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来处理案件,从而陷入困境的情况。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也没有跳出固有的模式,从而缺乏对案件更深入的认识,最终形成的结果并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一面。

案件的解决途径:由于案件二审已经终结,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诉或检察院抗诉。抗诉的途径要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由于本案的问题不是发生在审理环节,案件的错误之处法官检察官都看不明白。进行申诉和抗诉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还需要一次高规格的司法鉴定作引导,需要结合刑事侦查来查明。

※   同时高律师在此提示大家,如果遇到因死亡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特殊案件,一定要在法院一审之前或一审期间解决,当事人一定要在此期间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在此期间弄不清楚,以后解决起来难度极大,即使以后当事人弄明白真实情况,程序上的问题也会导致解决起来困难重重。

 

※   说明:笔者看了本案网上有各种各样的猜测,基本上都是没有专业知识的人的观点。其中许多人对办案警察的工作提出疑问,认为办案人员有问题。对此高律师对这一点专门分析了本案资料,本案资料明确显示出办案人员(包括办案警察、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及法院的审理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尽了极大的努力,被害人提供的资料也显示,被害人的一方尽到了空前的努力,这些努力都在资料上显示着,但是,本案的问题不是仅仅通过努力就能做到的。纵是案件的结果与真相只差一毫米,对不懂的人,与差千山万水没有区别。本案处理结果与真相隔一层纸的距离,让人无法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但这层纸就会难倒所有的办案人员,也包括被害人一方,让他们永远也不知道真相。虽然看不到该案件解决的希望,今天,高律师把真相上面这层纸揭开,让你看到被害人的死亡真相,你能看明白吗?

高律师对此案的解读,也希望留给以后那些专业研究疑难案件的人,相信他们总有人会看明白这个案件的真相。

 法医鉴定,死亡原因,刑事辩护,故意杀人

疑案解读:

前    言

※  高继宽律师为你解读几个最为疑难的刑事案件,让你看清那些扑朔迷离的案件真相。

首先说明一下为什么想起写这个材料, 因为近期在用“行为分析法”分析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这种方法一般案件不需要,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特别是查清事实困难重重的刑事案件特别好用,能够解决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我们有争议的问题或无法查清的事实,当然“行为分析法”也要以证据为基准,从证据中发现事实,从证据中寻找新的证据。用“行为分析法”分析过的案件事实,看起来再也不是严肃生涩的感觉,真正浮现出了人的心理和情感,让真相更生动的再现。于是就把以下几个疑难复杂案件重新进行了分析。

 

     解读的案件有的是多年前已经分析过的案件,笔者得到这些案件的材料时,是在这些案件终审、或再审结束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这些案件已经走完了审理程序,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由于案件当事人仍对案件处理结果强烈不服,所以才交给了笔者这此材料。由于这些案件非常复杂,所以用了很长的时间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当时也告知了当事人。  

  现在解读这些案件,是在采用了法律、医学、法医学、及行为分析四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综合在一起,进行分析的方法。其中用法律方面的知识来认定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可采用;运用医学知识来判定案件中的一些涉医事实是否符合医学方面的相关要求,这些事实是真是假;运用法医学知识来判定尸体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据情况,是否真正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根据案件中的事实及证据,用行为分析的方法解读出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和心理,重现案件真相。

      这次笔者重新解读这几个案件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1、因为这几个案件比较特殊,适合适用行为分析法进行分析,所以笔者采用了行为

 

分析法,并结合了以前所用的法律、医学、法医学专业知识,这样分析出来更为细致,让我们更详细地看到了案件的真相。

2、经过分析,这些案件的真相与最终处理结果不一样,如果你能真正能看懂这

些案件,这些案件的真相会让你刻骨铭心。

高律师在分析这些案件时,对有的案件没有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而是用

符号进行了代替,也包括相关与案件对号的信息。

     特别说明一下,因为这些案件不是高律师办理的,高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不进行判断,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解读。

※  下面解读第一个案件:

本案资料由当事人提供

死亡迷途—一道感情防线引发的死亡

案件回放:这是多年前就已经终审的案件。被害人(女)与Y(男)是男女朋友,某天夜里,两人一起回到被害人宿舍,并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于早上离开宿舍。第二天上午发现被害人在床上已死亡。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并多次尸检,后公诉机关以强奸罪(中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法院审理期间再次进行了第五次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的司法鉴定,因鉴定结论为“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为此经两审法院审理判决Y无罪。对该判决被害人家属始终不服。

     被害人是怎么死亡的?当天夜里在被害人宿舍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Y真的无罪吗?高律师带你回到惨烈的案发现场,采用以上综合分析的方法,为你解读被害人死亡真相。

      本案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

1、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2、公安机关现场勘察材料及现场照片;

3、5次尸检鉴定材料;

4、现场物证检验鉴定材料;

5、理化检验报告;

6、司法机关程序性材料;

7、其他证据;

8、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及检察院起诉书;

9、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

10、    著名专家意见.

经审查,这此材料具备以上方法解读案件要求的条件

     首先上案件证据(有些是案件材料,有些是案件证据,高律师把这些都作为解读证据,所以都标示为证据):

※   证据1、鉴定书摘录(第五份鉴定书是在一审期间做的,同时为避免暴露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等资料,只摘录一部分,在这份鉴定书中涉及到了以前所有的鉴定,笔者只摘录一部分,这一部分对判明事实是主要的):

几次尸检情况(前四次摘录自第五次尸检资料):

第一次:鉴定认为死者被害人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推测死亡时间为第一次检验前3---4小时,距最后一次饭后6小时以上。

第二次:尸体冰冻状态,下腹部两侧有尸绿斑。
  尸体检验: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25px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颈后部项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1.3×10px表皮剥脱、色红。背部左侧见散在上臂上段外侧见80px长的细条状表皮划痕,未破皮肤层,色红。双手腕外侧皮肤色红。左髌骨下方见1.9×15px的陈旧性疤痕,左腘窝在6×125px范围内见六处皮下出血,大小0.7×20px~2×37.5px不等,左腘窝内侧见1.5×30px、1.7×30px、1.2×45px三处皮下出血,左内裸处见0.3 x 5px的表皮剥脱,色白;右膝髌骨处见1.3×22.5px的陈旧性疤痕,右腘窝上150px处见一1×12.5px皮下出血,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内侧见1.5×37.5px、1.5×25px、0.8×15px三处皮下出血,上述皮下出血均呈类圆形或类椭圆形,部分交叉。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胸腹正中线处见解剖缝合线,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病理检查:XX市二医院做死者组织腊块(0013号)29枚,病理切片(0013号,HE)33片以及部分脑、心、肺、脾、胰、肾、子宫、卵巢组织。
  肺:不规则肺组织6坨,其中实变似脾样肺组织3坨共9.5×9.5×75px大小,较大一坨有楔形出血区,底部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镜下高度淤血、水肿,有出血,肺泡隔坏死。另3坨肺组织共6.5×5×75px,灶性淤血,绝大部分肺泡充气。
  心:送检心脏已多个平行横断面切开,13×11×87.5px大小,重200g。镜下所见示有轻度风湿性心脏病,轻度风湿性心内膜炎、心肌炎与冠状动脉炎,轻度冠心病,主动脉轻微粥样硬化。
  其余肾实质死后自溶;肝脏轻度慢性间质性肝炎,肝细胞轻度变性、轻度淤血。脾脏轻度淤血与死后自溶;胰显著死后自溶;脑膜轻度淤血,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各部分神经细胞轻度变性,未见出血、坏死病变。子宫呈晚分泌期子宫内膜;一侧卵巢显黄体出血。
  鉴定结论:被害人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

第三次: 审查意见:被害人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第四次:尸表检验(2003-8-2):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全身皮肤可见腐败性表皮剥脱及腐败气泡、霉菌斑形成。头皮、胸、腹、后背、双侧腘窝可见缝合的解剖切口。右侧腘窝皮肤见数个境界较清晰的挫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左侧腘窝皮肤见散在皮下出血,挫擦伤境界欠清晰。
  内部检查: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内无异物。颈椎未见骨折。背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胸骨、肋骨无骨折。大部分肺组织仍留于胸腔内,已高度腐败。腹壁未见出血。大部分肝脏留于原位,呈高度腐败,质地如泥。大部分脾脏留于原位,被膜有皱缩,切面液化。胃空虚,各肠段腐败,膀胱完整,切开未见尿液。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其它器官已被提取。双侧肩部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
  大体标本检验(湘潭市公安局提供):心表面及各心腔已被多个断面切开且不完整。右心表面脂肪组织较多。左心室肌厚25px,右心室肌厚5px,心肌切面未见梗死灶。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腱索弹性好,乳头肌未见异常。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直径约0.1 cm,右冠状动脉管腔直径5px,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通畅。肺组织块切面淤血。部分切面可见小灶性出血。肝、肾切面淤血。脾组织被膜有皱缩,切面轻度淤血。脑、胰、子宫、输卵管、卵巢组织块表面及切面肉眼未见明显异常。
  组织学检查:法医病理学诊断:!、肺淤血、水肿、灶性出血;2、部分脑组织轻度水肿。
  鉴定结论:被害人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第五次:

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
  (一)尸体检查
  1、体表检验所见
  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黑发,发长38厘米。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1.5×1.5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0.4厘米。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0.3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2、内部检验所见:
  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后血液浸染特点。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腐败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其余组织因腐败而辨认不清。
  (二)、病理切片所见:
  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市二医院、××大学××二医院、××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镜检所见如下:
  脑:大脑蛛网膜下腔内血管扩张淤血,可见散在红细胞。大脑实质内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扩张淤血小血管周围见少量红细胞,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胶质细胞轻度增生,偶见噬神经细胞及卫星现象。皮质神经细胞尼氏体消失。脑实质内未见软化灶。中脑有处见神经纤维脱髓鞘样改变。小脑各层结构未见异常,浦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
  心:心外膜下见局灶性出血,心肌浅层内见脂肪组织,冠状动脉内膜内轻度增厚。心肌细胞横纹清晰,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心肌组织中见一些脂肪组织出现,部分区域脂肪组织将心肌分隔成小岛屿状,心肌间质纤维增生。有些区域心肌纤维出现明显的排列紊乱现象。可见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心肌间质部分小血管周围轻度结缔组织增生,间质内未见风湿小体。心内膜未见纤维组织增生、变厚。瓣膜切片中见部分区域嗜苏木素染色稍增强,见少量淋巴细胞,未见赘生物形成。心腔内血块物质呈分层结构状,未见血栓组织学特点,为死后凝血块。
  主动脉:内膜轻度增生,可见少数泡沫样细胞。肌层及外膜未见异常。
  肺:肺被膜下小血管扩张,淤血。肺泡壁毛细血管及间质血管高度扩张、淤血,肺泡壁增宽,绝大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粉染、均质的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水肿液中见圆形空气泡。肺泡腔内未见成簇的载有含铁血黄素之细胞,肺泡壁及肺泡腔内未见炎症细胞,可见片灶状肺泡腔内出血,肺泡壁未见透明膜形成,肺组织内未见梗死性病理改变。部分区域可见代偿性肺气肿,偶见小支气管周围少量淋巴细胞。
  气管:粘膜上皮有粉红色水肿液夹杂红细胞被覆,粘膜下未见明显炎症改变。
  肝:小叶结构清楚,肝窦轻度扩张、淤血,偶见少量肝细胞脂肪变性,未见坏死灶,其余肝细胞未见异常。门管区无异常。
  肾:肾小球结构正常,近曲小管上皮自溶,远曲小管、集合管未见异常,髓质血管明显扩张淤血。间质未见异常。
  脾:脾窦扩张、淤血,脾小体结构正常。
  胰:自溶明显,细胞形态及结构不清。
  子宫:内膜增生明显,肌层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卵巢、输卵管:组织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皮肤2:部分区域表皮结构清楚,细胞核存在,因死后变化严重,未能见到炎症反应。表皮下胶原纤维肿胀、融合,皮下未见出血。其余皮肤切片3表皮高度自溶,无法辨认组织结构,表皮下胶原纤维和皮下脂肪组织所见同上切片。
  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胸腺:实质残存,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明显。实质内及间质可见小灶状出血。
  (三)、即往照片所见:
  对送检公安局预审卷宗(第五卷、共43页)中附尸检照片审查,所见结果如下:
  1、卷宗说明2003年2月24日拍摄照片(P26-27)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6张,反映现场及死者上半身正面观情况,概括描述:
  (1)显示死者睡在床上覆盖被子状况,床左边地面上见四个纸团。
  (2)显示死者上半身部分正面观,面部、颈部以及裸露胸前皮肤未见损伤,口唇苍白,双指甲紫绀明显。
  2、卷宗说明2003年2月25日拍摄照片(P28-32)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15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身体平卧于铁架尸推床上。尸斑分布于背侧未受压部位,暗紫红色;
  (2)显示双下肢腘窝处皮肤损伤状况。左腘窝6×125px范围内见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右腘窝5.0×125px范围内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有两处青紫红色处存在表皮剥脱。
  (3)心脏检验照片所显示心室腔瓣膜透明菲薄,无赘生物形成。腱索无粘连增粗,乳头肌无增粗短缩。右心室腔内含有暗红色血块物质。
  (4)盆腔及附件剖验照片所显大腿内侧皮肤未见损伤异常。
  (5)肺脏检验照片显示高度水肿,部分肺叶呈气肿状。切面见泡沫状略呈血性液体。
  3、卷宗说明2003年3月19日拍摄照片(P33-38)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说明,制作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共22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左耳垂下方、右肩锁骨内侧及腋窝、左前臂上段、右前臂上段、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左下段内踝处,经审查这些照片所显皮肤出现片段、不连续的条纹状青紫色改变,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照片审查见尸体右下腹出现尸绿。
  (2)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肩背部颜色改变,符合尸斑特征。其颈项部正中于第六颈椎处见大小约1.5×25px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3)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右上臂背侧见长约87.5px的斜行细条状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4)双下肢腘窝照片显示结果与既往照片情况相同。
  (5)标明处女膜照片共3张。所显会阴前庭部6点处粘膜见类圆形潮红色改变,其他部位未见相似改变。照片所显处女膜未见破裂痕迹。
  (四)Y男陈述内容:
  因鉴定需要,鉴定专家组向被害人男友Y男调查询问了被害人死亡前他们俩人的活动情况,并告知Y男必须如实陈述,并为其所述承担法律责任。调查询问结束后,所作记录经Y男阅后签名。
  Y男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进行过一次性活动。当日晚,被害人陪Y男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被害人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被害人学校宿舍,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被害人时所致,当时被害人内穿有棉毛裤、外裤。回家后与被害人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睡眠中被害人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症状。
  四、分析说明
  依据现有条件及所能获取的资料,经分析讨论,说明如下:
  1、关于损伤
  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抓住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
  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尸绿。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
  2、关于死因
  本次鉴定经全面阅读送检卷宗、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未发现存在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既往毒物分析中,胃内容及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因此,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
  现场检验表明,被鉴定人全身裸露在床上平卧死亡,现场发现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烈支持为其男友之遗留。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生前与其男友进行过性活动。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Y男陈述被鉴定人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Y男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Y男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在这种状态下,Y男与被鉴定人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结合被鉴定人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Y男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五、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对以上内容,绝大多数的人都看不懂,下面笔者对证据1进行解读,看一看读到了什么:

   (1)、被害人的死亡与以上鉴定结论没有关系;

(2)、被害人的死亡发生在呼吸系统,与心脏没有关系;也与潜在病理改变没有关系;

(3)、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发生在性活动过程中;也不是性活动促发的;

   (4)、被害人是死于机械性窒息;

   (5)、被害人的呼吸道被阻塞的情况下发生的窒息;这种阻塞是外来的;

    (6)、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时间很短,在数分钟之内就进入死亡;

   (7)、Y男对鉴定人员说了谎(此条结合询问笔录)。

   (8)、死亡时间判断不准确。

证据2、询问笔录(Y)

询问笔录很多,只摘录以下几点就能看明白:

(1)、“在三亚宾馆过的夜......就想与她发生发生性关系,并去脱她的半节裤,她忙说不,并用一只手抓住她自已的裤头,另一只手不准我解她的裤扣......”。

(2)、“我和XX关系密切的行为还有几次......这几次的情况都差不多。都没有发生性关系,总是XX不肯,我就冒霸蛮,我也没有一次全部脱掉了衣服”。

(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

(4)、此部分比较多,内容不太适合摘录,说一下意思:死亡的当夜,Y男承认又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仍不同意。

 

  下面笔者结合证据1、证据2给你解读,看我们能解读出什么:

证据2中(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这句话是假的,尸检证实,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是一个进行性过程,一发生就直接进入了死亡过程,不存在起来上厕所这种情况。

以上笔录内容,证实被害人设有一条感情防线,被害人始终不同意突破这条感情防线,而且直到被害人死亡,这条感情防线也没有突破。

仅仅笔录(4)就可判定存在这条感情防线,通常Y男的行为会存在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因此证据2摘录中(1)、(2)应当是演进过程发生过的。更明确了这条感情防线。

结合鉴定书中(双下肢腘窝)处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让我们看到Y男为突破这条感情防线所进行的努力,这是以前在他(她)们之间没有达到的程度。因此,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两人之间是恋人关系,两人之间还发生了一次围绕着这条防线之间的对抗。这一夜,两人之间不是和平的,而是发生了一场围绕着感情防线发生的暴力,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证据3、物证检验材料:在纸团中发现精子,且检验为Y男所留。

Y男在询问笔录承认在被害人死亡的当天在被害人宿舍内与被害人在一张床上时有一次性行为。

对证据3物证进行解读:

 

对证据3进行解读时该部分证据有欠缺,Y男只承认有一次性行为,但行为分析发现高度支持在被害人宿舍内有第二次性行为,由于证据的欠缺不能完全否定一次性行为也可能发生,但只有一次性行为的可能性极小,

 

  证据4、法院判决书摘录:

一审判决摘录:

 xxx人民检察院xx检公诉字(20xx)第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犯强奸罪,于20xx年12月22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 
  x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就被害人被害人的死因向 
  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xx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 
  中心进行了鉴定...... 现已审理终结。x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5月,经人介绍,  被告人Y与被害人认识,俩人在 
  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xx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 
  Y在xx学校被害人的宿舍内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提出与 
 
 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同意。Y强行要与被害人性交,被害人夹 
  紧双腿反抗,Y用双手扳被害人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被害人的 
  双腿,被害人仍不从,被告人Y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被害人 
  因病死亡。经xx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因肺梗 
  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 
  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 
  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法医鉴定,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与被害人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使用暴力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诉称:被告人Y
  强奸并致死被害人,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Y强奸罪并致人死
 
  亡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被告人Y赔偿交通费、遗体鉴定 
  费、丧事开支、专家论证费、请律师争取立案、法医鉴定费、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Y无罪。 
  二、被告人Y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经济损失59 399.50元。(被告人Y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的其他诉讼 请求。 

二审判决摘录: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于判决书,高律师看的是全文,给大家看的只是摘录了指控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的部分。

从判决的结果看,我们看不到案件的真相,因为直到案件终结,真相也没有浮现出来,被害人的家属虽不认可,也只能无奈地接受,因为被害人的家属虽然做了极大的努力,但始终不知道被害人死亡的真相是什么。

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件,我们不能要求那些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够解决专门领域里高度复杂的问题,这对他们是无法做到的。

只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与被害人死亡的特殊性有关,让我们不能通过正常方式来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

※  下面高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的全部材料解读整个案件,展示案件真相:

1、     现场证据及尸检反映:被害人系人为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     现场证据及尸检情况,证据行为分析指向一个共同点,即被害人的口,被害人系人为采用现场软物按压在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3、     按压在口鼻部的行为与性行为有关联,因此实施者为Y男。

4、     特别强调一点:

Y男在实施整个行为的过程中,从来没有在脑海中产生杀人的念头。

因此,本案被害人是死于:Y男采用软物按压在被害人口鼻部的方式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外,Y男在被害人死亡后进行了一系列伪装和反侦查措施,非常典型,由于这方面的解读会给犯罪人提供经验,不适宜让大家知道,所以高律师就不在这里写出来了。

※   下面让我们再回到案发现场,看一看案件是怎样发生的。

被害人和Y作为男女朋友,此前已有同床睡觉的经历,而且在两人相处期间,Y已有多次性行为,但被害人始终不同意与Y发生性关系,并一直以此作为控制线。我们知道,在许多犯罪案件中,情景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人在选择犯罪对象时,被害人的形象和所处的环境是犯罪人考虑的重要因素,前几年在东北某地发生的一个盗车杀死婴儿案件,婴儿的父母下车未熄火,被犯罪分子将车开走并将在车上的婴儿杀死,就是一个与情景关系密切的机会性犯罪。还有许多强奸案的发生,犯罪分子将犯罪原因归结为被害人的衣着暴露,来为自已的犯罪行为找借口。而本案是一个特殊的情景犯罪,在本案中,被害人设定了一条心理防线,体现着被害人控制局面的要求。但其又与Y共睡一床,又显然给了Y一个错误的信号,Y多次实施性行为也证实了这一点,Y显然也积极地想控制局面,来满足自已的心理需求,因此,被害人与Y之间存在着相互之间争夺控制权的矛盾,两人都希望能控制对方的行为。从尸检的情况看,在案件发生的夜里两人争夺控制权的行为相比以前发生了升级,一个坚守防线,一个想冲破防线,其结果是两人发生了冲突。当天夜里,两人共睡一床时,Y坚持要发生性关系,而被害人坚持不同意,被害人身上的皮肤损伤,特别是腘窝内裸部位的皮肤损伤证实两人之间肢体的对抗,肢体的对抗也必然伴随着言语的冲突。从尸检和行为分析来看,现场暴发了尖锐的言语冲突,并且被害人的言语极大地刺激了Y,高律师不知道被害人究竟是说了什么的语言,只知道这种语言导致了Y的情绪失去了控制,为阻止被害人的这种杀伤力极大的语言刺激,Y用床上的软物去堵被害人的口时,整个口鼻都被堵住了,由于此时Y的意图并不是要杀死被害人,因此其力量与采取此种方式故意杀人的力度有明显区别,这也是我们在被害人的口鼻部看不见明显痕迹的原因。仅仅很短的时间,被害人就进入了死亡过程,当Y发现被害人不再有任何挣扎和反应时,Y停止了自已的行为,但发现被害人一动不动,没有任何反应了,很快Y就发现自已做了蠢事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公安现场勘查的照片证实,Y还是对被害人充满着真实的感情。当然,高律师已经说了,被害人死亡后Y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进行了伪装和反侦查行为,Y的这些伪装和反侦查行为非常典型,行为分析一看就明白。基于对惩罚的恐惧,Y选择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在被害人死亡后Y根据自已的知识水平杜撰了一个假的病情,高律师一看就知道。

为什么高律师说Y采取了去堵被害人的口鼻这种方式,因为对尸检的分析和行为分析在这里产生了共同指向,指向了这种Y采取的这种行为方式,而只有软物才不容易留下痕迹,现场恰恰具备这种条件。

在Y的脑海里,本来是没有这种行为,由于产生一个新的刺激,导致Y的行为发生了转化。

有人会问,被害人的死亡原因难道与疾病没有一点关系吗?与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也没有一点关系吗?对此高律师告诉你,被害人的死亡与这些没有一点关系,这一点非常明确。

本案是以强奸罪(中止)进行的公诉,但是在我国法律界,通常难以把恋人之间的这种行为定为强奸,本案显然构不成强奸罪,但在不能看到被害人真正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和被害人家属以强奸罪(中止)来处理也是无奈之举。Y虽然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致被害人死亡,但Y作为正常人,应当考虑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Y的行为显然是构成犯罪,并且要比强奸更严重。

由于看不到案件的真相,被害人一方显然没有解决案件的能力,被害人一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做的努力是高律师极少见到的,并且也尽到了极大的努力进行申诉,直到今天,这个案件仍未见到解决的信息。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有一些特殊的案件,要处理好案件,作为当事人的你就必须真正看透整个案件,我们要解决那些疑难问题,有时候真的要靠自已想办法。否则一旦出现案件的真相你不知道的情况,而案件处理过程中其他参与人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就会陷入被动,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这些极其特殊的案件,在处理时我们必须考虑那种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是不是适用,是不是要适用一些更广泛的知识来分析案件,需要更深层次的分析案件。在高律师接触到的一些疑难案件中,就有一些因采用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来处理案件,从而陷入困境的情况。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也没有跳出固有的模式,从而缺乏对案件更深入的认识,最终形成的结果并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一面。

案件的解决途径:由于案件二审已经终结,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诉或检察院抗诉。抗诉的途径要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由于本案的问题不是发生在审理环节,案件的错误之处法官检察官都看不明白。进行申诉和抗诉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还需要一次高规格的司法鉴定作引导,需要结合刑事侦查来查明。

※   同时高律师在此提示大家,如果遇到因死亡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特殊案件,一定要在法院一审之前或一审期间解决,当事人一定要在此期间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在此期间弄不清楚,以后解决起来难度极大,即使以后当事人弄明白真实情况,程序上的问题也会导致解决起来困难重重。

 

※   说明:笔者看了本案网上有各种各样的猜测,基本上都是没有专业知识的人的观点。其中许多人对办案警察的工作提出疑问,认为办案人员有问题。对此高律师对这一点专门分析了本案资料,本案资料明确显示出办案人员(包括办案警察、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及法院的审理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尽了极大的努力,被害人提供的资料也显示,被害人的一方尽到了空前的努力,这些努力都在资料上显示着,但是,本案的问题不是仅仅通过努力就能做到的。纵是案件的结果与真相只差一毫米,对不懂的人,与差千山万水没有区别。本案处理结果与真相隔一层纸的距离,让人无法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但这层纸就会难倒所有的办案人员,也包括被害人一方,让他们永远也不知道真相。虽然看不到该案件解决的希望,今天,高律师把真相上面这层纸揭开,让你看到被害人的死亡真相,你能看明白吗?

高律师对此案的解读,也希望留给以后那些专业研究疑难案件的人,相信他们总有人会看明白这个案件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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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解读:

前    言

※  高继宽律师为你解读几个最为疑难的刑事案件,让你看清那些扑朔迷离的案件真相。

首先说明一下为什么想起写这个材料, 因为近期在用“行为分析法”分析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这种方法一般案件不需要,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特别是查清事实困难重重的刑事案件特别好用,能够解决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我们有争议的问题或无法查清的事实,当然“行为分析法”也要以证据为基准,从证据中发现事实,从证据中寻找新的证据。用“行为分析法”分析过的案件事实,看起来再也不是严肃生涩的感觉,真正浮现出了人的心理和情感,让真相更生动的再现。于是就把以下几个疑难复杂案件重新进行了分析。

 

     解读的案件有的是多年前已经分析过的案件,笔者得到这些案件的材料时,是在这些案件终审、或再审结束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这些案件已经走完了审理程序,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由于案件当事人仍对案件处理结果强烈不服,所以才交给了笔者这此材料。由于这些案件非常复杂,所以用了很长的时间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当时也告知了当事人。  

  现在解读这些案件,是在采用了法律、医学、法医学、及行为分析四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综合在一起,进行分析的方法。其中用法律方面的知识来认定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可采用;运用医学知识来判定案件中的一些涉医事实是否符合医学方面的相关要求,这些事实是真是假;运用法医学知识来判定尸体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据情况,是否真正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根据案件中的事实及证据,用行为分析的方法解读出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和心理,重现案件真相。

      这次笔者重新解读这几个案件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1、因为这几个案件比较特殊,适合适用行为分析法进行分析,所以笔者采用了行为

 

分析法,并结合了以前所用的法律、医学、法医学专业知识,这样分析出来更为细致,让我们更详细地看到了案件的真相。

2、经过分析,这些案件的真相与最终处理结果不一样,如果你能真正能看懂这

些案件,这些案件的真相会让你刻骨铭心。

高律师在分析这些案件时,对有的案件没有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而是用

符号进行了代替,也包括相关与案件对号的信息。

     特别说明一下,因为这些案件不是高律师办理的,高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不进行判断,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解读。

※  下面解读第一个案件:

本案资料由当事人提供

死亡迷途—一道感情防线引发的死亡

案件回放:这是多年前就已经终审的案件。被害人(女)与Y(男)是男女朋友,某天夜里,两人一起回到被害人宿舍,并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于早上离开宿舍。第二天上午发现被害人在床上已死亡。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并多次尸检,后公诉机关以强奸罪(中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法院审理期间再次进行了第五次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的司法鉴定,因鉴定结论为“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为此经两审法院审理判决Y无罪。对该判决被害人家属始终不服。

     被害人是怎么死亡的?当天夜里在被害人宿舍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Y真的无罪吗?高律师带你回到惨烈的案发现场,采用以上综合分析的方法,为你解读被害人死亡真相。

      本案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

1、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2、公安机关现场勘察材料及现场照片;

3、5次尸检鉴定材料;

4、现场物证检验鉴定材料;

5、理化检验报告;

6、司法机关程序性材料;

7、其他证据;

8、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及检察院起诉书;

9、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

10、    著名专家意见.

经审查,这此材料具备以上方法解读案件要求的条件

     首先上案件证据(有些是案件材料,有些是案件证据,高律师把这些都作为解读证据,所以都标示为证据):

※   证据1、鉴定书摘录(第五份鉴定书是在一审期间做的,同时为避免暴露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等资料,只摘录一部分,在这份鉴定书中涉及到了以前所有的鉴定,笔者只摘录一部分,这一部分对判明事实是主要的):

几次尸检情况(前四次摘录自第五次尸检资料):

第一次:鉴定认为死者被害人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推测死亡时间为第一次检验前3---4小时,距最后一次饭后6小时以上。

第二次:尸体冰冻状态,下腹部两侧有尸绿斑。
  尸体检验: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25px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颈后部项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1.3×10px表皮剥脱、色红。背部左侧见散在上臂上段外侧见80px长的细条状表皮划痕,未破皮肤层,色红。双手腕外侧皮肤色红。左髌骨下方见1.9×15px的陈旧性疤痕,左腘窝在6×125px范围内见六处皮下出血,大小0.7×20px~2×37.5px不等,左腘窝内侧见1.5×30px、1.7×30px、1.2×45px三处皮下出血,左内裸处见0.3 x 5px的表皮剥脱,色白;右膝髌骨处见1.3×22.5px的陈旧性疤痕,右腘窝上150px处见一1×12.5px皮下出血,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内侧见1.5×37.5px、1.5×25px、0.8×15px三处皮下出血,上述皮下出血均呈类圆形或类椭圆形,部分交叉。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胸腹正中线处见解剖缝合线,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病理检查:XX市二医院做死者组织腊块(0013号)29枚,病理切片(0013号,HE)33片以及部分脑、心、肺、脾、胰、肾、子宫、卵巢组织。
  肺:不规则肺组织6坨,其中实变似脾样肺组织3坨共9.5×9.5×75px大小,较大一坨有楔形出血区,底部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镜下高度淤血、水肿,有出血,肺泡隔坏死。另3坨肺组织共6.5×5×75px,灶性淤血,绝大部分肺泡充气。
  心:送检心脏已多个平行横断面切开,13×11×87.5px大小,重200g。镜下所见示有轻度风湿性心脏病,轻度风湿性心内膜炎、心肌炎与冠状动脉炎,轻度冠心病,主动脉轻微粥样硬化。
  其余肾实质死后自溶;肝脏轻度慢性间质性肝炎,肝细胞轻度变性、轻度淤血。脾脏轻度淤血与死后自溶;胰显著死后自溶;脑膜轻度淤血,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各部分神经细胞轻度变性,未见出血、坏死病变。子宫呈晚分泌期子宫内膜;一侧卵巢显黄体出血。
  鉴定结论:被害人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

第三次: 审查意见:被害人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第四次:尸表检验(2003-8-2):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全身皮肤可见腐败性表皮剥脱及腐败气泡、霉菌斑形成。头皮、胸、腹、后背、双侧腘窝可见缝合的解剖切口。右侧腘窝皮肤见数个境界较清晰的挫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左侧腘窝皮肤见散在皮下出血,挫擦伤境界欠清晰。
  内部检查: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内无异物。颈椎未见骨折。背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胸骨、肋骨无骨折。大部分肺组织仍留于胸腔内,已高度腐败。腹壁未见出血。大部分肝脏留于原位,呈高度腐败,质地如泥。大部分脾脏留于原位,被膜有皱缩,切面液化。胃空虚,各肠段腐败,膀胱完整,切开未见尿液。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其它器官已被提取。双侧肩部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
  大体标本检验(湘潭市公安局提供):心表面及各心腔已被多个断面切开且不完整。右心表面脂肪组织较多。左心室肌厚25px,右心室肌厚5px,心肌切面未见梗死灶。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腱索弹性好,乳头肌未见异常。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直径约0.1 cm,右冠状动脉管腔直径5px,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通畅。肺组织块切面淤血。部分切面可见小灶性出血。肝、肾切面淤血。脾组织被膜有皱缩,切面轻度淤血。脑、胰、子宫、输卵管、卵巢组织块表面及切面肉眼未见明显异常。
  组织学检查:法医病理学诊断:!、肺淤血、水肿、灶性出血;2、部分脑组织轻度水肿。
  鉴定结论:被害人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第五次:

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
  (一)尸体检查
  1、体表检验所见
  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黑发,发长38厘米。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1.5×1.5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0.4厘米。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0.3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2、内部检验所见:
  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后血液浸染特点。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腐败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其余组织因腐败而辨认不清。
  (二)、病理切片所见:
  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市二医院、××大学××二医院、××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镜检所见如下:
  脑:大脑蛛网膜下腔内血管扩张淤血,可见散在红细胞。大脑实质内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扩张淤血小血管周围见少量红细胞,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胶质细胞轻度增生,偶见噬神经细胞及卫星现象。皮质神经细胞尼氏体消失。脑实质内未见软化灶。中脑有处见神经纤维脱髓鞘样改变。小脑各层结构未见异常,浦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
  心:心外膜下见局灶性出血,心肌浅层内见脂肪组织,冠状动脉内膜内轻度增厚。心肌细胞横纹清晰,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心肌组织中见一些脂肪组织出现,部分区域脂肪组织将心肌分隔成小岛屿状,心肌间质纤维增生。有些区域心肌纤维出现明显的排列紊乱现象。可见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心肌间质部分小血管周围轻度结缔组织增生,间质内未见风湿小体。心内膜未见纤维组织增生、变厚。瓣膜切片中见部分区域嗜苏木素染色稍增强,见少量淋巴细胞,未见赘生物形成。心腔内血块物质呈分层结构状,未见血栓组织学特点,为死后凝血块。
  主动脉:内膜轻度增生,可见少数泡沫样细胞。肌层及外膜未见异常。
  肺:肺被膜下小血管扩张,淤血。肺泡壁毛细血管及间质血管高度扩张、淤血,肺泡壁增宽,绝大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粉染、均质的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水肿液中见圆形空气泡。肺泡腔内未见成簇的载有含铁血黄素之细胞,肺泡壁及肺泡腔内未见炎症细胞,可见片灶状肺泡腔内出血,肺泡壁未见透明膜形成,肺组织内未见梗死性病理改变。部分区域可见代偿性肺气肿,偶见小支气管周围少量淋巴细胞。
  气管:粘膜上皮有粉红色水肿液夹杂红细胞被覆,粘膜下未见明显炎症改变。
  肝:小叶结构清楚,肝窦轻度扩张、淤血,偶见少量肝细胞脂肪变性,未见坏死灶,其余肝细胞未见异常。门管区无异常。
  肾:肾小球结构正常,近曲小管上皮自溶,远曲小管、集合管未见异常,髓质血管明显扩张淤血。间质未见异常。
  脾:脾窦扩张、淤血,脾小体结构正常。
  胰:自溶明显,细胞形态及结构不清。
  子宫:内膜增生明显,肌层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卵巢、输卵管:组织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皮肤2:部分区域表皮结构清楚,细胞核存在,因死后变化严重,未能见到炎症反应。表皮下胶原纤维肿胀、融合,皮下未见出血。其余皮肤切片3表皮高度自溶,无法辨认组织结构,表皮下胶原纤维和皮下脂肪组织所见同上切片。
  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胸腺:实质残存,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明显。实质内及间质可见小灶状出血。
  (三)、即往照片所见:
  对送检公安局预审卷宗(第五卷、共43页)中附尸检照片审查,所见结果如下:
  1、卷宗说明2003年2月24日拍摄照片(P26-27)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6张,反映现场及死者上半身正面观情况,概括描述:
  (1)显示死者睡在床上覆盖被子状况,床左边地面上见四个纸团。
  (2)显示死者上半身部分正面观,面部、颈部以及裸露胸前皮肤未见损伤,口唇苍白,双指甲紫绀明显。
  2、卷宗说明2003年2月25日拍摄照片(P28-32)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15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身体平卧于铁架尸推床上。尸斑分布于背侧未受压部位,暗紫红色;
  (2)显示双下肢腘窝处皮肤损伤状况。左腘窝6×125px范围内见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右腘窝5.0×125px范围内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有两处青紫红色处存在表皮剥脱。
  (3)心脏检验照片所显示心室腔瓣膜透明菲薄,无赘生物形成。腱索无粘连增粗,乳头肌无增粗短缩。右心室腔内含有暗红色血块物质。
  (4)盆腔及附件剖验照片所显大腿内侧皮肤未见损伤异常。
  (5)肺脏检验照片显示高度水肿,部分肺叶呈气肿状。切面见泡沫状略呈血性液体。
  3、卷宗说明2003年3月19日拍摄照片(P33-38)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说明,制作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共22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左耳垂下方、右肩锁骨内侧及腋窝、左前臂上段、右前臂上段、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左下段内踝处,经审查这些照片所显皮肤出现片段、不连续的条纹状青紫色改变,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照片审查见尸体右下腹出现尸绿。
  (2)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肩背部颜色改变,符合尸斑特征。其颈项部正中于第六颈椎处见大小约1.5×25px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3)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右上臂背侧见长约87.5px的斜行细条状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4)双下肢腘窝照片显示结果与既往照片情况相同。
  (5)标明处女膜照片共3张。所显会阴前庭部6点处粘膜见类圆形潮红色改变,其他部位未见相似改变。照片所显处女膜未见破裂痕迹。
  (四)Y男陈述内容:
  因鉴定需要,鉴定专家组向被害人男友Y男调查询问了被害人死亡前他们俩人的活动情况,并告知Y男必须如实陈述,并为其所述承担法律责任。调查询问结束后,所作记录经Y男阅后签名。
  Y男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进行过一次性活动。当日晚,被害人陪Y男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被害人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被害人学校宿舍,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被害人时所致,当时被害人内穿有棉毛裤、外裤。回家后与被害人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睡眠中被害人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症状。
  四、分析说明
  依据现有条件及所能获取的资料,经分析讨论,说明如下:
  1、关于损伤
  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抓住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
  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尸绿。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
  2、关于死因
  本次鉴定经全面阅读送检卷宗、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未发现存在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既往毒物分析中,胃内容及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因此,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
  现场检验表明,被鉴定人全身裸露在床上平卧死亡,现场发现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烈支持为其男友之遗留。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生前与其男友进行过性活动。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Y男陈述被鉴定人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Y男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Y男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在这种状态下,Y男与被鉴定人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结合被鉴定人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Y男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五、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对以上内容,绝大多数的人都看不懂,下面笔者对证据1进行解读,看一看读到了什么:

   (1)、被害人的死亡与以上鉴定结论没有关系;

(2)、被害人的死亡发生在呼吸系统,与心脏没有关系;也与潜在病理改变没有关系;

(3)、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发生在性活动过程中;也不是性活动促发的;

   (4)、被害人是死于机械性窒息;

   (5)、被害人的呼吸道被阻塞的情况下发生的窒息;这种阻塞是外来的;

    (6)、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时间很短,在数分钟之内就进入死亡;

   (7)、Y男对鉴定人员说了谎(此条结合询问笔录)。

   (8)、死亡时间判断不准确。

证据2、询问笔录(Y)

询问笔录很多,只摘录以下几点就能看明白:

(1)、“在三亚宾馆过的夜......就想与她发生发生性关系,并去脱她的半节裤,她忙说不,并用一只手抓住她自已的裤头,另一只手不准我解她的裤扣......”。

(2)、“我和XX关系密切的行为还有几次......这几次的情况都差不多。都没有发生性关系,总是XX不肯,我就冒霸蛮,我也没有一次全部脱掉了衣服”。

(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

(4)、此部分比较多,内容不太适合摘录,说一下意思:死亡的当夜,Y男承认又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仍不同意。

 

  下面笔者结合证据1、证据2给你解读,看我们能解读出什么:

证据2中(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这句话是假的,尸检证实,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是一个进行性过程,一发生就直接进入了死亡过程,不存在起来上厕所这种情况。

以上笔录内容,证实被害人设有一条感情防线,被害人始终不同意突破这条感情防线,而且直到被害人死亡,这条感情防线也没有突破。

仅仅笔录(4)就可判定存在这条感情防线,通常Y男的行为会存在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因此证据2摘录中(1)、(2)应当是演进过程发生过的。更明确了这条感情防线。

结合鉴定书中(双下肢腘窝)处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让我们看到Y男为突破这条感情防线所进行的努力,这是以前在他(她)们之间没有达到的程度。因此,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两人之间是恋人关系,两人之间还发生了一次围绕着这条防线之间的对抗。这一夜,两人之间不是和平的,而是发生了一场围绕着感情防线发生的暴力,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证据3、物证检验材料:在纸团中发现精子,且检验为Y男所留。

Y男在询问笔录承认在被害人死亡的当天在被害人宿舍内与被害人在一张床上时有一次性行为。

对证据3物证进行解读:

 

对证据3进行解读时该部分证据有欠缺,Y男只承认有一次性行为,但行为分析发现高度支持在被害人宿舍内有第二次性行为,由于证据的欠缺不能完全否定一次性行为也可能发生,但只有一次性行为的可能性极小,

 

  证据4、法院判决书摘录:

一审判决摘录:

 xxx人民检察院xx检公诉字(20xx)第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犯强奸罪,于20xx年12月22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 
  x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就被害人被害人的死因向 
  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xx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 
  中心进行了鉴定...... 现已审理终结。x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5月,经人介绍,  被告人Y与被害人认识,俩人在 
  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xx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 
  Y在xx学校被害人的宿舍内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提出与 
 
 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同意。Y强行要与被害人性交,被害人夹 
  紧双腿反抗,Y用双手扳被害人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被害人的 
  双腿,被害人仍不从,被告人Y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被害人 
  因病死亡。经xx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因肺梗 
  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 
  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 
  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法医鉴定,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与被害人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使用暴力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诉称:被告人Y
  强奸并致死被害人,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Y强奸罪并致人死
 
  亡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被告人Y赔偿交通费、遗体鉴定 
  费、丧事开支、专家论证费、请律师争取立案、法医鉴定费、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Y无罪。 
  二、被告人Y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经济损失59 399.50元。(被告人Y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的其他诉讼 请求。 

二审判决摘录: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于判决书,高律师看的是全文,给大家看的只是摘录了指控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的部分。

从判决的结果看,我们看不到案件的真相,因为直到案件终结,真相也没有浮现出来,被害人的家属虽不认可,也只能无奈地接受,因为被害人的家属虽然做了极大的努力,但始终不知道被害人死亡的真相是什么。

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件,我们不能要求那些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够解决专门领域里高度复杂的问题,这对他们是无法做到的。

只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与被害人死亡的特殊性有关,让我们不能通过正常方式来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

※  下面高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的全部材料解读整个案件,展示案件真相:

1、     现场证据及尸检反映:被害人系人为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     现场证据及尸检情况,证据行为分析指向一个共同点,即被害人的口,被害人系人为采用现场软物按压在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3、     按压在口鼻部的行为与性行为有关联,因此实施者为Y男。

4、     特别强调一点:

Y男在实施整个行为的过程中,从来没有在脑海中产生杀人的念头。

因此,本案被害人是死于:Y男采用软物按压在被害人口鼻部的方式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外,Y男在被害人死亡后进行了一系列伪装和反侦查措施,非常典型,由于这方面的解读会给犯罪人提供经验,不适宜让大家知道,所以高律师就不在这里写出来了。

※   下面让我们再回到案发现场,看一看案件是怎样发生的。

被害人和Y作为男女朋友,此前已有同床睡觉的经历,而且在两人相处期间,Y已有多次性行为,但被害人始终不同意与Y发生性关系,并一直以此作为控制线。我们知道,在许多犯罪案件中,情景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人在选择犯罪对象时,被害人的形象和所处的环境是犯罪人考虑的重要因素,前几年在东北某地发生的一个盗车杀死婴儿案件,婴儿的父母下车未熄火,被犯罪分子将车开走并将在车上的婴儿杀死,就是一个与情景关系密切的机会性犯罪。还有许多强奸案的发生,犯罪分子将犯罪原因归结为被害人的衣着暴露,来为自已的犯罪行为找借口。而本案是一个特殊的情景犯罪,在本案中,被害人设定了一条心理防线,体现着被害人控制局面的要求。但其又与Y共睡一床,又显然给了Y一个错误的信号,Y多次实施性行为也证实了这一点,Y显然也积极地想控制局面,来满足自已的心理需求,因此,被害人与Y之间存在着相互之间争夺控制权的矛盾,两人都希望能控制对方的行为。从尸检的情况看,在案件发生的夜里两人争夺控制权的行为相比以前发生了升级,一个坚守防线,一个想冲破防线,其结果是两人发生了冲突。当天夜里,两人共睡一床时,Y坚持要发生性关系,而被害人坚持不同意,被害人身上的皮肤损伤,特别是腘窝内裸部位的皮肤损伤证实两人之间肢体的对抗,肢体的对抗也必然伴随着言语的冲突。从尸检和行为分析来看,现场暴发了尖锐的言语冲突,并且被害人的言语极大地刺激了Y,高律师不知道被害人究竟是说了什么的语言,只知道这种语言导致了Y的情绪失去了控制,为阻止被害人的这种杀伤力极大的语言刺激,Y用床上的软物去堵被害人的口时,整个口鼻都被堵住了,由于此时Y的意图并不是要杀死被害人,因此其力量与采取此种方式故意杀人的力度有明显区别,这也是我们在被害人的口鼻部看不见明显痕迹的原因。仅仅很短的时间,被害人就进入了死亡过程,当Y发现被害人不再有任何挣扎和反应时,Y停止了自已的行为,但发现被害人一动不动,没有任何反应了,很快Y就发现自已做了蠢事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公安现场勘查的照片证实,Y还是对被害人充满着真实的感情。当然,高律师已经说了,被害人死亡后Y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进行了伪装和反侦查行为,Y的这些伪装和反侦查行为非常典型,行为分析一看就明白。基于对惩罚的恐惧,Y选择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在被害人死亡后Y根据自已的知识水平杜撰了一个假的病情,高律师一看就知道。

为什么高律师说Y采取了去堵被害人的口鼻这种方式,因为对尸检的分析和行为分析在这里产生了共同指向,指向了这种Y采取的这种行为方式,而只有软物才不容易留下痕迹,现场恰恰具备这种条件。

在Y的脑海里,本来是没有这种行为,由于产生一个新的刺激,导致Y的行为发生了转化。

有人会问,被害人的死亡原因难道与疾病没有一点关系吗?与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也没有一点关系吗?对此高律师告诉你,被害人的死亡与这些没有一点关系,这一点非常明确。

本案是以强奸罪(中止)进行的公诉,但是在我国法律界,通常难以把恋人之间的这种行为定为强奸,本案显然构不成强奸罪,但在不能看到被害人真正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和被害人家属以强奸罪(中止)来处理也是无奈之举。Y虽然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致被害人死亡,但Y作为正常人,应当考虑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Y的行为显然是构成犯罪,并且要比强奸更严重。

由于看不到案件的真相,被害人一方显然没有解决案件的能力,被害人一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做的努力是高律师极少见到的,并且也尽到了极大的努力进行申诉,直到今天,这个案件仍未见到解决的信息。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有一些特殊的案件,要处理好案件,作为当事人的你就必须真正看透整个案件,我们要解决那些疑难问题,有时候真的要靠自已想办法。否则一旦出现案件的真相你不知道的情况,而案件处理过程中其他参与人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就会陷入被动,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这些极其特殊的案件,在处理时我们必须考虑那种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是不是适用,是不是要适用一些更广泛的知识来分析案件,需要更深层次的分析案件。在高律师接触到的一些疑难案件中,就有一些因采用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来处理案件,从而陷入困境的情况。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也没有跳出固有的模式,从而缺乏对案件更深入的认识,最终形成的结果并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一面。

案件的解决途径:由于案件二审已经终结,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诉或检察院抗诉。抗诉的途径要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由于本案的问题不是发生在审理环节,案件的错误之处法官检察官都看不明白。进行申诉和抗诉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还需要一次高规格的司法鉴定作引导,需要结合刑事侦查来查明。

※   同时高律师在此提示大家,如果遇到因死亡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特殊案件,一定要在法院一审之前或一审期间解决,当事人一定要在此期间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在此期间弄不清楚,以后解决起来难度极大,即使以后当事人弄明白真实情况,程序上的问题也会导致解决起来困难重重。

 

※   说明:笔者看了本案网上有各种各样的猜测,基本上都是没有专业知识的人的观点。其中许多人对办案警察的工作提出疑问,认为办案人员有问题。对此高律师对这一点专门分析了本案资料,本案资料明确显示出办案人员(包括办案警察、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及法院的审理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尽了极大的努力,被害人提供的资料也显示,被害人的一方尽到了空前的努力,这些努力都在资料上显示着,但是,本案的问题不是仅仅通过努力就能做到的。纵是案件的结果与真相只差一毫米,对不懂的人,与差千山万水没有区别。本案处理结果与真相隔一层纸的距离,让人无法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但这层纸就会难倒所有的办案人员,也包括被害人一方,让他们永远也不知道真相。虽然看不到该案件解决的希望,今天,高律师把真相上面这层纸揭开,让你看到被害人的死亡真相,你能看明白吗?

高律师对此案的解读,也希望留给以后那些专业研究疑难案件的人,相信他们总有人会看明白这个案件的真相。

 法医鉴定,死亡原因,刑事辩护,故意杀人

疑案解读:

前    言

※  高继宽律师为你解读几个最为疑难的刑事案件,让你看清那些扑朔迷离的案件真相。

首先说明一下为什么想起写这个材料, 因为近期在用“行为分析法”分析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这种方法一般案件不需要,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特别是查清事实困难重重的刑事案件特别好用,能够解决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我们有争议的问题或无法查清的事实,当然“行为分析法”也要以证据为基准,从证据中发现事实,从证据中寻找新的证据。用“行为分析法”分析过的案件事实,看起来再也不是严肃生涩的感觉,真正浮现出了人的心理和情感,让真相更生动的再现。于是就把以下几个疑难复杂案件重新进行了分析。

 

     解读的案件有的是多年前已经分析过的案件,笔者得到这些案件的材料时,是在这些案件终审、或再审结束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这些案件已经走完了审理程序,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由于案件当事人仍对案件处理结果强烈不服,所以才交给了笔者这此材料。由于这些案件非常复杂,所以用了很长的时间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当时也告知了当事人。  

  现在解读这些案件,是在采用了法律、医学、法医学、及行为分析四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综合在一起,进行分析的方法。其中用法律方面的知识来认定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可采用;运用医学知识来判定案件中的一些涉医事实是否符合医学方面的相关要求,这些事实是真是假;运用法医学知识来判定尸体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据情况,是否真正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根据案件中的事实及证据,用行为分析的方法解读出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和心理,重现案件真相。

      这次笔者重新解读这几个案件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1、因为这几个案件比较特殊,适合适用行为分析法进行分析,所以笔者采用了行为

 

分析法,并结合了以前所用的法律、医学、法医学专业知识,这样分析出来更为细致,让我们更详细地看到了案件的真相。

2、经过分析,这些案件的真相与最终处理结果不一样,如果你能真正能看懂这

些案件,这些案件的真相会让你刻骨铭心。

高律师在分析这些案件时,对有的案件没有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而是用

符号进行了代替,也包括相关与案件对号的信息。

     特别说明一下,因为这些案件不是高律师办理的,高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不进行判断,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解读。

※  下面解读第一个案件:

本案资料由当事人提供

死亡迷途—一道感情防线引发的死亡

案件回放:这是多年前就已经终审的案件。被害人(女)与Y(男)是男女朋友,某天夜里,两人一起回到被害人宿舍,并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于早上离开宿舍。第二天上午发现被害人在床上已死亡。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并多次尸检,后公诉机关以强奸罪(中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法院审理期间再次进行了第五次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的司法鉴定,因鉴定结论为“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为此经两审法院审理判决Y无罪。对该判决被害人家属始终不服。

     被害人是怎么死亡的?当天夜里在被害人宿舍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Y真的无罪吗?高律师带你回到惨烈的案发现场,采用以上综合分析的方法,为你解读被害人死亡真相。

      本案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

1、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2、公安机关现场勘察材料及现场照片;

3、5次尸检鉴定材料;

4、现场物证检验鉴定材料;

5、理化检验报告;

6、司法机关程序性材料;

7、其他证据;

8、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及检察院起诉书;

9、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

10、    著名专家意见.

经审查,这此材料具备以上方法解读案件要求的条件

     首先上案件证据(有些是案件材料,有些是案件证据,高律师把这些都作为解读证据,所以都标示为证据):

※   证据1、鉴定书摘录(第五份鉴定书是在一审期间做的,同时为避免暴露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等资料,只摘录一部分,在这份鉴定书中涉及到了以前所有的鉴定,笔者只摘录一部分,这一部分对判明事实是主要的):

几次尸检情况(前四次摘录自第五次尸检资料):

第一次:鉴定认为死者被害人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推测死亡时间为第一次检验前3---4小时,距最后一次饭后6小时以上。

第二次:尸体冰冻状态,下腹部两侧有尸绿斑。
  尸体检验: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25px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颈后部项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1.3×10px表皮剥脱、色红。背部左侧见散在上臂上段外侧见80px长的细条状表皮划痕,未破皮肤层,色红。双手腕外侧皮肤色红。左髌骨下方见1.9×15px的陈旧性疤痕,左腘窝在6×125px范围内见六处皮下出血,大小0.7×20px~2×37.5px不等,左腘窝内侧见1.5×30px、1.7×30px、1.2×45px三处皮下出血,左内裸处见0.3 x 5px的表皮剥脱,色白;右膝髌骨处见1.3×22.5px的陈旧性疤痕,右腘窝上150px处见一1×12.5px皮下出血,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内侧见1.5×37.5px、1.5×25px、0.8×15px三处皮下出血,上述皮下出血均呈类圆形或类椭圆形,部分交叉。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胸腹正中线处见解剖缝合线,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病理检查:XX市二医院做死者组织腊块(0013号)29枚,病理切片(0013号,HE)33片以及部分脑、心、肺、脾、胰、肾、子宫、卵巢组织。
  肺:不规则肺组织6坨,其中实变似脾样肺组织3坨共9.5×9.5×75px大小,较大一坨有楔形出血区,底部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镜下高度淤血、水肿,有出血,肺泡隔坏死。另3坨肺组织共6.5×5×75px,灶性淤血,绝大部分肺泡充气。
  心:送检心脏已多个平行横断面切开,13×11×87.5px大小,重200g。镜下所见示有轻度风湿性心脏病,轻度风湿性心内膜炎、心肌炎与冠状动脉炎,轻度冠心病,主动脉轻微粥样硬化。
  其余肾实质死后自溶;肝脏轻度慢性间质性肝炎,肝细胞轻度变性、轻度淤血。脾脏轻度淤血与死后自溶;胰显著死后自溶;脑膜轻度淤血,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各部分神经细胞轻度变性,未见出血、坏死病变。子宫呈晚分泌期子宫内膜;一侧卵巢显黄体出血。
  鉴定结论:被害人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

第三次: 审查意见:被害人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第四次:尸表检验(2003-8-2):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全身皮肤可见腐败性表皮剥脱及腐败气泡、霉菌斑形成。头皮、胸、腹、后背、双侧腘窝可见缝合的解剖切口。右侧腘窝皮肤见数个境界较清晰的挫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左侧腘窝皮肤见散在皮下出血,挫擦伤境界欠清晰。
  内部检查: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内无异物。颈椎未见骨折。背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胸骨、肋骨无骨折。大部分肺组织仍留于胸腔内,已高度腐败。腹壁未见出血。大部分肝脏留于原位,呈高度腐败,质地如泥。大部分脾脏留于原位,被膜有皱缩,切面液化。胃空虚,各肠段腐败,膀胱完整,切开未见尿液。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其它器官已被提取。双侧肩部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
  大体标本检验(湘潭市公安局提供):心表面及各心腔已被多个断面切开且不完整。右心表面脂肪组织较多。左心室肌厚25px,右心室肌厚5px,心肌切面未见梗死灶。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腱索弹性好,乳头肌未见异常。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直径约0.1 cm,右冠状动脉管腔直径5px,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通畅。肺组织块切面淤血。部分切面可见小灶性出血。肝、肾切面淤血。脾组织被膜有皱缩,切面轻度淤血。脑、胰、子宫、输卵管、卵巢组织块表面及切面肉眼未见明显异常。
  组织学检查:法医病理学诊断:!、肺淤血、水肿、灶性出血;2、部分脑组织轻度水肿。
  鉴定结论:被害人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第五次:

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
  (一)尸体检查
  1、体表检验所见
  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黑发,发长38厘米。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1.5×1.5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0.4厘米。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0.3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2、内部检验所见:
  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后血液浸染特点。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腐败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其余组织因腐败而辨认不清。
  (二)、病理切片所见:
  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市二医院、××大学××二医院、××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镜检所见如下:
  脑:大脑蛛网膜下腔内血管扩张淤血,可见散在红细胞。大脑实质内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扩张淤血小血管周围见少量红细胞,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胶质细胞轻度增生,偶见噬神经细胞及卫星现象。皮质神经细胞尼氏体消失。脑实质内未见软化灶。中脑有处见神经纤维脱髓鞘样改变。小脑各层结构未见异常,浦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
  心:心外膜下见局灶性出血,心肌浅层内见脂肪组织,冠状动脉内膜内轻度增厚。心肌细胞横纹清晰,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心肌组织中见一些脂肪组织出现,部分区域脂肪组织将心肌分隔成小岛屿状,心肌间质纤维增生。有些区域心肌纤维出现明显的排列紊乱现象。可见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心肌间质部分小血管周围轻度结缔组织增生,间质内未见风湿小体。心内膜未见纤维组织增生、变厚。瓣膜切片中见部分区域嗜苏木素染色稍增强,见少量淋巴细胞,未见赘生物形成。心腔内血块物质呈分层结构状,未见血栓组织学特点,为死后凝血块。
  主动脉:内膜轻度增生,可见少数泡沫样细胞。肌层及外膜未见异常。
  肺:肺被膜下小血管扩张,淤血。肺泡壁毛细血管及间质血管高度扩张、淤血,肺泡壁增宽,绝大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粉染、均质的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水肿液中见圆形空气泡。肺泡腔内未见成簇的载有含铁血黄素之细胞,肺泡壁及肺泡腔内未见炎症细胞,可见片灶状肺泡腔内出血,肺泡壁未见透明膜形成,肺组织内未见梗死性病理改变。部分区域可见代偿性肺气肿,偶见小支气管周围少量淋巴细胞。
  气管:粘膜上皮有粉红色水肿液夹杂红细胞被覆,粘膜下未见明显炎症改变。
  肝:小叶结构清楚,肝窦轻度扩张、淤血,偶见少量肝细胞脂肪变性,未见坏死灶,其余肝细胞未见异常。门管区无异常。
  肾:肾小球结构正常,近曲小管上皮自溶,远曲小管、集合管未见异常,髓质血管明显扩张淤血。间质未见异常。
  脾:脾窦扩张、淤血,脾小体结构正常。
  胰:自溶明显,细胞形态及结构不清。
  子宫:内膜增生明显,肌层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卵巢、输卵管:组织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皮肤2:部分区域表皮结构清楚,细胞核存在,因死后变化严重,未能见到炎症反应。表皮下胶原纤维肿胀、融合,皮下未见出血。其余皮肤切片3表皮高度自溶,无法辨认组织结构,表皮下胶原纤维和皮下脂肪组织所见同上切片。
  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胸腺:实质残存,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明显。实质内及间质可见小灶状出血。
  (三)、即往照片所见:
  对送检公安局预审卷宗(第五卷、共43页)中附尸检照片审查,所见结果如下:
  1、卷宗说明2003年2月24日拍摄照片(P26-27)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6张,反映现场及死者上半身正面观情况,概括描述:
  (1)显示死者睡在床上覆盖被子状况,床左边地面上见四个纸团。
  (2)显示死者上半身部分正面观,面部、颈部以及裸露胸前皮肤未见损伤,口唇苍白,双指甲紫绀明显。
  2、卷宗说明2003年2月25日拍摄照片(P28-32)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15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身体平卧于铁架尸推床上。尸斑分布于背侧未受压部位,暗紫红色;
  (2)显示双下肢腘窝处皮肤损伤状况。左腘窝6×125px范围内见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右腘窝5.0×125px范围内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有两处青紫红色处存在表皮剥脱。
  (3)心脏检验照片所显示心室腔瓣膜透明菲薄,无赘生物形成。腱索无粘连增粗,乳头肌无增粗短缩。右心室腔内含有暗红色血块物质。
  (4)盆腔及附件剖验照片所显大腿内侧皮肤未见损伤异常。
  (5)肺脏检验照片显示高度水肿,部分肺叶呈气肿状。切面见泡沫状略呈血性液体。
  3、卷宗说明2003年3月19日拍摄照片(P33-38)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说明,制作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共22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左耳垂下方、右肩锁骨内侧及腋窝、左前臂上段、右前臂上段、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左下段内踝处,经审查这些照片所显皮肤出现片段、不连续的条纹状青紫色改变,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照片审查见尸体右下腹出现尸绿。
  (2)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肩背部颜色改变,符合尸斑特征。其颈项部正中于第六颈椎处见大小约1.5×25px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3)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右上臂背侧见长约87.5px的斜行细条状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4)双下肢腘窝照片显示结果与既往照片情况相同。
  (5)标明处女膜照片共3张。所显会阴前庭部6点处粘膜见类圆形潮红色改变,其他部位未见相似改变。照片所显处女膜未见破裂痕迹。
  (四)Y男陈述内容:
  因鉴定需要,鉴定专家组向被害人男友Y男调查询问了被害人死亡前他们俩人的活动情况,并告知Y男必须如实陈述,并为其所述承担法律责任。调查询问结束后,所作记录经Y男阅后签名。
  Y男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进行过一次性活动。当日晚,被害人陪Y男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被害人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被害人学校宿舍,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被害人时所致,当时被害人内穿有棉毛裤、外裤。回家后与被害人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睡眠中被害人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症状。
  四、分析说明
  依据现有条件及所能获取的资料,经分析讨论,说明如下:
  1、关于损伤
  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抓住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
  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尸绿。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
  2、关于死因
  本次鉴定经全面阅读送检卷宗、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未发现存在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既往毒物分析中,胃内容及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因此,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
  现场检验表明,被鉴定人全身裸露在床上平卧死亡,现场发现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烈支持为其男友之遗留。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生前与其男友进行过性活动。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Y男陈述被鉴定人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Y男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Y男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在这种状态下,Y男与被鉴定人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结合被鉴定人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Y男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五、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对以上内容,绝大多数的人都看不懂,下面笔者对证据1进行解读,看一看读到了什么:

   (1)、被害人的死亡与以上鉴定结论没有关系;

(2)、被害人的死亡发生在呼吸系统,与心脏没有关系;也与潜在病理改变没有关系;

(3)、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发生在性活动过程中;也不是性活动促发的;

   (4)、被害人是死于机械性窒息;

   (5)、被害人的呼吸道被阻塞的情况下发生的窒息;这种阻塞是外来的;

    (6)、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时间很短,在数分钟之内就进入死亡;

   (7)、Y男对鉴定人员说了谎(此条结合询问笔录)。

   (8)、死亡时间判断不准确。

证据2、询问笔录(Y)

询问笔录很多,只摘录以下几点就能看明白:

(1)、“在三亚宾馆过的夜......就想与她发生发生性关系,并去脱她的半节裤,她忙说不,并用一只手抓住她自已的裤头,另一只手不准我解她的裤扣......”。

(2)、“我和XX关系密切的行为还有几次......这几次的情况都差不多。都没有发生性关系,总是XX不肯,我就冒霸蛮,我也没有一次全部脱掉了衣服”。

(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

(4)、此部分比较多,内容不太适合摘录,说一下意思:死亡的当夜,Y男承认又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仍不同意。

 

  下面笔者结合证据1、证据2给你解读,看我们能解读出什么:

证据2中(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这句话是假的,尸检证实,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是一个进行性过程,一发生就直接进入了死亡过程,不存在起来上厕所这种情况。

以上笔录内容,证实被害人设有一条感情防线,被害人始终不同意突破这条感情防线,而且直到被害人死亡,这条感情防线也没有突破。

仅仅笔录(4)就可判定存在这条感情防线,通常Y男的行为会存在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因此证据2摘录中(1)、(2)应当是演进过程发生过的。更明确了这条感情防线。

结合鉴定书中(双下肢腘窝)处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让我们看到Y男为突破这条感情防线所进行的努力,这是以前在他(她)们之间没有达到的程度。因此,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两人之间是恋人关系,两人之间还发生了一次围绕着这条防线之间的对抗。这一夜,两人之间不是和平的,而是发生了一场围绕着感情防线发生的暴力,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证据3、物证检验材料:在纸团中发现精子,且检验为Y男所留。

Y男在询问笔录承认在被害人死亡的当天在被害人宿舍内与被害人在一张床上时有一次性行为。

对证据3物证进行解读:

 

对证据3进行解读时该部分证据有欠缺,Y男只承认有一次性行为,但行为分析发现高度支持在被害人宿舍内有第二次性行为,由于证据的欠缺不能完全否定一次性行为也可能发生,但只有一次性行为的可能性极小,

 

  证据4、法院判决书摘录:

一审判决摘录:

 xxx人民检察院xx检公诉字(20xx)第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犯强奸罪,于20xx年12月22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 
  x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就被害人被害人的死因向 
  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xx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 
  中心进行了鉴定...... 现已审理终结。x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5月,经人介绍,  被告人Y与被害人认识,俩人在 
  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xx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 
  Y在xx学校被害人的宿舍内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提出与 
 
 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同意。Y强行要与被害人性交,被害人夹 
  紧双腿反抗,Y用双手扳被害人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被害人的 
  双腿,被害人仍不从,被告人Y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被害人 
  因病死亡。经xx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因肺梗 
  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 
  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 
  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法医鉴定,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与被害人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使用暴力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诉称:被告人Y
  强奸并致死被害人,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Y强奸罪并致人死
 
  亡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被告人Y赔偿交通费、遗体鉴定 
  费、丧事开支、专家论证费、请律师争取立案、法医鉴定费、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Y无罪。 
  二、被告人Y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经济损失59 399.50元。(被告人Y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的其他诉讼 请求。 

二审判决摘录: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于判决书,高律师看的是全文,给大家看的只是摘录了指控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的部分。

从判决的结果看,我们看不到案件的真相,因为直到案件终结,真相也没有浮现出来,被害人的家属虽不认可,也只能无奈地接受,因为被害人的家属虽然做了极大的努力,但始终不知道被害人死亡的真相是什么。

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件,我们不能要求那些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够解决专门领域里高度复杂的问题,这对他们是无法做到的。

只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与被害人死亡的特殊性有关,让我们不能通过正常方式来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

※  下面高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的全部材料解读整个案件,展示案件真相:

1、     现场证据及尸检反映:被害人系人为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     现场证据及尸检情况,证据行为分析指向一个共同点,即被害人的口,被害人系人为采用现场软物按压在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3、     按压在口鼻部的行为与性行为有关联,因此实施者为Y男。

4、     特别强调一点:

Y男在实施整个行为的过程中,从来没有在脑海中产生杀人的念头。

因此,本案被害人是死于:Y男采用软物按压在被害人口鼻部的方式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外,Y男在被害人死亡后进行了一系列伪装和反侦查措施,非常典型,由于这方面的解读会给犯罪人提供经验,不适宜让大家知道,所以高律师就不在这里写出来了。

※   下面让我们再回到案发现场,看一看案件是怎样发生的。

被害人和Y作为男女朋友,此前已有同床睡觉的经历,而且在两人相处期间,Y已有多次性行为,但被害人始终不同意与Y发生性关系,并一直以此作为控制线。我们知道,在许多犯罪案件中,情景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人在选择犯罪对象时,被害人的形象和所处的环境是犯罪人考虑的重要因素,前几年在东北某地发生的一个盗车杀死婴儿案件,婴儿的父母下车未熄火,被犯罪分子将车开走并将在车上的婴儿杀死,就是一个与情景关系密切的机会性犯罪。还有许多强奸案的发生,犯罪分子将犯罪原因归结为被害人的衣着暴露,来为自已的犯罪行为找借口。而本案是一个特殊的情景犯罪,在本案中,被害人设定了一条心理防线,体现着被害人控制局面的要求。但其又与Y共睡一床,又显然给了Y一个错误的信号,Y多次实施性行为也证实了这一点,Y显然也积极地想控制局面,来满足自已的心理需求,因此,被害人与Y之间存在着相互之间争夺控制权的矛盾,两人都希望能控制对方的行为。从尸检的情况看,在案件发生的夜里两人争夺控制权的行为相比以前发生了升级,一个坚守防线,一个想冲破防线,其结果是两人发生了冲突。当天夜里,两人共睡一床时,Y坚持要发生性关系,而被害人坚持不同意,被害人身上的皮肤损伤,特别是腘窝内裸部位的皮肤损伤证实两人之间肢体的对抗,肢体的对抗也必然伴随着言语的冲突。从尸检和行为分析来看,现场暴发了尖锐的言语冲突,并且被害人的言语极大地刺激了Y,高律师不知道被害人究竟是说了什么的语言,只知道这种语言导致了Y的情绪失去了控制,为阻止被害人的这种杀伤力极大的语言刺激,Y用床上的软物去堵被害人的口时,整个口鼻都被堵住了,由于此时Y的意图并不是要杀死被害人,因此其力量与采取此种方式故意杀人的力度有明显区别,这也是我们在被害人的口鼻部看不见明显痕迹的原因。仅仅很短的时间,被害人就进入了死亡过程,当Y发现被害人不再有任何挣扎和反应时,Y停止了自已的行为,但发现被害人一动不动,没有任何反应了,很快Y就发现自已做了蠢事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公安现场勘查的照片证实,Y还是对被害人充满着真实的感情。当然,高律师已经说了,被害人死亡后Y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进行了伪装和反侦查行为,Y的这些伪装和反侦查行为非常典型,行为分析一看就明白。基于对惩罚的恐惧,Y选择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在被害人死亡后Y根据自已的知识水平杜撰了一个假的病情,高律师一看就知道。

为什么高律师说Y采取了去堵被害人的口鼻这种方式,因为对尸检的分析和行为分析在这里产生了共同指向,指向了这种Y采取的这种行为方式,而只有软物才不容易留下痕迹,现场恰恰具备这种条件。

在Y的脑海里,本来是没有这种行为,由于产生一个新的刺激,导致Y的行为发生了转化。

有人会问,被害人的死亡原因难道与疾病没有一点关系吗?与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也没有一点关系吗?对此高律师告诉你,被害人的死亡与这些没有一点关系,这一点非常明确。

本案是以强奸罪(中止)进行的公诉,但是在我国法律界,通常难以把恋人之间的这种行为定为强奸,本案显然构不成强奸罪,但在不能看到被害人真正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和被害人家属以强奸罪(中止)来处理也是无奈之举。Y虽然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致被害人死亡,但Y作为正常人,应当考虑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Y的行为显然是构成犯罪,并且要比强奸更严重。

由于看不到案件的真相,被害人一方显然没有解决案件的能力,被害人一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做的努力是高律师极少见到的,并且也尽到了极大的努力进行申诉,直到今天,这个案件仍未见到解决的信息。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有一些特殊的案件,要处理好案件,作为当事人的你就必须真正看透整个案件,我们要解决那些疑难问题,有时候真的要靠自已想办法。否则一旦出现案件的真相你不知道的情况,而案件处理过程中其他参与人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就会陷入被动,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这些极其特殊的案件,在处理时我们必须考虑那种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是不是适用,是不是要适用一些更广泛的知识来分析案件,需要更深层次的分析案件。在高律师接触到的一些疑难案件中,就有一些因采用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来处理案件,从而陷入困境的情况。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也没有跳出固有的模式,从而缺乏对案件更深入的认识,最终形成的结果并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一面。

案件的解决途径:由于案件二审已经终结,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诉或检察院抗诉。抗诉的途径要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由于本案的问题不是发生在审理环节,案件的错误之处法官检察官都看不明白。进行申诉和抗诉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还需要一次高规格的司法鉴定作引导,需要结合刑事侦查来查明。

※   同时高律师在此提示大家,如果遇到因死亡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特殊案件,一定要在法院一审之前或一审期间解决,当事人一定要在此期间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在此期间弄不清楚,以后解决起来难度极大,即使以后当事人弄明白真实情况,程序上的问题也会导致解决起来困难重重。

 

※   说明:笔者看了本案网上有各种各样的猜测,基本上都是没有专业知识的人的观点。其中许多人对办案警察的工作提出疑问,认为办案人员有问题。对此高律师对这一点专门分析了本案资料,本案资料明确显示出办案人员(包括办案警察、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及法院的审理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尽了极大的努力,被害人提供的资料也显示,被害人的一方尽到了空前的努力,这些努力都在资料上显示着,但是,本案的问题不是仅仅通过努力就能做到的。纵是案件的结果与真相只差一毫米,对不懂的人,与差千山万水没有区别。本案处理结果与真相隔一层纸的距离,让人无法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但这层纸就会难倒所有的办案人员,也包括被害人一方,让他们永远也不知道真相。虽然看不到该案件解决的希望,今天,高律师把真相上面这层纸揭开,让你看到被害人的死亡真相,你能看明白吗?

高律师对此案的解读,也希望留给以后那些专业研究疑难案件的人,相信他们总有人会看明白这个案件的真相。

 法医鉴定,死亡原因,刑事辩护,故意杀人

疑案解读:

前    言

※  高继宽律师为你解读几个最为疑难的刑事案件,让你看清那些扑朔迷离的案件真相。

首先说明一下为什么想起写这个材料, 因为近期在用“行为分析法”分析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这种方法一般案件不需要,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特别是查清事实困难重重的刑事案件特别好用,能够解决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我们有争议的问题或无法查清的事实,当然“行为分析法”也要以证据为基准,从证据中发现事实,从证据中寻找新的证据。用“行为分析法”分析过的案件事实,看起来再也不是严肃生涩的感觉,真正浮现出了人的心理和情感,让真相更生动的再现。于是就把以下几个疑难复杂案件重新进行了分析。

 

     解读的案件有的是多年前已经分析过的案件,笔者得到这些案件的材料时,是在这些案件终审、或再审结束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这些案件已经走完了审理程序,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由于案件当事人仍对案件处理结果强烈不服,所以才交给了笔者这此材料。由于这些案件非常复杂,所以用了很长的时间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当时也告知了当事人。  

  现在解读这些案件,是在采用了法律、医学、法医学、及行为分析四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综合在一起,进行分析的方法。其中用法律方面的知识来认定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可采用;运用医学知识来判定案件中的一些涉医事实是否符合医学方面的相关要求,这些事实是真是假;运用法医学知识来判定尸体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据情况,是否真正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根据案件中的事实及证据,用行为分析的方法解读出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和心理,重现案件真相。

      这次笔者重新解读这几个案件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1、因为这几个案件比较特殊,适合适用行为分析法进行分析,所以笔者采用了行为

 

分析法,并结合了以前所用的法律、医学、法医学专业知识,这样分析出来更为细致,让我们更详细地看到了案件的真相。

2、经过分析,这些案件的真相与最终处理结果不一样,如果你能真正能看懂这

些案件,这些案件的真相会让你刻骨铭心。

高律师在分析这些案件时,对有的案件没有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而是用

符号进行了代替,也包括相关与案件对号的信息。

     特别说明一下,因为这些案件不是高律师办理的,高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不进行判断,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解读。

※  下面解读第一个案件:

本案资料由当事人提供

死亡迷途—一道感情防线引发的死亡

案件回放:这是多年前就已经终审的案件。被害人(女)与Y(男)是男女朋友,某天夜里,两人一起回到被害人宿舍,并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于早上离开宿舍。第二天上午发现被害人在床上已死亡。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并多次尸检,后公诉机关以强奸罪(中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法院审理期间再次进行了第五次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的司法鉴定,因鉴定结论为“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为此经两审法院审理判决Y无罪。对该判决被害人家属始终不服。

     被害人是怎么死亡的?当天夜里在被害人宿舍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Y真的无罪吗?高律师带你回到惨烈的案发现场,采用以上综合分析的方法,为你解读被害人死亡真相。

      本案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

1、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2、公安机关现场勘察材料及现场照片;

3、5次尸检鉴定材料;

4、现场物证检验鉴定材料;

5、理化检验报告;

6、司法机关程序性材料;

7、其他证据;

8、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及检察院起诉书;

9、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

10、    著名专家意见.

经审查,这此材料具备以上方法解读案件要求的条件

     首先上案件证据(有些是案件材料,有些是案件证据,高律师把这些都作为解读证据,所以都标示为证据):

※   证据1、鉴定书摘录(第五份鉴定书是在一审期间做的,同时为避免暴露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等资料,只摘录一部分,在这份鉴定书中涉及到了以前所有的鉴定,笔者只摘录一部分,这一部分对判明事实是主要的):

几次尸检情况(前四次摘录自第五次尸检资料):

第一次:鉴定认为死者被害人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推测死亡时间为第一次检验前3---4小时,距最后一次饭后6小时以上。

第二次:尸体冰冻状态,下腹部两侧有尸绿斑。
  尸体检验: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25px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颈后部项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1.3×10px表皮剥脱、色红。背部左侧见散在上臂上段外侧见80px长的细条状表皮划痕,未破皮肤层,色红。双手腕外侧皮肤色红。左髌骨下方见1.9×15px的陈旧性疤痕,左腘窝在6×125px范围内见六处皮下出血,大小0.7×20px~2×37.5px不等,左腘窝内侧见1.5×30px、1.7×30px、1.2×45px三处皮下出血,左内裸处见0.3 x 5px的表皮剥脱,色白;右膝髌骨处见1.3×22.5px的陈旧性疤痕,右腘窝上150px处见一1×12.5px皮下出血,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内侧见1.5×37.5px、1.5×25px、0.8×15px三处皮下出血,上述皮下出血均呈类圆形或类椭圆形,部分交叉。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胸腹正中线处见解剖缝合线,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病理检查:XX市二医院做死者组织腊块(0013号)29枚,病理切片(0013号,HE)33片以及部分脑、心、肺、脾、胰、肾、子宫、卵巢组织。
  肺:不规则肺组织6坨,其中实变似脾样肺组织3坨共9.5×9.5×75px大小,较大一坨有楔形出血区,底部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镜下高度淤血、水肿,有出血,肺泡隔坏死。另3坨肺组织共6.5×5×75px,灶性淤血,绝大部分肺泡充气。
  心:送检心脏已多个平行横断面切开,13×11×87.5px大小,重200g。镜下所见示有轻度风湿性心脏病,轻度风湿性心内膜炎、心肌炎与冠状动脉炎,轻度冠心病,主动脉轻微粥样硬化。
  其余肾实质死后自溶;肝脏轻度慢性间质性肝炎,肝细胞轻度变性、轻度淤血。脾脏轻度淤血与死后自溶;胰显著死后自溶;脑膜轻度淤血,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各部分神经细胞轻度变性,未见出血、坏死病变。子宫呈晚分泌期子宫内膜;一侧卵巢显黄体出血。
  鉴定结论:被害人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

第三次: 审查意见:被害人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第四次:尸表检验(2003-8-2):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全身皮肤可见腐败性表皮剥脱及腐败气泡、霉菌斑形成。头皮、胸、腹、后背、双侧腘窝可见缝合的解剖切口。右侧腘窝皮肤见数个境界较清晰的挫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左侧腘窝皮肤见散在皮下出血,挫擦伤境界欠清晰。
  内部检查: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内无异物。颈椎未见骨折。背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胸骨、肋骨无骨折。大部分肺组织仍留于胸腔内,已高度腐败。腹壁未见出血。大部分肝脏留于原位,呈高度腐败,质地如泥。大部分脾脏留于原位,被膜有皱缩,切面液化。胃空虚,各肠段腐败,膀胱完整,切开未见尿液。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其它器官已被提取。双侧肩部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
  大体标本检验(湘潭市公安局提供):心表面及各心腔已被多个断面切开且不完整。右心表面脂肪组织较多。左心室肌厚25px,右心室肌厚5px,心肌切面未见梗死灶。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腱索弹性好,乳头肌未见异常。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直径约0.1 cm,右冠状动脉管腔直径5px,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通畅。肺组织块切面淤血。部分切面可见小灶性出血。肝、肾切面淤血。脾组织被膜有皱缩,切面轻度淤血。脑、胰、子宫、输卵管、卵巢组织块表面及切面肉眼未见明显异常。
  组织学检查:法医病理学诊断:!、肺淤血、水肿、灶性出血;2、部分脑组织轻度水肿。
  鉴定结论:被害人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第五次:

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
  (一)尸体检查
  1、体表检验所见
  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黑发,发长38厘米。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1.5×1.5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0.4厘米。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0.3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2、内部检验所见:
  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后血液浸染特点。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腐败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其余组织因腐败而辨认不清。
  (二)、病理切片所见:
  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市二医院、××大学××二医院、××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镜检所见如下:
  脑:大脑蛛网膜下腔内血管扩张淤血,可见散在红细胞。大脑实质内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扩张淤血小血管周围见少量红细胞,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胶质细胞轻度增生,偶见噬神经细胞及卫星现象。皮质神经细胞尼氏体消失。脑实质内未见软化灶。中脑有处见神经纤维脱髓鞘样改变。小脑各层结构未见异常,浦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
  心:心外膜下见局灶性出血,心肌浅层内见脂肪组织,冠状动脉内膜内轻度增厚。心肌细胞横纹清晰,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心肌组织中见一些脂肪组织出现,部分区域脂肪组织将心肌分隔成小岛屿状,心肌间质纤维增生。有些区域心肌纤维出现明显的排列紊乱现象。可见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心肌间质部分小血管周围轻度结缔组织增生,间质内未见风湿小体。心内膜未见纤维组织增生、变厚。瓣膜切片中见部分区域嗜苏木素染色稍增强,见少量淋巴细胞,未见赘生物形成。心腔内血块物质呈分层结构状,未见血栓组织学特点,为死后凝血块。
  主动脉:内膜轻度增生,可见少数泡沫样细胞。肌层及外膜未见异常。
  肺:肺被膜下小血管扩张,淤血。肺泡壁毛细血管及间质血管高度扩张、淤血,肺泡壁增宽,绝大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粉染、均质的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水肿液中见圆形空气泡。肺泡腔内未见成簇的载有含铁血黄素之细胞,肺泡壁及肺泡腔内未见炎症细胞,可见片灶状肺泡腔内出血,肺泡壁未见透明膜形成,肺组织内未见梗死性病理改变。部分区域可见代偿性肺气肿,偶见小支气管周围少量淋巴细胞。
  气管:粘膜上皮有粉红色水肿液夹杂红细胞被覆,粘膜下未见明显炎症改变。
  肝:小叶结构清楚,肝窦轻度扩张、淤血,偶见少量肝细胞脂肪变性,未见坏死灶,其余肝细胞未见异常。门管区无异常。
  肾:肾小球结构正常,近曲小管上皮自溶,远曲小管、集合管未见异常,髓质血管明显扩张淤血。间质未见异常。
  脾:脾窦扩张、淤血,脾小体结构正常。
  胰:自溶明显,细胞形态及结构不清。
  子宫:内膜增生明显,肌层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卵巢、输卵管:组织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皮肤2:部分区域表皮结构清楚,细胞核存在,因死后变化严重,未能见到炎症反应。表皮下胶原纤维肿胀、融合,皮下未见出血。其余皮肤切片3表皮高度自溶,无法辨认组织结构,表皮下胶原纤维和皮下脂肪组织所见同上切片。
  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胸腺:实质残存,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明显。实质内及间质可见小灶状出血。
  (三)、即往照片所见:
  对送检公安局预审卷宗(第五卷、共43页)中附尸检照片审查,所见结果如下:
  1、卷宗说明2003年2月24日拍摄照片(P26-27)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6张,反映现场及死者上半身正面观情况,概括描述:
  (1)显示死者睡在床上覆盖被子状况,床左边地面上见四个纸团。
  (2)显示死者上半身部分正面观,面部、颈部以及裸露胸前皮肤未见损伤,口唇苍白,双指甲紫绀明显。
  2、卷宗说明2003年2月25日拍摄照片(P28-32)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15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身体平卧于铁架尸推床上。尸斑分布于背侧未受压部位,暗紫红色;
  (2)显示双下肢腘窝处皮肤损伤状况。左腘窝6×125px范围内见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右腘窝5.0×125px范围内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有两处青紫红色处存在表皮剥脱。
  (3)心脏检验照片所显示心室腔瓣膜透明菲薄,无赘生物形成。腱索无粘连增粗,乳头肌无增粗短缩。右心室腔内含有暗红色血块物质。
  (4)盆腔及附件剖验照片所显大腿内侧皮肤未见损伤异常。
  (5)肺脏检验照片显示高度水肿,部分肺叶呈气肿状。切面见泡沫状略呈血性液体。
  3、卷宗说明2003年3月19日拍摄照片(P33-38)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说明,制作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共22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左耳垂下方、右肩锁骨内侧及腋窝、左前臂上段、右前臂上段、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左下段内踝处,经审查这些照片所显皮肤出现片段、不连续的条纹状青紫色改变,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照片审查见尸体右下腹出现尸绿。
  (2)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肩背部颜色改变,符合尸斑特征。其颈项部正中于第六颈椎处见大小约1.5×25px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3)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右上臂背侧见长约87.5px的斜行细条状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4)双下肢腘窝照片显示结果与既往照片情况相同。
  (5)标明处女膜照片共3张。所显会阴前庭部6点处粘膜见类圆形潮红色改变,其他部位未见相似改变。照片所显处女膜未见破裂痕迹。
  (四)Y男陈述内容:
  因鉴定需要,鉴定专家组向被害人男友Y男调查询问了被害人死亡前他们俩人的活动情况,并告知Y男必须如实陈述,并为其所述承担法律责任。调查询问结束后,所作记录经Y男阅后签名。
  Y男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进行过一次性活动。当日晚,被害人陪Y男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被害人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被害人学校宿舍,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被害人时所致,当时被害人内穿有棉毛裤、外裤。回家后与被害人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睡眠中被害人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症状。
  四、分析说明
  依据现有条件及所能获取的资料,经分析讨论,说明如下:
  1、关于损伤
  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抓住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
  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尸绿。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
  2、关于死因
  本次鉴定经全面阅读送检卷宗、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未发现存在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既往毒物分析中,胃内容及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因此,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
  现场检验表明,被鉴定人全身裸露在床上平卧死亡,现场发现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烈支持为其男友之遗留。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生前与其男友进行过性活动。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Y男陈述被鉴定人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Y男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Y男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在这种状态下,Y男与被鉴定人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结合被鉴定人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Y男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五、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对以上内容,绝大多数的人都看不懂,下面笔者对证据1进行解读,看一看读到了什么:

   (1)、被害人的死亡与以上鉴定结论没有关系;

(2)、被害人的死亡发生在呼吸系统,与心脏没有关系;也与潜在病理改变没有关系;

(3)、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发生在性活动过程中;也不是性活动促发的;

   (4)、被害人是死于机械性窒息;

   (5)、被害人的呼吸道被阻塞的情况下发生的窒息;这种阻塞是外来的;

    (6)、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时间很短,在数分钟之内就进入死亡;

   (7)、Y男对鉴定人员说了谎(此条结合询问笔录)。

   (8)、死亡时间判断不准确。

证据2、询问笔录(Y)

询问笔录很多,只摘录以下几点就能看明白:

(1)、“在三亚宾馆过的夜......就想与她发生发生性关系,并去脱她的半节裤,她忙说不,并用一只手抓住她自已的裤头,另一只手不准我解她的裤扣......”。

(2)、“我和XX关系密切的行为还有几次......这几次的情况都差不多。都没有发生性关系,总是XX不肯,我就冒霸蛮,我也没有一次全部脱掉了衣服”。

(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

(4)、此部分比较多,内容不太适合摘录,说一下意思:死亡的当夜,Y男承认又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仍不同意。

 

  下面笔者结合证据1、证据2给你解读,看我们能解读出什么:

证据2中(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这句话是假的,尸检证实,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是一个进行性过程,一发生就直接进入了死亡过程,不存在起来上厕所这种情况。

以上笔录内容,证实被害人设有一条感情防线,被害人始终不同意突破这条感情防线,而且直到被害人死亡,这条感情防线也没有突破。

仅仅笔录(4)就可判定存在这条感情防线,通常Y男的行为会存在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因此证据2摘录中(1)、(2)应当是演进过程发生过的。更明确了这条感情防线。

结合鉴定书中(双下肢腘窝)处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让我们看到Y男为突破这条感情防线所进行的努力,这是以前在他(她)们之间没有达到的程度。因此,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两人之间是恋人关系,两人之间还发生了一次围绕着这条防线之间的对抗。这一夜,两人之间不是和平的,而是发生了一场围绕着感情防线发生的暴力,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证据3、物证检验材料:在纸团中发现精子,且检验为Y男所留。

Y男在询问笔录承认在被害人死亡的当天在被害人宿舍内与被害人在一张床上时有一次性行为。

对证据3物证进行解读:

 

对证据3进行解读时该部分证据有欠缺,Y男只承认有一次性行为,但行为分析发现高度支持在被害人宿舍内有第二次性行为,由于证据的欠缺不能完全否定一次性行为也可能发生,但只有一次性行为的可能性极小,

 

  证据4、法院判决书摘录:

一审判决摘录:

 xxx人民检察院xx检公诉字(20xx)第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犯强奸罪,于20xx年12月22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 
  x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就被害人被害人的死因向 
  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xx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 
  中心进行了鉴定...... 现已审理终结。x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5月,经人介绍,  被告人Y与被害人认识,俩人在 
  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xx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 
  Y在xx学校被害人的宿舍内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提出与 
 
 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同意。Y强行要与被害人性交,被害人夹 
  紧双腿反抗,Y用双手扳被害人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被害人的 
  双腿,被害人仍不从,被告人Y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被害人 
  因病死亡。经xx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因肺梗 
  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 
  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 
  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法医鉴定,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与被害人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使用暴力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诉称:被告人Y
  强奸并致死被害人,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Y强奸罪并致人死
 
  亡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被告人Y赔偿交通费、遗体鉴定 
  费、丧事开支、专家论证费、请律师争取立案、法医鉴定费、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Y无罪。 
  二、被告人Y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经济损失59 399.50元。(被告人Y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的其他诉讼 请求。 

二审判决摘录: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于判决书,高律师看的是全文,给大家看的只是摘录了指控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的部分。

从判决的结果看,我们看不到案件的真相,因为直到案件终结,真相也没有浮现出来,被害人的家属虽不认可,也只能无奈地接受,因为被害人的家属虽然做了极大的努力,但始终不知道被害人死亡的真相是什么。

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件,我们不能要求那些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够解决专门领域里高度复杂的问题,这对他们是无法做到的。

只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与被害人死亡的特殊性有关,让我们不能通过正常方式来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

※  下面高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的全部材料解读整个案件,展示案件真相:

1、     现场证据及尸检反映:被害人系人为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     现场证据及尸检情况,证据行为分析指向一个共同点,即被害人的口,被害人系人为采用现场软物按压在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3、     按压在口鼻部的行为与性行为有关联,因此实施者为Y男。

4、     特别强调一点:

Y男在实施整个行为的过程中,从来没有在脑海中产生杀人的念头。

因此,本案被害人是死于:Y男采用软物按压在被害人口鼻部的方式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外,Y男在被害人死亡后进行了一系列伪装和反侦查措施,非常典型,由于这方面的解读会给犯罪人提供经验,不适宜让大家知道,所以高律师就不在这里写出来了。

※   下面让我们再回到案发现场,看一看案件是怎样发生的。

被害人和Y作为男女朋友,此前已有同床睡觉的经历,而且在两人相处期间,Y已有多次性行为,但被害人始终不同意与Y发生性关系,并一直以此作为控制线。我们知道,在许多犯罪案件中,情景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人在选择犯罪对象时,被害人的形象和所处的环境是犯罪人考虑的重要因素,前几年在东北某地发生的一个盗车杀死婴儿案件,婴儿的父母下车未熄火,被犯罪分子将车开走并将在车上的婴儿杀死,就是一个与情景关系密切的机会性犯罪。还有许多强奸案的发生,犯罪分子将犯罪原因归结为被害人的衣着暴露,来为自已的犯罪行为找借口。而本案是一个特殊的情景犯罪,在本案中,被害人设定了一条心理防线,体现着被害人控制局面的要求。但其又与Y共睡一床,又显然给了Y一个错误的信号,Y多次实施性行为也证实了这一点,Y显然也积极地想控制局面,来满足自已的心理需求,因此,被害人与Y之间存在着相互之间争夺控制权的矛盾,两人都希望能控制对方的行为。从尸检的情况看,在案件发生的夜里两人争夺控制权的行为相比以前发生了升级,一个坚守防线,一个想冲破防线,其结果是两人发生了冲突。当天夜里,两人共睡一床时,Y坚持要发生性关系,而被害人坚持不同意,被害人身上的皮肤损伤,特别是腘窝内裸部位的皮肤损伤证实两人之间肢体的对抗,肢体的对抗也必然伴随着言语的冲突。从尸检和行为分析来看,现场暴发了尖锐的言语冲突,并且被害人的言语极大地刺激了Y,高律师不知道被害人究竟是说了什么的语言,只知道这种语言导致了Y的情绪失去了控制,为阻止被害人的这种杀伤力极大的语言刺激,Y用床上的软物去堵被害人的口时,整个口鼻都被堵住了,由于此时Y的意图并不是要杀死被害人,因此其力量与采取此种方式故意杀人的力度有明显区别,这也是我们在被害人的口鼻部看不见明显痕迹的原因。仅仅很短的时间,被害人就进入了死亡过程,当Y发现被害人不再有任何挣扎和反应时,Y停止了自已的行为,但发现被害人一动不动,没有任何反应了,很快Y就发现自已做了蠢事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公安现场勘查的照片证实,Y还是对被害人充满着真实的感情。当然,高律师已经说了,被害人死亡后Y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进行了伪装和反侦查行为,Y的这些伪装和反侦查行为非常典型,行为分析一看就明白。基于对惩罚的恐惧,Y选择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在被害人死亡后Y根据自已的知识水平杜撰了一个假的病情,高律师一看就知道。

为什么高律师说Y采取了去堵被害人的口鼻这种方式,因为对尸检的分析和行为分析在这里产生了共同指向,指向了这种Y采取的这种行为方式,而只有软物才不容易留下痕迹,现场恰恰具备这种条件。

在Y的脑海里,本来是没有这种行为,由于产生一个新的刺激,导致Y的行为发生了转化。

有人会问,被害人的死亡原因难道与疾病没有一点关系吗?与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也没有一点关系吗?对此高律师告诉你,被害人的死亡与这些没有一点关系,这一点非常明确。

本案是以强奸罪(中止)进行的公诉,但是在我国法律界,通常难以把恋人之间的这种行为定为强奸,本案显然构不成强奸罪,但在不能看到被害人真正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和被害人家属以强奸罪(中止)来处理也是无奈之举。Y虽然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致被害人死亡,但Y作为正常人,应当考虑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Y的行为显然是构成犯罪,并且要比强奸更严重。

由于看不到案件的真相,被害人一方显然没有解决案件的能力,被害人一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做的努力是高律师极少见到的,并且也尽到了极大的努力进行申诉,直到今天,这个案件仍未见到解决的信息。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有一些特殊的案件,要处理好案件,作为当事人的你就必须真正看透整个案件,我们要解决那些疑难问题,有时候真的要靠自已想办法。否则一旦出现案件的真相你不知道的情况,而案件处理过程中其他参与人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就会陷入被动,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这些极其特殊的案件,在处理时我们必须考虑那种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是不是适用,是不是要适用一些更广泛的知识来分析案件,需要更深层次的分析案件。在高律师接触到的一些疑难案件中,就有一些因采用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来处理案件,从而陷入困境的情况。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也没有跳出固有的模式,从而缺乏对案件更深入的认识,最终形成的结果并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一面。

案件的解决途径:由于案件二审已经终结,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诉或检察院抗诉。抗诉的途径要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由于本案的问题不是发生在审理环节,案件的错误之处法官检察官都看不明白。进行申诉和抗诉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还需要一次高规格的司法鉴定作引导,需要结合刑事侦查来查明。

※   同时高律师在此提示大家,如果遇到因死亡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特殊案件,一定要在法院一审之前或一审期间解决,当事人一定要在此期间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在此期间弄不清楚,以后解决起来难度极大,即使以后当事人弄明白真实情况,程序上的问题也会导致解决起来困难重重。

 

※   说明:笔者看了本案网上有各种各样的猜测,基本上都是没有专业知识的人的观点。其中许多人对办案警察的工作提出疑问,认为办案人员有问题。对此高律师对这一点专门分析了本案资料,本案资料明确显示出办案人员(包括办案警察、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及法院的审理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尽了极大的努力,被害人提供的资料也显示,被害人的一方尽到了空前的努力,这些努力都在资料上显示着,但是,本案的问题不是仅仅通过努力就能做到的。纵是案件的结果与真相只差一毫米,对不懂的人,与差千山万水没有区别。本案处理结果与真相隔一层纸的距离,让人无法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但这层纸就会难倒所有的办案人员,也包括被害人一方,让他们永远也不知道真相。虽然看不到该案件解决的希望,今天,高律师把真相上面这层纸揭开,让你看到被害人的死亡真相,你能看明白吗?

高律师对此案的解读,也希望留给以后那些专业研究疑难案件的人,相信他们总有人会看明白这个案件的真相。

 法医鉴定,死亡原因,刑事辩护,故意杀人

疑案解读:

前    言

※  高继宽律师为你解读几个最为疑难的刑事案件,让你看清那些扑朔迷离的案件真相。

首先说明一下为什么想起写这个材料, 因为近期在用“行为分析法”分析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这种方法一般案件不需要,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特别是查清事实困难重重的刑事案件特别好用,能够解决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我们有争议的问题或无法查清的事实,当然“行为分析法”也要以证据为基准,从证据中发现事实,从证据中寻找新的证据。用“行为分析法”分析过的案件事实,看起来再也不是严肃生涩的感觉,真正浮现出了人的心理和情感,让真相更生动的再现。于是就把以下几个疑难复杂案件重新进行了分析。

 

     解读的案件有的是多年前已经分析过的案件,笔者得到这些案件的材料时,是在这些案件终审、或再审结束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这些案件已经走完了审理程序,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由于案件当事人仍对案件处理结果强烈不服,所以才交给了笔者这此材料。由于这些案件非常复杂,所以用了很长的时间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当时也告知了当事人。  

  现在解读这些案件,是在采用了法律、医学、法医学、及行为分析四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综合在一起,进行分析的方法。其中用法律方面的知识来认定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可采用;运用医学知识来判定案件中的一些涉医事实是否符合医学方面的相关要求,这些事实是真是假;运用法医学知识来判定尸体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据情况,是否真正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根据案件中的事实及证据,用行为分析的方法解读出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和心理,重现案件真相。

      这次笔者重新解读这几个案件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1、因为这几个案件比较特殊,适合适用行为分析法进行分析,所以笔者采用了行为

 

分析法,并结合了以前所用的法律、医学、法医学专业知识,这样分析出来更为细致,让我们更详细地看到了案件的真相。

2、经过分析,这些案件的真相与最终处理结果不一样,如果你能真正能看懂这

些案件,这些案件的真相会让你刻骨铭心。

高律师在分析这些案件时,对有的案件没有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而是用

符号进行了代替,也包括相关与案件对号的信息。

     特别说明一下,因为这些案件不是高律师办理的,高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不进行判断,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解读。

※  下面解读第一个案件:

本案资料由当事人提供

死亡迷途—一道感情防线引发的死亡

案件回放:这是多年前就已经终审的案件。被害人(女)与Y(男)是男女朋友,某天夜里,两人一起回到被害人宿舍,并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于早上离开宿舍。第二天上午发现被害人在床上已死亡。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并多次尸检,后公诉机关以强奸罪(中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法院审理期间再次进行了第五次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的司法鉴定,因鉴定结论为“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为此经两审法院审理判决Y无罪。对该判决被害人家属始终不服。

     被害人是怎么死亡的?当天夜里在被害人宿舍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Y真的无罪吗?高律师带你回到惨烈的案发现场,采用以上综合分析的方法,为你解读被害人死亡真相。

      本案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

1、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2、公安机关现场勘察材料及现场照片;

3、5次尸检鉴定材料;

4、现场物证检验鉴定材料;

5、理化检验报告;

6、司法机关程序性材料;

7、其他证据;

8、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及检察院起诉书;

9、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

10、    著名专家意见.

经审查,这此材料具备以上方法解读案件要求的条件

     首先上案件证据(有些是案件材料,有些是案件证据,高律师把这些都作为解读证据,所以都标示为证据):

※   证据1、鉴定书摘录(第五份鉴定书是在一审期间做的,同时为避免暴露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等资料,只摘录一部分,在这份鉴定书中涉及到了以前所有的鉴定,笔者只摘录一部分,这一部分对判明事实是主要的):

几次尸检情况(前四次摘录自第五次尸检资料):

第一次:鉴定认为死者被害人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推测死亡时间为第一次检验前3---4小时,距最后一次饭后6小时以上。

第二次:尸体冰冻状态,下腹部两侧有尸绿斑。
  尸体检验: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25px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颈后部项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1.3×10px表皮剥脱、色红。背部左侧见散在上臂上段外侧见80px长的细条状表皮划痕,未破皮肤层,色红。双手腕外侧皮肤色红。左髌骨下方见1.9×15px的陈旧性疤痕,左腘窝在6×125px范围内见六处皮下出血,大小0.7×20px~2×37.5px不等,左腘窝内侧见1.5×30px、1.7×30px、1.2×45px三处皮下出血,左内裸处见0.3 x 5px的表皮剥脱,色白;右膝髌骨处见1.3×22.5px的陈旧性疤痕,右腘窝上150px处见一1×12.5px皮下出血,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在6.5×137.5px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12.5px-2.5×37.5px不等,右腘窝内侧见1.5×37.5px、1.5×25px、0.8×15px三处皮下出血,上述皮下出血均呈类圆形或类椭圆形,部分交叉。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胸腹正中线处见解剖缝合线,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病理检查:XX市二医院做死者组织腊块(0013号)29枚,病理切片(0013号,HE)33片以及部分脑、心、肺、脾、胰、肾、子宫、卵巢组织。
  肺:不规则肺组织6坨,其中实变似脾样肺组织3坨共9.5×9.5×75px大小,较大一坨有楔形出血区,底部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镜下高度淤血、水肿,有出血,肺泡隔坏死。另3坨肺组织共6.5×5×75px,灶性淤血,绝大部分肺泡充气。
  心:送检心脏已多个平行横断面切开,13×11×87.5px大小,重200g。镜下所见示有轻度风湿性心脏病,轻度风湿性心内膜炎、心肌炎与冠状动脉炎,轻度冠心病,主动脉轻微粥样硬化。
  其余肾实质死后自溶;肝脏轻度慢性间质性肝炎,肝细胞轻度变性、轻度淤血。脾脏轻度淤血与死后自溶;胰显著死后自溶;脑膜轻度淤血,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各部分神经细胞轻度变性,未见出血、坏死病变。子宫呈晚分泌期子宫内膜;一侧卵巢显黄体出血。
  鉴定结论:被害人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

第三次: 审查意见:被害人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第四次:尸表检验(2003-8-2):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全身皮肤可见腐败性表皮剥脱及腐败气泡、霉菌斑形成。头皮、胸、腹、后背、双侧腘窝可见缝合的解剖切口。右侧腘窝皮肤见数个境界较清晰的挫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左侧腘窝皮肤见散在皮下出血,挫擦伤境界欠清晰。
  内部检查: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内无异物。颈椎未见骨折。背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胸骨、肋骨无骨折。大部分肺组织仍留于胸腔内,已高度腐败。腹壁未见出血。大部分肝脏留于原位,呈高度腐败,质地如泥。大部分脾脏留于原位,被膜有皱缩,切面液化。胃空虚,各肠段腐败,膀胱完整,切开未见尿液。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其它器官已被提取。双侧肩部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
  大体标本检验(湘潭市公安局提供):心表面及各心腔已被多个断面切开且不完整。右心表面脂肪组织较多。左心室肌厚25px,右心室肌厚5px,心肌切面未见梗死灶。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腱索弹性好,乳头肌未见异常。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直径约0.1 cm,右冠状动脉管腔直径5px,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通畅。肺组织块切面淤血。部分切面可见小灶性出血。肝、肾切面淤血。脾组织被膜有皱缩,切面轻度淤血。脑、胰、子宫、输卵管、卵巢组织块表面及切面肉眼未见明显异常。
  组织学检查:法医病理学诊断:!、肺淤血、水肿、灶性出血;2、部分脑组织轻度水肿。
  鉴定结论:被害人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第五次:

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
  (一)尸体检查
  1、体表检验所见
  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黑发,发长38厘米。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1.5×1.5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0.4厘米。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0.3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2、内部检验所见:
  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后血液浸染特点。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腐败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其余组织因腐败而辨认不清。
  (二)、病理切片所见:
  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市二医院、××大学××二医院、××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镜检所见如下:
  脑:大脑蛛网膜下腔内血管扩张淤血,可见散在红细胞。大脑实质内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扩张淤血小血管周围见少量红细胞,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胶质细胞轻度增生,偶见噬神经细胞及卫星现象。皮质神经细胞尼氏体消失。脑实质内未见软化灶。中脑有处见神经纤维脱髓鞘样改变。小脑各层结构未见异常,浦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
  心:心外膜下见局灶性出血,心肌浅层内见脂肪组织,冠状动脉内膜内轻度增厚。心肌细胞横纹清晰,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心肌组织中见一些脂肪组织出现,部分区域脂肪组织将心肌分隔成小岛屿状,心肌间质纤维增生。有些区域心肌纤维出现明显的排列紊乱现象。可见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心肌间质部分小血管周围轻度结缔组织增生,间质内未见风湿小体。心内膜未见纤维组织增生、变厚。瓣膜切片中见部分区域嗜苏木素染色稍增强,见少量淋巴细胞,未见赘生物形成。心腔内血块物质呈分层结构状,未见血栓组织学特点,为死后凝血块。
  主动脉:内膜轻度增生,可见少数泡沫样细胞。肌层及外膜未见异常。
  肺:肺被膜下小血管扩张,淤血。肺泡壁毛细血管及间质血管高度扩张、淤血,肺泡壁增宽,绝大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粉染、均质的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水肿液中见圆形空气泡。肺泡腔内未见成簇的载有含铁血黄素之细胞,肺泡壁及肺泡腔内未见炎症细胞,可见片灶状肺泡腔内出血,肺泡壁未见透明膜形成,肺组织内未见梗死性病理改变。部分区域可见代偿性肺气肿,偶见小支气管周围少量淋巴细胞。
  气管:粘膜上皮有粉红色水肿液夹杂红细胞被覆,粘膜下未见明显炎症改变。
  肝:小叶结构清楚,肝窦轻度扩张、淤血,偶见少量肝细胞脂肪变性,未见坏死灶,其余肝细胞未见异常。门管区无异常。
  肾:肾小球结构正常,近曲小管上皮自溶,远曲小管、集合管未见异常,髓质血管明显扩张淤血。间质未见异常。
  脾:脾窦扩张、淤血,脾小体结构正常。
  胰:自溶明显,细胞形态及结构不清。
  子宫:内膜增生明显,肌层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卵巢、输卵管:组织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皮肤2:部分区域表皮结构清楚,细胞核存在,因死后变化严重,未能见到炎症反应。表皮下胶原纤维肿胀、融合,皮下未见出血。其余皮肤切片3表皮高度自溶,无法辨认组织结构,表皮下胶原纤维和皮下脂肪组织所见同上切片。
  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胸腺:实质残存,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明显。实质内及间质可见小灶状出血。
  (三)、即往照片所见:
  对送检公安局预审卷宗(第五卷、共43页)中附尸检照片审查,所见结果如下:
  1、卷宗说明2003年2月24日拍摄照片(P26-27)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6张,反映现场及死者上半身正面观情况,概括描述:
  (1)显示死者睡在床上覆盖被子状况,床左边地面上见四个纸团。
  (2)显示死者上半身部分正面观,面部、颈部以及裸露胸前皮肤未见损伤,口唇苍白,双指甲紫绀明显。
  2、卷宗说明2003年2月25日拍摄照片(P28-32)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15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身体平卧于铁架尸推床上。尸斑分布于背侧未受压部位,暗紫红色;
  (2)显示双下肢腘窝处皮肤损伤状况。左腘窝6×125px范围内见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右腘窝5.0×125px范围内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有两处青紫红色处存在表皮剥脱。
  (3)心脏检验照片所显示心室腔瓣膜透明菲薄,无赘生物形成。腱索无粘连增粗,乳头肌无增粗短缩。右心室腔内含有暗红色血块物质。
  (4)盆腔及附件剖验照片所显大腿内侧皮肤未见损伤异常。
  (5)肺脏检验照片显示高度水肿,部分肺叶呈气肿状。切面见泡沫状略呈血性液体。
  3、卷宗说明2003年3月19日拍摄照片(P33-38)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说明,制作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共22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左耳垂下方、右肩锁骨内侧及腋窝、左前臂上段、右前臂上段、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左下段内踝处,经审查这些照片所显皮肤出现片段、不连续的条纹状青紫色改变,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照片审查见尸体右下腹出现尸绿。
  (2)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肩背部颜色改变,符合尸斑特征。其颈项部正中于第六颈椎处见大小约1.5×25px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3)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右上臂背侧见长约87.5px的斜行细条状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4)双下肢腘窝照片显示结果与既往照片情况相同。
  (5)标明处女膜照片共3张。所显会阴前庭部6点处粘膜见类圆形潮红色改变,其他部位未见相似改变。照片所显处女膜未见破裂痕迹。
  (四)Y男陈述内容:
  因鉴定需要,鉴定专家组向被害人男友Y男调查询问了被害人死亡前他们俩人的活动情况,并告知Y男必须如实陈述,并为其所述承担法律责任。调查询问结束后,所作记录经Y男阅后签名。
  Y男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进行过一次性活动。当日晚,被害人陪Y男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被害人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被害人学校宿舍,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被害人时所致,当时被害人内穿有棉毛裤、外裤。回家后与被害人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睡眠中被害人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症状。
  四、分析说明
  依据现有条件及所能获取的资料,经分析讨论,说明如下:
  1、关于损伤
  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被害人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抓住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
  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尸绿。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
  2、关于死因
  本次鉴定经全面阅读送检卷宗、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未发现存在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既往毒物分析中,胃内容及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因此,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
  现场检验表明,被鉴定人全身裸露在床上平卧死亡,现场发现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烈支持为其男友之遗留。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生前与其男友进行过性活动。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Y男陈述被鉴定人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Y男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Y男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在这种状态下,Y男与被鉴定人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结合被鉴定人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Y男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五、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对以上内容,绝大多数的人都看不懂,下面笔者对证据1进行解读,看一看读到了什么:

   (1)、被害人的死亡与以上鉴定结论没有关系;

(2)、被害人的死亡发生在呼吸系统,与心脏没有关系;也与潜在病理改变没有关系;

(3)、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发生在性活动过程中;也不是性活动促发的;

   (4)、被害人是死于机械性窒息;

   (5)、被害人的呼吸道被阻塞的情况下发生的窒息;这种阻塞是外来的;

    (6)、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时间很短,在数分钟之内就进入死亡;

   (7)、Y男对鉴定人员说了谎(此条结合询问笔录)。

   (8)、死亡时间判断不准确。

证据2、询问笔录(Y)

询问笔录很多,只摘录以下几点就能看明白:

(1)、“在三亚宾馆过的夜......就想与她发生发生性关系,并去脱她的半节裤,她忙说不,并用一只手抓住她自已的裤头,另一只手不准我解她的裤扣......”。

(2)、“我和XX关系密切的行为还有几次......这几次的情况都差不多。都没有发生性关系,总是XX不肯,我就冒霸蛮,我也没有一次全部脱掉了衣服”。

(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

(4)、此部分比较多,内容不太适合摘录,说一下意思:死亡的当夜,Y男承认又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仍不同意。

 

  下面笔者结合证据1、证据2给你解读,看我们能解读出什么:

证据2中(3)“被XX(被害人)的急促呼吸和全身抽搐而吵醒了,看到她嘴巴里??痰沫子出来到我???用手帮她抹了她的嘴巴,不是很多,问她怎么回?,她没做声,过了一直,她起来上厕所了”。这句话是假的,尸检证实,被害人的死亡过程是一个进行性过程,一发生就直接进入了死亡过程,不存在起来上厕所这种情况。

以上笔录内容,证实被害人设有一条感情防线,被害人始终不同意突破这条感情防线,而且直到被害人死亡,这条感情防线也没有突破。

仅仅笔录(4)就可判定存在这条感情防线,通常Y男的行为会存在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因此证据2摘录中(1)、(2)应当是演进过程发生过的。更明确了这条感情防线。

结合鉴定书中(双下肢腘窝)处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让我们看到Y男为突破这条感情防线所进行的努力,这是以前在他(她)们之间没有达到的程度。因此,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两人之间是恋人关系,两人之间还发生了一次围绕着这条防线之间的对抗。这一夜,两人之间不是和平的,而是发生了一场围绕着感情防线发生的暴力,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证据3、物证检验材料:在纸团中发现精子,且检验为Y男所留。

Y男在询问笔录承认在被害人死亡的当天在被害人宿舍内与被害人在一张床上时有一次性行为。

对证据3物证进行解读:

 

对证据3进行解读时该部分证据有欠缺,Y男只承认有一次性行为,但行为分析发现高度支持在被害人宿舍内有第二次性行为,由于证据的欠缺不能完全否定一次性行为也可能发生,但只有一次性行为的可能性极小,

 

  证据4、法院判决书摘录:

一审判决摘录:

 xxx人民检察院xx检公诉字(20xx)第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犯强奸罪,于20xx年12月22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 
  x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就被害人被害人的死因向 
  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xx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 
  中心进行了鉴定...... 现已审理终结。x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5月,经人介绍,  被告人Y与被害人认识,俩人在 
  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xx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 
  Y在xx学校被害人的宿舍内与被害人同睡一床,Y提出与 
 
 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同意。Y强行要与被害人性交,被害人夹 
  紧双腿反抗,Y用双手扳被害人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被害人的 
  双腿,被害人仍不从,被告人Y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被害人 
  因病死亡。经xx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因肺梗 
  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 
  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 
  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法医鉴定,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与被害人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使用暴力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诉称:被告人Y
  强奸并致死被害人,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Y强奸罪并致人死
 
  亡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被告人Y赔偿交通费、遗体鉴定 
  费、丧事开支、专家论证费、请律师争取立案、法医鉴定费、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Y无罪。 
  二、被告人Y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经济损失59 399.50元。(被告人Y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的其他诉讼 请求。 

二审判决摘录: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于判决书,高律师看的是全文,给大家看的只是摘录了指控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的部分。

从判决的结果看,我们看不到案件的真相,因为直到案件终结,真相也没有浮现出来,被害人的家属虽不认可,也只能无奈地接受,因为被害人的家属虽然做了极大的努力,但始终不知道被害人死亡的真相是什么。

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件,我们不能要求那些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够解决专门领域里高度复杂的问题,这对他们是无法做到的。

只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与被害人死亡的特殊性有关,让我们不能通过正常方式来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

※  下面高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的全部材料解读整个案件,展示案件真相:

1、     现场证据及尸检反映:被害人系人为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     现场证据及尸检情况,证据行为分析指向一个共同点,即被害人的口,被害人系人为采用现场软物按压在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3、     按压在口鼻部的行为与性行为有关联,因此实施者为Y男。

4、     特别强调一点:

Y男在实施整个行为的过程中,从来没有在脑海中产生杀人的念头。

因此,本案被害人是死于:Y男采用软物按压在被害人口鼻部的方式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外,Y男在被害人死亡后进行了一系列伪装和反侦查措施,非常典型,由于这方面的解读会给犯罪人提供经验,不适宜让大家知道,所以高律师就不在这里写出来了。

※   下面让我们再回到案发现场,看一看案件是怎样发生的。

被害人和Y作为男女朋友,此前已有同床睡觉的经历,而且在两人相处期间,Y已有多次性行为,但被害人始终不同意与Y发生性关系,并一直以此作为控制线。我们知道,在许多犯罪案件中,情景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人在选择犯罪对象时,被害人的形象和所处的环境是犯罪人考虑的重要因素,前几年在东北某地发生的一个盗车杀死婴儿案件,婴儿的父母下车未熄火,被犯罪分子将车开走并将在车上的婴儿杀死,就是一个与情景关系密切的机会性犯罪。还有许多强奸案的发生,犯罪分子将犯罪原因归结为被害人的衣着暴露,来为自已的犯罪行为找借口。而本案是一个特殊的情景犯罪,在本案中,被害人设定了一条心理防线,体现着被害人控制局面的要求。但其又与Y共睡一床,又显然给了Y一个错误的信号,Y多次实施性行为也证实了这一点,Y显然也积极地想控制局面,来满足自已的心理需求,因此,被害人与Y之间存在着相互之间争夺控制权的矛盾,两人都希望能控制对方的行为。从尸检的情况看,在案件发生的夜里两人争夺控制权的行为相比以前发生了升级,一个坚守防线,一个想冲破防线,其结果是两人发生了冲突。当天夜里,两人共睡一床时,Y坚持要发生性关系,而被害人坚持不同意,被害人身上的皮肤损伤,特别是腘窝内裸部位的皮肤损伤证实两人之间肢体的对抗,肢体的对抗也必然伴随着言语的冲突。从尸检和行为分析来看,现场暴发了尖锐的言语冲突,并且被害人的言语极大地刺激了Y,高律师不知道被害人究竟是说了什么的语言,只知道这种语言导致了Y的情绪失去了控制,为阻止被害人的这种杀伤力极大的语言刺激,Y用床上的软物去堵被害人的口时,整个口鼻都被堵住了,由于此时Y的意图并不是要杀死被害人,因此其力量与采取此种方式故意杀人的力度有明显区别,这也是我们在被害人的口鼻部看不见明显痕迹的原因。仅仅很短的时间,被害人就进入了死亡过程,当Y发现被害人不再有任何挣扎和反应时,Y停止了自已的行为,但发现被害人一动不动,没有任何反应了,很快Y就发现自已做了蠢事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公安现场勘查的照片证实,Y还是对被害人充满着真实的感情。当然,高律师已经说了,被害人死亡后Y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进行了伪装和反侦查行为,Y的这些伪装和反侦查行为非常典型,行为分析一看就明白。基于对惩罚的恐惧,Y选择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在被害人死亡后Y根据自已的知识水平杜撰了一个假的病情,高律师一看就知道。

为什么高律师说Y采取了去堵被害人的口鼻这种方式,因为对尸检的分析和行为分析在这里产生了共同指向,指向了这种Y采取的这种行为方式,而只有软物才不容易留下痕迹,现场恰恰具备这种条件。

在Y的脑海里,本来是没有这种行为,由于产生一个新的刺激,导致Y的行为发生了转化。

有人会问,被害人的死亡原因难道与疾病没有一点关系吗?与Y男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也没有一点关系吗?对此高律师告诉你,被害人的死亡与这些没有一点关系,这一点非常明确。

本案是以强奸罪(中止)进行的公诉,但是在我国法律界,通常难以把恋人之间的这种行为定为强奸,本案显然构不成强奸罪,但在不能看到被害人真正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和被害人家属以强奸罪(中止)来处理也是无奈之举。Y虽然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致被害人死亡,但Y作为正常人,应当考虑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Y的行为显然是构成犯罪,并且要比强奸更严重。

由于看不到案件的真相,被害人一方显然没有解决案件的能力,被害人一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做的努力是高律师极少见到的,并且也尽到了极大的努力进行申诉,直到今天,这个案件仍未见到解决的信息。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有一些特殊的案件,要处理好案件,作为当事人的你就必须真正看透整个案件,我们要解决那些疑难问题,有时候真的要靠自已想办法。否则一旦出现案件的真相你不知道的情况,而案件处理过程中其他参与人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就会陷入被动,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这些极其特殊的案件,在处理时我们必须考虑那种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是不是适用,是不是要适用一些更广泛的知识来分析案件,需要更深层次的分析案件。在高律师接触到的一些疑难案件中,就有一些因采用固有的办理案件模式来处理案件,从而陷入困境的情况。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也没有跳出固有的模式,从而缺乏对案件更深入的认识,最终形成的结果并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一面。

案件的解决途径:由于案件二审已经终结,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诉或检察院抗诉。抗诉的途径要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由于本案的问题不是发生在审理环节,案件的错误之处法官检察官都看不明白。进行申诉和抗诉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还需要一次高规格的司法鉴定作引导,需要结合刑事侦查来查明。

※   同时高律师在此提示大家,如果遇到因死亡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特殊案件,一定要在法院一审之前或一审期间解决,当事人一定要在此期间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在此期间弄不清楚,以后解决起来难度极大,即使以后当事人弄明白真实情况,程序上的问题也会导致解决起来困难重重。

 

※   说明:笔者看了本案网上有各种各样的猜测,基本上都是没有专业知识的人的观点。其中许多人对办案警察的工作提出疑问,认为办案人员有问题。对此高律师对这一点专门分析了本案资料,本案资料明确显示出办案人员(包括办案警察、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及法院的审理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尽了极大的努力,被害人提供的资料也显示,被害人的一方尽到了空前的努力,这些努力都在资料上显示着,但是,本案的问题不是仅仅通过努力就能做到的。纵是案件的结果与真相只差一毫米,对不懂的人,与差千山万水没有区别。本案处理结果与真相隔一层纸的距离,让人无法直接看到被害人死亡真相.但这层纸就会难倒所有的办案人员,也包括被害人一方,让他们永远也不知道真相。虽然看不到该案件解决的希望,今天,高律师把真相上面这层纸揭开,让你看到被害人的死亡真相,你能看明白吗?

高律师对此案的解读,也希望留给以后那些专业研究疑难案件的人,相信他们总有人会看明白这个案件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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