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毒尸体检验规范 GA/T 167—1997

  发布时间:2015-11-16 15:09:59 点击数:
导读: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7-05-15批准 1997-07-01实施说明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同济医科大学法医学系起草。本标准起草人:黄光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毒尸体检验的内容、步骤

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7-05-15批准   1997-07-01实施
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同济医科大学法医学系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黄光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毒尸体检验的内容、步骤、方法及注意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法医解剖。
2 总则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中毒尸体检验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及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
3 中毒尸体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3.1 充分做好准备工作有助于尸检步骤和毒物化验检材采取方案的选择和制定。
3.2 解剖台预先冲洗干净,所用器械、手套等预先洗净、晾干,不得沾染各种消毒药液或其他化学药品。
3.3 准备收集检材的容器,抽吸血、尿的注射器等均应预先洗净、晾干。以玻璃容器最好,质量好的塑料袋也可用。玻璃瓶口不要用橡皮塞,因其可溶于某些毒物(如氯仿、酚)。
3.4 准备毒物化验箱,某些简易快速的毒物化验方法在尸体解剖台旁即可应用,如普鲁士蓝试验测氰根、间苯二酚氢氧化钠试验测敌敌畏和敌百虫、铜片试验测砷和汞及煮沸试验测一氧化碳血红蛋白等,有助于迅速获得尸检诊断。
4 尸表检验
4.1 检查衣服上有无特殊气味,有无流涎、呕吐物或排泄物污染,有无药物流注或腐蚀的痕迹;翻查口袋内有无药物残渣,有无遗书或与案情有关的文字材料。
4.2 注意尸斑的颜色,如一氧化碳中毒呈樱红色;部分氰化物中毒呈鲜红色;亚硝酸盐中毒呈青褐色。
4.3 痉挛性药物中毒者尸僵甚强,部分有机磷农药中毒尸体可见腓肠肌、肱二头肌和腹直肌等显著挛缩。
4.4 观察瞳孔大小,如多数有机磷中毒尸体有缩瞳现象(直径在3mm以下);巩膜有无黄疸,口腔粘膜和口周围皮肤有无流注腐蚀;牙龈有无铅线或汞线;其他体表部位有无化学烧伤。
4.5 全身皮肤有无新的注射痕迹(排除急救注射);有无陈旧的注射疤痕,甚至引起血管硬化或皮下硬结;肢体皮肤有无毒蛇咬伤牙痕。
4.6 在女性尸体注意检查明道内有无毒物,外阴部和阴道粘膜有无腐蚀坏死。
5 尸体解剖
5.1 解剖中毒尸体,在尚未收集供毒物分析用检材以前,一律不得用水冲洗。
5.2 对疑为中毒致死的尸体,应按常规全面系统地进行法医解剖。
5.3 因法医工作中所见中毒多数通过胃肠途径,应由主持尸检者亲自检查消化系统。
5.3.1 先观察食管粘膜有无腐蚀、坏死。
5.3.2 剪开胃时注意有无特殊气味、胃内容物的性状及胃粘膜的变化。
5. 3.3 如经洗胃或中毒时间较长的案例,须注意检查十二指肠、空肠及其内容物。
5.3.4 某些毒物(如无机汞化合物)可经结肠排泄,须注意检查结肠病变。
5.4 其他尸检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与一般法医尸检操作相同。
6 毒物化验检材的采取、保存和送验
6.1 检材的采取
6.1.1 疑为中毒的尸体因故不能进行尸体解剖时,可从左侧第四或第五助间隙,针头向背侧、略向右下方刺入,从心腔内抽吸血液;并在耻骨上从膀胱内抽吸尿液。
6.1.2 血液
6.1.2.1一般从心腔内抽吸血液50~100mL。
6.1.2.2如尸检时间较迟,应取周围血(如锁骨下静脉、颈静脉、股静脉等)。可用注射器抽吸,也可在取出胸、腹腔脏器后挤压大腿或上臂内侧,于股静脉或锁骨下静脉断端用大号试管盛接血液。
6.1.2.3在任何情况不应从体腔取已被稀释和污染的血液。
6.1.2.4供光谱检查的血液,应注入10~15mL的玻璃瓶(管)内,直装至瓶口并用瓶塞塞紧,以免瓶中残留空气。
6.1.2.5应取10mL血液,可加入氟化钠,用量为加至含1%(W/W);因其能抑制细菌生长,可用于血液酒精含量测定。
6.1.2.6因氰化物是挥发性毒物,放置较长时间后可使血中含量下降,故应尽快送实验室化验。
6.1.2. 7 颅脑损伤引起硬膜外或硬膜下血肿者,应取血块(液)做酒精含量测定,可反映损伤当时的血液酒精浓度。
6. 1. 3 尿液
尿应全部收集。如膀胱空虚,则保留全部膀胱,即使仅存1滴尿液,也可用于微量测定;也可取膀胱冲洗液作毒物化验。
6.1.4 胆汁
应全部保留。解剖时从肝完整剔出后,单独放一容器内;也可将肝的脏面置于切脏器台一侧边缘,剖开胆囊,使胆汁流入在其下方盛接的玻璃瓶(或试管)内。
6.1.5 胃及胃内容物的检验
6.1.5.1结扎胃的两端,取出后放在洁净的搪瓷盘内,沿胃大弯侧剪开胃壁。
6.1. 5.2 操作过程中要防止胃内容物流失。
6.1.5.3如从中发现残余药片、胶囊、颗粒、晶体、油滴或有毒植物的根、茎、叶、种子等,即分别拣出并单独保存。
6. 1.5.4 将胃内容物小心倒入带瓶塞的广口瓶中,记录总体积,称重。
6.1. 6 肠及肠内容物
将肠管分段结扎取出后分别取其内容物装瓶送验,因从肠段内毒物分布情况有助于估计服毒时间。
6.1.7 肝
应取500g肝,用作测定肝组织中毒物的致死浓度。
6.1.8 肾
能化验多种毒物,特别是金属毒和磺胺类等,应取一侧肾。
6.1.9 脑
脑组织含丰富的类脂质,故对脂溶性毒物是良好检材,应取500g。由于玻璃体解剖部位的特点,较少受尸体腐败或污染的影响,可用注射器从眼球前外侧穿刺缓慢抽吸(每侧约可抽吸2mL)。
6.1.11 其他检材采取
6.1.11.1如疑为砷或铊等慢性中毒,应采集头发和指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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